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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查詢器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楊智傑寫的 個人資料保護法論 和花蓮慈濟醫院藥劑科的 醫院常用藥100問 修訂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監理服務網- 查詢有效期限也說明:自102年1月1日起免定期換發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仍應定期投保汽、機車強制責任保險。 個人, 法人, 排版用圖. 統一編號:. 身分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原水所出版 。

中央警察大學 資訊管理研究所 鄧少華、董正談所指導 林軒逸的 深度創新的M-Police臨檢系統 (2020),提出身分證字號查詢器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臨檢、警示、群組軟體、巨量資料分析。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清華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李紀寬所指導 何宣逸的 我國資料保護之法制研究-以資料財產化為中心 (2020),提出因為有 資料經濟、資料有價、資料自主、資料財產化、個人資料資產化、資料財產權、資料人格權、人格權財產價值、巨量資料財產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身分證字號查詢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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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身分證字號查詢器,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個人資料保護法論

為了解決身分證字號查詢器的問題,作者楊智傑 這樣論述:

  本書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教科書,將《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內容,區分各章節單元,輔以實務案例,進行詳細討論。為呈現《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特色與問題,採取比較法的方式,主要比較歐盟2016年《通用個資保護規章》(GDPR)此一全新世代的法制,以及歐盟重要案例,以清楚看出臺灣《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特色與問題所在。因此,此書可作為學習《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教科書,也可作為理解歐盟GDPR之教科書。此外,本書也在若干地方比較《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以及美國《一九九六年健康保險可攜性和責任法》下之《隱私規則》與《資安規則》。

深度創新的M-Police臨檢系統

為了解決身分證字號查詢器的問題,作者林軒逸 這樣論述:

M-Police警用行動電腦為警察「臨檢」的主要工具,每日全台灣警察單位所查詢的次數高達十萬筆以上,而M-Police警用行動載具硬體本身為一般市面上販售的智慧型手機,因此不論藍芽、GPS、NFC或相機等設備配件,都包含在該載具裡,透過M化整合查詢系統查詢人或交通工具時,查詢紀錄會紀錄在警政署雲端資料庫,惟在臨檢場所、道路或交通工具時,於不同情境中查詢出的珍貴資料,卻未受到完善的關聯性紀錄。 本研究之深度創新的M-Police臨檢系統,將執勤中的多位員警以建立群組方式相互連結,群組內執行勤務的員警具相互警示之功能,當其中一名員警的M-Police警用載具查詢到特定的目標,即自動

向群組內其他員警M-Police警用行動電腦發出警示訊息,讓群組內員警之間能快速反應,提高執勤安全性。 深度創新的M-Police臨檢系統,將當下查詢身分證號或車號時的情境,透過註記產生關聯性,再以警政雲端運算紀錄於後端資料庫,後續巨量資料關聯分析,將關聯性資料視覺化呈現,獲得人或車的活動示意圖、單一或多嫌犯交往關係、交通工具關聯分析、場所地點等珍貴資訊,提升警察預防危害、偵查犯罪與流行性傳染病防疫工作效能,例如新冠病毒防疫工作效能。

醫院常用藥100問 修訂版

為了解決身分證字號查詢器的問題,作者花蓮慈濟醫院藥劑科 這樣論述:

正確用藥,發揮最大藥效! 看完病,領藥時,記得「用藥5問新概念」: 「問藥名、藥效、用法、用多久、注意事項」! 為因應最新用藥趨勢,本書修訂版增加用藥主題: ?使用最有名的安眠藥,仍有可能睡不著? ?吃抗憂鬱藥會導致自殺嗎? ?治療B型肝炎,新藥比較好嗎? 本書由17位專業藥師團隊詳盡解說 超過100個民眾最想知道的醫院處方藥、指示藥及成藥等用藥問題, 以期養成全民正確用藥觀念與方法,並提升自我健康照護的能力。 本書榮獲衛生署國民健康局【中老年健康類】健康好書推介獎 作者簡介 花蓮慈濟醫院藥劑科 花蓮慈濟醫院藥劑科共有五十二位專業藥師, 在醫院裡負責確認與評估醫師處方的適當性, 而後依標準

流程調配藥品、 交付病人手中並給予用藥教育。 慈濟醫院是台灣東部唯一的醫學中心, 醫護人員的用藥教育與社區民眾的用藥安全, 在衛生署的委託下, 也成了這群藥師不可推託的社會責任。 從2002年至今,慈濟醫院的藥師們, 共同認養了200戶偏遠地區民眾的藥事服務, 教授將近一百位社區大學學員完成藥學學分、 定期舉辦社區用藥安全講座。 這本書是慈濟醫院的藥師們, 面對每天絡繹不絕而來的病患諮詢, 整理歸納出常見的「用藥問與答」, 使民眾擁有正確的用藥常識,達到自我照護的功能! 劉采豔 ?慈濟醫院藥劑科臨床藥學組組兼總藥師 ?花蓮縣藥師公會常務理事 ?慈濟大學兼任講師 ?花蓮後山電台「保健貴賓室」節目

主持人

我國資料保護之法制研究-以資料財產化為中心

為了解決身分證字號查詢器的問題,作者何宣逸 這樣論述:

隨著資訊與通信產業快速發展,資料的加值應用成為商機所在,「資料經濟」一詞漸受大眾矚目。然而,資料之法律性質為何?是否可成為權利客體?誰擁有使用或收益權限?此等問題在我國還未有充分討論。所謂的資料,是指「適合用於溝通、解釋或處理之對其中蘊含資訊內容可進行重新詮釋的形式化表現方式」,其於巨量資料、人工智慧、區塊鏈及物聯網等科技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就個人資料部分,我國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係以人格權作為保護基礎,大法官解釋亦明文指出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屬於隱私權範疇;至於產業資料部分,除非符合《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等智慧財產權法相關法定要件,否則不受保護。經本文實證研究發現,《個人資料保護法》有

無法彰顯出資料有價概念、難以突顯資料之歸屬權與應用權等問題;而《著作權法》及《營業秘密法》則有財產化程度不高,即便受保護,其財產價值也未如預期之問題。本文主要以美國法作為參考對象,並分就個人資料與產業資料兩部分,首先界定何謂資料、其於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之定位,接著探討以財產權保護資料的可能性,最後提出資料保護法制架構新構想,試圖打破我國以往將個人資料自主控制涵蓋於人格權、隱私權下之想法,並挑戰未對巨量資料給予適當保護的現況,期望能喚起國人對「資料有價」之意識,邁向真正的資料自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