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保證金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履約保證金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張璐寫的 債法題型破解(8版) 和鄧湘全,洪國華,鄧志偉,陳虹均,潘佳苡,鄧亦恩的 政府採購之爭議處理與救濟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押標金與保證金之探討也說明:履約保證金 之發還,得以履約進度、驗收、維修或保固期間等條件,一次或. 分次發還,除契約另有規定或有得不予發還之情形者外,於符合發還條件且無待. 解決事項後發還,其因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學稔出版社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楊淑文所指導 何一民的 營建工程契約保固制度之研究 (2021),提出履約保證金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工程驗收、工程保固、保固期、保固保證金、FIDIC契約條款。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楊淑文所指導 陳義龍的 公共工程聯合承攬契約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聯合承攬、共同投標、工程契約、契約承擔、連帶債務、可分債權、不可分債權、公同共有債權、合夥的重點而找出了 履約保證金的解答。

最後網站逾期繳納履約保證金 - 政府採購法的專家則補充:政府採購、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 ... 想請教一下若投標須知上載明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為:決標日起15日內,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履約保證金,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債法題型破解(8版)

為了解決履約保證金的問題,作者張璐 這樣論述:

  1.本題關鍵字──培養爭點敏銳度   本書在體例上延續原有的「本題關鍵字」的設計,試圖將每題重要的關鍵字句各自應該對應到何種法律上爭點以表格呈現,使讀者能夠由本書培養基本的對於題目所述法律事實的反應能力。     2.審題意識──透析題目及層次鋪陳   審題意識部分,以較為口語的方式說明,協助同學學習應如何審題。由教學者及應考者的角度出發,教導同學面對題目時,如何分析題目,以及決定下筆的結構。     3.參考擬答──簡潔扼要的文字輸出   本書於答題內容上力求文字的精確與簡潔,以便能供讀者模擬如何在時間的限制下,簡要的表達出答題的內容。以一個受有時間限制的答題者以及快速閱卷的閱卷者的

角度來觀察、寫作答題的內容。     4.Tips and Warnings──疑難索解   Warnings及Tips是筆者基於過去教學積累的經驗,預先針對同學常有的問題所撰寫的討論,希望發揮有如參加讀書會一樣的功效。可能是提供另外一種書寫模式,也可能是說明何以不應採某種思考方向,希望能夠與各位讀者達到更進一步的溝通。

履約保證金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獨董月領18萬未屢行監督之責】常董草率決策,高雄市議會函請高銀究責!

慶富案調查專案小組歷經3次專案小組會議、1次土地會勘、1次法律諮詢顧問會議、1次調閱資料協商會議、1次訪談總稽核、2次現閱資料後,終於在今天正式提出專案調查報告!作為小組召集人,感謝小組成員、法律顧問律師與所有相關人士在調查過程中提供的協助。

高雄銀行在放貸給慶富集團共41.76億元的過程中,有許多疏漏都顯示了董事會未盡治理監督、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義務,以17.46億元的獵雷艦工程履約保證金為例,沒有銀行敢借,兆豐、京城、台銀、土銀都不要,結果高銀從徵信到放款,竟然只花了4天!

高雄銀行從2013年海科館聯貸案起,陸續貸款給慶陽海洋、慶峯水產、慶富造船、慶洋投資等慶富集團公司共41.76億元,因為無法收回貸款造成損失光在2018年度核銷呆帳就達7.6億,損失慘重。我們調查小組一一審視各案放貸過程,並且親自前往高雄銀行現閱董事會會議紀錄與錄音,發現許多不合理之處:

【慶富】

❌ 短期授信、多次續約或借新還舊,實質上達到中期授信,卻規避提供擔保品

【慶陽】

❌ 海科館聯貸案約定BOT案建物、設備為擔保品,無實質擔保品

❌ 原保證人陳慶男長子陳偉郎被票交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後,保證人改為已負6.5億從債務的次子陳偉志,償債能力有疑,高銀卻未要求加提擔保

【慶峯】

❌ 同意以21年船齡漁船作為加強擔保,違反財政部公告與高銀內規

❌ 高銀稱慶峯暫結自2015年10月之損益已由虧轉盈,但獲利僅74.5萬元,相較3億高額貸款,清償能力大有疑義

❌ 高銀未按照原貸款條件、還款期限直接辦理拍賣擔保品或要求保證人逕負連帶清償責任,反而還同意展延、寬限還款

❌ 2016年慶峯變更公司登記,擔保人陳慶男成為0持股董事,預為安排規避清償責任,高銀未積極應對

【慶洋】

❌ 違反財政部函示中期授信以擔保授信為原則

❌ 會計師函早已揭露慶洋轉投資各公司財務報表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對損益採保留意見,常務董事卻未理會

本次之新事證包括:

❌ 2015/3/12通過之8.3億元放貸程序,在授信審核及授信契據簽訂過程中,有提早偷跑的情況

❌ 在2014/11/6聯貸案履約保證金17.46億元的常董會議上,當時的總經理王進安做出不符事實的案件背景陳述

❌ 多次的董事會議中,針對放貸案並未做出明確決議,但於會議紀錄中記載「照案通過」

這些都顯現高銀在決策過程中的草率!

