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部長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內政部部長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喬西.拉賈寫的 「依法治國」的迷思:新加坡國家威權法治史 和慈容法師的 活出生命的豪情:走過佛光會三十年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瓜地馬拉共和國內政部部長烏大鐸伉儷訂於本(九)月三十日抵 ...也說明:烏大鐸部長伉儷訪華期間將拜會外交部部長錢復、次長程建人、內政部部長吳伯雄、刑事警察局局長盧毓鈞等政府官員,並參觀國內各項文經設施。 烏大鐸部長伉儷預定於十月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季風帶文化有限公司 和佛光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歷史學系 陳熙遠所指導 胡鈞為的 國府時期祠廟管理政策的實踐與反響(1928-1949) (2018),提出內政部部長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國民政府、寺廟破壞運動、神祠存廢標準、城隍。

而第二篇論文開南大學 法律學系 鄭善印所指導 陳嶸賦的 我國民間偵探社合法化之研究 (2018),提出因為有 偵探、私家偵探、徵信業、偵探業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內政部部長的解答。

最後網站下列何者為政務官? (A)內政部部長(B)內政部常務次長(C)內政 ...則補充:(A)內政部部長 (B)內政部常務次長 (C)內政部法規會執行秘書 (D)內政部兒童局局長.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98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內政部部長,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依法治國」的迷思:新加坡國家威權法治史

為了解決內政部部長的問題,作者喬西.拉賈 這樣論述:

  ● 新加坡法律學者備受國際學術界關注之暢銷作。   ● 李鎮邦(新加坡國立大學社會學系助理教授)、王慧麟(香港大學現代語言及文化學院助理教授)專文推薦   ● 附:繁體中文版作者新序〈論近年新加坡與香港的「法治」與威權政治〉   ● 「法治」並不止於「守法」。   「依法治國」現已成為威權政府慣用語。新加坡法律學者喬西•拉賈(Jothie Rajah)在《「依法治國」的迷思――新加坡國家威權法治史》之中指出,何謂「法治」,法律如何被制定、詮釋與執行,其實是由某種政治哲學乃至管治模式定義與支配,屬政治產物,與眾人生活息息相關。   作者認為,新加坡如何利用英殖法制遺產

,建立國家承襲西方政治文化血脈的公共形象,同時以「法治」之名,建構威權政體,構築不乏內在張力的國家發展論述,是新加坡「依法治國」威權模式值得研究之處。作者引用法國著名政治學者傅柯(Michel Foucault)的「治理術」 ( governmentality )理論,進一步闡述「法治」概念在新加坡如何被用以證成威權之必要,政治秩序乃至生活常識如何由此被建構,眾人生活如何由此被形塑。   亦因為此,作者引領讀者反思,「法治」本身與自由精神有何關係,「法治」概念如何被剪裁,如何被嫁接至威權主義,眾人如何能構築另一種政治秩序想像。從作者角度看,單純「守法」,並不足以闡釋「法治」之義。 各界推薦

  李鎮邦(新加坡國立大學社會學系助理教授)   「作者的法律和家庭背景大大地提高了本書內容的可信度與資料的豐富性,使得這本廣泛被認為是批評星國法治的書具有堅實的證據和論點……書中討論了五個新加坡著名的法律,包括了一九六六年制定的《破壞公物法令》(Vandalism Act)、一九七四年的《出版法》(Press Act)、一九八六年的《律師專業法令》(Legal Profession Act)、一九八六年的《宗教和諧法》(Religious Harmony Act)以及二〇〇九年的《公共秩序法令》(Public Order Act)。通過詳細的史料分析,作者細緻地解釋了五個法案立法的過程,

考察了立法的社會背景。為了說明法治是如何成為依法而治的,即法律是為了政治目的服務。」   王慧麟(香港大學現代語言及文化學院助理教授)   「作者不單以多角度切入新加坡的法治現況,更利用傅柯的「治理術」(Governmentality)的理論,解釋法律如何作為工具,成為新加坡政府監控力的一部分,控制整個社會……筆者誠心推薦各位細心閱讀本書,並且細心咀嚼內裡的討論,再對比現在的亞洲各地社會的法治情況,自有不同體會。」   鄺健銘(《雙城對倒――新加坡模式與香港未來》作者)   「法律與政治環環相扣,這其實也是新加坡法學者拉賈(Jothie Rajah)書寫《「依法治國」的迷思――新加坡國家威

權法治史》的要旨。原書原題為Authoritarian Rule of Law: Legislation, Discourse and Legitimacy in Singapore,由英國劍橋大學出版社出版。作者拉賈是新加坡人,且亦是新加坡內政部部長尚穆根(K. Shanmugam)的前妻。她書寫《「依法治國」的迷思》的主要目的,是分析「法治」如何能成鞏固威權政治的工具。拉賈特地為《「依法治國」的迷思》繁體中文版書寫長篇新序,解構新加坡《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案》與香港《港區國安法》背後的威權政治與意識形態。」

