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規口訣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警察法規口訣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游勇訓寫的 2023導遊領隊實務(二)(華語導遊/華語領隊/外語導遊/外語領隊)(歷屆試題100%題題詳解) 和三民名師群的 2022法學知識(憲法+法學緒論)強效套書(公職三四等適用)(贈法學知識小法典)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110年警察特考】三等內軌行政警察_蔡仁傑學員心得分享也說明:徐強主任的法規真的很豐富,建議先去買一本行政法概要相關的書籍,打好 ... 讓人清楚明瞭,但因為這科屬於背科,就需要花比較多的時間想口訣跟背誦。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民輔考 和三民輔考所出版 。

正修科技大學 幼兒保育研究所 陳金英 博士所指導 李麗滿的 托嬰中心機構避難逃生因應對策之研究 (2018),提出警察法規口訣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托嬰中心、避難弱勢者、避難逃生、防火區劃。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海洋法律研究所 陳荔彤 博士所指導 黃瑞盛的 我國提供人頭帳戶行為刑事責任之研究-以電話詐騙為中心 (2010),提出因為有 人頭帳戶、幫助犯、共犯、罪刑法定主義、未必故意、電話詐騙的重點而找出了 警察法規口訣的解答。

最後網站一般警察特考應試準備要領 - My Plus 加分誌則補充:警察法規 概要這科範圍雖然龐大, 但以出題者的觀點來推測,對於沒受過警察 ... 考題的時間分配上,申論題不要花費太多時間,搭配口訣記憶迅速答題,把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警察法規口訣,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2023導遊領隊實務(二)(華語導遊/華語領隊/外語導遊/外語領隊)(歷屆試題100%題題詳解)

為了解決警察法規口訣的問題,作者游勇訓 這樣論述:

  ★由曾任旅行社領隊、經理、總經理,現任聖約翰科技大學休閒運動與觀光管理系的[游勇訓]教授所著。   ★2022年最新修正法條收錄&最新觀光政策及相關資訊補充!   ★收錄109~111年導遊領隊歷屆試題,100%題題解析!   【本書適用】   這本《導遊領隊實務(二)》適用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華語導遊、華語領隊、外語導遊、外語領隊)。   【考試資訊及報考利多】   這是份適合喜愛接觸人群、熱愛可以到處行走的工作,不管是新鮮人、中年轉業,或是新住民靠語言優勢在台帶團,都是值得先入手的一張證照。領隊導遊可加入旅行社或私人帶團、

兼差或專職,讓遊客在旅行中展現開心滿足的笑顏,除了獲得收入也能感受帶團的成就感。   華語導遊、華語領隊考試只考三科,且全為50題選擇題型,考試採及格制,三科平均達60分即可考取。已領有外語或華語導遊或領隊考試及格證書者,若想再報考其他語系的導遊、領隊考試,筆試科目只需考「外國語」一科,提供民眾更多彈性和執業機會,特別是「新住民」在外語導遊證照之取得上擁有先天的語言優勢,更適合報考有提供14國外國語(英、日、法、德、西班牙、韓、泰、阿拉伯、俄、義大利、越南、印尼、馬來、土耳其)選擇的外語導遊!   ※應試正確資訊請以考試簡章為準※   【工作內容】   (一)導遊   接送團員出入境作業

、飲食住宿的安排與確認、旅遊景點導覽、地理人文的專業解說、突發事件的處理、團員各式服務(房間與座位之安排、外幣兌換、額外旅遊之安排、購物服務)、團員安全事項宣導。   (二)領隊   出發前簡報作業、團員出入境動線領導、飲食住宿的安排與確認、旅遊景點導覽、地理人文的專業解說、突發事件的處理及團員各式服務、團員安全事項宣導、旅行中之相關服務作業(房間與座位之安排、外幣兌換、額外旅遊之安排、購物服務)、團體結束後相關作業及製作(預支報告表、團體報告表、旅客調查表)。   【準備要領】   相較於其他專技或公職考試,導遊領隊的考科並不算多,且內容多為記憶性考題,考生只要願意花時間念,一定念得完,

