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工時年終獎金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部分工時年終獎金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寫的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 和程金龍,蘇鵬翰的 勞工機靈點,雇主睜大眼!:搞定勞資關係的速成心法(2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安心就業計畫(112043)也說明:(三)屬按月計酬全時勞工或與雇主約定正常工作日數及時間之部分工時勞工。」第5 ...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書泉 和五南所出版 。

朝陽科技大學 幼兒保育系 蘇秀枝所指導 舒紀恂的 由六件司法判決探討教保員在安親班職場可能遭遇之勞資爭議 (2021),提出部分工時年終獎金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安親班、課後照顧人員、勞資爭議。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勞工關係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馬財專 博士所指導 李思嫺的 恩惠外衣下的剝削:論勞務對價性、經常性給與及恩惠性給與之工資爭議 (2020),提出因為有 工資定義、勞務對價性、經常性給與、恩惠性給與、勞基法第2條第3款的重點而找出了 部分工時年終獎金的解答。

最後網站工資爭議 - 勞資爭議處理專業律師則補充:... 部分時,勞工對於延長工時或是例假日工作可否再請求加給之問題,受到關注。另外,員工自主延長工班時 ... 年終獎金,恐怕也會有所難處。 工資墊償. 雇主倒閉了,勞工該如何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部分工時年終獎金,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

為了解決部分工時年終獎金的問題,作者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 這樣論述:

  以前加班是領加班費,修法後只能選補休?   延長工時的加班費,例假、休息日跟平日的算法都一樣?   謬論一   休息日加班現採「核實計算」,休息日只來工作一小時後請病假,只給一小時休息日延長工資即可?   A:錯,後續未工作的約定時數,則須依該假別及時數給薪!   謬論二 公司不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嗎?   A:錯,公司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只是資遣的原因及理由,不可以是因為該女性員工懷孕而資遣。   謬論三   勞工已於工會、漁會加保或已加保農保,就不用再加保勞保?         A:錯,只要是受僱勞工,縱使短暫工作,還是為其加保勞保。   謬論四  

論件計酬工,不適用一例一休制度?                        A:錯,論件計酬工一樣適用。   謬論五    勞資會議有開就好?         A:錯,勞資會議開會仍需遵守「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所定事項。   如果您有以上問題的疑惑,本書會成為您最好的諮詢對象。不論是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還是在職災問題上勞工的權益及雇主的義務,都有詳細的計算與說明。熟讀本書,您也可以變成勞資專家。

部分工時年終獎金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http://www.youtube.com/user/PNNPTS )
PNN Justin.tv頻道 ( http://zh-tw.justin.tv/pnnpts )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新修訂的勞動三法在勞動節正式上路,其中在團體協約法的部分新增訂了勞資雙方有誠信協商的義務,如果拒絕協商最高可罰30萬元。勞委會的目的就是希望雇主不要拒絕協商,因為目前在台灣已經簽訂團體協約的只有43件,只佔全體勞工2%還不到,跟其他先進國家完全不能比較。

一樣被核定為勞基法84條之一責任制,但是華航的空勤組員就是比其他國內航空公司的員工更多了一份保障,因為華航工會跟公司在2002年就簽訂了團體協約。

這份團體協約內容包括工時上限、獎金發放等等都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這兩年兩岸直航,航空業大發利市,年終獎金怎麼發,就照著團體協約走,甚至前幾年金融海嘯,航空業大受影響,團體協約也發揮保障員工的作用。

不過根據官方的統計,國內八百萬勞工當中,有團體協約保障的不到2%,跟歐美先進國家高達80%比起來少得可憐,而截至2010年全國也只有43件團體協約,其中以銀行業簽的比例最高,全是拜金融合併之賜,讓勞工有了危機意識。

其實有很多工會都想跟雇主簽團體協約但被拒絕,不過新修訂上路的團體協約法新規定,勞資雙方有誠信協商的義務,拒絕團體協商一方,經勞委會裁決後又不限期改善,可處6-30萬元罰款,還可連續罰,勞委會期待罰則能達到強制協商效果,不要讓勞資雙方連坐上談判桌的機會都沒有。"

由六件司法判決探討教保員在安親班職場可能遭遇之勞資爭議

為了解決部分工時年終獎金的問題,作者舒紀恂 這樣論述:

有鑑於安親班勞動契約之相關問題層出不窮,為釐清雙方之權利與義務,因此透過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之判決書,篩選出六個與安親班老師相關之勞資爭議判決進行分析,藉以幫助有興趣想投入此工作的安親班經營者及教保員,對相關規範有進一步瞭解,以改善安親班職場勞資關係。研究目的有:一、 透過司法判決書,描述有發生勞資爭議之安親班職場情況。二、 透過司法判決書了解安親班勞資爭議之類型。三、 分析安親班勞資爭議之裁判結果、原因與建議。研究結果有:一、 本研究發現有發生勞資爭議之安親班職場情況中,多數業者是以文理短期補習班立案;老師的職務以指導學生作業,輔導加強課業及協助家長照顧學生為主;六個個案中,三

