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聲請狀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陳報遺產清冊聲請狀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游敏傑寫的 圖解實用民事法律(2版) 和賴芳玉的 賴芳玉愛情律師事務所:幫你找到幸福的55個婚姻法律常識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家事聲請狀(陳報遺產清冊) - 法律百科也說明:誰會需要這個文件呢? 親人死亡後,成為繼承人的人,可從知道自己成為繼承人的3個月內,使用「家事聲請狀(陳報遺產清冊)」這個文件,向法院陳報,說明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書泉 和知識流所出版 。

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郭振恭所指導 詹孟婷的 論限定責任之繼承 (2012),提出陳報遺產清冊聲請狀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清算程序、遺產清冊、拋棄繼承、法定單純承認、限定責任繼承。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呂麗慧所指導 莊雯琇的 我國「概栝繼承有限責任」繼承原則之研究 (2010),提出因為有 概括繼承、限定繼承、拋棄繼承、遺產清冊、繼承人的重點而找出了 陳報遺產清冊聲請狀的解答。

最後網站陳報遺產清冊則補充:書狀名稱: 家事聲請狀--陳報遺產清冊: 相關條文: 民法第1156條民法第1157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家事事件法第129條: 使用說明: 繼承人依照民法第1156條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陳報遺產清冊聲請狀,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圖解實用民事法律(2版)

為了解決陳報遺產清冊聲請狀的問題,作者游敏傑 這樣論述:

  以民事法律為中心,將生活中所有會遇到的法律問題,分門別類地用佐以圖解來解說。不論是作為學習,或者是解決在職場上、家庭中遇到的困難,本書的內容都能立刻給予幫助。   ●用淺顯易懂的敘述方式來說明,讓讀者能夠輕易了解內容。   ●能夠理解在民事法律中常出錯的陷阱,進而避開不做白工。   ●全書皆用容易理解的圖解及將相關的參照條文以關鍵字附上,更容易了解法條的使用。   ●每單元附有作者撰寫的Tips,提供專業的技巧及重要的法律概念。   本書從契約簽訂、存證信函的撰寫、車禍糾紛的處理程序、本票與支票的權益保障、租賃糾紛、夫妻財產制、離婚的權益保障、遺囑的預立以及繼承的處

理技巧等,都有實際SOP可以參照。不管是得自行處理法律問題的讀者,抑或是還不知道怎樣上法庭的新手律師,本書絕對可立即產生幫助,值得立刻入手的好書。  

論限定責任之繼承

為了解決陳報遺產清冊聲請狀的問題,作者詹孟婷 這樣論述:

民法繼承編中遺產之繼承章分於民國97年及民國98年修正,而民國98年之修正與舊法時期最大之差異,係繼承本則由單純承認之繼承更迭為限定責任之繼承,即因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之修正,使我國繼承制度由保障部分繼承人擴大至全體繼承人。 新法施行後,繼承人就遺產不足清償繼承債務之部分,原則上不須承擔以自己之固有財產清償繼承債務之風險,然立法者為衡平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債權人之權益,增訂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受有之生前贈與視為所得遺產之規定。其次,修正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之方式為非法定義務,即開具遺產清冊不再具強制性。再者,為配合前述遺產清冊部分之修法,增訂繼承人自行為遺產清算程序之規定及其違反自

行清算程序規定之法律效果。 基此,本文以民國98年之修法內容,檢視作為繼承本則之限定責任繼承於適用上之疑義及其衍生之問題,提出立法論之意見。

賴芳玉愛情律師事務所:幫你找到幸福的55個婚姻法律常識

為了解決陳報遺產清冊聲請狀的問題,作者賴芳玉 這樣論述:

  本書由執業22年家事法權威律師賴芳玉,挑選對一般民眾在愛情和家事案件具代表性個案,提供法律爭議點及小叮嚀,因為每則個案情況不同,面對困境也不盡相同,作者利用淺顯易懂說法和精采故事完成這本家事案件實用書,提醒讀者一生中必須關注的兩性法律問題。   .提款卡與鑽石心:可以索回訂情禮物嗎?   .每週N次性行為:婚前協議有效嗎?      .小三胸大  坦白從寬:蒐集外遇證據,可以竊聽嗎?     .洞房夜喊錯初戀情人:我可禁止老公與前女友聯絡嗎?   .小心在KTV被撿屍 :喝醉被撿屍算合意性交?   .親熱私密照:男女朋友就可私藏對方私密照?   .七十歲男人也需要性:

沒有性關係,可當作離婚理由?   .提款機老公:妻子不斷索錢,可離婚嗎?     .水費太高請說明:什麼是精神暴力?   .「寵物」算動產 :毛小孩扶養權如何處理?   .家中羔羊的命運 : 如何處理家中失智老人財務 本書重點   台灣最權威的家事律師   第一本結合她22年執業律師經驗的愛情、婚姻與法律最佳參考實用書   兼具兩性專家的賴芳玉律師引領妳脫困走向成功 名人推薦   今周刊主題書摘 推薦   趙少康、陳鳳馨、蔡詩萍、鄭弘儀、于美人  強力推薦

我國「概栝繼承有限責任」繼承原則之研究

為了解決陳報遺產清冊聲請狀的問題,作者莊雯琇 這樣論述:

我國民法繼承編於2009年之修正,係在民意的驅使之下,立法院匆忙通過此次民法繼承制度之重大變革,以繼承人之保護為關注之對象,將原本以「概括繼承」為繼承之原則,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為例外之繼承制度;修正為以「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之繼承制度,希冀藉此導正過去「父債子還」之傳統,落實現代社會重視個人保障繼承人生存權與財產權之精神。 本研究係以修正後之繼承制度是否能對債務繼承人更有保護為探討之中心,從國內外相關文獻資料之蒐集與分析,瞭解不同繼承制度之立法目的、法理依據、法定要件程序及實務上施行之優缺點,分析本次修正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之繼承制度在法制價值理念、法理基礎上及邏輯推

論上有無正當性。然查,前揭修法之用意雖佳,但在本次修法之建構上,或因立法之疏漏、條文增、修之不當,或是因實務運作上相關配套措施未能連結,反而導致我國繼承制度於本次修正後存在比修正前更多問題有待解決。就此,本文提出鄰近國家日本保護繼承人之解決方法,並加以分析本次民法繼承編之修正相關問題之所在,探討於修法後是否真正能對債務繼承人更有保障,並試圖提出相關建議,以改善目前我國繼承制度現階段因修法不當,所造成無法達到保護繼承人、債權人及保障交易安全三贏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