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tgage原意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利息開支】拆招Mortgage-link存款上限調整 - 美聯物業也說明:2003~2004年左右銀行按揭競爭激烈時代,有銀行最初由外國引入Mortgage-one原意為增加按揭計劃的吸引力,將有餘錢回籠的業主使用其按揭計劃及存放資金,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邵慶平所指導 吳語涵的 我國機構管理規範下投資顧問服務監管問題之研究 (2020),提出mortgage原意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投資顧問、特定金錢信託、理財專員、機構管理規範、功能規範、信賴義務、通路銷售獎勵金。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杜怡靜所指導 林彥宏的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制立法模式之檢討-兼行為經濟分析 (2017),提出因為有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行為經濟學、心理學、經濟學、不當銷售防止、行銷學的重點而找出了 mortgage原意的解答。

最後網站港报社评:雷曼爆煲十年祭,哀另类公民意识--信报9月13日則補充:举个例,按揭证券化(mortgage securitization)原意乃透过让更多人分担潜在亏损,避免信贷风险过度集中于单一贷款机构。万料不到,这竟成为银行漠视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mortgage原意,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我國機構管理規範下投資顧問服務監管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mortgage原意的問題,作者吳語涵 這樣論述:

我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證券投資顧問業為主要監管對象,此係指向主管機關取得許可,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之機構。惟經本文研究發現,近年來我國傳統證券投資顧問業在非法投顧業者、技術分析軟體、理財機器人及其他金融業(證券業及銀行業)紛紛跨足並瓜分投資顧問業務之趨勢下日漸式微,於此同時,我國現行證券投資顧問監管法制似又未能涵蓋或捕捉前述各式投資顧問服務。立基於前述觀察,本文以「我國證券投顧法制檢討」及「我國特定金錢信託關係中投資顧問服務監管不足問題」作為主要問題意識,並得出兩點結論。 其一,

我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中「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之判準於我國實務存在若干爭議,如財經論壇獲取之「廣告費」或技術分析軟體業者收取之「軟體銷售費用」是否屬之?於此不僅存在司法上之認定困難,亦成為我國許多非法投顧業者脫免罪責之主要抗辯。就此英國金融服務暨市場法(FSMA2000)採取整合功能規範方式,乃突破機構管理規範之監管侷限,舉凡針對特定投資標的所提供之建議服務即屬受監管之投資顧問服務,並未以獲取一定對價為必要;此外,我國就證券投顧事業之資本額、組織部門設置及人員專業資格設有諸多門檻限制,然而新興技術分析軟體及理財機器人之證券分析與投資建議主要係透過程式設計及演算法所做成,我國現

行以法人組織及確保自然人投資顧問服務品質等嚴格之開業門檻作為立法設計出發是否仍合於時宜或有礙於普惠金融之推行,非無值得探究之餘地。 其二,我國證券業及銀行業透過轄下理財專員針對特定金融商品為投資推介並就此獲取手續費、信託費及通路銷售獎勵金等對價,此於形式上雖看似為民法上特定金錢信託契約關係,惟論其實質應已構成投資顧問服務。然而我國現行法院實務卻仍多以信託關係中受託人僅機械性受委託人運用指示投資為由認定無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適用。此一認定結果,使得我國特定金錢信託關係中之投資顧問服務僅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信託相關法規,產生金融機構間同一行為不同監管問題。從比較法之面向來看,美國證券交易委

員會於2019年發布之Regulation Best Interest試圖為多年來存在於美國投資顧問與證券商間差異規範之論辯找出可能之解套;英國則採取單一整合規範而無所謂金融機構間同一行為不同監管問題,就此比較法之趨勢值得供我國做為借鏡。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制立法模式之檢討-兼行為經濟分析

為了解決mortgage原意的問題,作者林彥宏 這樣論述:

我國傳統的消費者保護法制比較注重在事後紛爭處理,例如引進無過失責任,因果關係的推定等等,在事前的紛爭預防上面,會倚重在主管機關要求的資訊公開、消費者教育與行政管制上 。後來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則加強了事前的紛爭預防機制,但學者們還是會比較注重在事後紛爭解決,比方商品出現問題,法院判決如何、責任是否太重、損害賠償性質等等,或者某些業者沒有確實盡到說明義務與適合度原則,法院判決如何 等等。本文認為相當可惜。本文一直認為事前的預防比起事後損害填補來的更有效率 ,因為一個消費紛爭的發生對於消費者來說付出的成本相當大,比方心理壓力、財務壓力、訴訟壓力,而得到的不一定是完整的賠償,如果我們可以在事

前就阻擋掉這種紛爭,消費者、政府、業者是不是就不用再多花這些不必要的成本,去處理一個已經造成的傷害,可以把資源放在更多美好的事物上。 因此本文決定在既有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上,聚焦討論事前的紛爭預防機制,除了傳統的文獻分析、比較法分析外,另外搭配比方經濟學、行銷學、行為經濟學、心理學等社會科學的看法,期待可以更全面的討論這個問題。並在論文的最後綜合前述的看法,提出本文的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