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健保依附工會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86》負責人的勞健保,到底該怎麼保 - 記帳記錄決策行為也說明:正確來說,負責人的健保,不可以保在職業工會、區公所或者以眷屬身份依附在親人底下。只能以員工身份保在別人的公司,或者以雇主的身份,保回自己公司。

國立中正大學 勞工研究所 許繼峰所指導 宋世宏的 我國國家在失業補償制度中的角色與作為 (1999),提出退休健保依附工會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失業補償、失業保險、失業救助、資遣費、工作福利、國家、多元主義、國家中心論。

最後網站健保退休則補充:近日即將從職場退休,在陸續辦理各項退休手續中,最關心退休後健保如何 ... 如果你沒有加入職業工會,沒有投保勞工保險,政府會自動幫你加入國民年金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退休健保依附工會,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我國國家在失業補償制度中的角色與作為

為了解決退休健保依附工會的問題,作者宋世宏 這樣論述:

論文摘要 工業化福利國家中,在面臨勞工失業時大都已建立一套失業補償制度,以提供失業勞工短期生活上的援助,並且協助他們重新尋求新職。失業補償制度大致包含失業救助、失業保險、資遣費、工作福利等政策。在這些不同的政策上,國家機關在其間所扮演的角色和採取的作為也會有所差異。本研究以國家中心途徑,探討我國國家在失業補償制度中所扮演的角色與作為,焦點置於國家在上述各項政策制定過程中之自主性與主導的力量。 本研究蒐集我國失業救助、失業保險、資遣費以及工作福利四項政策制定過程之相關文獻進行分析。研究結果顯示,在失業救助方面,我國雖早已揭櫫此一概念,卻一直未立法實施,其

主要因素係受我國社會傳統的觀念,以及政府來台初期的政經情勢不穩定有關;在失業保險方面,由於雇主反對、政府內部各單位意見不同以及財政負擔太重等因素,直到民國88年才開始實施;在資遣費方面,民國49年的「廠礦工人受僱解僱辦法」中即已規定,民國73年勞基法訂定時,再將資遣費以法律形式呈現,其間並未遭到太大阻礙,反而是當政府在提出失業保險與退休金改制時,擔心雇主負擔太重,引發廢除資遣費的危機;最後,在工作福利方面,政府採取以工代賑和以訓代賑兩種措施,實施的因素主要是為了安置民國81年以後所產生的關廠歇業勞工。 總括看來,在政府遷台初期,我國國家在失業補償制度的形成中,具有高度的自主

性以及主導政策的力量,然而隨著威權體制的解體,政治民主化與社會多元化後,國家自主性已較解嚴前為低,不過國家機關在多項失業補償政策的決策過程中,力量仍遠大過於社會中的各個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