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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北京大學 和麥浩斯所出版 。

健行科技大學 財務金融系碩士班 曾曉萍所指導 何佳珣的 政府補助與理財教育及消費行為差異之研究-以桃園市L國中為例 (2019),提出500元以下自行保管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政府補助、理財教育、消費行為、國中生。

而第二篇論文銘傳大學 公共事務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席代麟所指導 游光燦的 退輔會榮譽國民之家組織變革之研究 (2006),提出因為有 委外化、去任務化、地方化的重點而找出了 500元以下自行保管的解答。

最後網站台灣癌症基金會(南部分會)場地使用管理規則與申請表則補充:一、 為管理台灣癌症基金會南部分會(以下簡稱本分會)場所之使用,特制訂本管理規則,欲 ... 十二、 使用本場地者請自行保管攜入之物品,本分會不負保管及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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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訴訟判例評析與執法提示.2

為了解決500元以下自行保管的問題,作者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這樣論述:

旨在總結出各地人民法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訴訟裁判中的規律和准則,指導交通警察執法,架起交通警察行政執法與法官司法裁判溝通的橋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訴訟判例評析與執法提示②》選取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典型行政判例,概括其裁判要旨,分析其裁判原理,並從爭議案件中總結出可供交通警察執法參考的提示。不僅對進一步規范交通警察執法活動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對各級人民法院統一裁判尺度具有參考價值,還對普通民眾准確理解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具有幫助和引導作用。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系公安部在京直屬科研事業單位,2011年9月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准成立。研究中心設7個業務研究處室,

主要承擔道路交通安全政策規划研究、交通法規標准研究、機動車輛和駕駛人安全研究、道路安全研究、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及交通安全信息化建設等工作。研究中心將緊緊圍繞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中心工作,努力提高交通管理決策和交通安全研究能力,為我國道路交通安全事業作出應有貢獻。 第一編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案件第1號案例:劉某因違法變更車道被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碑林大隊罰款50元案【裁判要旨】No.1-1 違法行為人通過道路交通違法自助繳納系統終端機對其違法處罰予以自助處理,經查詢對違法事實證據無異議后接受了交通違法處罰,其未對交通技術監控資料記錄的違法行為事實提出異議的,應視為對其交通違法

行為事實予以認可。No.1-2 行政機關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明其行政行為合法的事實證據,法院不予采納,但不影響根據已有證據作出的違法事實認定及處罰的合法性認定。 第2號案例:葉某某涉嫌肇事逃逸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並終生禁駕處罰案【裁判要旨】No.1-3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犯罪行為的認定采取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准,而行政處罰及行政訴訟所采證明標准均比刑事訴訟的證明標准低。對刑事訴訟因證據不足而未 認可或明確否定的違法事實,因行政管理的需要,可由行政處罰程序、行政訴訟程序另行評價,即行政機關可在證據達到相應標准后,對該違法事實依法處罰。第3號案例:張某某因故意遮擋號牌被任

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處罰200元、記12分並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案【裁判要旨】No.1-4 法律、法規規定故意遮擋號牌的交通違法行為,調整的是上道路行駛的車輛,對處於停放狀態的車輛或者交警部門不能舉證證明處於行駛狀態中的車輛,交警部門不能對其進行處罰。No.1-5 「當場」是指違法行為人違法的現場。法律規定當場進行處罰的情形是違法事實清楚,處罰數額較小,目的是降低執法成本。違法行為人被帶離違法現場進行處罰的,不應適用當場處罰程序。No.1-6 調查取證是人民警察執法過程中實施的行為。協警,不是人民警察,其制作的錄像及將違法行為人帶離的行為不符合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要求,不具有合法性,對於協警制作的證

據不應予采信。第4號案例:王某某未懸掛機動車號牌和違法停車被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罰款300元、記12分案【裁判要旨】No.1-7 對同一當事人上道路行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並違法停車兩個違法行為,交通警察可以制作一份決定書,分別按照各自應當適用的法律程序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並予以合並。第5號案例:龐某某駕駛與准駕車型不符機動車被吉林省東豐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罰款2 000元、記12分案【裁判要旨】No.1-8 交通警察認定機動車類型時,不能僅以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機動車類型為判斷標准,應以該機動車的客觀事實為判斷標准。第6號案例:張某某因駕駛公共汽車超員被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罰款1 000元、記

12分案【裁判要旨】No.1-9 對事實上從事公路客運行為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公路客運車輛的載客標准核定是否超載,至於該機動車行駛證登記的是公交客運車輛抑或公路客運車輛在所不論。No.1-10 交警在處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時,如果附帶進行記分管理,應當在行政處罰程序中一並將記分管理的情況告知行政相對人,並將記分明確體現在處罰決定書中,否則將會因為程序違法而導致記分處理被撤銷。第7號案例:鄭某因違法停放車輛被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中區大隊行政處罰100元案【裁判要旨】No.1-11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100元罰款的處罰,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No.1-12 交通協管員拍攝違法停車照片

並將照片提供給交通管理部門審核的行為,根據《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第5條的規定,屬於向交通管理部門報告交通情況 的行為,相應的照片經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后,才能錄入「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台」。因此,交通協管員並未行使交通管理部門的行政職權。第8號案例:郭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被福安市公安局拘留13日案【裁判要旨】No.1-13 因駕駛人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在法定幅度內采取從重拘留處罰的,公安機關應當提供證據證明違法行為人具有從重處罰的事實情節。第9號案例:柳某某因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違法行為被閩侯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罰款200元、記3分案【裁判要旨】No.1-

14 半掛牽引車牽引另一半掛車運輸貨物的,可以被牽引的機動車核定的載質量為判斷是否超載的基准。第10號案例:任某某實施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下的違法行為被義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罰款200元案【裁判要旨】No.1-15 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在相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前未向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異議的,視為其放棄異議權利。第11號案例:李某某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被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巡邏大隊罰款200元案【裁判要旨】No.1-16 低速行駛的機動車駕駛人、乘車人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的,構成交通違法行為,公安機關

交通管理部門可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第12號案例:吳某某因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行駛被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花都大隊罰款200元、記3分案【裁判要旨】No.1-17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適用簡易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要依法履行法定程序,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載明原告的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依據、處罰內容及原告享有的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以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保證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第13號案例: 王某某因駕駛機動車違反禁止標線指示行駛被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罰款100元案【裁判要旨】No.1-18 簽章具有個人屬性,由本人保管並使用,交警在行政處罰過程中使用簽章代表了行政處罰權的行

