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新聞稿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手機報稅再升級新增編修扣除額資料功能- 新聞 - Rti 中央廣播電臺也說明:5月報稅季將來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手機報稅今年提供新增編修扶養親屬、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功能 ... 時間:2022-03-15 13:18; 新聞引據:中央社; 撰稿編輯:王育偉 ...

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黃源浩所指導 李慧均的 論跨境電子商務涉及之勞務交易與營業稅—以Uber案為例 (2018),提出北區國稅局新聞稿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國際稅法、跨境電子商務、加值型營業稅、勞務交易、租稅中立原則、目的地原則。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系研究所 黃俊杰所指導 劉芝麟的 容積移轉稅制之研究 (2018),提出因為有 容積移轉、稅制、土地增值稅的重點而找出了 北區國稅局新聞稿的解答。

最後網站日本民眾飲酒量大幅下降影響稅收,國稅廳舉辦全國競賽鼓勵 ...則補充:此外,國稅局除了希望提案能夠迎合後疫情時代民眾習慣「在家喝」的趨勢,也鼓勵融入元宇宙概念,探索銷售新型態。 「清酒萬歲!」競賽時間將持續到9月9日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北區國稅局新聞稿,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跨境電子商務涉及之勞務交易與營業稅—以Uber案為例

為了解決北區國稅局新聞稿的問題,作者李慧均 這樣論述:

自網際網路時代來臨,商業交易形態大幅改變,跨境電子商務開始發展,使境外企業得以在境外,透過網際網路向境內消費者銷售貨物或勞務(包括電子勞務)。隨著跨境電子商務這樣的交易形態日益成熟,對加值型營業稅(下稱營業稅)制度帶來最大的衝擊在於「跨境提供勞務」應如何課徵營業稅的問題。在探討「跨境提供勞務」應如何課徵營業稅之議題時,我國實務所關心的重點為:在稽徵程序之設計上,應如何設計出完善的稽徵機制,使國庫不至於流失稅源。然本文嘗試從不同角度探討此議題。境外企業從事跨境提供勞務交易時,係以外國當地作為提供地,此時並非境內銷售勞務之行為。依我國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營業稅之課

稅範圍為「境內銷售貨物」、「境內銷售勞務」及「進口貨物」,並未包含「進口勞務」。是以,在我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下,「跨境提供勞務」如何課徵營業稅此一問題就顯得棘手。因此,本文欲探討的是,跨境電子商務中所涉及之勞務交易,在我國營業稅法第1條規範文義明顯無法涵蓋到進口勞務之情形下,我國實務是透過何種解釋方式使我國課稅權力得以及於之?而這樣的解釋方式是否妥適?又法條未規範到進口勞務,是否為法條有漏洞之情形?營業稅稅捐客體之認定,向來是我國營業稅制度上所面對到的困難,雖我國營業稅法第1條已明文作出規範,但我國實務在實際操作上仍碰到許多問題,以致於必須不斷透過「解釋」的方式,來擴張該條文文義所及之課稅範

圍。此外,加值型營業稅之整體制度核心價值在於「體現以及維持租稅中立性」,租稅中立原則在營業稅制度中可謂十分重要,惟我國實務卻長期忽略租稅中立原則在營業稅制度之重要性。對於以上問題,本文嘗試在本研究中一一作出釐清。

容積移轉稅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北區國稅局新聞稿的問題,作者劉芝麟 這樣論述:

容積移轉制度於民國88年引進臺灣,該制度在適用上雖利弊各有,惟現今實務廣泛將該制度適用於政府在徵收或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時,發給容積作為補償所有權人之方式之一。 在我國實務順利運作之際,會與相關稅法法規產生交錯適用情形,諸如營業稅、綜合所得稅、土地稅、遺產及贈與稅等。本文就容積移轉制度在實務適用上與各種稅捐課徵產生之疑義,分別就行政機關依個案件事實所發布之解釋函令與相關條文予以說明及介紹。 本文主軸為探討容積移轉制度與土地稅法中之土地增值稅減免規定,在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之適用上,若土地經政府公告為容積移轉送出基地時,是否有土地稅法該條之適用,進而據以減徵或免徵土地增值稅

。在實務上隨著雙方當事人之主張而有不同理論依據,然最高行政法院最終採否定見解,惟本文認為基於租稅公平原則,應給予該土地所有權人同有減徵或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基於上述之理由,為期使人民在法規適用上更為明確,爰認為有適當的修正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之必要,並於本文中提供修正草案之研擬,俾供各界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