所得稅補繳期限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所得稅補繳期限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妙香,汪瑞芝,李娟菁寫的 稅務會計(11版) 和蕭靖的 記帳士考前OK啦【記帳相關法規概要、會計學概要、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租稅申報實務、國文(作文)】(記帳士考試適用)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企业所得税补缴期限起算如何确定?看看法院怎么判也說明:编者按:税款补缴期限是一个很重要的税收时点概念。一般情况下,由于税种本身缴纳的期限相对比较简单,也就比较明确。但是,企业所得税由于存在季度预缴、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陸書局 和志光教育科技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劉建宏所指導 林淑敏的 論稅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行政救濟之探討 (2015),提出所得稅補繳期限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不當得利、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行政程序重開、無限制時效、返還、稅捐稽徵法第28條、違法核課處分、租稅行政救濟、第三人代繳稅捐、稅捐處分、法安定性、職權退稅。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會計學系碩士班 黃美祝所指導 呂靜宜的 探討台灣所得稅扣繳違章案例 (2014),提出因為有 台灣所得稅、所得稅扣繳、扣繳違章的重點而找出了 所得稅補繳期限的解答。

最後網站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檢附證明文件期限、自動補報加息免罰則補充: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來不及於申報期限截止日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應儘速補辦申報及補繳稅款。逾期申報案件,只能採人工申報方式辦理,並親送或郵寄戶籍所在地國稅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所得稅補繳期限,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稅務會計(11版)

為了解決所得稅補繳期限的問題,作者陳妙香,汪瑞芝,李娟菁 這樣論述:

  本版書配合相關稅務法令之修正或新增如下:   一、110年12月17日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20、41、43、44、48-1   1.    第20條     滯納金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加徵1%,修正為「每逾3日」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   2.    第41條   (1)    將刑事處罰由「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2)    增訂對於納稅義務人逃漏稅額情節重大者加重處罰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另稅捐

稽徵機關公告重大欠稅之金額標準,以個人查獲逃漏稅額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作為逃漏稅額情節重大之認定標準。   3.    第43條   配合修正條文第41條規定提高逃漏稅刑事處罰,將教唆或幫助犯逃漏稅處罰由「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4.    第44條   以經查明認定未給與、未取得或未保存憑證總額之固定比例為罰鍰計算方式,由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修正為處「5%以下」,俾符罪責相當。   5.    第48-1條   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

,有關加計利息之利率基準日規定,由「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修正為「各年度1月1日」。   二、所得稅相關   1.    111年2月21日修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1條   鑑於全球氣候及社會環境快速變遷,災害類型呈現多樣性,修正有關所得稅法所稱不可抗力災害之適用範圍。   2.    財政部111.01.25台財稅字第11000633640號令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之認定標準。   三、111年2月18日公布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0-1條   1.    展延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5G)系統之適用年限至113年

12月31日止。   2.    增訂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適用期限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四、110年12月22日公布新增運動產業創新條例26-2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   1.    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1千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2.    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全數按捐贈金額

之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不受新臺幣1千萬元額度之限制。   3.    專戶每年累積金額以新臺幣30億元為上限。並明定各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得收受捐贈之金額上限。   4.    對職業運動業所為之捐贈實施期限自公布日起為10年,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所為之捐贈實施期限自公布日起為5年。   五、110年12月30日公布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111年開始實施   為發展我國生技醫藥產業,成為帶動經濟轉型之主力產業,特制定本條例。   本版書相關章節均提供釋例解析,並增補會計師、記帳士及國家考試試題,提高專技證照考試之應考能力。   感謝讀者對本書之支持與愛護,本版

書雖力求提供最新稅務法令之內容,惟受限於學識與時間,其中有舛誤疏漏之處,敬祈各界先進與學者專家,不吝指正。

論稅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行政救濟之探討

為了解決所得稅補繳期限的問題,作者林淑敏 這樣論述:

租稅收入為核課稅捐所為之行政處分,或納稅義務人自行申報,使抽象租 稅債務能具體實現,進而繳納稅款。租稅課徵的方法具強制性,若發生「無法律上原因」而溢收稅款,即不符租稅法律原則,因此各國稅制對於無法律上原因而繳納租稅時,皆訂有租稅返還請求權之規定,然我國在租稅法律關係中發生不當得利時,實務與學理上均以稅捐稽徵法第28條作為規範之基礎。本文之研究,探討之案例及判決以國稅為主,並以稅捐稽徵法第28條為主 軸,探討如何將不當得利之法理運用於公法上,從而建立租稅法上返還請求權之要件。並檢視稅捐稽徵法第28條之學理基礎及適用要件、範圍,退稅請求權之規定,探求符合法規範之適用。又人民在行政機關之請求下,常

