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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永然所出版 。

南臺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黃勝興、許舜喨所指導 林郁齡的 從法治國的論點探討政府律師制度之建立 (2017),提出土 城 地方法院 法律諮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政府律師、法的價值性、雙重身分、律師倫理、政府律師的困境、獨立性。

而第二篇論文銘傳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李開遠所指導 賴志銘的 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以首長特別費為中心之研究 (2017),提出因為有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首長特別費、支出憑證、行政機關的重點而找出了 土 城 地方法院 法律諮詢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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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土 城 地方法院 法律諮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別讓共有綁死不動產(二版):活用共有不動產法律看招

為了解決土 城 地方法院 法律諮詢的問題,作者李永然,許啟龍,許淑玲,吳任偉,林其玄,高嘉甫,連世昌,李廷鈞,黃興國 這樣論述:

  別讓你的房地產被「共有」兩字綁死了!與他人共有不動產不似單獨所有來得單純,其在處分、管理、使用、收益上,皆須取得共有人全體或過半數的同意,其間的法律細節相當多。本書即在詳解「分別共有」、「公同共有」不動產的法律規範與實務案例運作,是您活化共有不動產,實現地盡其利、物盡其用理想的必備指南。

從法治國的論點探討政府律師制度之建立

為了解決土 城 地方法院 法律諮詢的問題,作者林郁齡 這樣論述:

「政府律師」一詞,在我國政府現行行政體系中是陌生的,本論文採借鏡探討美、英、新加坡、香港等地區建置「政府律師」制度,論析我國行政體制如何將政府律師導入政府機關各行政單位,推動政府行政功能組織再造,使政府律師在民主行政中成為第一線要角。要如何落實建置「政府律師」任用制度思潮,提昇政府公務人員素質,使政府律師的角色定位在政府行政制度上,為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建立監督把關機制,此乃當今政府應該深慮思考的問題。倡議建置政府律師已是多年老梗議題,法務部於2005年度之施政計畫中,即規劃建立政府律師制度,要求法務部研擬在行政機關設置政府律師的可行性,但議案會議結束後,仍不見政府機關有所作為,對於行政體系司

法翻轉變革,僅流於形式上紙上談兵,絕大多數會議侷限聚焦放在政府律師角色與現行法務單位、政風單位有重疊屬性,在政府效能提昇部分,認為實益性不大,若再編製政府律師置入各行政機關單位,徒增政府任事用人成本負擔。公共政策學者認為,政策方案規劃時,必須進行可行性研究,此研究的周詳與否,關係該方案能否被接受,也關係該方案未來能否順利執行。一個良好法治制度創設之目的,不外是為解決多層級法律問題,現行制度究竟出現那些無法解決問題,必須建立政府律師制度予以解決,實有待釐清,也才能突顯制度創設之必要性。 建置「政府律師」制度所面臨的相關問題,乃現今政府文官制度的改革重要目標,要如何讓具有實務法律專業素養律師

願意投入政府機關的公務體系中,活絡民主行政思維,擔任第一線守門人的角色。以目前政府機關雖然設置法制單位,但並未全然是法律專業人士,而以其他學科背景人員充任之,非法律系背景公務員,不僅對訴訟相關程序陌生,無法徹底充分發揮法制單位之功能性,更別說能落實行政事務,確立依法行政;另一方面,法制單位之屬性,一直以來均被歸類為幕僚部門,幕僚部門的工作是屬靜態對內而言,缺乏積極主動諮詢、監督之服務精神,與站在第一線之政府律師有截然不同差異性。 政府律師制度建立應有周延思慮,相關配套措施亦應於併同規劃。政府律師制度建立並不是要除弊,是要建立政府行政機關的聯絡系統更為縝密,致力於依法行政實質意義。一個良好

創設法制,應是政府念茲在茲,戮力以赴的目標與使命。綜觀我國現行公務人員制度尚有若干缺失有待改進,本文提出針對政府律師的效能、法的價值性、雙重身分、職責與其專業特徵、公共利益的維護、獨立性與工作原則、任用管理、困境、政府律師倫理規範及懲戒做有系統的研討,適切迎向世界潮流及適合我社會發展需要之未來律師變革措施,極具重要性及必然性。

別讓共有綁死不動產:活用共有不動產法律看招

為了解決土 城 地方法院 法律諮詢的問題,作者李永然許啟龍許淑玲吳任偉林其玄高嘉甫連世昌李廷鈞黃興國 這樣論述:

