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稅罰款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補稅罰款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寫的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 和林隆昌的 企業營運節稅帳本(四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營利事業繳納滯納金罰鍰等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也說明:... 防治法被裁處罰鍰30萬元,另1筆為逾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補徵稅款加徵滯納金4,000元,依前揭規定,該滯納金及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該局遂予罰鍰剔除補稅。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永然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潘維大所指導 莊弘伃的 跨境電商課稅之研究–以加值型營業稅為中心 (2021),提出補稅罰款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跨境電商課稅、電子商務、加值稅。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政治法律學系碩士班 張永明所指導 蔡宗霖的 小規模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之研究 (2017),提出因為有 所得稅稽徵、小規模營利事業、扣繳義務、補繳義務、輔導先行的重點而找出了 補稅罰款的解答。

最後網站個稅彙算6月30日結束稅務部門將事後抽查申報信息 - 新浪新聞則補充:從前兩次實踐效果看,大部分納稅人採用手機APP申報完成退、補稅,這說明稅務 ... 對宣某某少繳稅款擬處0.5倍罰款,稅款、滯納金、罰款共計9.13萬元。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補稅罰款,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

為了解決補稅罰款的問題,作者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這樣論述:

  記帳、報稅,是合法企業應盡的義務之一,但身為公司財會人員或記帳人員,是否仍因對稅法的了解不夠或不小心的失誤,而讓公司苦嚐補稅、罰款的滋味?本書精挑公司行號記帳、報稅時常犯的160種錯誤,依問題、法源、建議、處罰四階段編寫,教您從他人的錯誤中汲取寶貴經驗,避免重蹈覆轍而付出慘痛代價!本書深入淺出,閱讀容易,是企業會計人員及記帳士最佳工具書。

跨境電商課稅之研究–以加值型營業稅為中心

為了解決補稅罰款的問題,作者莊弘伃 這樣論述:

隨著網際網路科技的進步與普及化,電子商務也隨之蓬勃發展,網際網路因此躍然成為整個「數位經濟」活動的重心。而在日益興盛且模式多元的電子商務交易中,尤以跨境電商透過線上平台提供數位服務的勞務銷售,因該營業人未在國內註冊營業處所,亦難知悉交易及其消費金額,對現行建構於實體經濟上的國內課稅架構,已形成嶄新的稅務挑戰。面對此種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稅之問題,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於2016年12月28日,增訂第2條之1及第28條之1,明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其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代理人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然由跨境電商自行或委託國內報稅代理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之模式,是否真能有效掌握稅源及維護租稅公平,恐有待觀察。 由於營業稅為我國第二大稅目,且為所得稅之源頭,掌握營業稅即能掌握大部分之所得稅;又OECD於2014年提出要求非居住者供應商於消費地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稅捐建議,歐盟及部分OECD國家,如韓國、日本等陸續於2015年提出加值稅修正草案,故本文擬以跨境電商課稅之研究為題,並以加值型營業稅為中心,首先說明電子商務之意義、運作型態與跨境租稅管轄權之法理及稅務挑戰,進而介紹我國跨境電商營業稅制發展沿革,再研析比較OECD「稅基侵蝕與利潤

移轉」(BEPS)行動計畫與2017年「國際加值稅準則」(International VAT/GST Guidelines)、日本跨境電商消費稅制情形、歐盟「數位經濟公平稅」(Fair Taxation of the Digital Economy)草案及跨境電商加值稅新制(Cross-border VAT E-commerce),並以線上叫車服務平台「Uber」、訂房網站「Agoda」、「Line貼圖」及「Facebook」扣繳退稅爭議進行個案分析,探討電子勞務交易之營運模式,深入了解業者透過跨境電子商務平台銷售電子勞務在我國課稅之問題,最後提出結論及建議,以供後續研提相關立法政策之參考。

企業營運節稅帳本(四版)

為了解決補稅罰款的問題,作者林隆昌 這樣論述:

  企業營運的整體節稅包括營業、盈餘分配及股權移轉等三個階段,企業主的節稅應就三階段全盤考慮。本書為協助企業主可以作好整體節稅,特別從營業、盈餘分配及股權移轉三個階段設計、說明,相信本書可以幫助您有效而整體地節稅。   本書在規劃工具的解說方面,其範圍包括:境內投資公司、境內書審公司、境外公司、OBU存款帳戶、信託及人壽保險等;討論涉及的稅目包括:營業稅、印花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贈與稅及遺產稅等。同時以規劃性的討論為主要結構,內容對企業主整體節稅極具參考價值。   且針對已修正或將修訂的所得稅法、股利稅制、未分配盈餘課稅、遺產及贈與稅法、國際租稅通報、美國肥

咖條款、我國反避稅條款、洗錢防制法、海外資金回台課稅及印花稅條例等重要法規加以解說。

小規模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之研究

為了解決補稅罰款的問題,作者蔡宗霖 這樣論述:

營利事業區分為小規模營利事業及大店戶營利事業,二者在營業稅上,前者稅率為1%,後者為5%,前者在所得稅上擴大書審純益率併入個人所得稅計算,後者以17%(2018年修正為20%)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分配盈餘計入個人綜所稅計算,前者銷售額係查定課稅無必須提供進銷項憑證,而後者須記帳並提供憑證,二者在經濟規模及稅務知識上,係有相當之差距,此於小規模營利事業扣繳申報被裁罰之比例高於大店戶達12倍以上顯而易見,是故扣繳義務上亦應如前述稅法一般,應給予合理之差別待遇,然而在扣繳制度上卻一律採取同一套扣繳制度及裁罰標準,以致處於經濟上弱勢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對於不熟悉之扣繳制度,既無事先輔導申報,事後漏申報

扣繳憑單或未給付所得時之扣繳部分所得,不但須補繳未扣繳之金額將受到裁罰,使已處於經濟上弱勢之小規模營利事業,生活上更是雪上加霜。依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之角度出發,小規模營利事業經濟規模較小,較無資力聘請記帳士或會計師記帳並代為扣繳義務,且自身亦無扣繳之概念,應使小規模營利事業具備和大店戶相當之扣繳申報能力,故應要求稅捐機關輔導小規模營利事業如何扣繳申報,即熟悉扣繳程序後,始得予以裁罰,並於裁罰時給予舉證行為是出於合理,免予裁罰。另小規模營利事業未履行扣繳義務者,對於未扣繳稅額應負補繳義務,然由扣繳義務人向納稅義務人求償,然國家機關已有一套行政執行程序,故未扣繳之稅款交由國家機關追索,比起小規模營

利事業更有助於行政目的之達成。小規模營利事業營業額因為係由稽徵機關之查定而來,並無法明確地知悉營業額之多寡,是否每月營業額已達20萬元,應以大店戶之方式核定營業稅及營所稅,亦未可知,所以為明確營業人之營業額,以利稅捐之核課,應擴大推廣電子化交易方式,如電子錢包、電子發票、電子收據,以利營業額之明確,取代查定課稅之方式核定,此有利於確定營業人為小規模營利事業或係大店戶。是故本文主張保留小規模營利事業申報扣繳憑單及扣繳稅款之義務,亦利國家全面了解所得人之所得情況以利課稅,但須事先輔導申報二年,該期間暫不裁罰,裁罰時亦給予舉證免罰之機會,而就扣繳稅款義務上,則免除其補繳義務,如有漏稅,由國家直接對納

稅義務人追索,不課予小規模營利事業補繳之義務,使財產不至於因漏為扣繳稅款而有所減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