使,可以證明該處罰是由該交警作出的事實。No.1-19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時,先發送手機信息通知,在處罰現場向當事人展示電子監控設備拍攝的違法情況圖片,可以認為執法交警在此過程中已用較 為生活化的語言向原告詢問了其對於本次違法行為以及處罰的意見,實際上已經履行了告知原告具有陳述、申辯權利的義務。第14號案例:劉某因未按機動車信號燈表示通行被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隊罰款200元案【裁判要旨】No.1-20 一般情況下,只要交通警察不濫用職權,由於親歷違法事實過程,對事實的認定不會發生錯誤,可達到證明標准。No.1-21 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時要規范執法記錄儀的使用,同時堅持

全面、客觀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則。第15號案例:徐某某因駕駛超載貨車被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罰款500元、記6分案【裁判要旨】No.1-22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30%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5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罰款。貨車超載的認定以稱重結果為准,稱重儀須經有關部門檢定合格,符合國家標准。No.1-23 對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處以200元(不含)以上罰款處罰的,應當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處罰決定,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過程中應當表明身份,且由兩名以上交通警察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並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印章。第16號案例:楊某某

因持偽造駕駛證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被獲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罰款3000元案【裁判要旨】No.1-24 交通警察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對違法行為進行全面調查、客觀審查,嚴格遵守法定的處罰程序。No.1-25 罰款繳納程序應當嚴格遵守「罰繳分離」制度,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主體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受處罰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第17號案例:張某某因變更車道被紹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罰款100元案【裁判要旨】No.1-26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4條第2款規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

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對任 意變更車道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交警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該機動車變更車道的違法行為對其他車輛造成影響,避免交警機械執法。 第18號案例:張某某因駕駛拼裝車被西烏珠穆沁旗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西烏珠穆沁旗公安局各罰款1500元案【裁判要旨】No.1-27 對特定對象的行政處罰應當由法定的行政主體作出。針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教育和處罰,並且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No.1-28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

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第19號案例:李某某使用偽造的行駛證被山西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三支隊二大隊行政拘留案【裁判要旨】No.1-29 駕駛員尤其是使用性質為危化品運輸的掛重型罐式半掛牽引車的駕駛員,對特定車輛的安全性能和安全審驗標識負有充分的注意義務和檢查義務,其辯稱不知道是偽造的行駛證的理由,不能免除其應承擔檢查義務的責任。第20號案例:王某某因違反禁止標線指示、雙黃色實線違法左轉被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鐵西區大隊罰款200元案【裁判要旨】No.1-30 一個案件中如果有數個證據證明同一事實的,多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的證明效力優於一個孤立的證據。No.1-31

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交通協管員在執法人員的指示下協助執法人員進行工作、不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第21號案例:王某某因污損車牌被武漢市某區交通大隊罰款200元、記12分案【裁判要旨】No.1-32 對於駕駛人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行為,駕駛人的主觀故意狀態允許采取推定。No.1-33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對機動車駕駛人當場作出罰款200元、記12分的行政處罰並無不當。第22號案例:高某某因兩次超速被瑪納斯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分別罰款100元、記3分和150元、記3分案【裁判要旨】No.1-34 有權部門設定的道路限速不合理,並不導致交警以此限速為據作出

的行政處罰被撤銷。No.1-35 交警處罰超速應當正確適用法律,注意高速路、公路、城市道路的限速規定存在於不同的法律條文當中。No.1-36 交警對交通違法行為作出罰款處罰,實行罰繳分離。除非處以20元以下罰款或者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或者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並提出當場繳納罰款請求的,交警才可以當場收繳罰款。No.1-37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過郵寄、發送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交通違法信息並無不當。第23號案例:朱某某不遵行限制通行方案且未按道路交通標志通行被太倉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罰款100元案【裁判要旨】No.1-38 公安機關交

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 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第24號案例:黃某在駕駛證超過有效期后仍駕駛機動車被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海珠大隊處以1500元罰款案【裁判要旨】No.1-39 駕駛人在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但尚未被注銷期間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不屬於「未依法取得駕駛證」的情況,不能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第1款的規定進行處罰。第二編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案件第25號案例:彭某某因故意污損機動車號牌被長沙市公安局交

通警察支隊高新區大隊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案【裁判要旨】No.2-1 交警部門制作的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格式文書上僅列舉了執法過程中常用的部分法律規范名稱,而在執法過程中可以適用的應當是與交通管理相關且現行有效的全部法 律、法規。因此,交警部門僅在強制措施憑證上列明部分法律規范的,應認定為強制措施存在瑕疵,但不影響法律適用的正確性。第26號案例:惠某某因未隨車攜帶駕駛證、未懸掛號牌被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交警支隊扣車案【裁判要旨】No.2-2 交警在道路上發現違法行為后,要求違法行為人停車檢查未果,沿路追緝違法行為人,在攔截到違法行為人時,其駕駛的車輛已經行駛到非道路范圍內的,交警依然有權對其違法行為進行

查處。No.2-3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關於機動車、非機動車的定義,以及《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 (GA8022008)、《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等國家標准,電動三輪車若不符合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或者電動自行車的認定要 件,則屬於機動車類中的電動輕便正三輪摩托車。駕駛此類機動車的駕駛人應當依法攜帶駕駛證,並依法懸掛機動車號牌。No.2-4 交警當場作出扣留機動車的強制措施決定時,對行政相對人履行告知義務,聽取其陳述、申辯,制作強制措施憑證,需在24小時內補辦行政強制措施的批准手續。第27號案例:劉某因駕駛未登記電瓶車

發生交通事故被慶陽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交警大隊扣留機動車案【裁判要旨】No.2-5 交警對駕駛未經登記的、不符合技術標准且存在安全隱患的電瓶車上道路行駛,發生交通事故的行為人,有權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章關於交通事故處理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No.2-6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的責任是否准確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No.2-7 交警采取扣車的強制措施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第28號案例:郁某某因駕駛電動三輪車未攜帶駕駛證、未懸掛機動車號牌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隊扣留機動車案【裁判要旨】No.2-8 超過國家標准的電動三輪車屬於機動車,交通警察有權依據機動車適用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No.2-9 對機動車的認定首先要以《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為標准,其次要按照《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等國家技術標准中關於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等非機動車屬性的規定進行綜合判定。第29號案例:李某某因駕駛未年檢摩托車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扣留摩托車案【裁判要旨】No.2-10 駕駛未按期年檢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按照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依法予以扣留。對扣留的車輛,當事人提供相應證明 或補辦相關手續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退還,但該機動車已達到報廢標准的,應當予以收繳