  別讓你的房地產被「共有」兩字綁死了!與他人共有不動產不似單獨所有來得單純,其在處分、管理、使用、收益上,皆須取得共有人全體或過半數的同意,其間的法律細節相當多。本書即在詳解「分別共有」、「公同共有」不動產的法律規範與實務案例運作,是您活化共有不動產,實現地盡其利、物盡其用理想的必備指南。 作者簡介 ★李永然律師   台大法學士、台大法學碩士、台大法律研究所博士班研究、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永然地政士事務所、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永然法律研究中心等創辦人;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曾任教:淡江大學、輔仁大學、文化大學、銘傳

大學、國立體育學院   聯合報、中國時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中華水電冷凍空調雜誌、稅務旬刊、投資情報周刊、貿易商情、爽報、台商張老師月刊、太平洋日報法律專欄主筆   曾任中廣公司、漢聲電台、復興電台、中央廣播電台及佛光衛視法律專欄主講人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內政部營建署法律顧問、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法律顧問、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理事長、陸委會台商張老師、台北市政府市政顧問、行政院退輔會法律顧問、海基會財經法律顧問、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常務理事、財團法人王月蘭慈善基金會董事兼執行長、財團法人王永慶先生教育基金會董事兼執行長   台北科技大學兼任副教授 ★許啟龍律師

  學歷:政治大學法律系   現任: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桃園分所主持律師   著作:管好你的公寓大廈   演講經驗:桃園市跨業交流協會講座、新北市土城區青商會講座、桃園市育達商職啟英工商青少年法律專題講座 ★許淑玲律師   學歷:台灣大學法律系法學組、92年律師高考及格   現任: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桃園所執業律師   著作:好Young的法律報報(合著)   執業專長: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訴訟委任 ★吳任偉律師   學歷: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   經歷:最高法院法官助理(兼任法助長)、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大學部民、刑法助教、新莊市公所法律諮詢、聯合報精選講座主講、永然

聯合法律事務所智慧財產權中心副召集人   現任: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主任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南台灣人權論壇主任委員、高雄律師公會副秘書長兼人權保障委員會召集人   著作:不動產抵押權法律與登記實務(合著)、法拍屋投資法律秘笈(合著)、經濟部98年度大陸台商經管診斷與投資糾紛案例──土地被徵收,不必然會獲得補償(合著)、經濟部99年度大陸台商經管診斷與投資糾紛案例──台商人身安全案例解析:淺談中國大陸之邊控措施(合著)、以兩個實際案例剖析警察違法的實況(合著)、淺析中國大陸著作權法──從「著作權行使限制」談起(合著)、板橋市公所97年度、98年度、99年度公寓大廈法律實務問答(合著)、青少

年法律來一課(合著)、房屋買賣風險管理手冊(合著)、在WTO架構下兩岸關於地理標示保護之研究(碩士論文) ★林其玄律師   學歷: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博士班、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   經歷:弘理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嘉義地方法院法官助理、南華大學兼任講師   現任: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桃園所執業律師   著作:好Young的法律報報(合著)   執業專長:一般民、刑事,行政救濟,稅務,證券,非訟 ★高嘉甫律師   學歷:國立台北大學法學系學士   經歷:律達法律事務所律師   現任: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執業專長:民刑事訴訟、證券交易法、公司法、保險法、政府採購

★連世昌律師   學經歷:中國北京對外經貿大學法學博士、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新北市不動產仲介公會法律顧問、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諮詢律師、曾任職苗栗地方法院   現任:執業律師、東吳大學兼任教師、新北市政府勞資調解人   著作:房地買‧賣‧仲介三贏法律策略、代銷‧仲介紅不讓(合著)、不動產抵押權法律與登記實務(合著)、房地買賣風險法律控管、商事法、凶宅與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研究、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修正草案之評議、房地產交易的關鍵報告、未竟的遺願 ★李廷鈞地政士   學歷: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台灣大學政治學學士     經歷:地政士特考及格、不動

產經紀人特考及格(榜首)、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法務專員、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採訪助理   現任:永然地政士事務所執業地政士、永然法律基金會副執行長、台北市地政士公會法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著作:地上權開發策略與法律實務(合著)、法拍屋投資法律秘笈(合著)、不動產抵押權法律與登記實務(合著)   協助編輯:最新不動產物權行使須知手冊(永然普法手冊)、房屋仲介代銷法律手冊(永然普法手冊)、都市更新法律保障手冊(永然普法手冊)、管理公寓大廈社區法律手冊(永然普法手冊)、不動產買賣安心法律手冊(永然普法手冊)、天元生活法律手冊2──不動產、交通事故、婚姻親子及繼承法律(永然普法手冊)、市地重

