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 強制執行法第 1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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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一品所出版 。

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陳正根所指導 鄭淵仲的 論地方稅欠稅執行爭議類型及其救濟途徑之探討 (2021),提出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 強制執行法第 1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地方稅、行政執行、強制執行、行政救濟、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

而第二篇論文逢甲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張升星所指導 吳家廉的 行政執行承受制度之檢討 (2020),提出因為有 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法、承受制度的重點而找出了 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 強制執行法第 1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 強制執行法第 1,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好看!四等總複習:2022司法特考

為了解決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 強制執行法第 1的問題,作者讀享編輯團隊 這樣論述:

  四等版好齊╳好多   好評不斷!一次給你所有重點   程穎╳周易╳薏偉╳莫莉╳磯貓人╳莉安   別本沒買這本一定要買

論地方稅欠稅執行爭議類型及其救濟途徑之探討

為了解決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 強制執行法第 1的問題,作者鄭淵仲 這樣論述:

地方稅收入各地政府地方財政的主要來源,主要包括有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及娛樂稅等,直接由各地方政府之稅捐稽徵機關負責徵收管理,其中以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為主要稅目。然而近年來各地方政府財政困窘,將歲入預算的重責大任歸給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因此各地政府莫不致力於稅收的極大化。但地方稅大都為底冊稅,土地增值稅則為機會稅,欲靠稅務員的努力而提高稅收的空間不大,故欠稅清理即變得相對重要,而欠稅執行即為稅捐稽徵機關清理欠稅的重要一環,亦是徵起欠稅的最有效手段。 但欠稅的執行,往往伴隨著對於人民財產的侵害,尤其是對義務人動產及不動產的查封拍賣,更是常常會造成義

務人與稅捐機關間,及義務人與執行機關即行政執行署間的利害衝突。雖依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而租稅收入乃政府為適應人民公共需要,增進人民公共福祉所必須的必要之惡,但另一方面,人民的財產權亦受憲法第15條的明文保障。因此,當人民對於稅捐稽徵機關的核課有不服之處,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提起復查,對於復查仍不服其決定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1項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而當欠稅移送至行政執行署執行時,若執行有違法之虞時,可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提起聲明異議;若有不當之處,可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4條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若是有侵害第三人之財產時,可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

執行法第15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上述救濟程序,均為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依法可提起訴願及訴訟之權能。 本文將基於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的立基下,配合作者實務上的核課及執行經驗,深入的探討實務上義務人在地方稅領域上,若遭遇稅捐機關的不當核課、不當移送、執行名義不合法或是對於行政執行署的不當執行時,甚或對於分配表之分配金額不服時,義務人所採取的相對應救濟措施,是否合理,抑或有改進的空間,學說上又有何建議。最後本文將藉由上述的研究,提出目前法令不足或矛盾之處,提出個人建議。

實務 不動產(利用)法典-2023國考.實務法律工具書(一品)(15版)

為了解決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 強制執行法第 1的問題,作者林育智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1.欲直接報考公務人員高考、地方政府三等與四等特考、不動產經紀人地政相關科目的讀者。   2.未來有加入公職報效國家的熱血同胞們。   使用功效   完整收錄最新制定或修正之法規,確實吸收最新訊息不漏接!   改版差異   更新法規。 本書特色   法規修正‧全國最新   完整收錄最新制定或修正之法規,讓讀者方便查閱記憶。列舉如下: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111.05.23)   □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111.05.13)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111.05.12)   □建築法(111.05.1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111.05.11)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111.05.02)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111.04.20修正草案)   □都市計畫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土地變更處理原則(111.04.13)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111.04.07)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111.03.17)   □產業創新條例(111.02.18)   □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111.02.15)   □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111.02.10)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111.02.10)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

細則(111.01.28)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111.01.13)   □住宅法施行細則(110.12.30)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110.12.28)   □稅捐稽徵法(110.12.17)   □行政訴訟法(110.12.08)   □民事訴訟法(110.12.08)   □土地法(110.12.08)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110.11.23)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110.10.15)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110.09.28)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110.09.23)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110.07.15)   □

土地登記規則(110.07.13)   □土地稅法(110.06.23)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110.06.21)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110.06.21)

行政執行承受制度之檢討

為了解決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 強制執行法第 1的問題,作者吳家廉 這樣論述:

我國強制執行的制度已實行多年,無論是公法領域的行政執行抑或是私法領域的民事執行,兩者皆是對於人民的財產權重大干涉,惟我國強制執行法在民國85年時歷經一次大幅度之修正,將法條的內容從過時的規定修正成與社會情況接軌的樣貌;反觀我國行政執行法在民國30年代經過兩回小幅度的修正後,即適用至今,不免讓人產生是否有法規不合時宜的疑慮。 又我國行政執行法第26條之規定乃是一條概括的準用條文,該條之條文文字僅僅表示行政執行法內未有規定者可準用強制執行法的相關規定,但並未表明合理的使用範圍與限制,有過於寬鬆之嫌。有鑒於準用的範圍過於廣泛,為求討論可以聚焦,因此本文的討論重心將放在準用強制執行的承

受制度上。 因此,本文整理相關文獻,針對行政執行準用強制執行法的部分進行審視,並為求討論範圍過大導致文章內容失去聚焦的重點,而將討論範圍限縮於準用強制執行法中的承受制度,來檢討現行的行政執行法第26條在如此寬鬆的情形下,有何疑慮?又可如何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