,強制報廢,不予退還。第30號案例:林某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隊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案【裁判要旨】No.2-11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No.2-12 當事人在告知書中進行陳述和申辯,但又在酒測單和強制措施憑證上簽字的行為,不應視為當事人對呼氣測試結果有異議。第三編 公安交通管理機動車登記行政案件第31號案例:亢某某車輛被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轉移車輛登記案【裁判要旨】No.3-1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為申請機動車轉移登記的申請人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應當依法核查申請材料和核驗機動車,嚴格依照法定條件

和法定程序進行。No.3-2 當事人主張機動車系被詐騙而流通到二手車交易市場的,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訴訟主張的真實性。第32號案例:程某某車輛被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轉移登記案【裁判要旨】No.3-3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為申請人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應當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進行,嚴格審查申請材料,並核查機動車,對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申請不得辦理轉移登記。No.3-4 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手續,但是受當事人委托為其代為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的人必須依法取得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第33號案例:郭某某訴阜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違法進行機動車行政登記案【裁判要旨】No.3-

5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請機動車登記和業務,應當如實向車輛管理所提交規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機動車所有人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No.3-6 車輛管理所在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時需要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認真進行要件審查,只要材料齊全、有效,就應當為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第34號案例:廣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因其所有的起重車總質量超過國家標准被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撤銷機動車登記案【裁判要旨】No.3-7 准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對於有關技術數據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的不予辦理注冊登記,因總質量超出國家標准不予辦理注冊登記的特型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行

駛車號牌。No.3-8 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第四編 公安交通管理其他行政案件第35號案例:李某某要求確認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羅湖大隊暴力執法行為及行政賠償糾紛案【裁判要旨】No.4-1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行政相對人拒不配合,在反復要求均無效的情況下,交通警察采取強制措施,且執法過程未實施超出執法需要的毆打、虐待等行為的,不屬於暴力執法。No.4-2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因行政相對人激烈反抗等自身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承擔賠償責任。第36

號案例:陳某某因駕駛擅自改裝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被寧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海曙大隊收繳物品案【裁判要旨】No.4-3 法律、行政法規對擅自改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結構這一行為沒有作出具體規定的,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由地方人大制定相關的地方性法規。No.4-4 由於上訴人將其所有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加裝了車篷,改變了車輛的出廠整車結構,根據浙江省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應當將該車篷予以收繳。第37號案例:李某某因舉報交通違法行為不被受理與東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產生行政允諾糾紛案【裁判要旨】No.4-5 行政允諾行為是行政主體為履行自己的行政職責,向

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發出並承諾相對人實施某一特定行為后給予該相對人物質利益或其他利益的單方意思表示行為。No.4-6 上訴人對其舉報的交通違法行為是否符合被上訴人行政允諾的條件承擔舉證責任,因其自身原因導致證據丟失,致使其不能對自己的主張舉證證明的,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第38號案例:吳某某不服從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不履行法定職責及賠償案【裁判要旨】No.4-7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法律性質是一種證據,不是進行損害賠償的當然依據,不構成一個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No.4-8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補正等自行糾錯行為。第39號案例:黃某某因有違法行為未處理被長沙市××交通

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拒發檢驗合格標志案【裁判要旨】No.4-9 機動車所有人對車輛管理所拒發檢驗合格標志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車輛管理所具有行政訴訟被告資格。No.4-10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權要求機動車所有人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之前,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主題詞索引

政府補助與理財教育及消費行為差異之研究-以桃園市L國中為例

為了解決500元以下自行保管的問題,作者何佳珣 這樣論述:

本研究旨探討桃園市L國中接受政府午餐或學雜費補助學生與一般學生的理財教育與消費行為,分析個人背景變項對理財教育及消費行為是否有所影響。本研究經由問卷調查法蒐集資料,以「理財教育」問卷與「消費行為」問卷做為研究調查工具,研究對象以隨機抽樣桃園市L國中學生,共回收有效問卷330份。研究資料以描述性統計、獨立樣本t檢定、單因子變異數分析及皮爾遜績差相關等統計方法進行資料處理分析。根據研究結果獲致以下結論:一、理財教育方面,大部分國中生家庭在金錢教育上較為顯著,家長教育以儲蓄為主,其中零用錢以學生自行保管顯著於交給父母代存金融機構的保管方式。從研究結果顯示政府補助學生獲得家中較多的在金錢教育,但是表

現於外的消費行為並沒有相對的節制與理性。 二、消費行為方面,國中女生消費行為較偏向新奇型居多,領取500~900元零用錢的學生其消費行為較偏向炫耀型。然而,大多數國中生的零用錢落在500元以下居多,顯示父母親不會給太多零用錢,所以不論是政府補助學生或一般生本身能支配的零用錢有限,因為學生們的消費行為仍受父母親主導,以基本家庭生活支出為主要消費項目,故政府補助學生或一般生在消費行為的表現並未有太大差異。三、理財教育量表與消費行為量表與其分量表之間有部分相關。因此建議父母親應該將金錢教育融入生活中,讓子女了解金錢的意義,給予子女運用金錢的時機,教導入子女如何在預算內善用金錢,藉由日常的機會教

育,讓子女學習正向的金錢使用知識。父母親以身作則先培養積極、正向的金錢觀及務實消費的態度,培養子女提升儲蓄效能i及不隨性消費;建議學校及教師規畫多元課程,如設計金錢教育及理財概念與技巧融入課程中,在「親職教育日」辦理家長為主要對象的理財教育活動,來協助父母增進理財能力,期盼能潛移默化到子女身上,營造學生在金錢教育課題上有良好的學習環境,從而建立正向消費態度。 四、從研究結果得到政府補助學生與一般學生所受的家庭理財教育與外顯的消費行為並無太大差異,這也跟研究者在教育現場所觀察到的實際情況不謀而合。因此,對於家庭經濟弱勢資格審查流程與身份認定標準產生質疑,也認為有重新檢視之必要性,對經濟弱勢

