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申報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貨物稅申報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寫的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5版) 和施敏的 稅務法規實戰解析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申辦服務-免稅車輛改變用途申請補繳貨物稅(免用憑證登入)也說明:一、 申報補繳貨物稅申請書。 二、 行車執照。 三、 原車籍資料。 四、 統一發票。 五、 進口報單(進口車輛)或核准退稅文件。 作業天數. 8個工作天. 聯絡窗口.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陸書局 和高點所出版 。

靜宜大學 法律學系 李介民所指導 王永慶的 食品廣告違規行為數之研究-以行政法院判決為中心 (2021),提出貨物稅申報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食品、廣告、行為數、行政罰、一行為不二罰、認定標準、危險、風險、預防。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葛克昌所指導 陳佳函的 論不動產借名登記之課稅問題 (2021),提出因為有 實質課稅、稅捐規避、逃漏稅捐、借名登記、真實義務的重點而找出了 貨物稅申報的解答。

最後網站貨物稅條例則補充:產製廠商申報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及完稅價格,主管稽徵機關於進行調查時,發現有不合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之情事,應予調整者,應敘明事實,檢附有關資料,送請財政部賦稅署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貨物稅申報,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5版)

為了解決貨物稅申報的問題,作者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 這樣論述:

  本次修正主要是將近幾年的考題列入習題,重要題目放入章節中當作例題,並將之前排版錯誤地方加以修正。其次立法院會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案》,也是非常重要的修法。其修法幅度頗大,諸如: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核定稅額通知書得採公告送達、滯納 金加徵方式由「每逾 2 日」修正為「每逾 3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總加徵 率由 15% 降為 10%、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修正 96 年 3 月 5 日前已 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之執行期間,延長 10 年至 121 年 3 月 4 日。 對於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稅

捐稽徵機關聲請假扣押時點由「欠繳應納稅捐」修正為「法定繳納期間屆滿(自繳案件)或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核定開 徵或補徵案件)」;並增訂準用民法第 242 條至第 245 條及信託法第 6 條至第 7 條代位權及撤銷權相關規定。增訂第 26 條之 1,定明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稅捐之情形。   修正第 28 條,因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 年」修 正為「10 年」;因政府機關錯誤者,由「無期限」修正為「15 年」,新增明知 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為繳納之款項,例如為向銀行詐貸虛增營業額所繳納之相關稅款,不得請求返還。修正第 39 條,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

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1/3」。修正第 41 條,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新臺幣「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0 萬元以下」,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額在 1,00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 5,000 萬元以上 者,加重處罰,「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罰金」,以有效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修正第 43 條,教唆或幫助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 萬元以下」。修 正第 44 條,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 5%」修正為「處 5% 以下」,保留適用彈性

。此外從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所謂的房地合一 2.0,正式將個人及營利事業買賣預售屋與交易 持有超過 50% 股份且其價值 50% 以上係由國內房地所構成之未上市櫃股票交易,納入房地合一 2.0 課稅範圍,且前兩年之稅率皆為 45%,五年內為 35%,宣示政府打擊房地產短期交易的決心。對於營利事業交易其非以起造人身分取得之房地改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最高稅率 45%,也在第三章對此部分有詳細說明與例題闡述。還有有關第三章綜所稅免稅額與課稅級距調整、第 19 章基本生活費提高也在納保法部分修正,也於本次改版一併完成。   因法規修正頻繁、雖經努力校對,但難免會產生錯誤。若有發現

錯誤之處,希望各位老師、先進與同學們不吝來信指正,我們一定會立即更正並虛心檢討。由於稅法更新頻繁,為避免大家誤用舊法,請大家定期到我們的 FB 粉絲頁「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瀏覽或按讚取得訊息,也歡迎加入 FB 的「會計師稅法討論區」查詢稅法更新動態,同學如有問題也歡迎到討論區一起討論。  

食品廣告違規行為數之研究-以行政法院判決為中心

為了解決貨物稅申報的問題,作者王永慶 這樣論述:

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法處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而「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又稱禁止雙重處罰原則,係禁止國家就人民同一違法行為同時或先後予以多次處罰,是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是否屬一行為,即連帶影響可否多次處罰的效果,攸關人民自由、權利至為重要。食品廣告是為達銷售目的利用傳播方式向多數人宣傳特定食品資訊之行為,雖涉及商業言論自由及財產權保障,然因食品屬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關乎人民身體健康,故國家對於食品廣告行為的保障程度並非絕對,為兼顧國民健康權維護,以事後監督之管理手段並兼採行政制裁與行政管制措施義務並存之立法規制。關於行政裁罰上行為數問題,在我國向來存有諸多爭論,不論

