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局通知書查詢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警察局通知書查詢 - UCMX也說明:警局通知書 ,收到警局通知書該怎麼辦,強制性交及性騷擾等需保護被害人個資案件資料不開放查詢。 本署自106年8月1日起試辦受理報案(報案三聯單)案件進度查詢,不論您是收到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盧映潔所指導 鄭捷的 警詢階段辯護人辯護權範圍與實踐之研究─以法律扶助基金會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為探討─ (2011),提出警局通知書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警詢階段、辯護制度、辯護人、辯護權、犯罪嫌疑人、權利告知、在場權、接見交通權、檢閱抄錄權、法律扶助基金會、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

最後網站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 電子六法全書則補充:﹝1﹞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得使用通知書(格式如附件 ... 系統查核資料外,必要時得向本署刑事警察局查詢犯罪資料及請求刊登犯罪通報。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警局通知書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警詢階段辯護人辯護權範圍與實踐之研究─以法律扶助基金會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為探討─

為了解決警局通知書查詢的問題,作者鄭捷 這樣論述:

發現真實,確定刑罰權是否存在,乃刑事訴訟之目的,然在追求真實的過程中,人權保障的法治程序也是重要之課題。刑事人權之保障一直皆是刑事訴訟法修法改革的方向,而警詢程序辯護權則於民國七十一年確立,警詢程序辯護權之落實在學者的推動及修法改革下雖已變得漸趨成熟,然全面保障仍尚未完足。 本文主要針對警詢階段的過程從司法警察向犯罪嫌疑人進行權利告知到辯護人到場後所得行使的權利與範圍進行探討並兼論法律扶助基金會推動的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的現況。警詢階段之告知義務乃辯護人經犯罪嫌疑人選任能到場之重要規定,也是辯護人能行使辯護權之前提要件,於現行條文中雖明文規定,但犯罪嫌疑人通常非熟悉法

律者,對於權利告知的內容似乎應更具體明確的規範才能使犯罪嫌疑人確實瞭解自身的權利。而辯護人在警詢階段中,其重要的權利包含接見交通、在場並陳述意見以及檢閱抄錄的權利。刑事訴訟法於條文中對於賦予辯護人接見交通與在場並陳述意見皆有明文規定,但條文之規定存有許多爭議。而辯護人檢閱抄錄的權利,刑事訴訟法針對偵查階段並無規定辯護人得檢閱抄錄,惟在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以及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卻有相關之規定,容易造成實務操作上無統一的適用。 於文獻分析整理後,針對警詢階段辯護權行使之範圍以及爭議,透過訪談之方式瞭解實務現行之做法,並探討法律扶助基金會推動之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以瞭

解該專案落實之現況以及困境。最後,希冀透過文獻分析與訪談結果針對警詢階段辯護權之行使與範圍從中謀求調合並找尋檢警專案目前之缺失與改進之方向,並提出修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