家庭的定義與資格的取得是否應更嚴謹與確實,希望政府能確實把關人民辛苦的納稅金,將其用在刀口上,對弱勢家庭除了金錢補貼之外也希望能提供積極改善家庭經濟的行動方案。

別讓黑心裝潢坑你錢:裝修絕不吃虧教戰手冊

為了解決500元以下自行保管的問題,作者漂亮家居編輯部、吳俊達 這樣論述:

沒看過本書,千萬別裝潢!看過本書,讓你裝潢絕對不會後悔!   反詐騙裝潢監督聯盟律師+11位良心認證室內設計師,  依裝潢流程,在不同階段提供必需要要注意的教戰手冊,  提供你最正確的裝潢概念,  教你預防裝潢詐騙、  化解裝修的疑慮及發生糾紛後該如何面對與解決!   小心天花板被調包了!  矽酸鈣板的天花板,被調包成只有一半價格的氧化鎂板,而且還漏水!   陽台外推到底會不會被拆啊!  明明是設計師說陽台可以外推,現在被舉報拆除,這責任是誰該付的?   防水要做到什麼程度家裡才不會淹水!  才下場雨客廳竟然就淹水了,原來是門檻沒做防水,這這這也太扯了吧?   敲錯水管到底是誰要負責啊!  天

啊!明明換的是水管,工班卻把糞管敲了,還要我付錢修復!   光大錢做櫃子到底用不用得到!  是設計師說櫃子多才好收納,光做櫃子花了上百萬,結果有一半以上的櫃子被傢具擋住!   木地板直接鋪在舊磁磚真的沒問題嗎?  說要為我省錢,直接把木地板鋪在磁磚上,結果不但地板翹起來,還一堆怪聲!   一下子就給設計師這麼多錢真的可以安心嗎  才施工到一半,我的室內設計師竟然跑路了!現在鐵工說要來拆我家的鐵門了!   設計師說絕不追加費用,這話可信嗎?  合約簽了300萬的裝修費,最後竟然變成700萬,而且還被設計師告不付錢!   裝潢合約的內容到底要包含哪些要素呢?  設計師給的裝修合約內容寫得好簡單只有

一張紙,這樣對嗎!   裝潢合約怎麼簽,才是真正有保障?  明明是黑心裝潢卻告不了設計師,原因竟然是因為合約不清楚!   設計師工班報價價差這麼大,該選哪一個才不吃虧?  找來的設計師及工班尋價,所報的估價差好多,要怎麼看才知道誰的報價最實在!   怎麼知道裝潢有沒有違法?才不會被拆,多花冤枉錢呢?  裝修到一半,鄰居突然找警察上門說我違法,要我立即停工,這是怎麼回事!   是真的施工品質很差,還是跟設計師品質認定不同呢?  明明是施工品質不佳,設計師硬說是我要求太高,還數落我錢付的太小,這會不會太過份了!   裝潢費用要怎麼付,才真的有保障!  錢都匯進設計師戶頭三個月了,我的家竟然還是廢墟

,設計師如人間蒸發!   保固合約簽了,售後服務就真的沒問題了嗎?         雖然有簽保固合約,但要是對方都不來服務,怎麼辦?怎麼保證保固是有效的!   跟設計師有糾紛了,要怎麼處理才有解?  設計師裝潢有問題卻不肯出面解決,在網路上分享親身裝修經驗,竟然被設計師告!   根據統計,台灣民眾一生換屋的次數平均只有三次,為居家進行裝潢工程的經驗相對更少,因此不管是找室內設計師、工頭統包或自己發包,都有可能因為經驗不足而遇上裝潢糾紛甚至可能是裝潢詐騙。但裝潢費用通動輒十幾萬到幾百萬元不等,不是一筆小數目,因此很多人面對居家裝修時總是很焦慮,深怕錢財損失之外,還會衍生更多頭痛麻煩的問題。如何杜

絕黑心裝潢、預防裝潢詐騙及糾紛的產生、若真的遇上了該如何自保與解決,本書提供全方位的疑難排解。   本書用裝修常見的八個流程來分類:客變或買裝潢屋、找設計師、找工班、抓預算、簽合約、施工與監工、完工驗收、保固,循序漸進介紹每一個流程可以會遇上的各種裝潢糾紛情況,並以Q&A方式,由專業的室內設計師來解答及擅長處理裝潢糾紛的專業律師傳授教戰手則,搭配插圖與精彩照片的輔助,讓你可以針對自己想知道的問題,快速地查詢及獲得解決方案。最後再附加PLUS 打官司準備篇教導如何透過法律解決裝潢糾紛的方法,讓實際已經遇上裝潢糾紛的你能夠不怕上法院,勇敢面對相關法律問題。 本書特色   ◎超過100個以上的杜絕黑

心裝潢Q&A  收綠超過100個居家常見的裝潢糾紛問題,從預防到解決,涵蓋廣泛。依裝修常見的八個流程來分類,可以快速的查閱及獲得詳盡的解答。讓你裝修不吃虧,是居家生活非常實用的工具書。   ◎精闢深入的專家解讀  由1位專門處理裝潢糾紛的法律專家及11位良心室內設計師提出建議與解決辦法,再艱難的裝潢糾紛問題也難不倒。   ◎插畫及實景照片呈現裝潢糾紛的教戰守則  以情境插圖及照片做為輔助,將裝潢糾紛的情況與解答更清楚呈現,讓大量的實用資訊,可以用更輕鬆、更具體的呈現方式,迅速掌握,完全解答,不再無所適從。 作者簡介 吳俊達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法學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2

002年律師高考及格,自2005年5月起執行訴訟律師業務,曾任國鼎法律事務所、聯誠國際法律事務所,現任尚詰法律事務所律師。   自2007年8月起擔任反詐騙裝潢監督聯盟(blog.sina.com.tw/995diy/)之講座律師,從事裝修合約研擬、裝修法律糾紛之分析及經驗分享,推廣「預防裝修糾紛、避免事後打官司」的理念。   聯絡方式:   聯絡電話:02-2708-5881   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個人Blog:tw.myblog.yahoo.com/jiundar_rechtsanwalt/ 漂亮家居編輯部   1.創造平凡

生活的不平凡空間生活美學經驗。  2.生產有朝氣的版面風格。  3.鼓吹家的新價值觀。  4.關心對居家生活懷有健康心情的讀者。  5.追蹤具有可學習特質的新穎空間美學案例。  6.提供讀者看得懂、學得會、買的到、省到錢的方法。  ◆漂亮家居部落格:exhouse.pixnet.net/blog  ◆漂亮家居好生活:www.facebook.com/myhomelife  ◆漂亮家居設計家:www.searchome.net/ 作者序 「預防」永遠勝於「補救」! P004 Step 1 客變或買裝潢屋─預售最忌客變急就章、裝潢屋最怕敗絮其中! P012 Q01.預售屋客變在即,要