劃權益法律手冊 ★黃興國地政士   學歷:中央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東吳大學企管系    經歷:地政士普考及格、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地政士   現任:永然地政士事務所執業地政士、台北市地政士公會法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著作:不動產抵押權法律與登記實務(合著)   執業專長:不動產登記、贈與稅、遺產稅規劃、貸款諮詢 李序 第一篇 分別共有法令解析與分管須知 分別共有之法令解析 文◎李永然律師、高嘉甫律師 壹、概說 貳、分別共有之意義及發生原因 一、基於當事人之意思 二、基於法律規定 三、將公同共有變更為分別共有 參、應有部分的概念 一、應有部分的定

義 二、應有部分之性質 三、應有部分之比例 四、基於應有部分所生之請求權 肆、分別共有物的使用收益及管理 一、共有物的使用收益 二、共有物的管理 伍、應有部分及分別共有物的處分 一、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的處分 二、分別共有物的處分 陸、分別共有之對外關係 一、對第三人之權利 二、對第三人之義務 柒、分別共有物的分割 一、分割請求權 二、共有物分割之限制 捌、協議分割 玖、裁判分割 拾、分割的效力 拾壹、實務案例解析 案例一 案例二 土地共有人分管的法律須知 文◎李永然律師 壹、土地共有可分「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 貳、共有物的「管理」不同於共有物的「處分、變更及 設定負擔」 一、保存行為 二、改

良行為 三、利用行為 參、共有土地的分管 一、分管決定 二、分管裁定 肆、分管對於第三人的效力 伍、結語 第二篇 公同共有之法令解析 公同共有之法令解析 文◎吳任偉律師 壹、意義 貳、「公同共有」的發生原因與類型 一、法律規定 二、契約類型 三、實務或習慣上承認的「公同共有」 參、「公同共有」之權利義務法律關係 一、基本原則 二、公同共有物的「管理」 三、公同共有物的「處分」 四、公同共有物的「分割」 五、對第三人的權利行使 肆、「公同共有」法律關係之消滅 伍、其他相關爭議問題 一、公同共有人之一人或數人以在他人之土地上行 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共有或公同共有之土地者, 得依《民法》第772條

準用同法第769條及第770 條取得時效之規定,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二、與「優先承買權」有關之公同共有爭議問題 第三篇 《土地法》第34條之1實務操作 《土地法》第34條之1的法律操作與運用 文◎許啟龍律師 壹、通則 一、前言 二、《土地法》第34條之1立法背景及沿革 三、《土地法》第34條之1之立法意旨 四、與《土地法》第34條之1相關聯之法條 貳、《土地法》第34條之1適用客體 一、土地 二、建築改良物 參、共有土地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 一、《民法》對「處分」之分類及定義 二、《民法》第819條、第828條之「處分」 三、《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之範圍所指為何? 四、處分之要件及

共有承受對象 五、變更 六、設定負擔 肆、共有土地或建物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之程序 一、程序之保障 二、實質上之保障 伍、書面通知或公告程序 說明 陸、優先購買權 一、優先購買權之意義 二、優先購買權之通知 三、優先購買權之要件 四、優先購買權之執行 五、優先購買權之限制 六、優先購買權之效力 七、優先購買權發生競合時之效力 柒、對價或補償 一、受領或提存 二、登記方式 捌、公同共有之準用 玖、調處與調解 公告 存證信函 土地共有人對優先購買權的法律認識 文◎李永然律師 壹、土地共有人會遇上「優先購買權」的問題 貳、《土地法》第34條之1的規定是為簡化共有關係 參、《土地法》第34條之1所定「

處分」的意義 肆、《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對優先購買權的 規定 伍、結語 第四篇 共有不動產設定用益物權解析 共有不動產設定用益物權解析 文◎連世昌律師 壹、共有不動產之概述 一、共有的意義及分類 二、分別共有之內部關係 貳、設定用益物權之意義 一、何謂用益物權 二、用益物權修訂背景 三、《民法》修訂用益物權內容 參、共有不動產設定用益物權的若干疑義 一、應有部分得否設定用益物權 二、共有物設定用益物權 三、共有不動產設定用益物權之有關疑義 肆、公同共有之準用 一、公同共有之意義 二、公同共有之內涵 三、《土地法》第34條之1實務問題 第五篇 建築物的區分所有 建築物的區分所有 文

