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見證人責任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遺囑見證人責任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一芳寫的 上榜模板 身分法(3版) 和蘇曉康的 晨曦碎語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見證人-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也說明:見證人 是基於法律要求,或是當事人為避免嗣後有爭議,因而請其在場親眼目睹及明瞭法律行為或事件做成的經過,且願負證明責任,而表彰在相關文件上之人。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學稔出版社 和印刻所出版 。

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郭書琴所指導 吳秉純的 死者的話語權?—以立遺囑人為中心的遺囑法制研究 (2021),提出遺囑見證人責任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民法繼承篇、法定繼承制、遺囑自由原則、遺囑真實性、殯葬自主權、死亡計畫、家庭協議。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陳韻如所指導 林映伊的 死者之手:臺灣的遺囑法律史(1683-1945) (2017),提出因為有 法律史、遺囑、分家文書、意志決定、傳統中國法、淡新檔案、舊慣、日治法院檔案的重點而找出了 遺囑見證人責任的解答。

最後網站10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 公職王則補充:於民法之規定而發生之特別責任,並不以無權代理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其要件,係 ... 按民法(以下同)第1194 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遺囑見證人責任,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上榜模板 身分法(3版)

為了解決遺囑見證人責任的問題,作者一芳 這樣論述:

  本書定位為一本體系解題書,而本書的編排,係以民法體系為骨幹,並以國考熱門考點為主要內文,更重要的,也是本書與其他書籍不同之處在於「答題模板」。答題模板是將民法中重要的爭點,化繁為簡,精準點出並以簡練之方式呈現,讓各位能直接運用在答題上。就此,本書收錄近年之考古題作為示範,希望藉由這個答題模板,讓各位考生可以念得進去,寫得出來。     適用類科   地政士、民間公證人,高普考及各類(身心、地方、關務、司法、警察、原民、鐵路、移民)三四等特考之:戶政、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地政、關稅法務、家事調查官、公證人、執行官、司事官、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警察法制、運輸營業、移

民行政

死者的話語權?—以立遺囑人為中心的遺囑法制研究

為了解決遺囑見證人責任的問題,作者吳秉純 這樣論述:

遺囑,是死者展現其死後話語權的重要方式。立遺囑人在生前留下遺囑,待其死後發生法律效力。遺囑,成為立遺囑人對自己所有事務主張話語權的重要手段。因此本論文認為遺囑的討論,不應該僅針對遺囑中繼承分配功能進行研究。我國立遺囑人常將遺囑用於規劃身後事,本文將遺囑的討論擴大到遺囑中殯葬與祭祀的規劃。人死後必定會留下遺體與遺產,需要進行財產轉移與遺體安置。遺體處置的部分,涉及殯葬儀式的舉辦、遺體保存地點以及相關費用之必要支出等。若未能於生前進行良好的規劃,當家屬間對於如何處置死者身後事並無共識時,必會成為家屬間爭吵的開端。本文認為立遺囑人若在生前進行妥適規劃,可以讓遺囑成為指引家屬間形成共識的力量,作為杜

絕家庭紛爭及凝聚家庭羈絆的手段。人們希望獲得一份體面、莊重且符合心意的臨終儀式。這些殯葬與祭祀費用涉及,是否從應繼遺產中支出?以及如何支出?是否由繼承人代墊?等討論。遺囑如同死者之口,在立遺囑人死後為其發聲。使立遺囑人得在死後,對其遺產與遺體的處置有一定的話語權。如何使立遺囑人在死後仍能掌控其所有事務,並能得償所願為本論文的研究目標。本論文分為六個章節,第一章講述本文研究動機及方式。第二章介紹我國遺囑法制沿革與規範。第三章中,以實際案例點出遺囑中,繼承分配功能、殯葬與祭祀規劃之爭議並回顧相關文獻,說明我國遺囑法制之爭議與極限。於第四章簡要介紹美國遺囑法制。於第五章中提出預先進行死亡規劃的重要性

,並對我國遺囑法制提出修正建議。第六章,總結前五章之研究,回顧我國遺囑法制之不足,並建構出本文期待的解決圖。

晨曦碎語

為了解決遺囑見證人責任的問題,作者蘇曉康 這樣論述:

  蘇曉康  個人、家國與文明的思辨   幻滅、休克與重生煎熬出來的精神自傳   他從「共和國同齡人」走向「終身的流亡者」   也是「眼看他起朱樓,眼看他樓塌了」的一代人   西子湖流向塞納河   《河殤》也回溯到「五四」   五四與八九演出在一個廣場   天安門有沒有把紅衛兵與學運一線貫通   青春被燒焦、浪漫浸淫著暴力、八○年代攔腰斬斷   灰飛煙滅、血染長街、大骨架被大時代拆解   去國流亡、離魂歷劫、失語與癱廢   歷史翻轉、人命危淺、寂寞與孤絕   他領悟:「人,終須面對的是內在的自己。」   那個內在靈物,便是你的心智,你不能言明又制約你的   個人為體制藏污納垢,私域恰好反

射著公域   他將個人際遇、政治風雲、人文思潮、歷史因緣等梳理成冊   窺覷世態、臨摹感懷、記人記事,一個知識人的承載與唏噓 本書特色   1989年蘇曉康出逃香港,回應「六四」近兩萬字專訪,首次完整揭露。   評析趙紫陽、胡耀邦、李鵬,悼方勵之、劉賓雁,解讀劉曉波、高行健、廖亦武、王丹、柴玲;追蹤「五四」胡適、梁實秋、知堂;描摹余英時與海外飄泊學人的身影。  

死者之手:臺灣的遺囑法律史(1683-1945)

為了解決遺囑見證人責任的問題,作者林映伊 這樣論述:

本文考察了臺灣從清治時期至日治時期(1683-1945),「遺囑」作為一種代間財產移轉時的工具或制度,究竟發生了哪些功能上或概念上的變化。同時,本文也藉由比較清治時期與日治時期的遺囑制度,探討這些異同所代表的意義。 在清治時期,遺囑指的是「尊長對子孫留下的遺命」。在傳統中國法中,漢人家族內的尊長對於子孫與家產擁有管理與支配的權力。因此,尊長的遺囑可以就喪葬、家產分配、立繼等等所有家族內部事務作出指示。當清治臺灣的漢人家族內部因為爭產而發生糾紛,並至衙門請求地方官員處理時,若有書面的遺囑或其他分家文書作為憑證,這些分家文書即可能是地方官員在斷案時的依據之一。 到了日治時期,在舊慣調

查與法院判決所建立的遺囑習慣法之影響下,臺灣的遺囑意義逐漸由清治的「尊長就家族內部事務對子孫留下的遺命」,轉變成如同日本明治民法中的遺言(「一個人以在自己死亡後發生法律上效力為目的所作的意思表示」)那樣的「現代型遺囑」。日本民法中的單獨行為、見證之要式等等關於遺言的規定,也逐漸開始成為臺灣遺囑內涵的一部份。 臺灣的遺囑從清治到日治時期所發生的變化,也反映出清朝與日本帝國這兩個不同的統治集團,在國家法秩序與國家治理方式上的差異。在清治時期,以遺囑決定家族內部事務的權力掌握在家族中的尊長手中。而在日治時期,當國家開始對遺囑設下種種規範上的限制,實際上也就造成了對尊長權力的限制。因此,我們也可

以從遺囑的變化中,觀察到尊長與國家在家族內部事務的掌控權力上所呈現出的消長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