如何挑選合適的客變設計師? P014 Q02.找設計師做客變,費用要怎麼算呢? P016 Q03.建商給的客變追加減費用單據,竟然還加了一筆管理費用?! P017 Q04.客變設計圖及時交給建商,卻被要求多付費用,這合理嗎? P018 Q05.客變完工後可否要求設計師一同做驗收? P020 Q06.客變已收設計費,正式裝潢時要再付設計費嗎? P022 Q07.買了建商附帶裝潢的實品屋,可以要求局部更改設計嗎? P023 Q08.購買附帶裝潢的預售屋,驗收不合格時,可以要求重作嗎? P024 Q09.買裝潢品質不好的裝潢屋,入住後可以要求建商更換或重作嗎? P

026 Step 2 找設計師─網路上找便宜設計師,小心遇上裝潢蟑螂! P028 Q 10:怎麼確保找到的設計師,是正派在經營公司呢? P030 Q 11:設計師說只要簽工程約就不收設計費,有這麼好的事嗎? P032 Q 12:每個設計師都說自己好,要從何判斷? P033 Q 13:設計師不但跑路,連公司都沒有登記,要怎麼辦才好? P034 Q 14:有什麼證照,可以證明設計師是真的專業呢? P035 Q 15:「票據信用紀錄」是什麼?有什麼重要性? P036 Q 16:設計費都付了,要求設計師改圖卻要加收費用,這合理嗎? P037 Q 17:衝著A設計師的名氣

才簽約,怎麼變成B設計師,可以解約嗎? P038 Q 18:可以要求設計師提供圖說的電子檔嗎? P038 Q 19:設計費都付了,卻只收到平面圖,設計師說簽工程約才給圖? P039 Q 20:已經簽了設計約,改了二次不滿意,可以解約退費嗎? P040 Q 21:跟設計師要求3D設計圖,要另外付費嗎? P041 Q 22:跟設計師簽設計合約,除了畫設計圖外,還可以要求什麼? P042 Q 23:簽了設計約也付了錢,卻只收到幾張圖,怎麼辦? P043 Q 24:設計師或工班沒有設立公司行號,這樣簽約有保障嗎? P044 Q 25:設計階段最容易發生哪些糾紛?如何防範

? P044 Q 26:我家的設計跟別人家幾乎一樣,可要求重設計或退費嗎? P045 Q 27:畫了兩張平面圖都不滿意,不想合作,卻被要求付費? P046 Q 28:一定要把設計約、工程及監工約,簽給同一位設計師嗎? P047 Step 3 找工班─盲從親友推薦,施工品質風險高! P048 Q29.工頭說雙方口頭裝修內容就好,不用「簽約」?! P050 Q30.有什麼證照,可以證明工班是真的專業呢? P050 Q31.只是找工頭統包或自行發小包,也可以求保固服務嗎? P051 Q32.室內裝修的糾紛層出不窮,要去哪裡尋找真正好的工班呢? P052 Q33.工

班要求先付清款項才開工,該先付款嗎? P053 Q34.如何避免與工班溝通有落差,讓師傅好好施工呢? P054 Q35.工班跟設計師互推責任,到底該相信誰? P055 Step 4 預算與估價─估價時只選最低價,最後付出的可能會更多! P056 Q36.設計師要價不一,到底什麼樣的收費才算合理? P058 Q37.工班或設計師報價比一般定價高,可要求退費嗎? P059 Q38.一下子就給設計師這麼多錢,真的可以安心嗎? P060 Q39.設計師要求丈量時要付費,這合理嗎? P061 Q40.設計師說絕不追加費用,這話可信嗎? P062 Q41.「一式」,為

何設計師提供的報價單有這種單位計算,這指什麼? P063 Q42.裝潢預算要如何抓才能避免被騙呢? P064 Q43.裝潢老屋是不是很花錢,需要準備多少錢才夠呢? P065 Q44.新成屋裝修得要花多少錢才合理呢? P066 Q45.各項裝修工程的市場行情是多少呢? P068 Q46.設計師或工班給的估價,一定要殺價,才不會吃虧嗎? P072 Q47.找設計師佈置跟協助採購傢具,需要再額外付費嗎? P073 Q48.開工前就跟工頭講好價,開工後又追加費用,怎麼回事啊?! P074 Step 5 簽工程合約─簽合約前沒詳細看,結果只能任人宰割! P076 Q

49.設計師是自己的朋友,就可以不用簽合約嗎? P078 Q50.設計師口頭承諾的事項都沒做到,可以要求退錢嗎? P079 Q51.只有簡單的估價單跟合約,我可以告設計師嗎? P080 Q53.裝潢有沒有所謂的定型化契約,可以供參考呢? P081 Q53.簽工程約卻不給估價細目,可以要求設計師解約嗎? P082 Q54.工頭的合約只有施工天數及工程總價,這樣簽約有保障嗎? P083 Q55.施工後才追加的設計及費用,需要再簽書面合約嗎? P084 Q56.為什麼工程約附件的設計圖說,必須要有業者的簽章呢? P085 Q57.裝修工程合約內容,應該包涵什麼,才能保

障權益? P086 Q58.工程總價條款要如何寫,才能避免對方日後反悔不認帳? P088 Q59.工程款該怎麼付,對屋主才真正有保障? P090 Q60.完工後的空間跟設計師提供的範例照片,也差太多了吧! P092 Q61.裝修合約要求要先給付款,錢都付了,有問題該怎麼辦呢? P094 Q62.合約都已約定完工日期,工程還是一再延宕,該怎麼辦才好呢? P095 Q63.工地保管、維護及場地清理責任,該不該在合約註明呢? P096 Q64.施工安全、建材品質等保證條款,要怎麼在合約中註明呢? P097 Q65.合約應該同時註明設計公司及設計師個人名字嗎? P0