於學說或實務上均未有明顯共識之看法,食品廣告違規行為數亦然,本文除檢視行為數之各種見解外,特別探求食品廣告涉訟案件之行政法院判決,觀察審判實務上所持態度及其變化,得以瞭解近期之見已逐漸趨於一致的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作為食品廣告違規行數數判斷上的準據。惟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規定之內容仍有其未詳盡之處,不論是主管機關依該標準行政或行政法院依該標準審判,最後所認定的結果均存有相當分歧的現象,致執法公平性之目標仍無法有效落實,基此,本文提出建議方案,首由行為數認定標準之增修,更細節性的明定判斷上的步驟方式,俾供一致性的遵循,同時司法審判機關亦需力求判決見解歧異的

改善,至於居於執法端之主管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則應遵守依法行政原則,正確並且勿差別待遇的進行調查判斷及認定違規行為數,建立執法公平性,三者並進,人民權益方能確保。

稅務法規實戰解析

為了解決貨物稅申報的問題,作者施敏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本書首創將「稅務法規」以主題的方式呈現,在各主題中將重要內容及觀念彙整條號方式清楚提示,並羅列具代表性的申論題及測驗題型,附上完整擬答、出處或理由,俾利讀者快速掌握重點、追根究底並融會貫通。搭配作者之《稅務法規(概要)》研讀,更有助於讀者對該章節內容之理解及吸收。   本書同時針對修法試題予以新解,即時補充各種新知及修法,更設計前瞻性的新題目供讀者演練,以幫助讀者在最短的時間內順利考取。建議可就單一主題按部就班準備,先熟悉相關條文規定,再藉由實例演練萃鍊您的觀念及答題技巧,必能增強實力,事半功倍。   本次改版完整收錄最新稅法規定,另加入最新重要解釋函令,幫助讀者掌握最

新資訊。書中除了加至110年最新重要試題,亦將往年的歷屆試題依最新法令規定舊題新解,試題完整、解答詳盡,堪為坊間內容最新的考試用書。

論不動產借名登記之課稅問題

為了解決貨物稅申報的問題,作者陳佳函 這樣論述:

稅捐係國家對人民私經濟活動結果之課徵,通常私法上所形成之事實關係,會被稅法尊重並承接為課稅要件之前提,但私法對稅法僅有評價上之先序性,而沒有優先性,若人民濫用私法自治、契約自由藉以規避稅捐之負擔,違反量能平等負擔原則時,在稅法上自得加以調整,不受民法之拘束。借名登記乃我國不動產交易實務上常見之型態,在私法及稅法上具有相當之爭議,其在私法上之評價結果,在稅法上應屬逃漏稅捐或是稅捐規避,值得探討。稅捐逃漏與稅捐規避最主要之區別,在於納稅義務人是否違反真實義務。倘納稅義務人依稅法之規定,並無將特定課稅事實揭露與稽徵機關知悉之義務,則納稅義務人即不因未揭露該課稅事實而構成真實義務之違反。借名登記契約

依民事裁判實務及學說之多數見解,在私法上係真實(非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有效(未違反公序良俗)之契約。在私法上,不動產所有權之歸屬固然係透過公示登記資料認定之。然在借名登記之情況,因形式所有權人與實質所有權人不同,而該不動產所生之經濟利益係由借名人取得,從而在稅法上,應按實質課稅原則,認為借名人方為不動產相關所得歸屬之人。準此,借名登記在稅法上應如何評價,其關鍵在於借名人借用他人名義取得之所得,究竟有無申報所得之義務?依德國立法例與學說見解,納稅義務人如隱匿其迂迴、不合常規之交易安排,使稽徵機關因不能認識到稅捐規避行為之存在而無法發動其稅捐調整權時,亦屬真實義務之違反,從而另行構成稅捐逃漏。本文

認為參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8項規定:「第三項情形(按:指稅捐規避),主管機關不得另課予逃漏稅捐之處罰。但納稅者於申報或調查時,對重要事項隱匿或為虛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稅捐稽徵機關短漏核定稅捐者,不在此限。」借名登記屬於課稅重要事實(影響所得應歸屬之人以及應納稅額之多寡),故納稅義務人負有誠實告知義務,當納稅義務人未為告知時,即可認為納稅義務人違反真實義務,而屬逃漏稅捐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