因為全考選擇題,只要有背過的印象,多半都能做出正確判斷。不論是自修還是補習,建議考生在準備期,一定至少要完整掃過一遍書籍內容。   領隊導遊考古題重覆出現的機率相當高,考前需預留一定比例的時間,反覆演練考古題,若時間足夠,建議分三輪演練,第一、二輪每題都做,第三輪則針對前兩輪發現的弱處補強。並且所有科目書籍都需完整讀過,否則將失去勤作考古題的意義。   導遊領隊考題內容相當廣泛而靈活,時事內容經常出現在考科中,近年國際的時事與熱門的活動皆要特別留意關心!此外近期公告事項或重大變革也都可能入題,多瀏覽相關網站如:衛福部、觀光局、移民署等,皆對答題有相當大的助益!   帶團趴趴走,團員突發事

件層出不窮,隨機應變的能力絕對是導遊領隊人員必備的專業素養。考試中常會出現狀況題,考前多模擬練習,培養自己隨機應變的能力,不論對考試或將來職場上的危機處理,皆有所幫助。   【本書優勢】   .沒有法學基礎也能看懂「發展觀光條例」等法條嗎?   .每年法規都有最新修法,哪些條文最重要?   .導遊領隊實務(二)法規考得又廣又雜,最常考哪些法條?   .選擇題怎麼選才能兼具效率與正確性?   以上關於考生對《導遊領隊實務(二)》這科所面臨的問題,三民輔考都知道,本書將帶您解決困惑,取得高分!   一、統整常考法條規定   本書第一部分統整「觀光行政與法規、出入境相關法規、外匯常識、民法與國外

旅遊定型化契約、兩岸關係相關法規、兩岸現況」常考重點,重要觀念使用表格整理,最新修法內容採用特殊元件標示,深入淺出,即便非法律系的一般讀者也能在作者的引導下循序漸進,建構完整的觀念。   二、使用圖表增加易讀性   單從法條文字逐字記憶有時太過冗長繁複,化條文為體系表可幫助大腦進行長期記憶,幫助減輕記憶的辛苦。每讀完一段落就進行一次圖像式整理,就能記憶比自己想像的還要深刻。並收錄相關試題於各章重點整理後,研讀完即可驗收學習成果,有效提升考試實力。   三、口訣、雙色加強記憶   內文裡艱深的法律條款使用「口訣」加以記憶,將拗口的法律觀念用口語白話解釋,用更貼近生活口語的方式記憶內容,縱使非

法律系的考生也能輕鬆讀懂。本書採雙色印刷,答題關鍵字以藍色標記,利用黑白藍三種色調,進行系統性學習。多一種顏色,多一道區隔,就是要使瑣碎的法規條文,在讀者腦海中更見清晰。   四、100%題題詳解考古題   第二部分歷屆試題詳解,收錄109~111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試題共6份,100%題題詳解。讀者可透過演練考古題來檢驗自身實力,不明白處可研讀解析進行強化,熟能生巧,當練習到對題目有題感時,代表對法條的直覺越來越精準,即便非法律相關科系畢業,也能輕鬆自學備考。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包括:   1.發展觀光條

例(111.05.18修正公布)   (1)基於實務上長期存在於意外事故發生時,後續事故責任釐清爭議及理賠曠日費時等問題,明定旅行業及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者責任保險賠償責任基礎採限額無過失之賠償責任,以及保險給付請求權順位。   (2)至於第53條關於玷辱國家榮譽、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之處罰要件,於發展觀光條例58年訂定時已規範,一體適用對象於所有觀光產業(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本次修正主要係該條罰鍰額度規定自90年修正以來迄未調整,而提案修正提高罰則。   2.旅館業管理規則(110.09.06修正公布)   (1)配合發展觀光條例,修正旅館業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2)

