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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體育大學 體育研究所 黃東治所指導 陳敏男的 臺灣救生員證照制度與公私協力:社會交換理論之觀點與討論 (2020),提出c5取2意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私協力、社會交換、臺灣救生員證照制度、體育專業人員。

而第二篇論文世新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含碩專班) 賴來焜所指導 葉信興的 BOT投資契約變更爭議解決之研究 (2019),提出因為有 變更爭議、仲裁、協商、契約變更、混合式雙階理論的重點而找出了 c5取2意思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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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救生員證照制度與公私協力:社會交換理論之觀點與討論

為了解決c5取2意思的問題,作者陳敏男 這樣論述:

緣本研究針對臺灣救生員證照制度前於西元2009年間重大轉變轉折而改採「特許」型態作為探討案例,基於「社會交換理論」及公私協力等觀點及立場發軔而分別以「文獻分析」、「文件分析」及「半結構深度訪談」等「質性研究」方法,且復輔以研究者個人實際經驗總結,探討臺灣救生員證照制度及公私協力兩者間關係,且亦藉由「社會交換理論」觀點而探究政府實施公私協力臺灣救生員證照制度有關社會交換政策思維。本研究初步結論為臺灣救生員證照制度「特許」各該水域救生專業團體自行運作型態係屬公私協力。至於公私協力則屬於「特殊」社會交換範疇,牽涉「公私部門」及其等內部各該人員;體育運動主管機關對於其他「政府」公務部門對於體育運動領

域邇來有關「非政府」及「非營利」等第三部門「自行運作」形態之出現,此未臻明瞭,宜當多加互動協調溝通,避免其他更有權力「機關」或不明究理地「權力壓迫」,而導致體育運動主管機關「無力招架」僅得「弱勢面對」且或轉嫁其他「他者」。同時體育運動主管機關對於相對「弱勢他者」尤應「溝通」及「扶持」,「公私部門」亦當合力消弭公私協力之於社會交換若干「社會不平等」之發生。至於社會交換,其中猶有「責任」、「價值判斷」、「願景管理」及「目標管理」等面向之體現而牽涉建立「社會交換理論」有關「責任主義」等理論框架;臺灣現行《國民體育法》及《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等規範而分別建立各種體育專業人員證照制度,至屬特殊,自當配合

目前體育運動產業化或商業化,而宜以非僅侷限體育運動範疇政策思維,或當採行廣義多元發展部署及制度建置;「公私部門」彼此間互動運作(包含前開公私協力形態等)而漸趨多元,自應予以「類型化」及「精緻化」,猶不宜驟認「公私部門」彼此間互動運作,即係公私協力。

BOT投資契約變更爭議解決之研究

為了解決c5取2意思的問題,作者葉信興 這樣論述:

BOT是實務問題也是財產權問題,有它的一些理論基礎存在。以經濟學的角度而言(財產權理論),財產權是由三個要素所構成的,即是決策權、交易權(買賣或移轉)及收益權,這三個構成要素缺一不可;任一要素若受到限制,財產權就不算完整。 我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2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文及第48-1條的文義解釋,除了涉及公益性的爭議個案外,對於契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應依契約約定,如契約無約定,則由相關法律加以補充。然而,有許多採BOT 模式大型專案,例如:桃園中正機場捷運案、中正大學學生宿舍案、國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 案等,在執行的過程中爆發收賄、審查不公、廠商違約等不法情事或爭議,

以致發生BOT 專案進度延遲或履約過程發生爭議,甚至嚴重到公共建設停頓,因此而進入仲裁或者進行爭訟。這些問題,不就是財產權之根本問題所產生,從移轉、特許、不對等的資訊、交易成本、道德風險及監督管理等所衍生出來。故本文試從投資契約定性為民事契約著手,並同時分析比較相關案例,希望藉此解決變更爭議之問題。不論採用何說,履約期間發生爭議,無論何種爭議,關鍵在於如何解決公權力介入投資契約之爭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