總結調查內容後,我們在最後一次專案小組會議(11/25)中討論得出報告結論,將函請高市府對相關董事與未善盡監察責任獨立董事提起民事求償,並函請高市府對違反銀行法、證交法相關董事與人員提起背信罪刑事告訴,本報告與新事證同時函送地檢署偵辦,並函送金管會,由該會重新審視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營建工程契約保固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履約保證金的問題,作者何一民 這樣論述:

近年來,國內雖以高科技工業如半導體產業為經濟發展核心,以往的工業火車頭「建築、營造工業」成長動能已日漸趨緩,然而,政府意識到前瞻建設計畫之運行、社會住宅及都更危老改建需求仍仰賴於營造工業,遂逐步採取許多改革措施諸如政策性擴張投資、協助技術創新與轉型、完善營造法制環境等,以期帶動營造產業之復甦。其中關於法制現況,工程履約流程中最為常見的議題,除承包商應如期完工外,莫過於工程瑕疵衍生之爭端,此殊值業主與承包商重視。事實上,民法與工程相關法令雖有瑕疵救濟規範,卻不足以因應實務上變化多端之瑕疵紛爭,因此,本論文擬以工程產生瑕疵時應如何救濟作為研究目標。工程生命週期中產生瑕疵並受業主發現的時點,區分為

承商施工期間、業主驗收程序與業主使用階段,雙方就上述三個階段產生之瑕疵該如何處理並界定法律關係?本論文主軸承商之保固責任究係上述三項階段中之哪一階段?為何民法承攬針對工作物瑕疵已存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還需另行創設保固制度?此兩制度之關聯性何在?應如何精準操作?均為本論文所關切之議題。正因我國工程保固法制諸多概念沿襲英美工程契約所慣用條款,並逐步發展成工程慣例,法律人員在無法正確理解保固制度發展脈絡之情況下,時常誤解法律關係進而錯誤適用法律。職此,誠有必要釐清工程保固制度之基本架構與其性質所屬,方能重新認識工程保固制度並定紛止爭工程瑕疵之疑慮。此外,業主若藉定型化契約之手,針對工程瑕疵設計出風險

分配不甚公平、合理的保固條款,承商該如何應對?保固條款若有所缺漏,應如何進行契約漏洞之填補?此時,民法承攬之瑕疵擔保規範與FIDIC國際營建工程契約又扮演著何種要角?工程裁判實務上針對瑕疵之重要爭議又該如何精確地解決?亦為本論文研究方向。以下,本論文將陸續梳理上述爭議並提出一己之見,希冀能夠勾勒出一套完整的工程瑕疵救濟制度,創造美好的工程法制環境。

政府採購之爭議處理與救濟

為了解決履約保證金的問題,作者鄧湘全,洪國華,鄧志偉,陳虹均,潘佳苡,鄧亦恩 這樣論述:

  一本廠商必備的政府採購工具書!   .清楚介紹政府採購法常見爭議類型與救濟方式   .精挑70則案例,律師教您如何解決手上的採購爭議   坊間唯一針對政府採購之爭議處理與救濟的專書,市面上關於政府採購法議題所出版的書籍,大多圍繞在法規逐條解釋或體系介紹,對於廠商之政府採購承辦等非法律人而言,較為枯澀難懂;為強化政府採購爭議問題解決的實用性,本書歸納國內政府採購各類型爭議,並精選實際案例,供機關及廠商承辦人得以具體參考使用。   本書為精擅政府採購法之陽昇法律事務所團隊所著,舉凡招標、履約、刊登採購公報、追繳押標金或保證金及刑事責任等爭議,佐以案例及實務見解詳盡說明,文字白話兼具深度

,即使對於法令函釋不嫻熟之廠商、新手採購人員,都能容易上手。

公共工程聯合承攬契約之研究

為了解決履約保證金的問題,作者陳義龍 這樣論述:

聯合承攬體係承攬廠商互約出資,並以執行特定工程為其所經營之共同事業,且以共同開立專用帳戶為獨立責任財產,用以負擔工程相關債務及費用,符合合夥事業之特徵。聯合承攬特定工程所生之債務內容相對得以預見、事先劃定概數,且債權人已經確定,與公司法第13條第1項避免危害公司資本穩固之規範意旨並無違背,應將政府採購法第25條解為公司法第13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縱認政府採購法第25條並非特別規定,亦得認為公司法第13條第1項禁止規定未就此等聯合承攬之案件式合夥情形,加以特別考量,屬於隱藏的法律漏洞,應目的性限縮公司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而認聯合承攬合夥不在其禁止之列。又聯合承攬成員基於聯合承攬契約負擔連帶工

程債務,此與民法第681條合夥債務之債權人權利行使順序規定,並無扞格。承攬成員之勞務給付無以合夥財產清償可言,應依約定連帶履行完工義務。若為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責任,則應先以聯合承攬財產清償,如有不足,業主始得向承攬成員主張連帶清償責任。此外,承攬成員對業主之工程款請求權屬於民法第668條之公同共有財產即公同共有債權,不因聯合承攬契約約定統一請(受)領或分別請(受)領而異其法律性質。於分別請(受)領情形,各承攬成員得單獨行使債權,請求並受領自己部分工程款;於統一請(受)領情形,代表成員依民法第679條規定代表全體成員行使債權並受領全部工程款,後續再於內部按參加比例分配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