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交易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建商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交易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三民名師群寫的 2022記帳士搶分小法典(含重點標示+精選試題)(三民上榜生必備)(十二版) 和黃振國的 不動產信託實戰第一線:辦理登記與稅務規劃範例(2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房地合一稅」2.0 - 桃園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也說明:個人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之短期(5年)房地交易. 3. 建商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交易. 4. 營利事業非自願性因素之短期(5年)房地交易.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民輔考 和永然所出版 。

國立東華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劉昭辰所指導 黃麗靜的 合建契約所涉瑕疵擔保責任之研究 (2009),提出建商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交易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鄭冠宇所指導 許良吉的 兩岸預售屋交易糾紛與救濟制度之研究 (2006),提出因為有 預售屋、預售屋交易糾紛、預售屋交易糾紛與救濟制度的重點而找出了 建商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交易的解答。

最後網站房地合一2.0|自住客免驚符合條件照樣省稅 - 591新聞則補充:【黃鈺倫/採訪報導】為遏止投資客短期交易炒作房價,房地合一2.0預計於7月 ... 者,在興建房屋完成後分回的房屋及土地,5年內第一次移轉稅率仍為20%。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建商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交易,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2022記帳士搶分小法典(含重點標示+精選試題)(三民上榜生必備)(十二版)

為了解決建商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交易的問題,作者三民名師群 這樣論述:

  ★收錄至111年1月最新修法!   ★收錄110年記帳士最新試題!     【本書適用】   這本《記帳士搶分小法典》適用於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本書優勢】     考試利多   記帳士考試採及格制,只要平均60分即可考取,無須與其他考生競爭錄取名額。     近年度的記帳士考試錄取率約有13%,每年都有將近700位考生考取記帳士證照,相較於其他國家考試,是及格率與投資報酬率較高的選擇!     記帳士出路範圍廣,囊括了會計及稅務,可獨立開設或加入大型記帳士事務所,論件計酬、待遇佳,也能轉往其他會計金融業,或財稅相關國家考試,不必擔

心未來職涯發展遇上瓶頸。     市場見證   本書自2011年初版以來即成為三民補習班記帳士面授與函授專班上課用輔助教材並對外銷售,年年改版,累積銷售量已朝向30,000冊邁進,可以說每3位記帳士考生中就有1位選購本書,持續獲得考生的青睞已近10年,想考記帳士的您還在猶豫要不要加入購物車結帳嗎?小心晚了搶不到唷!      記帳與稅務法條一大堆,哪些條文最常考?   沒有法學基礎的我也能看懂條文嗎?     別擔心!三民輔考特別設計出一般考生也能看得懂的輔助教材!本書由三民輔考名師群根據記帳士考試命題範圍,將法規彙整分為「稅法與申報相關法規」、「記帳相關法規」二大類

共31種,幫助考生有架構地查閱學習。搭配本社出版的稅法與實務(上)(下)重點整理書籍,讓您不但能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實力倍增。     選擇題解題的訣竅是什麼?   對於沒有法學基礎的考生來說,法律文字用語繁雜精深,條文內容又多又長,如果沒有耐心與細心記憶,容易錯失正確答案。三民輔考名師群親自研究近五年度記帳士考試試題,再將相同條文考點的試題彙整嵌入相對應的條文,以顯眼特殊設計標示得分關鍵字。條文後題目愈多表示愈常被命題,讓讀者對被頻繁命題的考點一目瞭然,確實記憶不怕遺漏,讓您的備考時間效益最大化!     如何使用這本書?   本書精心設計,讓法典除了是查詢法條的工具書

外,更結合豐富題庫與重點標示,絕對比純法條書更實用。背完條文即可演練題目,掌握歷年出題脈絡,突破修法要點。嫌書太多、太重不便帶入考場,又必須要考前衝刺?不妨帶上它,俐落地將考場的零碎時間化為涓涓入袋的分數。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包括:     1.稅捐稽徵法(110.12.17):   (1)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46號解釋意旨,為確保國家財政稅收如期實現,並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爰修正滯納金加徵方式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0條)     (2)修正稅捐機關就納稅義務人之財產實施稅捐保全措施之方式之規定,並定明稅捐保全

措施之解除情形。(修正條文第24條)      (3)為協助有繳納意願之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捐,避免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或移送強制執行,發生不可恢復之損害,爰增訂納稅義務人得分期繳納稅捐之適用情形。(修正條文第26-1條)     (4)加重逃漏稅捐之罰責。(修正條文第41、43條)     2.所得稅法(110.04.28):    (1)考量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將預售屋納入房屋定義範圍,且外界迭反映有藉短期炒作或哄抬預售屋價格獲取高額利潤,卻繳納低額或未繳納所得稅之不合理情形,為配合整體健全不動產市場政策,爰明定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之交易視同房屋、土地交易。(修正條文第