因資訊不平等而逾時效,但仍為給付,尤其在金錢給付義務上,因此人民在面臨已逾時效之後,不論是各種給付義務,欲尋求救濟,面對我國司法眾多管道,即各種申訴、聲請、請求、訴訟之程序,不同事務應以不同之程序救濟,因此就不同之救濟案件,亦思考其妥當處。僅就本文討論提出淺見,退稅請求權的時效,不能無限期行使,仍應維持時效制度。然財政部修訂稅捐稽徵法第28條後,其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建議應配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修正為10年。另稅捐稽徵法第28條

第2項條文有關消滅時效起算點建議參照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為加強對人民權利之保護,並確保行政之合法性,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特於一定要件下,賦與行政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管轄機關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同時明定行政機關對上開申請之處置,以期程序保障更合乎法治國家之精神,此為行政程序重開。是就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宜回歸行政程序法之程序重開體系,以為妥當限制。最後,為有效疏減訟源,避免行政程序及訴訟資源之浪費,稅捐稽徵法第28條申請退稅之規定,應指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不當情形,方不致於同法第35條及第38條規定之一般行政救濟程序外,又設第二次要件相同之行政

救濟程序。亦即第28條規定「適用法令錯誤」及適用第35條、第38條規定之「違法」,應有不同解釋。

記帳士考前OK啦【記帳相關法規概要、會計學概要、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租稅申報實務、國文(作文)】(記帳士考試適用)

為了解決所得稅補繳期限的問題,作者蕭靖 這樣論述:

  隨著工商社會的發展,會計資訊的需求愈形增強,相對的記帳士扮演經濟發展之功能亦愈形重要。進入一個專業化的時代,專業人員的資格認定已成為必然的趨勢。證照制度的實施,使得經濟社會的發展更加專業化,產業品質及形象也將更為提昇,有志要在記帳業界發展,考取記帳士執照是勢在必行的。       筆者講授記帳士考試相關科目多年,用過許多相關教材,都是一個科目一本書或一本教材,四科專業科目準備起來內容頗多,有些書又過於艱澀,有些又過於簡單,有些則範例不足,緣此,而有本書之作。本書撰寫將四科專業科目合併成一本關鍵集錦(含附錄:國文),以最新法條編寫,按最新命題大綱整理出各考科重點,並將歷屆記帳士試題與最新

國家考試相關試題羅列於各篇的精選試題,以利讀者參加記帳士考試。      本次改版主要是在稅捐稽徵法與所得稅法的重大修改,另外遺贈稅法、記帳士法與商業會計處理準則有些微修改,相關內容說明如下:     一、稅捐稽徵法   (一)滯納金加徵率由「每逾2日」調降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     (二)新增分期繳納(稽§26-1)規定,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繳納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或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經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3年,按日加計利息,應繳稅款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

幣2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     (三)溢繳之退稅有改變,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10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四)修正稅捐保全相關規定:   1.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不適用禁止處分。   2.刪除限制欠稅營利事業註銷登記之規定。   3.稅捐稽徵機關聲請法院假扣押時點,由「欠繳應納稅捐」提前至「法定繳納期間屆滿或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   4.核定稅捐處分經行政救濟撤銷確定,除須另為處分,且納稅義務人有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應解除已實施之保全措施。     (五)

納稅義務人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修正為「三分之一」。     (六)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修正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稱為名醫條款)。教唆或幫助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七)稅務稽徵人員違反保守秘密規定,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八)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

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九)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5%」修正為「處5%以下」。     (十)新增檢舉獎金規定,經查明屬實,且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者,檢舉獎金應以每案罰鍰20%,最高額新臺幣480萬元為限。     (十一)納稅義務人提供帳簿、文據,稽徵機關應於30日內發還之;其有特殊情形,得延長發還時間30日,並以1次為限。     二、所得稅法   (一)房地合一課稅最新修正重點。   (二)110年基本生活費修正為192,000元。   (三)綜所

稅調整:      三、遺贈稅法   遺產稅免稅額1,333萬(因公2,666萬),贈與稅免稅額244萬。     四、記帳士法   111年5月4日修改記帳士法,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15日前通知委任人(原規定是10日)。     五、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考量我國公開發行公司已於107年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為使非公開發行公司會計項目一致性以及國內會計實務需要,修正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探討台灣所得稅扣繳違章案例

為了解決所得稅補繳期限的問題,作者呂靜宜 這樣論述:

扣繳為稽徵機關掌握稅收、課稅資料及達成租稅公平之重要手段,我國為落實扣繳制度,對於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規定處以罰鍰處罰,以達貫徹制度及督促扣繳義務人善盡其應盡之義務,維護租稅公平,由於台灣扣繳制度著重於稽徵程序便利,而忽略扣繳義務人之遵從成本及能力,本研究藉由閱讀文獻及現行扣繳義務及違章裁罰之相關規定,續以爭議案例出發,透過徵納雙方主張,探討我國現行扣繳違章規定有應改進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