98 Q66.報價單中沒有註明的費用像是運費等,可以不要支付嗎? P100 Q67.該不該要求設計師保意外險?又要如何註明在合約呢? P101 Step 6 施工與監工─不是設計師或工班說了算,要不被騙就要做足功課。 P102 Q68.裝修房子一定要申請室內裝修許可審查嗎? P104 Q69.室內裝修有哪些法令,要特別注意? P104 Q70.是設計師說陽台可外推,現在被舉報拆除,這責任該誰負? P106 Q71.和設計師有糾紛,竟被威協檢舉違建,這該如何是好呢? P109 Q72.矽酸鈣板的天花板被調包成氧化鎂板,而且還漏水?! P102 Q73.監工時,發

現施工數量、尺寸與圖說不符,怎麼辦? P110 Q74.明明換的是水管,工班卻把糞管敲了,還要我付錢修復?! P112 Q75.監工時,發現好多明顯的施工瑕疵,該怎麼辦? P114 Q76.已經付了監工費,要如何確保設計師有好好監工? P115 Q77.發現已施工的建材品質有問題,可以要求設計師退貨嗎? P116 Q78.工班頻頻擅自停工以致於進度拖延,該如何是好呢? P118 Q79.要求壁紙要對到花色,工班竟然說要多付錢,這合理嗎? P119 Q80.30年的老屋要翻新,想要一個半月裝修完工,有可能嗎? P120 Q81.新成屋裝修有可能在一個月內完成嗎?

P122 Q82.裝修到一半,警察找上門要求停工,怎麼辦? P123 Q83.懷疑設計師所用的建材是舊的,可以要求換貨嗎? P124 Q84.裝潢到一半,設計師倒閉,工班上門要錢,該怎麼辦? P125 Q85.為了省錢,把木地板直接鋪在舊磁磚,真的沒問題嗎? P126 Q86.付費請設計師監工,卻發現監工不確實,可要求退費嗎? P127 Q87.施工錯誤已失去信任,是否可請第三人修復並要求賠償? P128 Q88.屋主同意變更設計並調整費用,完工後,竟然翻臉不認人? P129 Q89.設計公司或廠商故意違返合約規定,該怎麼辦? P130 Q90.管委會的裝修

保證金,應該是屋主還是工程承包人支付呢? P131 Q91.裝修弄壞了大樓公共設施,應該由誰來賠償? P132 Q92.明明要鄉村風,卻做出四不像的風格,可要求重作嗎? P133 Q93.裝修到一半,才說無法按原設計圖施工,這合理嗎? P134 Q94.施工師傅跟設計師所建議的工法不同,該聽誰的? P135 Q95.說是建材缺料要換,這是不是設計師想追加費用的藉口啊? P136 Q96.施工過程,臨時要工人修改,被要求額外付費,該付嗎? P137 Step 7 完工驗收─驗收學問大,別成為冤大頭! P138 Q97.是真的施工品質很差,還是跟設計師品質認定不同

呢? P140 Q98.施工過程有瑕疵,在未改善前可以停止付款? P141 Q99.明明瑕庛一堆,設計師卻認為已完工,可暫停支付尾款嗎? P142 Q100.驗收時一堆瑕疵,對方卻說要付完尾款才改善,這對嗎? P144 Q101.驗收時才發現,雙方認定的材質有差,合約又沒寫,怎麼辦? P145 Q102..非簽約本人驗收,若不滿意驗收成果,可訴求驗收無效嗎? P146 Q103.設計師說櫃子多好收納,驗收卻發現做一堆用不到的櫃子?! P147 Q104.驗收有瑕疵,還是先搬進入住,被告知,這視同驗收完成? P148 Q105.瑕疵都已修補,屋主仍遲遲不付尾款,該

怎麼辦? P150 Q106.合約中應註明,以「驗收通過」當作工程請款條件嗎? P152 Q107.應該要求設計公司在驗收完成時給「結案報告書」嗎? P152 Q108.驗收完成付款後,可再要求業者前來修補新發現的瑕疵? P153 Q109. 驗收時發現一堆小瑕疵,雖堪用卻不美觀,我可以要求拆除重作嗎? P138 Step 8 保固─設計師搞失蹤,保固形同廢紙! P156 Q110.在保固期間內發現公司竟然倒閉了,難道只能自認倒楣? P156 Q111.保固條款根本華而不實,拿業者沒輒,怎麼會這樣呢? P156 Q112.合約中,只要有提供材料與設備的保固書,

這樣就夠了嗎? P162 Q113.還在保固期,卻等不到設計師派人維修,怎麼辦才好? P163 Q114.保固期請設計師來維修,竟說這次問題不在保固範圍內? P164 PLUS 打官司準備篇─如何透過法律解決裝潢糾紛? P166 Q115.不想工程繼續,請問我該「解除」還是「終止」契約呢? P168 Q116.該如何「終止」裝修施工契約呢?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地方? P170 Q117.與業者聯繫書面發函通知有哪些方式?各有什麼優缺點? P172 Q118.之前合約簽得很簡略,現在發生爭議,我該如何蒐證呢? P173 Q119.合約裡中管轄法院離我家好遠,我一定得

去哪裡提告嗎? P174 Q120.發現對方偷工減料,我想對業者提出刑事詐欺罪可以嗎? P175 Q121.在裝修糾紛裡,會涉及的法律責任裡的民事、刑事還是行政? P177 Q122.請問法律上我可以向設計師「個人」提告求償嗎? P178 Q123.設計師的公司名稱及統編根本不存在,這樣可告他詐欺嗎? P179 Q124.我們要提出民事訴訟,應該考量哪些因素? P180 Q125.設計師發生糾紛,我可以直接找第三人拆改、接手施工嗎? P181 Q126.驗收發現許多瑕疵需修正,在法律上我可暫時不付尾款嗎? P182 Q127.民事訴訟時,屋主、廠商各應負什麼

樣的「舉證責任」? P183 Q128.我發現合約中建材沒寫清楚,如果上了法院會怎麼判定? P184 Q129.我想告設計師施工瑕疵,可能會遭遇到什麼樣的困難呢? P186 Q130.想上法院提告屋主故意欠款,會遭遇到什麼樣的困難? P187 Q131.若決定私下和解,我該如何簽和解書呢? P188 Q132.何謂「民事證據保全程序」?在裝修糾紛上有何功用? P190 Q133.在網路上分享不愉快的裝修經驗,竟然被控告公然誹謗!? P191 Q134.裝修糾紛造成我很大困擾,我可以要求精神上損害嗎? P194 Q135.有人建議我可以對設計師提起「假扣押」,這