內政部部長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主持人:唐湘龍
節目時間:週一至週五 08:00 - 09:00

◎節目內容大綱:
●「飛碟早餐 唐湘龍時間」,網路直播
● 訪問:前內政部部長 李鴻源
● 瘟疫確定進來了,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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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府時期祠廟管理政策的實踐與反響(1928-1949)

為了解決內政部部長的問題,作者胡鈞為 這樣論述:

本文以1920年代晚期國民政府的祠廟管理政策為主軸,探討近代中國在追求「現代化」的過程中,於相關層面的困境與調適。國民政府視破除迷信為改造國民的重要一環,新時代的地方菁英們也因而得到破壞祠廟的正當性,甚至藉此累積文化象徵或實質經濟上的資本。然而在此同時,地方上的祠廟保護者並未坐以待斃,也透過包括武力等各種方法對抗新式菁英們的搗毀意圖。然而層出不窮的地方騷動,對於一直處於內憂外患的國民政府而言,不啻是節外生枝。如何在改造國民與維護統治基礎間找到平衡點,便成了國民政府制定並推動祠廟管理政策的重要考量。 國民政府雖然在1928年末至1929初一度頒布具有強烈改造國民意圖的《神祠存廢標準》,但在因

搗毀寺廟而起的衝突日益激烈後,旋即在1929年1月將該標準凍結,改立以管理與保障現有祠廟為要的《寺廟管理條例》,但該條例部分條文仍被認為有強徵廟產之嫌,復於同年末以更嚴格限制強徵或搗毀行為的《監督寺廟條例》取而代之。此後國民政府雖然三度制定類似《神祠存廢標準》的法律,但最終皆因考量可能引起民間不滿而胎死腹中。 上述寺廟管理政策,意味著帝制祀典與民間信仰轉為現代宗教與紀念儀式的變革,而其之所以一再制訂與廢除,反映的亦不僅只是國民政府忌憚民間反抗此一劇變所做的逐步退讓,更涉及地方上不同群體對這些標準、條例的各自詮釋。詮釋的彈性同時能為破壞及維護寺廟者所用,從而促成《寺廟管理條例》、《監督寺廟條例

》的制定與更替,既維持國民政府的「現代化」底線,亦對新式菁英們的「革命」行為有所限制。本研究即以城隍廟為例,具體點出此一現象:城隍祀典雖不時有民眾提出恢復的請願,但因為該神具有自然神格的特性,始終未得內政部同意;而某些民間祠廟雖然得以透過依附現代化話語的方式存續,不過它們也必須做出諸如改革祭儀等但書,方能取得政府的信任,免於遭到拆毀的命運。總而言之,作為一個野心勃勃但內憂外患不止的現代化政權,雖然國民政府在意識形態上贊同新式菁英改造國民的宏願,但為了鞏固統治基礎,也不得不向保護祠廟者做出一定的妥協。在這樣的情境下,國民政府的祠廟管理政策雖然相對於清帝國、北洋政府激烈,但實際上仍透過各種管道,留

給祠廟不少生存空間。

活出生命的豪情:走過佛光會三十年

為了解決內政部部長的問題,作者慈容法師 這樣論述:

  繞著地球的弘化生涯,慈容法師始終抱持為教的使命感,勇往直前,走過世界五大洲,以活動凝聚共識,穿越時空,展現生命豪情,他的發心立願,不畏艱難的弘法歷程,透過五十四篇撰文,為人間佛教的弘傳,寫下光輝燦爛的一頁。

我國民間偵探社合法化之研究

為了解決內政部部長的問題,作者陳嶸賦 這樣論述:

我國民間偵查制度尚未立法,但仍有許多徵信業者以偵探為業,為避免委託之當事人受到損害,本文乃構思一套我國偵探業法草案。本文主要透過文獻探討、比較法制及訪談,擬就草案。訪談對象為徵信業者3名、警調人員2名、律師1名、國會立法助理2名,共8位。比較法及文獻,主要以美國加州私家偵探法、日本偵探業法為基礎,並透過我國司法機關已有之判決,加上我國自有之人文風情,擬成草案。本文之偵探業法草案有四項要點:(一)、主管機關:內政部與分布於各地區之警察局。(二)、證照化:於法案剛創立時,就應將證照化之概念放入。(三)、案件陳報制度:偵探於受理案件時,必須先將此案件陳報給該管警察局,避免偵探淪為犯罪之工具。(四)

、與保全業者之合作:此為歐美國家常見的合作型態,應可適用於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