簡化申請旅館業登記應檢附之文件。(修正條文第四條)   (3)修正旅館營業場所應有空間之設置,依其建築物安全性及整體空間考量,配置旅館事業體所須之設置。(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現行條文第七條)   (4)增訂各縣市政府撤銷及廢止旅館業登記證之事由。(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一)   (5)修正旅館業應投保最低保險金額。(修正條文第九條)   (6)增訂旅館業登記證登載營業場所範圍。(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7)增訂旅館業刊登營業住宿廣告,應載明旅館業登記證編號。(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之一)   (8)修正旅館業每日登記住宿旅客資料義務,且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9)規定旅館業營

業場所範圍。(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10)增訂旅館業之營業支出、固定資產變動等相關統計資料,必須陳報地方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一)   (11)刪除旅館業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則,地方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   3.入出國及移民法(111.01.12修正公布)   (1)配合人口販運防制法之制定,刪除重複規定。(修正條文第3條、刪除第7章章名、第40條至第46條)   (2)增訂國軍人員出國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及放寬持有我國護照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規定。(修正條文第5條)   (3)修正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海外出生之子女,入國後得直接申請居留或定居;及放寬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

定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9條及第10條)   (4)增訂外國人持憑「簽證、工作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有效證件入國後,得免申請外僑居留證。(修正條文第22條)   (5)增訂外國人發生職業災害尚在治療中者,其居留原因雖消失,但仍得准予繼續居留,及外籍勞工之聘僱許可經撤銷、廢止時,外僑居留證併同失其效力。(修正條文第31條)   (6)修正運輸業者不得搭載未具入國許可證件之乘客,但符合臨時入國(境)許可或前經權責機關同意,不在此限。(修正條文第47條及第48條)   (7)增訂未經依法設立之移民業務機構,不得散布、播送或刊登移民業務廣告。(修正條文第56條)   (8)修正明定從事

跨國(境)婚姻媒合業務者,以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者為限。(修正條文第58條)   (9)修正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查察外來人口之事由,非僅限於虛偽結婚或收養之親屬關係規定。(修正條文第70條)   (10)增訂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執行人口販運犯罪案件調查職務時,得視同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修正條文第89條)   4.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111.01.26修正公布)   「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於五十八年一月一日訂定,嗣後歷經十三次修正。茲為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APG)評鑑建議,提升防

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成效,並強化外幣收兌處之管理,爰修正「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1)收兌限額由現行等值一萬美元調降為等值三千美元。(修正條文第三條)   (2)增訂外幣收兌處應保存有關強化審查、可疑交易及指定制裁等文件,於接受查核時並應迅速提供本辦法規定保存之文件。(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十三條)   (3)增訂具申辦資格之行業於申設外幣收兌處時,應檢附其負責人及具最終控制權人之無犯罪紀錄證明,以及外幣收兌處於執照記載事項有所變更時,應向臺灣銀行申請變更。(修正條文第五條)   (4)修正外幣收兌處應於門外或營業場所明顯處懸掛其執照,以取代原識別標示。(修正條文第六條)

  (5)修正臺灣銀行得對外幣收兌處為撤銷或廢止核准之情事,並增訂臺灣銀行得視外幣收兌處違反相關規定之情形,通知其限期改善。(修正條文第九條)   (6)整併現行條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並增訂強化客戶審查措施:   A.增訂對應確認客戶身分事項不完備而未辦理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應辦理申報。(修正條文第十條)   B.增訂應辦理強化客戶審查措施之情形,並修正應婉拒交易之相關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C.修正應向法務部調查局辦理申報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與通報制裁名單、禁止洩漏或交付有關通報或申報之資訊,以及免除業務保密義務。(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7)增訂外幣收兌處應建立員工遴選及任用程序,