4-4條)     (2)為防杜個人交易短期持有房屋、土地,利用土地增值稅稅率與房地合一所得稅稅率間差異,以自行申報高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土地移轉現值方式規避所得稅負,爰明定自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項下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限。又為抑制短期不當炒作不動產,延長有關適用45%及35%稅率之持有期間規定。另考量配合鼓勵都更及危老重建政策,且該等參與之個人交易取得房地可增加房屋供給,並非基於短期炒作房地產,爰增訂就個人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都市更新或參與重建者,於興建房屋完成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第一次移轉且其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者,稅率為2

0%。(修正條文第14-4條)     (3)為衡平營利事業與個人之短期持有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稅率,防杜個人藉由設立營利事業買賣短期持有之不動產規避較高之房地交易所得稅負,增訂營利事業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按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應按持有期間課徵差別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於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之規定;並針對非自願性因素及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回房屋之房地交易,參照個人房地交易所得稅之規定為例外之處理。另考量配合鼓勵都更及危老重建政策,且該等參與之營利事業交易取得房地可增加房屋供給,並非基於短期炒作房地產,爰增訂營利事業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

都市更新或參與重建者,亦有20%優惠稅率之適用。(第24-5條)     3.商業會計處理準則(110.09.16)   (1)參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規定,修正「短期性之投資」、「長期性之投資」之會計項目分類,新增「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等項目,並刪除「備供出售金融資產」、「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及「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等會計項目。(修正條文第15、16、24至26條)      (2)參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規定,修正「避險金融資產」與「避險金融負債」之會計項目名稱及定義。(修正條文第

15、16、25、26條)   考生推薦     【考生上榜心得1】記帳士上榜生:黃俊智   國文:51分   會計學概要:42分   租稅申報實務:68分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80分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90分     甫退休半年,因非屆齡退休所以年紀上尚不算太老,原打算先遊山玩水一段時間,再來打算人生下半場要如何渡過。因工作關係,退休後仍會有一些朋友有稅法上的問題,想想朋友的事,每每都只能給意見也無法直接幫忙,如果我來考個記帳士證照,是不是就可以直接幫助他們解決問題?就這樣一個轉念,有了報考記帳士的念頭。     【稅務相關法規】  

 這科目可說範圍最廣,只是對我來說因為工作的關係比較熟悉,所以我準備起來不需要花太多時間。對稅法不熟悉的人,我的建議是先弄懂每個條文的意思,然後經常翻看,讓稅法的規定變成你的直覺反應。另外稅法的罰則也很多,最好歸納後作成筆記,這樣比較容易背誦。一定要很熟練,因為答題時間以現在出題的方向來說非常緊迫。      【記帳相關法規】   這門科目高登老師的課程講得非常地棒,不必另外準備,只要把高登老師的課程看過兩三遍,先弄懂每一條法條會如何出考題,誠如高登老師說的,出題老師都很「變態」,弄懂每一法條會如何「變態」地出題,再學習老師提點的每一種背誦技巧。然後將小法典撕開,每一種法條訂成小冊子

,以便隨時閱讀。看著小法典上的每一條法條,腦裡想著相關的「變態題目」。要熟練到這科全部法條在一兩個小時內就能複習一遍,熟練到看著法條想著變態題目,還能聯想到其他相關法條相似的題目。最後商業會計法上的規定,跟所學的會計學概要部分有一些不同,我仍沒能弄清楚,否則應該可以拿更高分。     【考生上榜心得2】記帳士上榜生:方蕙緗   國文:54分   會計學概要:47分   租稅申報實務:75分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80分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88分      本身非會計系出身,所以準備稅法與會計相關科目時,上課除了專心聆聽之外,自己還有錄音,回家複習時若遇到不

懂之處,就播錄音來反覆聽到懂為止;若仍不懂,則上課時再請教授課老師或同學。另外課程結束後,補習班亦有安排每週一次的讀書會,在讀書會中寫歷屆考古題,每次寫完後與同學們相互切磋、討論,讓自己對不熟的地方能增加記憶,以加強不會的地方。     【稅務相關法規】   稅法需要多翻課本、多看,多做考古題、平時上課的隨堂測驗每題皆要弄懂。課程結束後至考前,王如老師提供的重點整理一定要看,內容已經很濃縮,對於時間上來不及準備的考生來說是非常有幫助的。      【記帳相關法規】   由於記帳相關法規近年來考題愈考愈深,法條熟讀才是唯一解。建議可以將法條錄音後多聽,寫題目時多翻法條以增加記

