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見證人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遺囑見證人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永然,黃振國,黃斐旻,李廷鈞寫的 繼承權益法律指標(四版) 和一芳的 上榜模板 身分法(3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如何辦理遺囑認證 - 巨詮稅務記帳士事務所也說明:1. 遺囑人、代筆人及另外二位見證人全體均須親自攜帶身分證、印章到場簽名。 · 2. 遺囑要準備一式二份以上,因為法院要留存一份。 · 3. 請帶遺產權利之證明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學稔出版社所出版 。

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郭書琴所指導 吳秉純的 死者的話語權?—以立遺囑人為中心的遺囑法制研究 (2021),提出遺囑見證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民法繼承篇、法定繼承制、遺囑自由原則、遺囑真實性、殯葬自主權、死亡計畫、家庭協議。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吳威志所指導 王文麗的 我國遺囑爭議問題之研究─ 兼論遺囑信託的實務見解 (2018),提出因為有 繼承、遺囑、遺囑自由、遺囑信託、信託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遺囑見證人的解答。

最後網站見證人身份有異,代筆遺囑無效! - 永然文化則補充:見證人 身份有異,代筆遺囑無效! □永然文化編輯部演藝界大姐大邱瓈寬小姐最近又上新聞了,特別的是,這次不是在演藝版,而是在社會版出現。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遺囑見證人,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繼承權益法律指標(四版)

為了解決遺囑見證人的問題,作者李永然,黃振國,黃斐旻,李廷鈞 這樣論述:

  遺產,是先人留給在世者的最後一份禮物,但要如何安排,才能合乎法律規定,而又不致成為遺族為錢反目的導火線?是每個有資產者或繼承人不可避談的事。   本書從繼承的意義、誰有繼承權、何謂應繼分、特留分、遺贈的效力、可否抛棄繼承、如何預立遺囑、誰可擔任遺囑見證人、誰來執行遺囑,到如何計算遺產價值、分割遺產、如何申報遺產稅、辦理繼承登記……等一系列繼承權益問題,加上近幾年常見的財產規劃方式,包括:家族傳承、借名登記、信託、家族辦公室等皆有深入淺出的解析,是您未雨綢繆的最佳智庫。

死者的話語權?—以立遺囑人為中心的遺囑法制研究

為了解決遺囑見證人的問題,作者吳秉純 這樣論述:

遺囑,是死者展現其死後話語權的重要方式。立遺囑人在生前留下遺囑,待其死後發生法律效力。遺囑,成為立遺囑人對自己所有事務主張話語權的重要手段。因此本論文認為遺囑的討論,不應該僅針對遺囑中繼承分配功能進行研究。我國立遺囑人常將遺囑用於規劃身後事,本文將遺囑的討論擴大到遺囑中殯葬與祭祀的規劃。人死後必定會留下遺體與遺產,需要進行財產轉移與遺體安置。遺體處置的部分,涉及殯葬儀式的舉辦、遺體保存地點以及相關費用之必要支出等。若未能於生前進行良好的規劃,當家屬間對於如何處置死者身後事並無共識時,必會成為家屬間爭吵的開端。本文認為立遺囑人若在生前進行妥適規劃,可以讓遺囑成為指引家屬間形成共識的力量,作為杜

絕家庭紛爭及凝聚家庭羈絆的手段。人們希望獲得一份體面、莊重且符合心意的臨終儀式。這些殯葬與祭祀費用涉及,是否從應繼遺產中支出?以及如何支出?是否由繼承人代墊?等討論。遺囑如同死者之口,在立遺囑人死後為其發聲。使立遺囑人得在死後,對其遺產與遺體的處置有一定的話語權。如何使立遺囑人在死後仍能掌控其所有事務,並能得償所願為本論文的研究目標。本論文分為六個章節,第一章講述本文研究動機及方式。第二章介紹我國遺囑法制沿革與規範。第三章中,以實際案例點出遺囑中,繼承分配功能、殯葬與祭祀規劃之爭議並回顧相關文獻,說明我國遺囑法制之爭議與極限。於第四章簡要介紹美國遺囑法制。於第五章中提出預先進行死亡規劃的重要性

,並對我國遺囑法制提出修正建議。第六章,總結前五章之研究,回顧我國遺囑法制之不足,並建構出本文期待的解決圖。

上榜模板 身分法(3版)

為了解決遺囑見證人的問題,作者一芳 這樣論述:

  本書定位為一本體系解題書,而本書的編排,係以民法體系為骨幹,並以國考熱門考點為主要內文,更重要的,也是本書與其他書籍不同之處在於「答題模板」。答題模板是將民法中重要的爭點,化繁為簡,精準點出並以簡練之方式呈現,讓各位能直接運用在答題上。就此,本書收錄近年之考古題作為示範,希望藉由這個答題模板,讓各位考生可以念得進去,寫得出來。     適用類科   地政士、民間公證人,高普考及各類(身心、地方、關務、司法、警察、原民、鐵路、移民)三四等特考之:戶政、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地政、關稅法務、家事調查官、公證人、執行官、司事官、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警察法制、運輸營業、移

民行政

我國遺囑爭議問題之研究─ 兼論遺囑信託的實務見解

為了解決遺囑見證人的問題,作者王文麗 這樣論述:

人生前之財產,得自由處分、利用,惟一旦死亡,其財產即歸屬於繼承人,遺產之處分,是否能如生前自由意志之延續?遺產之處分,無疑是最特別也是最重要的情況。繼承制度有兩個目的,一是「一定親屬身分人之間死後生活的維護」。二是「被繼承人死後意志的延伸」。而遺囑是被繼承人在生前所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即是被繼承人死後意志的延伸。現行繼承法中之遺屬規定即存有許多爭議問題,未獲得解決;民國85年《信託法》實行後,於第2條增加了遺囑信託之嶄新立遺囑方式,在舊有遺屬爭議問題,未獲得解決下,另增加遺囑信託的諸項新生的爭議問題,頗值研究。遺囑制度在私有財產制度之下,個人對於私有財產,在生前既有自由處

分權,則理應承認其於生前以遺囑處分其財產,而於死後發生效力。遺囑人為使其最後意思,於其死後發生法律上效力,而依法定方式所為之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遺囑之內容,是否僅限於法律所明定之事項?抑或一切法律行為,只要不違反強行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均得以遺囑為之?然遺囑在現行法制上便顯得十分特殊,惟於實務運作上亦頗滋疑義。本文研究方法及流程,先以歷史研究法之觀點,考察民法上遺囑之立法過程及立法者真意,及民國85年所施行《信託法》中之遺囑信託立法之起因與理由,藉以鑑往知來。同時,以歸納法,歸納、整理並分析在研究期間所蒐集之具體實務案例,配合實證法,驗證、評量遺囑在實際上所遭遇之問題與其對被繼承人與繼承

人之影響,資為深入探討、論述,提出檢討及修法建議,俾對遺囑制度爭議問題之解決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