並依外幣收兌處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標準作業程序辦理稽核作業。(修正條文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   (8)增訂外幣收兌處辦理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鈔收兌業務,準用本辦法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考生上榜心得】:上榜生:張吉人   .導遊實務(一):84分   .導遊實務(二):72分   .導遊觀光資源概要:60分   .領隊實務(一):86分   .領隊實務(二):82分   .領隊觀光資源概要:46分   分享各科準備方法   【導遊領隊實務(一)】這科因為是選擇題的關係,答案都在題目中,只要把講義重複讀熟,再進一步練習些考古題就可以了,只要看到題目心裡有過印象都不難寫。   【

導遊領隊實務(二)】這科都是法規法條,比較生硬一點,屬於背多分型的。法條重點只要反覆背熟就可以拿到比較高的成績,這科我花了最多的時間,大約50%的讀書進度都在這裡。   【導遊領隊觀光資源概要】這科準備的範圍太廣,從各地原住民到地理環境都有考到,所以必須靠自己多讀多記,了解一些觀光資源跟習俗。

托嬰中心機構避難逃生因應對策之研究

為了解決警察法規口訣的問題,作者李麗滿 這樣論述:

摘要 近幾年來,臺灣面臨著少子化趨勢的衝擊,政府於100 年推出「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補助計畫」,由政府及民間協力合辦普及化之托育機構,隨之托嬰中心迅速的於全台各縣市成立,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處統計,近五年全國托嬰中心所數及收托人數逐年增長,而0-2 歲的嬰幼兒屬於「避難弱勢者」,因受身心發展的限制,背後存有「消防安全與避難逃生」的隱憂。本研究探討托嬰中心機構避難逃生因應對策,藉由質性研究法,採文獻分析及半結構式訪談,邀請三位托嬰中心主管人員及三位專家消防人員一同參與研究。經文獻與訪談資料整理,本研究得知1. 現行托嬰中心所設之避難逃生設備,如緩降機、救助袋都是以成人為設計的,皆不符合嬰幼兒

逃生使用。在嬰幼兒的發展限制、法規規定的消防設備不符合嬰幼兒使用及建築物未設有防火區劃,三者加成之下,成為目前嬰幼兒逃生避難的三大困難點。2.防火管理人訓練應細分行業別其及專責的訓練課程,並專為避難弱勢之工作場所成立逃生避難訓練檢定單位,對災害發生的逃生避難將會有相當程度的幫助,且對於現行托嬰中心的防火管理制度,成立托嬰中心逃生避難專業訓練檢定單位是有其迫切性的。3.避難逃生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是平常教育訓練及消防逃生演練,以「小火快跑、濃煙關門」的口訣作為防火避難的基本觀念。

2022法學知識(憲法+法學緒論)強效套書(公職三四等適用)(贈法學知識小法典)

為了解決警察法規口訣的問題,作者三民名師群 這樣論述:

  ★套書內含:憲法+法學緒論,為考生剖析法學知識重點!   ★套書附贈《法學知識小法典》,隨時背誦與提醒考點,考試要不高分也難!   【適用對象】   這套《法學知識(憲法+法學緒論)強效套書》適用於高考三級(高考)、普通考試(普考)、鐵路特考高員三級、鐵路特考員級,及以下三等/四等考試:   一般警察(行政警察/消防警察)、司法人員考試(司法特考)、移民行政人員、關務人員、身心障礙人員、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地方特考)。   【套書有什麼】EAN:4711100554268   ◎《憲法》2021/12   ◎《法學緒論》2022/01   ◎ 贈:《法學知識小法典》2021/12  

