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施行寫的 老師解題-強制執行法-2020律師.司法人員.各類考試(保成)(七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立法院-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修法,經執行法院適用後〜讓債務人 ...也說明:強制執行法第122條 修法,經執行法院適用後〜讓債務人都成「均貧族」 吳委員: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於民國107年6月13日修正施行,原提案修法立委們的用意是避免現行債務人 ...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袁義昕所指導 郭孟軒的 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強制執行標的適法性之探究 (2019),提出強制執行法第122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保單價值準備金、強制執行、代位權、終止契約。

最後網站法院強制執行扣薪的新制 - udn部落格則補充:「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修正條文,107年6月13日經總統公布,未來強制扣薪時,將留給債務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並依債務人共同生活之親屬人數、受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老師解題-強制執行法-2020律師.司法人員.各類考試(保成)(七版)

為了解決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的問題,作者施行 這樣論述:

  適用時間   無限制   使用功效   1.依章節順序編排,搭配歷年重要考題完整解析。   2.題題標明題目要旨提醒考生重點所在,並先破題,再予以完整擬答。   3.搭配參考資料及相關類似考題,依序閱讀演練成就高分實力。   改版差異   增加最新試題與更新最新修正條文 本書特色   1.本書依章節順序編排,並將考題以「題目要旨」提醒考生重點所在,再配合破題要領,期能幫助考生提綱挈領作答。   2.強制執行法多次修法,為使考生作答能切中修法要旨,特於書中配合考題大量解釋強制執行法多次修法之背景及理由,期能對考生有所助益。   3.加入數回選擇試題,幫助考生熟稔強制執行法於司法

考試中以選擇題出現之思維方式。   作者簡介 施行   執業律師   大陸律師司法考試及格   前言/前言1 壹、編排特色/前言1 貳、各章重點大綱暨考題分配/前言2 參、100年強制執行法修正重點研析/前言5 肆、103年強制執行法修正理由說明/前言6 伍、104年民事訴訟法修法第521條修正理由說明/前言7 陸、107年強制執行法修正理由說明/前言7 柒、108年強制執行法修正理由說明/前言8 第一單元 申論題型/1 第一章 總則/3 壹、強制執行主體、客體/6 貳、執行名義/18 參、程序開始、延緩、停止、撤銷、終結/37 肆、救濟/64 伍、強制處分/14

5 第二章 金錢債權之執行/153 壹、動產之執行/155 貳、不動產之執行/183 參、其他財產權之執行/269 肆、公法人財產之執行/313 伍、參與分配/318 第三章 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執行/361 第四章 行為、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371 第五章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389 第二單元 選擇題型/431 第一回 司法官、律師第一試模擬測驗/433 第二回 司法官、律師第一試模擬測驗/438 第三回 司法官、律師第一試模擬測驗/443 第四回 司法官、律師第一試模擬測驗/447 第五回 司法官、律師第一試模擬測驗/451 第六回 103年司法官、律師第一試測驗/456 第七回 104年

司法官、律師第一試測驗/463 第八回 105年司法官、律師第一試測驗/469 第九回 106年司法官、律師第一試測驗/474 第十回 107年司法官、律師第一試測驗/480 第十一回 108年司法官、律師第一試測驗/490   序   考選部於102年8月份公告重新將強制執行法列為律師、司法官第一試考科,經過103年、104年及105年三年之考驗,考生從考題應該可以發現,雖以選擇題形式測試,但欲實際了解各選項之結論,仍須扎實的準備,並須隨時注意相關法律之修正,例如:104年民事訴訟法第521條之修正,雖是修正民事訴訟法,但實際影響的是強制執行程序的救濟,而新修正之法條,往往是日後考試之

重點。又107年修正強制執行法第122條,雖然基本精神不變,但仍可看出隨著社會經濟狀況之改變,強制執行責任財產之客觀範圍是許多債務人會爭執之重點,因此方須修法予以確定,此日後可能會出現考題,宜多加注意。   本書除律師、司法官之考題外,大量收集執達員、執行員、執行官、及其他公務員內部升等的試題,基於篇幅有限,於考題取捨上有相當困難,但仍可看出較早期律師司法官之申論題之打擊面較廣,因此解一個題目可以窺見一個主題之全貌,對考試之助益較大。然近期律師司法官之題型以選擇題呈現,不容易以考古題方式全面解說一個主題,而其他三等四等之申論題,打擊面較窄,容易掛一漏萬。因此,經多方思索,筆者仍將打擊面較廣而

深入之早期律師司法官題型保留,而將打擊面窄之近期申論題以新題型或以類似考題附錄在各章節後,希望讀者不要因為考古題之年份較久而忽略其重要性。讀者應可發現不論以何種題型出現考題,強制執行都是一門務實的學科,除強制執行法外尚涉及其他法律之內容,且考題重複性高,實務做法勝過學理的討論,而累積實務經驗,除了親自執行業務外,大量閱覽考古題便成為最快速的學習方法。筆者盡所能彙整編排,並將實務之見解盡量融入其中,期能有所助益,願本書之整理,能提供讀者對強制執行有抽絲剝繭的理解。   施行 2019.10

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強制執行標的適法性之探究

為了解決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的問題,作者郭孟軒 這樣論述:

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理論上一切債務人之責任財產皆得為強制執行標的。然而在法無明文禁止之情況下,關於保險事故發生前、且尚未經終止之人壽保險契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等財產上權利,是否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長久以來於學說及司法實務見解上始終未有定論。 我國學界雖肯定、否定見解皆有所採,惟實務上對此看法,自原先所採之肯定見解,於2016年後因高等法院座談會作成研討結果,而多數逐漸改採否定見解;然而最近一年似乎又略見反轉跡象,故司法實務上仍尚無定見。 本文擬自現行法規範中關於不得為強制執行標的者出發,繼而探討人壽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權利歸屬,其中包含要保人之保險契約終止權

是否為一身專屬權、或要保人之債權人能否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請求法院代位終止要保人之保險契約等。 同時,並將對照於保險法及其他法規範如破產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等對此之相關規定,以及參考德國、日本之外國立法例,探究於現行法制下,是否已能達成兼顧「保障要保人保險契約上之權利」及「保障債權人對要保人之債權得以實現」二者間衡平之目的。 此外,本文並將以實證研究之方式,統計自2016年迄今,實務見解對本議題所持見解、並加以分析,期能歸納出將來之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