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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 政治法律學系碩士班 陳正根所指導 許辰田的 從居住權、生存權與財產權探討土地徵收 (2021),提出高雄市鳳山區中山東路86-2號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土地徵收、公共利益、比例原則、適足居住權、最低生存權、財產權、完全補償。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巿政暨環境規劃學系 徐國城所指導 沈世翊的 購置捷運場站周邊住宅之價格決策行為探討 (2013),提出因為有 條件評估法、願付金額、大眾捷運場站、住宅價格的重點而找出了 高雄市鳳山區中山東路86-2號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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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來去拜拜:101座台灣香火鼎盛的廟宇

為了解決高雄市鳳山區中山東路86-2號的問題,作者禿鷹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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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居住權、生存權與財產權探討土地徵收

為了解決高雄市鳳山區中山東路86-2號的問題,作者許辰田 這樣論述:

土地徵收乃國家基於公共利益或公用徵收,藉由公權力之行使,強制取得人民財產權,並給予補償之行政行為。長期以來,行政機關多以公共利益為理由,大肆徵收人民私有土地,但是否符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卻缺乏審慎考慮。於徵收過程中,人民參與機制不足,土地價值遭嚴重低估,且事後之補償也僅限土地本身,對徵收行為所衍生之其他問題,如人民之居住權、生存權及人性尊嚴等,均未予以考量。 2009年立法院三讀通過《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自此兩公約正式成為我國國內法律,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旋即受到兩公約規範所拘束。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四號及第七號一般性意見中明白指出,國家應保障人民之享有適足居住權及不被

強制驅離之權利。且基於對人民生存權之維護及人性尊嚴之尊重,國家有義務提供符合人民最低水準生活之經濟協助。 本文從對居住權、生存權與財產權保障出發,探討適足居住權與最低生存權於我國憲法之基礎及司法體系中之地位,導引出當國家徵收人民土地,可能侵害人民之適足居住權、最低生存權與財產權時,應遵守之嚴格法定程序,並保障人民擁有完整參與的權利。對於土地被徵收而受特別犧牲之人民而言,其損失應盡量予以填補,尤其對經濟弱勢者,其補償應涵蓋對生存權及居住權之補償,即應以完全補償為宜。

購置捷運場站周邊住宅之價格決策行為探討

為了解決高雄市鳳山區中山東路86-2號的問題,作者沈世翊 這樣論述:

都會區之房價議題長久以來皆為學術界與一般社會大眾所關注之議題,其中捷運場站此項大眾運輸設施已成為影響房價的重要因素,然而捷運場站儘管可提高交通可及性,替周邊帶來商機;卻也同樣存在著因大量人流產生的生活環境品質下降、出入份子複雜造成安全考量及捷運本身帶來的噪音與震動等降低居住生活品質之因素。因此,引發本研究探討捷運場站周邊之房地價格與實際使用者及居住者願意支付價格之間的落差;及高架以及地下等不同型式之捷運場站,對於周邊生活品質之影響亦有所不同,實際使用者在於願意支付價格的考量是否會有因此受到影響,為住宅相關主管機關制定住宅政策與制度調整的參考。本研究透過文獻回顧彙整指標內容,並經由條件評估法

(CVM)中的願意支付價格(WTP)問卷調查,探詢實際使用者及居住者在不同類型捷運場站周邊,購置鄰近大眾捷運場站之住宅之願付金額,本研究經過分析後得到以下結果:1、不論是高架或地下型式之捷運場站,其周邊地區的實際房價皆遠高於居民願付價格,可見兩者間確實存在極大的落差,當前捷運場站周邊房價無法反映居民實際享受此設施迎毗性的價格增額。2、本研究亦得知,不同類型的捷運場站受訪者會因,捷運此項交通工具提高交通的便利性、捷運場站周邊住商混合模式提高生活便利性、對捷運場站提供開放休閒活動空間提高生活品質、對捷運場站人潮及車流所產生噪音影響周邊環境安寧、捷運列車進出所產生的噪音與震動影響環境安寧、高架型式的

捷運場及地下型式捷運場站的變電設施和排風口的設置,破壞周邊住宅景觀等生活品質因素,及受訪者對捷運工具的使用受訪者對捷運工具的使用、受訪者的居住地與捷運站之距離、受訪者每月的個人所得等社經背景之差異,使地下型式捷運場站周邊住宅之願付金額高於高架型式捷運場站周邊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