 ※套書出版日期為上架日,實際出版日以各單書為準※   【套書內容】   一、憲法   (一)憲在進行式   憲法與憲法增修條文歷經數十年風霜,仍舊透過大法官解釋隨著社會變遷而改變,本書重點整理配合近年大法官解釋,將一直川流不息的憲法源泉收納於本書之中。抽象的憲法條文搭配大法官解釋變得具體而明確,依考點分類各號釋字讓考生不再囫圇吞棗,有系統的學習憲法就是這麼簡單。   (二)精準記憶   大法官截至本書截稿前已做出共811個解釋,為了考生寶貴的準備考試時間,作者從117~110年歷屆試題中篩選出常考釋字,擷取解釋文與理由書,並將重點提示獨立列出,讓考生針對命題趨勢做準備,一眼掌握解釋文精妙

所在。   (三)條理分明   政府機關體制是憲法中最為枯燥也最為龐雜的章節,本書透過各機關排序(例如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將憲法規定有條理分列,透過重要觀念表格比較說明憲政體制的特點,幫考生搬開上榜的絆腳石。   (四)流練忘返   本書第二部分收錄107~110年歷屆試題(一般警察三、四等考試、鐵路人員高員三級、員級考試、高考三級、普通考試、司法人員三、四等考試及109年地方特考),題題詳解。第一遍做完試題後再翻回第一部分重點整理檢視依據。第二遍做完題目可訓練題感,抓出題目、選項與解析間的關連性。務請考生多練考古題、多用本書詳解內容確認解題精準度與熟記程度,追求不貳過。

反覆練習就是上榜的捷徑。   二、法學緒論   (一)統整常考法律概念   第一部分收錄法學概念,並節錄往年考過或新近重要的大法官釋字內容,深入淺出,即便非法律系的讀者也能在作者的諄諄引導下循序漸進,厚積薄發。   (二)表格整理記憶更省力   內文裡於重要段落使用「老師問」元件提醒,讀者可隨時用來測驗自己有沒有讀懂內文。易混淆的觀念使用表格做統整,透過互相對照,毫不費力就釐清了概念。   (三)精選試題測驗實力   每章後面附有精選試題,方便讀者念完馬上進行實測,研讀成果立即見真章。透過試題演練即時呈現未讀透的盲點,輔以內文中用特殊顯眼標示的解題關鍵字,將寶貴的時間花到刀口上。   

(四)歷屆試題100%題題詳解   第二部分歷屆試題詳解,收錄108~110年高考三級、普考、警察人員三、四等、鐵路高員三級、鐵路員級、司法人員三、四等試題及109年地方特考,100%題題詳解。讀者可透過演練各類考試的考古題來檢驗自身實力,不明白處可研讀解析進行強化,熟能生巧,當練習到對題目有題感時,代表對法條的直覺越來越精準,即便非法律相關科系畢業,也能輕鬆自學備考。   獨家附贈   隨套書附贈《法學知識小法典》,其特色如下:   (一)市場見證   本書自2016年初版以來即成為三民補習班高普考面授與函授專班上課用輔助教材並對外銷售,為了回應考生對最新法規之殷切渴求,本書打破業界一年一

版的常規,迄今已第11次改版,累積銷售量已突破上萬冊,每逢考季更往往常駐考試用書暢銷排行榜。   (二)最新修法   本社秉持著要呈現給讀者最新暨蒐羅齊全種類法規的使命,三民名師群根據高考三級/普通考試命題範圍,由三民名師廖震審訂,特別設計出非法律系考生也能看得懂的輔助教材!參酌命題大綱與我國法律體系,將蕪雜法規彙整分為「憲法暨中央地方體制法規、民法、刑法、財經相關法律、勞動與社會法、性別相關法律」六大類25種,幫助考生有架構地查閱學習。擁有本書,幫讀者省去大量蒐羅瑣碎法規的時間,讓您把時間花在學習的刀口上。再搭配本社出版的高普考專業科目《法學知識(憲法+法學緒論)》重點整理書籍,讓您不但知

