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加班費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勞工法例加班費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寫的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 和unknow的 當前勞動法與企業實務之對話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加班費怎麼算?工資如何計算? 一個範例就弄懂薪資計算也說明:1. 月工資額綜合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勞動基準法所定義的「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獎金、津貼,以及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書泉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郭玲惠所指導 李珮禎的 科技產業之責任制專業人員於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適用可行性研究 (2021),提出勞工法例加班費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責任制專業人員、科技業工程師、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工作時間、加班。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郭玲惠所指導 謝欣羽的 工資認定之學理與實務發展─以激勵性給與為核心 (2021),提出因為有 工資、工資定義、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對價性、經常性、激勵性(勉勵性)、獎金、津貼的重點而找出了 勞工法例加班費的解答。

最後網站加班費計算基準超好懂!有這張範例圖表就夠了! - 法律010則補充:根據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假設平日上班週一至週五,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 加班費計算基準超好懂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勞工法例加班費,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

為了解決勞工法例加班費的問題,作者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 這樣論述:

  以前加班是領加班費,修法後只能選補休?   延長工時的加班費,例假、休息日跟平日的算法都一樣?   謬論一   休息日加班現採「核實計算」,休息日只來工作一小時後請病假,只給一小時休息日延長工資即可?   A:錯,後續未工作的約定時數,則須依該假別及時數給薪!   謬論二 公司不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嗎?   A:錯,公司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只是資遣的原因及理由,不可以是因為該女性員工懷孕而資遣。   謬論三   勞工已於工會、漁會加保或已加保農保,就不用再加保勞保?         A:錯,只要是受僱勞工,縱使短暫工作,還是為其加保勞保。   謬論四  

論件計酬工,不適用一例一休制度?                        A:錯,論件計酬工一樣適用。   謬論五    勞資會議有開就好?         A:錯,勞資會議開會仍需遵守「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所定事項。   如果您有以上問題的疑惑,本書會成為您最好的諮詢對象。不論是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還是在職災問題上勞工的權益及雇主的義務,都有詳細的計算與說明。熟讀本書,您也可以變成勞資專家。

科技產業之責任制專業人員於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適用可行性研究

為了解決勞工法例加班費的問題,作者李珮禎 這樣論述:

工作時間為重要勞動條件之一,於勞動基準法定有最低標準以保障勞工權益。為配合新興行業之勞工適用勞基法的同時卻不適於傳統之工時制度,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作為彈性工時相關規定即應運而生。然此工時基準排除適用之規定在實務上卻有遭濫行使用之疑慮,例如科技產業之工程師多與雇主約定為責任制專業人員,而其過長之工時及加班費給付等問題則時生爭議。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定有五類工作者,其工作特性並非相同。本論文以同條第一項第一款後段之「責任制專業人員」為研究範圍,並進一步以科技業工程師為研究對象。同時採取質性訪談之研究方法,訪談科技產業下無晶圓廠積體電路設計業之工程師,以探討業界工時現況等議題。本論文首先討

論責任制專業人員排除工時基準適用要件之相關問題。再以訪談方式瞭解科技產業之工程師適用責任制專業人員後,其現況及缺憾,並釐清該種工作者所需要之勞動條件保障為何。復參考比較法上工時基準除外之規定,探尋其中有無得以作為我國責任制專業人員日後修正之啟示者。最後綜合前開各章內容,除作出歸納結論之外,並試著提出科技業工程師適用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責任制專業人員,其中之可行性及相關建議。

當前勞動法與企業實務之對話

為了解決勞工法例加班費的問題,作者unknow 這樣論述:

  隨著勞動事件法之通過,勞動法相關爭議在實務上之運作以及在法院之訴訟樣貌,預計將出現重大的變化。勞動事件之調解程序以及相關爭議的舉證責任變化,將使勞資爭議的處理從提前在調解階段就必須引入勞動法理論以及法院針對相類似案件之判斷基準,甚至在勞資爭議尚未出現之前,實務企業之人資法務在制定相關勞資政策時,就有需要提前以勞動法理和法院之標準來制定相關制度,以避免後續出現相關訴訟時,遭遇到不利。對於實務企業和勞動法學者律師等專業人士來說,如何在這波改革中,做好準備以因應法律施行後預期出現的各種挑戰,應屬近年首要之務。   本書擬針對當前之特定重要議題,邀集學者、律師和企業人資法務進

行焦點對話,同時結合理論、司法實務、以及企業實務之真實挑戰與樣貌。透過即時的法律和判決基準整理,和實務進行直接的對談,檢視現行法理論或者是法院判斷標準,在實際運作上遭遇何種挑戰,有無實施上的困難,以及相關的建議。 希望可以透過本書,促進學界、法院和企業勞資實務之對話和溝通,並且達到互相了解、精進之效果。  

工資認定之學理與實務發展─以激勵性給與為核心

為了解決勞工法例加班費的問題,作者謝欣羽 這樣論述:

工資即勞工提供勞務所獲得之報酬,係勞工及其家屬維持生活不可或缺之來源,相對於雇主係成本,二者間有利害關係對立之本質,爭議油然而生。雇主為追求利潤最大化,常見之手段有盡可能壓低本薪,再以獎金或津貼之方式取代,將產生工資認定之爭議,然而實務上對於工資之認定標準未趨於一致,導致相類似案件有前後不一之情形,且在我國認定工資與否,將牽動一連串權利義務關係,包含加班費、資遣費、退休金之計算,將嚴重影響勞工之權益、勞雇關係之和諧及對司法的信賴。承前所述,可見法院在工資之認定,攸關全民的生存福祉,在對價性及經常性之內涵及變遷,雖已有許多整理及分析,但因工資認定之標準尚未一致下,且伴隨工資結構彈性化的多元趨勢

,近期判決在激勵性給與之部分,更常見雇主加入其他決定發給之要件,例如:以公司有盈餘為前提、須經上級考核或董事會決定、在職與否,以及非財務性之考量等等,都可任意作為給付之要件。換言之,某給與加入許多非關勞務提供之要件時,延續工資理論之判斷,將增加實務上認定勞務對價性之難度與疑慮,如何影響工資認定之標準,值得關注。另於2020年1月1日勞動事件法施行後,有關訴訟程序中舉證責任之轉換,在實務上對於工資認定之影響,值得觀察。有鑑於此,即促成本論文研究動機,本文欲以激勵性(勉勵性)給與為核心,將法院有關工資認定之判斷標準再做探討,並歸納近期法院在激勵性給與之工資認定所累積的相關判決,如全勤獎金、績效獎金

、久任獎金以類型化之方式建立認定標準,並參考比較法之作法,以期實務日後在處理有關於激勵性給與時,更能清楚釐清並做出具客觀可預測性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