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27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刑法227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張志朋,林佳瑩寫的 營業秘密訴訟贏的策略(三版) 和周易的 周易的刑法爭點好好看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Q:「你情我願」會構成性侵害嗎?也說明:性自主權-以 16歲為界. 1、滿16歲男女有性自主權,可自己決定是否要與他人發生性行為。 若對未滿16歲之人為性行為則涉及刑法第227條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罪。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鄭逸哲所指導 楊佳樺的 刑法第227條「與青少年性接觸」構成要件之剖析與適用 (2017),提出刑法227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兒童、青少年、性自主、同意能力。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周漾沂所指導 李淙源的 論和略誘未成年人罪:以刑法上之監護概念為中心 (2016),提出因為有 和誘罪、略誘罪、子女最佳利益、身心健全發展、家庭秩序、自律、自我負責、監護的重點而找出了 刑法227條的解答。

最後網站3分鐘秒懂兩小無猜條款,年齡幾歲才符合條款規則?則補充:我國刑法第227 條有明文規定 ... 本條是為了保護青少年性自主權利,台灣立法者認為未滿16歲男女較欠缺性自主同意能力,所以才特別立法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全發展。 但若是雙方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刑法227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營業秘密訴訟贏的策略(三版)

為了解決刑法227條的問題,作者張志朋,林佳瑩 這樣論述:

  營業秘密的民刑事訴訟案件在近幾年來有大幅攀升的趨勢,企業也越來越重視營業秘密的保護。營業秘密法的條文僅有十餘條,如果沒有實際的訴訟經驗,難以理解應如何具體適用。不同於一般的法律教科書,本書蒐集了最新的智慧財產法院及一般法院與營業秘密有關的實務判決,梳理出營業秘密法制的變化趨勢,有助於企業保護自身營業秘密以及擬定法律訴訟策略。

刑法227條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民國黨新竹縣立法委員候選人邱靖雅 第二次定期會總質詢09】
質詢主題:兩小無猜 犯法不犯法?:有關廢除刑法227條
質詢日期:104年11月19日

刑法第227條「與青少年性接觸」構成要件之剖析與適用

為了解決刑法227條的問題,作者楊佳樺 這樣論述:

  過去囿於性知識未能普及,為避免稚齡者過早接觸性的行為而導致身心不能健全發展,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特設下十六歲之門檻,惟今日資訊流通發達,兒童及青少年可輕易獲取正確的性知識,因此,是否仍需以刑法來保護與兒童或青少年之合意性接觸行為實有疑義。本文將屏除現行法僵硬的年齡限制,改以兒童及青少年對於性的認識程度,而開始發展性同意能力的角度出發,對於現行法規範做檢討,並就適用上提出建議方向。  參考文獻上,以我國期刊、論文、專書、實務見解等為主,從歷史文化、學說、實務見解、修法歷程等等去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現行條文的構成要件分析,特別著重於行為客體的性同意能力以及性接觸行為的定性。同時,本文將對於相關

聯的法條與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互動做進一步的探討,輔以特別法,利用法條的文義解釋、歷史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的等方法加以整理歸納,最後將從臺灣這塊土地上的固有的漢人文化背景去思考,進而提出結論。  在結論上,本文一貫保持以行為客體之性同意能力為主軸,以作為區辨刑法應何時介入當事人間合意之性接觸行為之標準,同時為貫徹刑法保障被告的機能,在刑法介入合意性接觸行為時,構成要件之解釋適用應朝向有利被告的方向思考,特別是法無明文定義的「猥褻」應參酌各個族群文化、時空背景等因素綜合評估。

周易的刑法爭點好好看

為了解決刑法227條的問題,作者周易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書?   這是一本為刑法考試而生的「抱佛腳」書籍。   目標很明確:濃縮爭點,快速複習,提升即戰力!  

論和略誘未成年人罪:以刑法上之監護概念為中心

為了解決刑法227條的問題,作者李淙源 這樣論述:

本文試圖指出各國的學說實務並沒有完全釐清監護權與未成年人保護間的關係,因此導致和略誘罪解釋的矛盾。並且,由於近代對於未成年人的支配不再以家長權力為基礎,對於和略誘罪的分析應該重視子女最佳利益概念中的支配面向。法律上的「子女最佳利益」概念屬於授權法官裁量的一般條款,不適合作為刑法的保護法益。「未成年人身心健全發展」概念則無法特定其保護內涵,亦有以道德為保護內容的疑慮。以特定家庭形象為核心的家庭秩序,則違反人格自由以及平等原則。由於刑法不應該成為利益調控的工具,本文採取以個人自律為基礎的自由法概念,且以自我負責以及風險自我管轄作為刑法的一般原則。不過自我負責的前提是必須具備一定的認識判斷能力,而

由於未成年人尚欠缺自我負責所需的能力,因此需要監護體制以扶助自由。在此種體制概念下,體制的義務人並沒有家長權利,而只有履行義務的決定權限。因此,和誘罪與略誘罪保護的是,當未成年人需要家庭保護時,監護體制的運作功能,藉以保護未成年人的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