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契約範本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定期契約範本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江中信寫的 都市更新叢書II: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和Wei的 高普考建築工程 建築師營建法規 重點法規歸納及歷屆命題解析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臨時工契約書範本 - Chillinagrill也說明:為了避免雇主藉定期契約規避勞基法的規定,勞基法第9條也特別就簽訂定期契約之情形加以限制,僅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始可簽訂定期契約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詹氏 和Standard所出版 。

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 姚志明所指導 林維欣的 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之研究 (2021),提出定期契約範本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定型化契約、保固責任、物之瑕疵擔保、不完全給付、行政指導、法規命令、檸檬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楊淑文所指導 李沛蓉的 工程契約之情事變更—從近年來實務爭議案例觀察締約基礎事實概念之演變 (2021),提出因為有 工程承攬契約、締約基礎事實、情事變更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風險分配、時效制度的重點而找出了 定期契約範本的解答。

最後網站試用期就等於定期契約?解開新入職場迷思則補充: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定期契約範本,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都市更新叢書II: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為了解決定期契約範本的問題,作者江中信 這樣論述: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臺灣都市更新機制解說最權威、最詳盡之叢書 本書特色   本書近390頁,叢書約1100頁   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機制逐條白話解說   都市更新條例為基礎,輔以完整函釋分類   著重實務操作,兼顧官方、實施者與地主觀點   旁徵博引,相關函釋與會議紀錄最完整   引用資料與出處文號最正確   穿插大量圖解與表格,艱澀法規不再難懂   近140頁,8篇專題深入解說權利變換原理與機制   穿插13個爭點思考,可作為延伸課題演練   適宜做為地主權益參考、業界工具書、大學教學用書   搭配另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都市更新公共利益」,   完整呈現

實務與理論全貌

定期契約範本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質詢日期:106年5月5日
質詢會期:第5次定期會審議法規議案

邱靖雅議員在105年11月28日針對預售屋契約做兩項提案:
(1)建請縣府推動「預售屋契約預審制度」,將各建案預審通過的契約範本上網公告,以有效降低契約違規情形,並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
(2)建請縣府依消費者保護法,針對縣內所有不動產交易之預售屋合約,嚴加稽查並公布違規業者之名單,以確保縣民及消費者之權益。

邱靖雅議員持續在106年5月1日、5月5日質詢,並請縣府加強預售屋合約之抽查。

※兩項提案說明:http://joinus.tw/campaign/?p=12968

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之研究

為了解決定期契約範本的問題,作者林維欣 這樣論述:

本文首先探討國內外立法例,針對汽車買賣瑕疵擔保責任介紹比較,從而對應至汽車瑕疵概念,過往交易上可能只要求汽車之功能性合於一般或通常使用者即為無瑕疵之物;然因科技之進步,為保護駕駛人與乘客之安全所生配備,如安全帶或基本承受撞擊之能力一旦欠缺,即視為瑕疵之物無疑。兼具保護駕駛人、乘客及可能使用道路之其他車輛為目的之循跡防滑系統(或稱車輛動態穩定系統),自2019年起亦為我國國產新車之基本配備。於此關係到消費者本身之健康、生命或其他用路人之公益的配備,能否在欠缺時即視為具瑕疵之物?仍有待學理闡釋、消費者意識提升甚或主管機關之努力。再者從定型化契約理論基礎出發,並針對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與應記載及

不得記載事項之制定歷程探討之,而政府基於依法行政原則與依法審判原則,就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控制手段主要分為立法控制、行政控制與司法控制,行政控制與司法控制皆須有立法者之一定程度之授權,始得為之。另有關保固責任與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探討方面,保固責任在現今社會泛指賣方對於買方而言,買賣標的物在一定期限內由賣方擔保,買方可以正常使用,標的物有正常的表現並符合雙方的協議,在新車買賣裡常見保固責任約定,出賣人藉此機制提高買受人消費意願。另外針對我國實務上汽車買賣糾紛案例,以爭點區分汽車或周邊配備,於流通進入市場時,其設計、生產製造是否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汽車製造人或經銷商是否違反其說明

義務;通知或召回義務的違反以及因物之瑕疵而請求減少價金等進行評析,最後提出結論及建議。

高普考建築工程 建築師營建法規 重點法規歸納及歷屆命題解析

為了解決定期契約範本的問題,作者Wei 這樣論述:

三榜榜首全解析! 高普考、建築師營建法規推薦用書!通過者唯一指定!   12類重點最新法規 × 最新歷屆命題分析 × 出題趨勢 × 考試心法   全面解密!103-110年高普考營建法規×建管行政考古題詳解!   [榜首畫重點]:100%掌握出題方向   [榜首教考試]:按歷年命題比重設定星級,打造高效率讀書計畫   [榜首教讀書]:經典題型交叉比較,零死角答題無懈可擊  

工程契約之情事變更—從近年來實務爭議案例觀察締約基礎事實概念之演變

為了解決定期契約範本的問題,作者李沛蓉 這樣論述:

工程契約原則上應定性為民法上之承攬契約,惟基於工程之履約期長、造價龐大及高風險之特質,工程契約之締約基礎事實於嗣後經常產生相當之變動,如遭逢異常天候、傳染性疾病、物價變動、界面廠商遲延或異常工地狀況等,惟民法承攬編之規定或當事人契約之內容卻往往不足以解決、消弭工程紛爭。有鑑於此,針對工程締約基礎事實之變動,承商往往援引「情事變更原則」作為請求權基礎以茲救濟。然因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對於私法自治、法律安定性均將產生一定之影響,故法院實務對於系爭原則之構成要件解釋甚為嚴謹。爰此,情事變更原則於工程契約中應如何解釋與運用,以實踐契約正義與公平誠信,即為本文所欲研究之課題。實際上,情事變更原則之核心概

念在於風險之分配,亦即應由法律關係之何方當事人承擔對於一定締約事實期待而加以同意之風險,又工程契約亦具有風險與機會並存之特質,故本文彙整國內外相關之立法、學說及法院實務見解,提筆自工程契約之性質及風險分配之角度出發,並針對情事變更原則之發展定義、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為具體化之分析,另就常見工程契約締約基礎變動之類型加以探討,再則針對情事變更原則之訴訟類型及時效期間為研究討論,末者並嘗試提出對於我國法規範之建議與展望,俾為立法、實務發展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