有效嗎? P195 Q136.我和裝修公司發生款項爭議,我該提出民事訴訟告他嗎? P196 Q137.我和裝修公司發生爭議,該「主動」提出民事訴訟嗎? P197 附錄一:吳俊達律師建議的設計合約書 P198 附錄二:吳俊達律師建議的室內裝修施工合約書 P203 附錄三:居家裝修需求表 P217 本書諮詢設計師簡介 P221 作者序 「預防」永遠勝於「補救」!   人人都期望有個「理想的家」,自己親手參與打造一個完美、舒適的居家環境。在夢想「家」的圓夢過程中,「設計師」、「工班」儼然成為每位業主(消費者、屋主)期望的「魔術師」。然而,充滿夢想的您,是否瞭解「室內裝潢

」常見哪些糾紛?在踏上這條圓夢之路前,您是否已經正確認識自己應該做好的「功課」?   筆者實際參與反詐騙裝潢監督聯盟舉辦的講座活動已近五年,深刻感受到無數業主遭遇到裝修糾紛時的無助、痛苦,不僅金錢上蒙受巨大損失,夢想「家」更是遙遙無期,走向法院尋求公道的過程更驚訝發現「打官司的真相,和自己想得完全不一樣」。正如一位裝修受害者所指出的,「我們被騙走的、永遠失去的,是對人性的信任!」。   作為一位訴訟律師,對於一般民眾會將「訴訟」理解為「博奕」的想法、印象,筆者確實完全能感同身受。面對上百件事後求助反詐騙裝潢監督聯盟的案例,筆者不斷思考著:到底在裝潢糾紛發生前,業主能積極做些什麼,幫助自己避開可

能陷入的痛苦處境。除了消極規勸受害者認賠、減少損失、不要繼續打不具實益的官司之外,我們可以給「準備裝潢的業主」提供一些更有用、較正確的觀念與資訊嗎?尤其,坊間早可見許多深入討論裝潢過程中「建材」、「工法」、「預算」方面的專業書籍,但涉及「法律」、「合約」層面的專業書籍則似乎較為罕見,縱有部分篇幅提及,也多半略嫌簡要,更少見真正指出問題核心、關鍵者。無形中也造成業主完全不瞭解「建材」、「工法」、「預算」應該與「法律」、「合約」相互整合的重要性,甚至常見業主誤認「合約只要一兩張紙簽簽就可以」、「簽約只是個形式」,各種裝潢糾紛的亂象更是層出不窮,嚴重損及消費者對整個裝潢業界的信賴。   這本書的出版

,就是建立在上述基本的思考出發點上。筆者嘗試從業主(消費者)的角度,從各種裝修糾紛的類型出發加以解析說明,希望喚起大家對「裝修簽約」這件事的正視,希望每位業主閱讀完本書之後,都能「變得更聰明」,瞭解如何保障自己最基本的權益。同時,對於裝潢(裝修)業者而言,筆者也希望這本書的問世,有助於雙方觀點從「互斥對立」進入「互信對話」的階段,唯有業者本身也心繫正確的裝潢法律、合約觀念,甚至願意主動、積極去保障每位業主的權益,才有可能找回、捍衛住業主對整個行業的信任與尊重!   最後,筆者才疏學淺,難免思慮不周,敬請各方不吝給予批評及指教,讓本書內容更夠再精進、完整。另外,這本書的完成,要特別感謝反詐騙裝潢

監督聯盟的Amy、Ivy,以及《漂亮家居》出版社的編輯同仁,因為她們的辛勞付出,筆者才得以野人獻曝。當然,也要感謝各位讀者,因為你們的用心閱讀,讓這本書的每分內容,都有了存在的價值。 吳俊達 律師(name.jpg) Step 4 預算與估價設計師說絕不追加費用,這話可信嗎?李先生的設計師曾向他保證說絕不會追加費用。但開始施工之後,設計師就說「電視牆原本設計想想有點單調,我幫你變化一下好嗎?另外那個主臥房也換個其它壁紙如何?」李先生想想也對,於是點頭了。結果客廳與主臥房「煥然一新」,與原本的設計圖不符,但他也收到「追加請款單」,原先500萬的裝修費,竟變成700萬,李先生覺得很生氣不付款還被

設計師告。A:在上面的對話情境,針對客廳變更設計及施工部份,李先生的想法及意思,應該仍只是停留在「待設計師提出新的變更設計模擬圖及估價單之後,再決定是否同意變更設計及施工」,但從設計師的角度,就很可能「直接解讀」成「屋主已經同意新的變更設計,也概括同意施工」。實際上,也確實不乏業者恣意曲解屋主的意思,先擅自變更、追加施工,事後再向屋主請款,導致糾紛發生。甚至更惡劣的情況是,業者根本不按照屋主原本同意的設計圖說施工,事後被發現時,更用「是屋主口頭指示變更、追加」當藉口,將「與圖不符」、「偷工減料」的各種錯誤施工,反過來推卸責任給屋主。因此,施工約中明定必須屋主「書面簽認」才能變更、追加施工,此一

條款就有其絕對重要性(詳見Q89)。一旦合約中沒有註明,就很可能給了不肖業者隨便抓著屋主一句話,恣意胡亂追加工程款之機會。(文/吳俊達律師)開工前就跟工頭講好價,開工後又追加費用,怎麼回事啊?!曾先生是找工頭統包,在一開始統包工頭有提供一張估價單,曾先生同意之後就開始動工。之後到了安裝衛浴及燈具階段,工頭又拿了目錄讓曾先生挑選各項配備並開出報價單,這不是含在之前的報價單裡嗎?為何還要再另外付費呢?A:發生上述案例情況,有兩種可能原因。一種是工頭刻意報價不實,先以較低報價誘使屋主發包簽約,等工程開始後再透過追加方式,如衛浴設備與燈具來賺取利潤。但很多時候是第二種情況,並非師傅惡意少報隱瞞,而是雙

方對報價單的「認知理解」不同,而產生糾紛。 孫國斌設計師:「國內傳統師傅的報價習慣,通常寫的較為粗略籠統,譬如『油漆工程一式多少錢……』 、『衛浴工程一式多少錢』,這種僅以項目大綱和總價的報價方式,雙方事前若未溝通清楚,資訊不足下,很容易各自解讀。」譬如師傅認為衛浴工程報價,是指打底、水泥粉工、防水施作等,衛浴設備並不含在內,但屋主卻誤以為要包含配品才算完整。建議簽約前不要怕麻煩,詳細溝通並將細項以文字列在報價單中,對雙方都有保障。逐項報價,不打迷糊帳 一份詳盡的估價單,軟體跟硬體(如工跟料)應分開列表。IS國際設計陳嘉鴻設計師:「建材部分,逐項註明每種材質名稱,包括規格單位、數量、價格,甚至