憶。

建商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交易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房地合一稅2.0」新法剖析懶人包看這邊!房仲不能說的秘密。投資客要拋售嗎?! Ft. 台中商仲達人小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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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 #短期交易 #投資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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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影片是我們聚餐時的訪談,背景雜音多,敬請包含!以房仲和投資者的角色來做意見交流~~~我覺得含金量很高!而且非常實用,所以將影片分享給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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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談主角:
專營商用不動產
大管家房屋
商仲達人小紀0985008928
店面出租【歡迎屋主委託】
展店規劃【歡迎業者委託】
苓業國際 執行動力288期、Eagle領袖行動學院104期、精英會學院2004期
實踐家 Money&You631期
粉絲專業請搜尋:台中商仲達人小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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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合一是什麼?
房地合一為2016年上路的房地交易新稅制,與作為「持有稅」的房屋稅不同,性質屬交易稅,出售房地才須申報,有獲利得進一步繳稅,凡2016年後取得房地,出售時均得適用。
與房地交易舊制差異在於,需就房屋、土地出售所產生的實際收益一併課稅,為更健全的稅制設計,並自有一套適用稅率規定,並對「短期交易」課以35%或45%重稅。
二、房地合一2.0版與1.0版差異為何?
房地合一1.0版上路5年多,因應資金寬鬆氛圍下快速升溫的房市,2.0版預計今年7月1日上路,前後差異有4大重點。
1.拉長「短期交易」重稅期:由持有1年內出售課45%,延長至2年內,並將持有逾1年、未滿2年課35%規定,拉長為持有逾2年、未滿5年。
2.提高境內企業稅率:由原本出售房地一律課20%,改為需適用「短期交易」重稅,持有逾5年以上出售,稅率才能回到20%。
3.課徵對象納入預售屋:持有5年內出售都得適用重稅,在預售屋一般持有期間僅2至3年情況下,效果等於一網打盡,只要轉賣預售屋獲利,就得負擔35%或45% 稅負。
4.補足1.0版避稅漏洞:新增規定交易未上市櫃、未興櫃股票或出資額時,交易額度若超過總股份或總出資額的一半,且該公司股權或出資額50%以上是由國內房地構成,也得納入2.0版課稅,防堵假借公司股權移轉之名、行房地交易之實的避稅行為。
並訂定計算稅額時可減除的「土地漲價總數額」上限,及明訂未能提供費用證明文件情形,只能以成交價3%作為費用,上限新台幣30萬,避免有心人士藉墊高成本、費用避稅。
三、房地合一2.0版的適用範圍、上路時程?
2.0版適用範圍與1.0版一致,為2016年後取得房地,不過在上路日、也就是今年7月1日後出售案件,才須以2.0版課稅,若在7月前賣屋,仍可適用1.0版規定。2016年後取得、先前已出售並以1.0版課稅的交易案件,完全不受2.0版上路影響,不會回溯補稅。
四、房地合一2.0主要影響對象為何?對自住族是否有影響?
2.0版修法重點在打擊短期炒作獲利者,一般買房後長期持有的自住族,不受影響;若為自住房地持有並設籍超過6年出售,稅率僅10%,並有免稅額度400萬元。假設是因故需於同年買賣預售屋,只要沒獲利,也不會被課以重稅。
五、是否有特定出售房地情形,可排除適用「短期交易」重稅?
為避免傷及無辜,設有多項排除條款,例如個人、企業若因財政部公告的「非自願因素」出售持有期間5年以內房地,或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5年內出售,均可適用20%稅率。
至於何謂「非自願因素」,現行僅就個人訂有6種排除情形,如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賣屋、無力償債遭強制執行房地、需出售房地負擔醫藥費等,後續財政部將針對企業、預售屋特性,訂定排除情形並對外公告。
此外,為避免影響房屋供給、都更進程,放寬建商興建房屋完成後首次出售房地,以及個人、營利事業參與都更或危老分回房地,在5年內第一次移轉登記,也可適用較低的20%稅率課徵。
六、房地合一2.0上路後,是否會產生稅損?
財政部評估,上路初期,交易量將下滑,造成所得稅淨稅損4.74億元,其中企業部分因稅率提高,營所稅將微增0.71億元,個人綜所稅則有稅損5.45億元;但以中長期觀察,稅收將緩步回升。
資料來源: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104090133.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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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契約所涉瑕疵擔保責任之研究

為了解決建商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交易的問題,作者黃麗靜 這樣論述:

論文提要本論文係以民法上合建契約之法律性質及所涉瑕疵問題為研究之目標。運用歸納與比較之方法,藉由學理與實務理論發展之比較,析明相關問題狀況與應有之整體性觀點,嘗試於我國現行法制背景下,具體呈現合建契約之新樣貌,並妥為其建構一理論體系。本論文計分六章,各部分之要旨如下:第一章 緒論主要闡述本論文研究之動機目的與問題意識,並說明研究之方法與範疇。第二章 合建契約之概念探討建築合建行為於民法上之起源與法理依據,相較於向來論者之論爭,毋寧應側重如何就各種合建類型尋求妥善之法律適用。以此為基礎,進一步闡釋本論文探討之核心:如何理解.定位民法上合建契約,作為文中所探討法律問題之前導:茲就各種常見之合建類

型,探討合建契約類型化下之定義。論文中運用法學方法論之法律構成理論,檢討向來論者對於合建契約之定義所可能隱含之問題與忽略之觀點,指明:合建契約並無明確的概念,定義的形成必須經由類型化,而依契約類型之不同來探究合建契約之法律性質。第三章 合建契約之法律性質基於契約自由原則之觀點,探求合建契約當事人之真意,認為:合建契約之法律性質,有必要經由具體化、類型化之作業,參考相關法律規範,據以預立客觀之輔助性基準,為其劃定其於民事法體系中之定位,以確保法律安定性,並防免對於當事人之突襲。為此,整理並歸納向來學者所持之類型化觀點、實務裁判先例與個人研究,將民法上之合建契約具體化為:互易契約、承攬契約、承攬與

買賣之混合契約、承攬(與買賣)與互易之混合契約等至少四種類型,並分別指明各該類型特徵與所涉問題狀況。第四章 合建契約之法律適用—以標的物瑕疵為中心—探究民法上合建契約各該類型之標的物瑕疵,應發生何種之法律效果。著眼於民法典型契約中買賣、承攬二者之特性與差異性,經檢證向來論者見解,認為:多數學者未充分認明上開差異性,尤其是,在承攬與互易之混合契約類型中,向來論者傾向於割裂適用法律,或認為適用買賣規定,抑或適用承攬規定之概念法學論述,均欠缺契約整體性之考量,致無法呈現合建契約之全貌。有鑑於此,本文乃從:(一)適用買賣、承攬規定所生之法律效果;(二)標的物瑕疵所生之法律適用問題;(三)對於當事人權益

之影響等角度,依序檢討相關法律效果,指出:合建契約於法律適用上,實應區分不同之類型,藉以儘可能確立一般性之準則,同時確保法之安定性與預測可能性。第五章 合建契約之構成與消費者保護闡述民法上合建契約之構成與消費者保護之關係,甚者消費者保護法有所特殊或凌駕於民法典型條文。首先著眼於合建契約所具定型化契約之一般特性,必須因應此項特性,探求契約之目的。為此,強調:妥為檢驗一般合建契約範本具體契約條款之有效性。再者,經個案事例之探討後認為:消費者保護法,未必盡如多數論者之見解,僅為定型化合建契約之解釋方式,毋寧是:與各該個案合建契約類型相關涉,而容有因案處理之必要,就此學說已著手研究。其次,消費者保護法

是否影響著於當事人意思不明時之解釋,目前則無相關進一步論述可資參照。雖然,藉由消費者保護法與民法對合建契約類型之解釋運用的比較後,本文認為:適用承攬相關規定之可能性,未必能貫徹契約目的,而得直接適用買賣的妥當性與必要性,至於具體適用情形則必須反映我國法制之現狀,而容有異於外國法制之情形。最後指出,應自消費目的之不同觀點,理解有關合建契約條款解釋運用之方向。第六章 結論,綜合本文之研究,提出簡要之結論。總之,本文以為,相較於典型契約與非典型契約之論爭,毋寧應側重如何就具體個案尋求妥善之法律適用,以保障契約當事人之權益。相應於此,合建契約實有具體化、類型化之必要,非必受限於民法典型契約類型之觀點,

必須承認合建契約自成獨立之非典型契約類型。對此,基於買賣與承攬之差異性,非典型契約之法律效果及相關法律問題,實有所不同於民法典型契約類型。因此,倘基於消費者保護法之消費者保障觀點為觀察,則有關民法上合建契約之我國立論,發展狀況應不同於他國,尤以其所涉瑕疵擔保法律適用問題之部分為然,此乃作為今後實務解釋運用或學理進一步研究之基礎。

不動產信託實戰第一線:辦理登記與稅務規劃範例(2版)

為了解決建商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交易的問題,作者黃振國 這樣論述:

  不動產信託,可確保資產保護、財產管理、長久規劃、節稅、風險控管等功能,運用在不動產開發案上,亦可提供不動產開發案中各關係人,包括地主、建商、營造廠商、銀行及承購戶較為周延的保障。本書就房地產信託登記申請書及信託條款與相關稅務申報書,逐一列入本書各項範例,方便讀者申辦時有所參考及運用。同時亦就內政部及法務部相關函釋舉例說明,讓讀者對不動產信託有最深入的了解。

兩岸預售屋交易糾紛與救濟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建商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交易的問題,作者許良吉 這樣論述:

摘 要本文主要在探討海峽兩岸之預售屋制度及其發生糾紛之原因、種類,以及發生糾紛後尋求解決之各種途徑。予以整理及系統化編排,並提出改進建議,使兩岸預售屋制度更臻於完備,確保買賣雙方交易之安全,以維護兩岸人民購置預售屋之權益,各章摘要分述如下:第一章說明本文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方法及範圍。預售屋制度在臺灣地區已行之多年,內政部亦頒布預售屋買賣契約範例,然預售屋交易發生之糾紛,仍履見不鮮,案例亦不勝枚舉。中國大陸地區近二十餘年來經濟之快速成長,不動產交易蓬勃發展,交易糾紛也層出不窮。近年臺灣地區民眾到中國大陸之投資、旅遊、定居者,日愈增多,因此,增進瞭解中國大陸不動產法律規範及交易制度,避免

購置預售屋時,遭致上當受騙,使其公平交易,保障買賣雙方之權益,應是本文研究動機與目的。其次使投資或有志在大陸從事房地產事業者,可為營運決策參考。本文研究所用之方法,有文獻探討法、歷史研究法、比較研究法、歸納法、案例分析法等。實務上,消費者購買預售屋時,將會同時分別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及「土地買賣契約」或「土地租賃契約」或「土地設定地上權契約」;換言之,消費者簽約購買預售屋,在預售屋興建完成時,除取得房屋所有權外,必須同時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因此本文探討兩岸預售屋交易糾紛及救濟制度,包含兩岸土地權利制度,預售屋交易制度,不動產登記生效制度,預售屋交易相關稅制,兩岸預售屋交易契約(合同)之性

質、效力,引起交易糾紛之原因與種類,解決糾紛與救濟途徑等。第二章兩岸不動產相關法制,主要在探討兩岸地區土地與房屋之土地權利制度之沿革及其基本差異、兩岸地區人民在對岸地區購屋取得權利之資格、土地房屋之登記制度、及兩岸不動產制度應如何調和問題。 第三章兩岸預售屋交易制度,所謂預售屋,台灣地區之不動產經紀管理條例第4條第3款規定,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之物。本章探討兩岸預售屋制度之緣起、規範、特性、優缺點,行銷準備、方式與策略等。並進而瞭解兩岸預售屋相關稅費。第四章預售屋契約之效力及性質,預售屋買賣契約之成立與生效要件,具有債權效力,預售屋買賣之主

體與客體之效力為何,不動產(預售屋)所有權移轉要式行為與登記之效力,以及預售屋買賣契約欠缺形式要件之效力如何?預售屋之廣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於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依此規定廣告是否為預售屋買賣契約之一部分?最高法院有其不同之見解。預售屋定型化契約,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內政部於2001年9月公布「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定型化契約違反前項公告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第五章預售屋交易糾紛之態樣,由於預售屋交易制度,尚未能建立完善制度,預售屋交易糾紛類型眾多,大致可從消基會或內政部統計資料窺見,如從法律類型分類,大致有定金問題、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給付遲延、物及權利瑕疵擔保。其原因可從歸責於建商、購屋者或其他原因來探討。第六章預售屋交易糾紛之救濟途徑,當預售屋交易發生糾紛後,受損害之當事人首先可向企業經營者、或其服務中心申訴,或尋求自行協議、和解方式解決,亦可向民間消費者保護團體或官方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提出申訴或陳情、調解、仲裁、最後才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前法院亦會試著於訴訟前調解或訴訟上和解)等途徑尋求救濟。第七章結論,參酌台灣地區預售屋交易制度、法令規定

及前述實務上發生糾紛之態樣,研擬防範預售屋糾紛之發生,從購屋者、建商應遵守規範、政府干預等面向探討。兩岸之預售屋交易制度可謂「異中有同,同中有異」,本研究發現兩岸預售屋交易制度之發展各有所長,亦互有所短,值得為兩岸互相檢討與學習改進,爰提出數項建議供各界參採,亦可為彼此執政者對未來預售屋交易制度訂定法令或修法之借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