◎許淑玲律師、林其玄律師 壹、《民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貳、《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所定優先承買權與《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共有人優先承購權適用疑義 參、建築區分所有實務案例解析 一、公寓大廈區分所有之專有部分 二、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及基地權利處分不可分性 三、專有部分不因放置共有動產而成為法定共用部分 四、公寓大廈區分所有之共用部分 五、無權占用共用部分之排除 六、管理委員會對公共設施使用限制之界限 七、共有部分約定專用之方式 八、不得約定專用之共用部分 九、約定專用使用方式之限制 十、變更約定專用部分之程序 第六篇 繼承登記實務 繼承登記實務 文◎李廷鈞地政士 壹、共有概

念漫談 一、應繼分繼承登記 二、分割繼承登記 三、遺囑繼承登記 四、共有登記類型 貳、共有持分記載方式漫談 第七篇 共有物分割登記實務 共有物分割登記實務 文◎黃興國地政士 壹、標示變更登記 一、法定空地分割 二、耕地分割 三、辦理標示變更登記所需文件(以「土地標示分割」為例) 四、參考範例 貳、協議分割登記 一、訂立協議分割契約(私契)應注意事項 二、至地政機關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所需文件 三、常見協議分割實務問題 四、參考範例 參、共有物分割調處 一、調處分割程序及注意事項 二、調處分割登記原因 三、調處分割,申請地政機關登記所需文件 肆、裁判分割 一、裁判分割,申請地政機關登記所需文件

二、常見裁判分割實務登記問題 三、法定抵押權 伍、共有物分割及抵押權處理 一、該抵押權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上 二、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 三、塗銷該抵押權登記 附錄 1.《土地法》(摘錄) 2.《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3.《民法》(與「共有」相關條文) 4.《土地登記規則》(與「共有」相關條文) 參考書目 一、書籍 二、期刊論文 李序   三十餘年律師執業過程中,常接觸到不動產糾紛相關案件,其中有很多涉及不動產所有權屬於共有的問題。在法律規定中,「共有」的型態有兩種,為「分別共有」及「公同共有」。   基於台灣之繼承制度,繼承人透過辦理繼承登記,往往會出

現分別共有的情況,有時若有其他繼承人不配合辦理登記,則還有以「公同共有」之方式登記。共有人間對於共有物的使用、收益或處分若意見不一,自然容易產生紛爭。   許多讀者建議永然文化出版公司能出版這方面的書籍,永然文化過去也曾邀請專家學者撰寫出版探討這方面法律問題之參考用書,而此次余更邀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同仁,包含許啟龍律師、許淑玲律師、吳任偉律師、林其玄律師、高嘉甫律師,還有永然地政士事務所同仁,李廷鈞地政士、黃興國地政士,以及余之好友連世昌律師,應允撰稿,共同努力完成《別讓共有綁死不動產──活用共有不動產法律看招》一書。   此書以實務的角度來介紹,共分為七大篇章──〈分別共有法令解析與分

管須知〉、〈公同共有之法令解析〉、〈《土地法》第34條之1實務操作〉、〈共有不動產設定用益物權解析〉、〈建築物的區分所有〉、〈繼承登記實務〉、〈共有物分割登記實務〉等。盼不動產所有權之共有人能藉本書認識相關法律實務,並進而活用,俾保自身權益。   另外,特別感謝永然文化出版公司沈玉燕小姐的聯繫、編輯、校對,是此書順利付梓的推手之一,於此一併致謝! 李永然序於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民國104年(西元2015年)10月30日

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以首長特別費為中心之研究

為了解決土 城 地方法院 法律諮詢的問題,作者賴志銘 這樣論述:

我國首長特別費制度,從制度的發展及運作觀之,設置的目的偏向給予首長因職務關係所需之招待、饋贈等花費,有較彈性運用空間,實施多年以來,並未全面法制化,大都依據行政命令及函釋,作為支用及核銷規範,因規範內容缺乏明確具體,且實務上機關內部會計單位對於審核首長特別費係採取書面形式審核支出憑證,在首長支用特別費產生「因公支出」之爭議時,實務上檢察官以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起訴首長,法院在審判時卻有見解不一之情形,除非有重大明顯違法事由,否則檢察官難以舉證相關特別費之被告有何主觀不法意圖,客觀上使用任何欺罔不實之詐術方法使任何會計人員陷於錯誤而核發之舉措,致機關受損害,進而構成「利用

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之要件。本文擬藉由首長特別費制度的沿革發展及相關函釋規範,並就司法機關相關偵查判決等資料研析,建議有關首長特別費制度,應依照機關管轄範圍、業務性質、職責程度、及衡平性等因素,通盤檢討目前各級行政機關、民意機關、學校等現行首長特別費制度的問題,建立特別費專法草案,以利機關政務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