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適任理由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老闆可以用「不適任」當理由資遣員工嗎?不符合「解僱最後 ...也說明:老闆覺得不適任的員工,是否就符合這個定義?用這個理由資遣解僱員工時,要注意哪些事情? 如何合法資遣解僱不能勝任工作 ...

嶺東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黃承啟所指導 葉宗裕的 勞雇契約中試用期制度之研究-以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為中心 (2021),提出試用期不適任理由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大量招募、試用期間、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勞僱契約、勞基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企業管理研究所(MBA學位學程) 蔡維奇所指導 殷曉曼的 懷孕、產後女性員工之友善職場措施與自由使用度研究-以台灣中小企業為例 (2015),提出因為有 懷孕與產後女性員工、友善職場措施、友善職場措施自由使用度、中小企業的重點而找出了 試用期不適任理由的解答。

最後網站於試用期滿前,雇主得否任意終止勞動契約? - 臺灣高等法院則補充:惟考量勞、雇雙方約定試用期間之目的在於試驗、審查勞工是否具備勝任工作之能力及對於所司職務之適用與否,勞工就其於試用期間若表現不佳可能遭解雇一事已有預見,故雇主依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試用期不適任理由,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勞雇契約中試用期制度之研究-以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為中心

為了解決試用期不適任理由的問題,作者葉宗裕 這樣論述:

我國雇主在選任或招聘員工階段,對於新入職的員工大多數皆有口頭約定或書面契約來規範一定的時間來做為試用期的觀察。並以試用期的約定來觀察受雇員工是否符合公司的要求做為試用期過後,是否可轉認為正式員工。些許雇主在人力招聘網站上以高於社會上職務常態的薪資水準來大量吸引求職人士,並以試用時間是否符合公司要求且經考試合格後轉任正式員工。因我國針對勞工試用期並無明確規範,但根據我國勞委會(86)台勞資二字第 035588 號第三條說明中「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但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

等相關規定辦理。另一個角度來探討勞動部認為勞資雙方可自行認定試用期契約。在此,許多雇主藉以高於常態的正式員工薪資,大量招募員工並以試用期觀察為由,用以我國最低薪資作為試用期間的薪資。在試用期結束前向員工提出不適任作為理由大量解雇、或以須延長試用期繼續以試用期最低薪資任用藉此壓榨勞工後讓勞工自動離職。且以契約為由並未依勞基法第十一預告程序給予解雇,與未給付資遣費。雇主任意在試用期中以不適任的方式大量解僱勞工,再以相同的模式大量招募新勞工接替原工作。此行為終會引發勞資雙方的爭議。我國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及勞動基準法中皆有相關規定的保護勞工做法。本論文首先以試用期間契約制度做法理的探討,並以大量解僱勞

工保護法為中心做為整體架構;而有關試用期間勞資雙方所產生的爭議作為論述,勞工在任聘、解僱、職業傷害等,資方未遵守勞基法以至於所提供的勞動權益受損下,勞工必須爭取的權益之規範著手。最後於建議與結論中提出我國在將來對於試用期間遭大量解雇時相關立法之建議,以促進我國勞工就業時保護機制之法制。

懷孕、產後女性員工之友善職場措施與自由使用度研究-以台灣中小企業為例

為了解決試用期不適任理由的問題,作者殷曉曼 這樣論述:

隨著台灣經濟快速發展,現今女性的教育水準愈來愈高,在社會扮演的角色也愈來愈重要。然而,女性在面對工作生活平衡時,相較男性更受不同角色的衝突所影響;大多職業女性在面臨照顧小孩與工作的兩難時,往往會優先選擇全職照顧子女。另一方面,僱主常以「工作不勝任」、「試用期間不適任」來作解僱懷孕員工理由,或不顧及其安全,照常要求其從事粗重的工作。因此,提供懷孕與產後女性員工一個能夠免於就業歧視、友善對待及兼顧工作與家庭之職場環境為相當重要。而做為台灣勞工密集、經濟發展主力的中小企業,常被認為因資源短缺而給予員工較為不完善的友善職場措施與福利,難道當中沒有一些中小企業特別著重關懷懷孕與產後女性員工,擁有更完善

之相關友善職場措施規劃嗎?因此,本文欲探討曾於中小企業CSR獎中【幸福職場】項目的企業,再與非得獎企業分別於「達到法規標準相關友善措施」、「法規規範以外相關友善措施」、「措施自由使用度」三大項目進行比較,從而深入了解台灣中小企業對於懷孕與產後女性員工之友善職場措施規劃與實施狀況為何,希望藉由此研究歸納出一些管理實務建議給予中小企業作參考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