可更進一步標註品牌等級、型號與產地。另外,施工手法也與報價息息相關。」工序、工法的複雜度與難度,會影響工程品質呈現與整體裝修費用,舉例而言,油漆施工時只刷一遍,與底漆刷一遍、面漆刷兩遍,施作方式不同,最後成本就有高低差異。拿到報價單時,千萬不要只看哪家報價最低就決定發包。演拓空間室內設計張德良設計師即指出「記得看清楚報價,確認明細內容夠詳盡透明。另外,若未來施工中,產生任何工程的追加費用,一定要經過雙方書面同意,以免日後付款時產生爭議。」杜絕黑心教戰手則•估價單逐項看清楚:有時糾紛的產生是屋主自己沒把估價單看清楚,草草看過就同意施工,就容易產生認知差異。Step5 簽工程合約─簽合約前沒詳細看

,結果只能任人宰割!施工後才追加的設計及費用,需要再簽書面合約嗎?雖然之前都有跟設計師仔細溝通好裝修的內容,但婆婆突然決定同住,很多設計都得要調整變更,設計師說這是追加設計而且要加費用,這些變更跟追加需要再簽什麼才能保障雙方呢?A:面對這個問題,屋主應該思考幾個層次:第一,為何會在施工後,業者才建議變更、追加設計及工項?第二,施工後的變更、追加,可能存在什麼徵兆?第三、屋主如何透過合約去杜絕施工後被業者要求給付追加工程款?基本上,在室內裝修情況,開工後業者才建議變更、追加設計及工項,多半是出於業者增加工程款利潤的動機,並非出於業者無法事先預料之因素。因此,業者恣意追加、變更工程項目,進而事後向

屋主追加要求工程款,儼然已成為不肖裝修業者都會玩弄的手法,「不用這方法多撈點油水,還真會對不起自己」,成了每件裝修糾紛都會出現的情況。在裝修糾紛的案例中,當屋主主張「施工品質不佳、偷工減料」,向業者索賠時,業者也幾乎都會主張「屋主還有一堆追加工程已完成,但仍未付款」,並提出未有屋主簽字的「變更/追加估價單」,要向屋主再要錢。 其實這類的糾紛是可以事先防堵的,只要注意以下常見徵兆:設計圖說內容不清,未釐清前已先開工;簽約時之估價或報價顯然過低;設計圖說與估價單項目不符;開工後,業者藉口原指定建材(價低者)缺貨;施工中,業者經常以為能預防、避免,屋主應注意以下事項: 1.施工約簽訂前,設計圖說、估

價單均須仔細審查,再三確認兩者的一致性、對應無誤; 2.將同一份圖說、工項、建材指定等三項內容,提供多方業者進行估價,或藉助專業估價書籍之內容,以排除不合理報價; 3.掌握業者配合建材廠商之聯繫方式(設計師一般應有二家以上配合廠商),以確認缺貨情況,如確有缺貨,屋主自己亦可出面向其他廠商訂貨; 4.合約中載明變更、追加須先報價,且經屋主「書面簽認」後方可施工;5.落實初驗、不定時前往工地查驗,發現有恣意變更、追加施作之情況,立即書面通知業者制止; 6.施工過程發現上述異常徵兆,立即開始對話錄音,以杜絕爭議、確保自身權益(相關問題請見Q89及Q118)。(文/吳俊達律師)口頭或電話聯繫,建議屋主

要追加、變更。

退輔會榮譽國民之家組織變革之研究

為了解決500元以下自行保管的問題,作者游光燦 這樣論述:

論文提要論文題目:退輔會榮譽國民之家組織變格之研究 論文頁數:106頁校所組別:銘傳大學公共事務學系(所)畢業時間及提要別: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碩士學位論文提要研究生:游光燦 指導教授:席代麟博士論文提要內容:目前台灣政府改造與社會福利政策擬定所面臨最急迫的問題,當屬人口急遽老化以及國家財政困窘的難題,在筆者觀察台灣逐步成為完善社會福利國家的同時,考量政府財政有限,如何將資源效益極大化,即成為政府、民意機關以及學術界不可忽視的議題。尤其退輔會高齡榮民也屬於台灣整體高齡人口的一部份,如何將其與其他身份的高齡人口做整體性社會福利與社會安全網的政策

思考,成為筆者關注的焦點。總言之,本文的研究重點有二︰一、基於台灣社會快速的變遷,個人壽命的延長、生活水準的提高、生命型態的改變、以及高齡社會的趨勢與潮流,在在影響退輔會榮家制度的延續,目前考量榮家制度所具有的社會福利功能,其制度設計的良善與否,應與社會正義意涵之融入一定的關聯,實有必要從更宏觀、整體的觀點,針對榮家制度進行深入批判性與歷史性探討,而為榮家制度的存廢興革進行反思及注入新生命力。二、尤其,台灣財政負擔日益加劇,政府正積極推動政府再造,如何藉由探討當代政府再造、組織變革、組織精簡、民營化與公共服務委外等理論要旨(詳如第二章有關理論建構),了解退輔會榮家安養制度改造的意義、內涵及可能

變革方向,甚至探究退輔會其功能與定位之重新檢視,實有必要進行更深層的學術討論。綜上發現,不論是去任務化或者是委外都存在必須克服的困難點,但筆者相信只要有完善的配套措施,這些問題的負面衝擊都可以降到最低,因此是可行的變革途徑,至於去任務化和委外孰優孰劣,可依據不同的環境需要略做調整,當然,在推動組織改造過程中,為減少推動阻力等實際需要,也可分階段執行四化調整作業﹙如先「委外化」再進行「去任務化」﹚,亦即去任務化、地方化、行政法人化與委外化彼此間具有可替代性,並非單一、互斥的選擇方式。 如此一來也能將榮家制度的變革順利變軌。筆者最後強調榮家制度的變革有其必要性與迫切性,關鍵係在於是否有足夠的相關配

套措施,主政者的信心與決心是否全力支持,如果使然,台灣榮家制度應當可做為未來國家整體安養護體系中最溫馨、合諧的頤養照護環境。關鍵字:委外化、去任務化、地方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