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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王文杰、臧正運所指導 楊承璇的 我國密碼資產交易平台之監理研究 (2018),提出i郵購密碼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虛擬通貨、加密資產、數位資產、證券型代幣、虛擬貨幣、交易所。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陳自強所指導 陳可的 信用卡上之民事責任 (2014),提出因為有 信用卡、民事責任、利息、惡意透支、不實陳述、無授權使用的重點而找出了 i郵購密碼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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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i郵購密碼,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我國密碼資產交易平台之監理研究

為了解決i郵購密碼的問題,作者楊承璇 這樣論述:

在比特幣推波助瀾下,全球掀起一波密碼資產(Crypto Asset)投 資熱潮,而本文研究之「密碼資產交易平台(Crypto-asset Trading Platform)」身為密碼資產市場中重要的流通市場,除卻扮演交易撮 合角色外,亦兼具清算結算、資產託管、自營商等等複合型角色,其 利益衝突的風險不言而喻,故近年亦頻傳「交易量造假」、「挪用或侵 吞用戶資產」、「平台被駭客入侵」等問題,因此喚起國際各金融主管 機關對交易平台的監理意識,故本文希望藉由分析密碼資產及交易平 台的本質與市場發展,並進一步分析交易平台之金融市場的潛在風險, 並參考國際準則制訂組織(SSBs)與美國、加拿大、香港、新

加坡之 監理方針,並以此反思我國針對交易平台之法制健全性是否已足,並 評析金管會近期推出的「證券型代幣發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 STO) 相關規範」法案,最後本文將綜合風險評估與現況監管不足之 處提出總體性的立法建議

信用卡上之民事責任

為了解決i郵購密碼的問題,作者陳可 這樣論述:

本文在簡介信用卡概念及信用卡交易主體的基礎上,詳述信用卡各種交易方式的交易流程及其演變,指出信用卡交易中的法律關係不是三邊形而是四邊形,即由發卡人和持卡人、持卡人和特約商戶、特約商戶和收單機構、收單機構和發卡人等四對法律關係組成。在四邊形的法律關係下,持卡人和發卡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是最為重要的,信用卡契約應該界定為信用卡持卡人跟發卡人之間簽訂的信用卡申領契約。本文以信用卡契約為切入點,將信用卡交易的風險和責任歸為三類並按此類別重點展開論述: 一是發卡人引致風險的民事責任,主要分析錯誤執行支付命令以及自動取款機之故障導致的風險、責任;二是持卡人引致風險的民事責任,包括因信用卡債務所引發的利息問題

,持卡人在惡意透支和觸犯中國大陸刑律時,信用卡契約的效力、信用卡保證人的責任,及出具不實收入證明單位的責任等;三是第三人引致風險的民事責任,主要論述無授權使用信用卡所引發的民事責任及其承擔。信用卡當事人的民事責任,在存在合法有效的契約關係的當事人之間為契約責任,不然也極少為侵權責任。在信用卡交易中,應該根據契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即嚴格責任原則和過失責任原則確定責任歸屬,對銀行實行過失推定責任原則。對系統或設備錯誤執行支付命令的情況,發卡人應對持卡人承擔違約責任,其賠償實行可預見性規則。通過討論有關ATM的法律關係和法律性質,指出在持卡人善意下,ATM交易記錄錯誤或少吐鈔,發卡人應對持卡人因此所受的

損失負違約責任,發卡人可依據委託代理契約向ATM所有者追究違約責任,若ATM的故障是由於第三人的破壞或ATM的品質問題或軟體服務商所致,發卡人可向其追究違約或侵權責任; ATM多吐鈔,客戶取得超額款項符合民法規定的不當得利條件,應依法承擔返還不當得利的責任。持卡人惡意,則是故意的侵權行為,若構成犯罪,還應追究其刑事責任。隨著信用卡發行和使用的日益普及,由信用卡交易存在的利息過高等原因造成的信用卡債務問題也日益嚴重。本文就此對利息過高是否可以管制從利息管制的正當性、可能性和相當性進行闡述,指出利息管制是應該的也是可能和可行的。本文對刑法意義上的惡意透支進行分析,指出契約並非無效而是可撤銷契約,若

發卡人行使撤銷權,則契約無效,持卡人應該承擔侵權責任;不然則契約有效,持卡人承擔契約責任。保證人的民事責任應該在信用卡最高透支限額內承擔,若存在發卡人欺詐保證人或知道債務人欺詐保證人的情況,保證人不承擔任何民事責任,不然則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本文通過考察各國不實陳述民事責任的理論與立法,指出在對不實陳述所致的純粹經濟損失進行賠償時,不能仿照英美法那樣單以侵權法苛責,還需借助契約責任來解決問題。通過討論中國有關不實陳述案件之現行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和對不實收入證明之行為的歸責原則、責任主體、構成要件、賠償範圍、責任形態等的分析,指出出具不實收入證明的單位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若有和持卡人惡意串通

的情況則應承擔連帶責任。本文從各個方面對信用卡無授權使用的法律性質進行考量,指出把無授權使用認定為無權代理比較合理。論述無授權使用的民事責任承擔需要解決的三個問題:一是無授權使用是否構成無授權使用人表見代理持卡人的使用?二是如果不構成表見代理,損失責任如何承擔?三是在構成表見代理下,損失責任又如何承擔?指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需從和信用卡片、簽名、密碼、身份證等有關的七個方面綜合認定。在不構成表見代理下,發卡人受到損失後,無授權使用人、持卡人、收單機構、特約商戶都有可能要向發卡人承擔責任,承擔的責任形態是不真正連帶責任中的補充責任。無授權使用人是最終的全部責任承擔者;而持卡人和收單機構都向發卡人承

擔違約責任,為部分責任,責任形態為補充責任;特約商戶既向收單機構承擔責任也向持卡人承擔責任。在構成表見代理下,無授權使用人要向持卡人承擔侵害債權的民事責任,是最終的全部責任承擔者;發卡人向持卡人承擔部分的違約責任;收單機構向發卡人承擔部分的違約責任;特約商戶既向持卡人承擔責任也向收單機構承擔責任。實務中,持卡人作為原告向法院起訴時,持卡人可選擇的被告有四:發卡人、無授權使用人、特約商戶、收單機構。但根據無授權使用人是否構成對持卡人的表見代理,持卡人請求權基礎不同,各方對持卡人承擔的責任形態和大小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