個有簽任職合約書;安親班老師的工作年資介於一個月至十年不等;每個安親班工作時間都稍有差別;老師工作內容包括到校接回學生、指導檢查功課、準備點心、環境整理等;安親班老師薪資介於兩萬三到兩萬九間;招收兒童年齡以6至12歲為主。二、 本研究安親班勞資爭議之類型大致多為薪資、退休金、資遣費、加班費、片面終止僱傭契約、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給付違約金、特休假、失業給付、獎金等案件。三、 裁判結果、原因與建議1. 請求給付薪資:雇主應依規定主動清償薪資,老師勝訴。2. 請求給付資遣費:雇主擅自改變工作型態,逼迫老師離職,必須依法給付資遣費,老師勝訴。3. 請求給付加班費:老師加班應提出申請經過審核

許可始得申請加班,未經同意自行加班並無法申請加班費,老師敗訴。4. 確認僱傭關係:機構謊稱業務縮編、老師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雇主不合法終止勞動契約,僱傭關係仍存在,雇主敗訴,須給付老師薪資。5. 給付違約金:雇主並未因老師提前離職而有具體損失,補習班並無人才培訓損失,無法申請離職違約金,雇主敗訴。6. 請求損害賠償:特休假為法定必須給與,雇主未依法給老師休假,判決結果雇主敗訴。 本研究建議勞資雙方均應依勞基法行事,以避免勞資糾紛。雇主不應積欠工資、高薪低報勞工退休金、任意更改工作性質逼迫員工離職,任意請求違約金,解雇員工須依法給付資遣費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員工加班須經雇主同意,不應任

意曠職,離職也應依法事先告知雇主。關鍵詞:安親班、課後照顧人員、勞資爭議

勞工機靈點,雇主睜大眼!:搞定勞資關係的速成心法(2版)

為了解決部分工時年終獎金的問題,作者程金龍,蘇鵬翰 這樣論述:

  「嗡嗡嗡~嗡嗡嗡~大家一起勤做工!」相信所有辛苦的勞工和雇主都是勤勞的小蜜蜂,每日辛勤的上工,期待醞釀出甜美的未來。不只為了自己,也為了這個社會和每個珍愛的人,釀造出更好的生活。   依據最新時事與法規修訂!外送員、派遣勞工、工時制度、請假怎麼請……,新版特色讓您一次懂:   1. 雇主?勞工?傻傻分不清楚;如何判斷「僱傭關係」?美食外送員也是勞工嗎?   2. 派遣工如何自我保障?企業使用派遣人員又該注意哪些事項呢?   3. 老闆還能和員工約定試用期嗎?約定與不約定又有何影響?   4. 圖解法定、二週、四週、八週等各種工時制度   5. 責任制是老闆說了算嗎?

  6. 工資、非工資,傻傻分不清楚?如何判斷與運用呢?   7. 面對職災勞工,老闆有哪些責任呢?   8. 團體保險規劃實務要領大揭示露   9. 只要表現不好,公司就可以開除我嗎?   10. 勞基法好多假啊~怎麼請,才合法?   11. 特別休假,如何計算天數?週年制與曆年制,你都搞懂了嗎?休不完怎麼辦,能換錢嗎?   12. 老闆請小心!《勞動事件法》已於109年上路囉!精闢解析讓你一次搞懂   雇主可運用本書,建立合宜且適法之勞工管理機制;各行業的職場工作者也可以藉由本書了解如何保障自我勞動權益;在學學生,也可以將本書做為進入職場的第一本工具書。 本書特色   *依照最新法規

書寫,用讀得懂的白話解析令人想睡的艱澀法條。   *搭配圖表釐清複雜概念,有效為您省下無謂的摸索時間。   *附有實用度破表的功能性範例表格,是您實務上的最佳利器。

恩惠外衣下的剝削:論勞務對價性、經常性給與及恩惠性給與之工資爭議

為了解決部分工時年終獎金的問題,作者李思嫺 這樣論述:

工資制度一直被視為國家重要的勞工政策,是以保障勞工基本生活為宗旨;另一方面,工資也是勞動成本,攸關雇主之盈餘。然工資認定影響株連甚廣,我國舉凡退休金、加班費、請假、資遣費、職業災害補償…,都是以屬於勞動基準法中之「經常性給與」做為平均工資的計算基準。而另一方面,「恩惠性給與」的增加,則將降低上述隱形工資給付,勞工的權益也連帶被剝削。勞基法將工資定義爲:「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然而過去我國學說、司法與行政上對於勞基法工資定義要件「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及「經常性給與」一直保有不同

之觀念。經研究後發現,勞動基準法中之「經常性給與」要件,乃造成工資爭論之主因。最後期許本文於勞務對價性、經常性給與及恩惠性給與之工資爭議下之結論及建議能改善勞動法制規範,以增進我國勞雇工資法制完備性,並解決長期之工資爭議問題,促使勞方、雇主、政方共創三贏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