其然,也知其所以然。   (三)精選法條+重點標示+試題演練   對於沒有法學基礎的考生來說,法律文字用語專業,條文內容又多又長,如果沒有耐心細心記憶,容易錯失正確答案。本書由三民補習班名師群親自研究102~110年高考三級/普考/一般警察三等&鐵路高員三等/一般警察四等/鐵路員級/司法人員(司法特考)三、四等相關試題,再將相同條文考點的試題彙整嵌入相對應的法條之後,以顯眼特殊設計標示得分關鍵字。條文後題目愈多表示愈常被命題,讀者可立即知悉被頻繁命題的考點,將記憶力花在刀口上。   本書精心設計,讓法典除了是查詢法條的工具書外,更結合豐富題庫與重點標示,絕對比坊間小六法更實用。背完

條文即可演練題目,掌握歷年出題脈絡,突破修法要點。上考場嫌書太多太重太累的話,帶這本讓你神清氣爽,俐落地將考場的零碎時間化為涓涓入袋的分數。   【考生上榜心得1】:普考一般行政上榜生:謝依靜   .國文:56分   .法學知識與英文:70分   .政治學概要:77分   .行政學概要:80分   .行政法概要:88分   .公共管理概要:67分   第一次準備國考的我,會要求自己做題目的同時,也要確實理解每一個選項,把錯的題目確實搞懂,找出在課本上的哪個章節並標註起來,方便以後複習的時候可以加強這部分。至於申論題部分,靠的也是多練習多寫,初期可以找過去的試題和擬答,用抄寫的方式來練習,後

期寫題目的時候,絕對不能先看擬答,一定要逼自己動腦盡量去想,這樣才有幫助。   分享各科準備方法   【國文】本身喜歡國文的我,這科對我來說是調劑身心的科目,通常我是利用讀專業科目的空檔唸此科。測驗題的部分會找高中時的教科書輔助,尤其是國學常識的部分,也要多做考古題。作文和公文沒有訣竅,就是多寫及多練習,才不會在考試時腦袋空白!   【法學知識與英文】這一科範圍廣,我覺得頗難準備。法學知識的憲法比較好拿分,一定要把大法官釋字和憲法條文讀熟;法學緒論建議把老師的補充資料讀熟,而最新的法條修正也是可能出現的考點;英文建議多背單字,可多看英文雜誌加強功力!   【行政法】行政法是我滿有心得的科

目,熟讀法條加上練習考古題,尤其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行政罰法、訴願法更是重中之重,熟讀之後要考80分絕對不是問題!   【行政學】行政學是專業科目中非常好拿分的科目,初讀時或許會覺得內容多又雜,找不到學習的重點,不過還是要很有耐心的讀完,理解之後把每一章節的重點背下來,並練習考古題。行政學的考題變化不大,只要記下重要的考點,題目都能迎刃而解,拿個80分並不難!   【政治學、公共管理】這兩科皆為一半測驗一半申論的題型。測驗題的部分把講義讀熟、內容理解,搭配考古題練習就不會有問題;申論題則是比較頭痛的部分,這時重點就一定要背下來,硬著頭皮也要背,一定要按照理論的內容來論述,才能拿到分數,

如果只憑自己的想法寫是很難拿分的。平時要分配時間,練習寫考古題,大約抓30分鐘寫一題,並至少寫一面半的字量。   【總結】準備考試一定要對自己有信心,要展現決心上榜的霸氣加上腳踏實地、按部就班的準備,這是我十個月上榜的關鍵!   【考生上榜心得2】地特四等一般行政上榜生:施佩妤   .國文:64分   .法學知識與英文:76分   .政治學概要:81分   .行政學概要:86分   .行政法概要:98分   .公共管理概要:76分   大學畢業後因為興趣踏入服務業,做了四年多發現服務業升遷和福利都不符合自己期待,後來身邊幾位考上公職的同學,他們生活很穩定、工作福利也不錯,因此現實和夢想之

間,我想要以現實來輔佐自己的夢想,如此便開始了我的國考之路。   分享各科準備方法   【國文】公文把握格式就有基本分,作文則需將要表達的觀念充分的運用到考卷中。   【法學知識與英文】 這科法條只要掌握住大重點,例如憲法、法學知識等的基本功夫,其他公司法和勞基法我只掌握一些法條重點記憶背誦。英文則是每天都有聽雜誌廣播的習慣,加上下載app玩玩單字遊戲慢慢累積起來單字量。   【行政法】行政法我先買大框架的書來看它的結構圖,另外法條記憶背誦也非常重要,有許多題目都是以法條為主。   【行政學】行政學範圍太大,所以我有買好幾本書來加強小細節。   【政治學和公共管理】課本讀兩遍後整理出

重點,我認為看自己的重點整理,再加上考古題、申論題的練習就足以應付考試。公共管理和行政學有些地方是大同小異,將這兩科相同地方整理出來可以減少重複背誦,公管裡面的章節也有共同特點,只要再多加練習考古題和申論題就可以。   【總結】我將筆記分成法科和文科的重點整理,相同部分或比較之處會整理在一起,而且筆記會越整理越精簡,考試時我只帶筆記本到考場!最後一個月大量練習申論題,找方法將這些東西記起來,有些網路上也有口訣,不然也可以自己發明。最後我也滿推薦多去考試,不管是否考相關科目都可以累積考試經驗,這樣在面對自己的大考才不會驚慌失措。

我國提供人頭帳戶行為刑事責任之研究-以電話詐騙為中心

為了解決警察法規口訣的問題,作者黃瑞盛 這樣論述:

摘要近來金融機構林立,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民眾使用金融帳戶之機會大增,同時也因申請手續快速、簡便,形成每個人手中均有多個金融帳戶在身,加上近年電話詐騙案件興起,集團間搭配利用人頭帳戶、人頭手機、ATM 自動櫃員機或網路等方式來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並利用人性貪婪、無知、輕率等弱點,佯稱各種名義來進行詐騙,造成社會成本大量付出,也讓民眾畢身積蓄付之一炬,是以人頭帳戶問題的確日趨嚴重而有待解決。又此新興電話詐騙模式幫助犯之結構乃有別於傳統型之犯罪,因傳統犯罪難以出現幫助犯不知正犯之犯罪意圖而予以幫助之情,亦即也不會出現有中間媒介人之情形,惟在法律構成要件仍都相同,而強行套用之下遂產生疑點,現行實務上或

許為了遏止詐騙歪風,並阻止人頭帳戶之氾濫,遂均以「幫助犯」來處罰提供帳戶之行為者,並以被幫助者(即正犯)最後之罪名(通常是指詐騙集團對於匯款被害人所施用詐騙之方式究竟為何?)而來決定提供人頭帳戶者之罪名,此舉往往忽略提供帳戶者對於最後犯罪者究竟欲將該帳戶作於何種之具體用途有無認知?其主觀上有無故意之具體認識?而此種似乎已成定見成立「幫助犯」之看法,或許符合一般社會大眾與被害人之想法,卻可能有悖於幫助犯之成立要件且有忽視從屬性概念之問題存在,將形成以重大過失來推認提供人頭帳戶者主觀上之未必故意。是倘僅以正犯最後之罪名來決定提供人頭帳戶者之罪名而反推之下,幫助犯之處罰將繫於事後極為不確定之因素,實

有違背「罪刑法定主義」之嫌。本文乃集結學術論述及參考外國相關之立法例,俾能對於修法之方向提出前瞻性之建議,以期能夠減少爭議,並符合刑法之相關理論,成為日後之修法之參考,注意的是,本文並非主張提供人頭帳戶者,一概皆無其刑事責任或主張無罪,惟仍應就個案中之具體事實,依照刑法幫助犯之成立要件,來加以判斷帳戶之提供者究可否成立幫助犯,不應過於速斷、草率及粗糙的立即將「提供人頭帳戶者即可以成立幫助犯」當作是一個不變的結論或口訣來記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