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所得稅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補繳所得稅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妙香,汪瑞芝,李娟菁寫的 稅務會計(11版) 和蕭靖的 記帳士考前OK啦【記帳相關法規概要、會計學概要、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租稅申報實務、國文(作文)】(記帳士考試適用)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交易受贈取得之房地所繳之稅,得自所得中減除 - MyGoNews也說明: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者,若要將全戶戶籍遷出,請至少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一人戶籍於該處,以免事後遭補稅及處罰。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陸書局 和志光教育科技所出版 。

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黃源浩所指導 龔靖鈜的 論股票孳息他益信託之課稅爭議 (2016),提出補繳所得稅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信託、租稅規劃、租稅規避、實質課稅原則、租稅法律主義。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葛克昌所指導 鍾典晏的 所得稅法上扣繳義務及其憲法界限—以行政法院扣繳、補繳及處罰相關案件為中心— (2003),提出因為有 推定過失、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行為罰、扣繳、扣繳義務、補繳、所得稅的重點而找出了 補繳所得稅的解答。

最後網站【理財達人】收到所得稅補稅通知? |最新聞 - 居家王則補充:若是因為所得有漏報產生了補繳稅金的情形,建議您直接申請自然人憑證,免除了在報稅期間要去各稅徵處排隊,更不用一筆筆的將所得資料輸 入申報系統,可說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補繳所得稅,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稅務會計(11版)

為了解決補繳所得稅的問題,作者陳妙香,汪瑞芝,李娟菁 這樣論述:

  本版書配合相關稅務法令之修正或新增如下:   一、110年12月17日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20、41、43、44、48-1   1.    第20條     滯納金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加徵1%,修正為「每逾3日」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   2.    第41條   (1)    將刑事處罰由「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2)    增訂對於納稅義務人逃漏稅額情節重大者加重處罰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另稅捐

稽徵機關公告重大欠稅之金額標準,以個人查獲逃漏稅額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作為逃漏稅額情節重大之認定標準。   3.    第43條   配合修正條文第41條規定提高逃漏稅刑事處罰,將教唆或幫助犯逃漏稅處罰由「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4.    第44條   以經查明認定未給與、未取得或未保存憑證總額之固定比例為罰鍰計算方式,由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修正為處「5%以下」,俾符罪責相當。   5.    第48-1條   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

,有關加計利息之利率基準日規定,由「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修正為「各年度1月1日」。   二、所得稅相關   1.    111年2月21日修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1條   鑑於全球氣候及社會環境快速變遷,災害類型呈現多樣性,修正有關所得稅法所稱不可抗力災害之適用範圍。   2.    財政部111.01.25台財稅字第11000633640號令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之認定標準。   三、111年2月18日公布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0-1條   1.    展延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5G)系統之適用年限至113年

12月31日止。   2.    增訂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適用期限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四、110年12月22日公布新增運動產業創新條例26-2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   1.    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1千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2.    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全數按捐贈金額

之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不受新臺幣1千萬元額度之限制。   3.    專戶每年累積金額以新臺幣30億元為上限。並明定各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得收受捐贈之金額上限。   4.    對職業運動業所為之捐贈實施期限自公布日起為10年,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所為之捐贈實施期限自公布日起為5年。   五、110年12月30日公布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111年開始實施   為發展我國生技醫藥產業,成為帶動經濟轉型之主力產業,特制定本條例。   本版書相關章節均提供釋例解析,並增補會計師、記帳士及國家考試試題,提高專技證照考試之應考能力。   感謝讀者對本書之支持與愛護,本版

書雖力求提供最新稅務法令之內容,惟受限於學識與時間,其中有舛誤疏漏之處,敬祈各界先進與學者專家,不吝指正。

補繳所得稅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論股票孳息他益信託之課稅爭議

為了解決補繳所得稅的問題,作者龔靖鈜 這樣論述:

我國信託課稅相關法規,已於民國90年正式施行;然而,自從信託課稅相關規範施行後,作為他益信託課徵贈與稅所依據之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乃逐年調降,因此使得委託人透過以股票設定所謂「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信託類型,並藉由現行信託稅制上特殊之稅基設算方式,得以獲得可觀之租稅利益。就設定此種信託之行為,財政部後來陸續做成數則解釋函令,大致上採取將其認定為係以信託之形式行贈與之實,因而構成租稅規避並要求委託人補繳贈與稅與所得稅之立場。而後最高行政法院之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基本上傾向肯認財政部之見解。 然有疑義者,即在於設定此種股票孳息他益信託,是否真如財政部及最高行政法

院所言,在我國稅法上成立租稅規避?稅捐稽徵機關逕以發布解釋函令來將此類信託之設定視為一般贈與並要求補繳所得稅及贈與稅,雖看似合乎量能課稅平等負擔之立法精神;然此是否亦與租稅法律主義或稽徵經濟等稅法基本建制原則產生衝突?而若要對信託稅制之相關規範加以解釋適用時,則信託此種源自於私法體系之概念,在稅法上應為如何之評價?在在皆容有值得深入探討之處。而此即為本篇論文所欲加以探究者。 本研究認為,信託在我國交易實務上非常重要;然而卻因其特殊之法律關係架構,使得要如何針對以信託形式進行之經濟活動課徵租稅,稅法上即必須有相應修正,以符合對於信託法律關係經濟實質之評價;惟現行信託稅制於立法上仍有規範不足

之處,因而對於信託稅制在適用上之困境,往往即須回歸私法體系對於信託概念之理解。此時即又陷入了信託難以在我國固有之私法體系中進行精確評價之問題。而此種私法體系上難以被精確評價的問題,加之以稅務機關在主張「實質課稅原則」而對於納稅義務人之經濟實質重新評價時,便可能使信託之概念在稅法上被「架空」。長此以往,亦將可能使信託所具有之特殊經濟意義與功能得不到發揮。因而現行之信託稅制應有進行檢討修正之必要。

記帳士考前OK啦【記帳相關法規概要、會計學概要、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租稅申報實務、國文(作文)】(記帳士考試適用)

為了解決補繳所得稅的問題,作者蕭靖 這樣論述:

  隨著工商社會的發展,會計資訊的需求愈形增強,相對的記帳士扮演經濟發展之功能亦愈形重要。進入一個專業化的時代,專業人員的資格認定已成為必然的趨勢。證照制度的實施,使得經濟社會的發展更加專業化,產業品質及形象也將更為提昇,有志要在記帳業界發展,考取記帳士執照是勢在必行的。       筆者講授記帳士考試相關科目多年,用過許多相關教材,都是一個科目一本書或一本教材,四科專業科目準備起來內容頗多,有些書又過於艱澀,有些又過於簡單,有些則範例不足,緣此,而有本書之作。本書撰寫將四科專業科目合併成一本關鍵集錦(含附錄:國文),以最新法條編寫,按最新命題大綱整理出各考科重點,並將歷屆記帳士試題與最新

國家考試相關試題羅列於各篇的精選試題,以利讀者參加記帳士考試。      本次改版主要是在稅捐稽徵法與所得稅法的重大修改,另外遺贈稅法、記帳士法與商業會計處理準則有些微修改,相關內容說明如下:     一、稅捐稽徵法   (一)滯納金加徵率由「每逾2日」調降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     (二)新增分期繳納(稽§26-1)規定,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繳納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或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經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3年,按日加計利息,應繳稅款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

幣2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     (三)溢繳之退稅有改變,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10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四)修正稅捐保全相關規定:   1.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不適用禁止處分。   2.刪除限制欠稅營利事業註銷登記之規定。   3.稅捐稽徵機關聲請法院假扣押時點,由「欠繳應納稅捐」提前至「法定繳納期間屆滿或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   4.核定稅捐處分經行政救濟撤銷確定,除須另為處分,且納稅義務人有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應解除已實施之保全措施。     (五)

納稅義務人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修正為「三分之一」。     (六)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修正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稱為名醫條款)。教唆或幫助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七)稅務稽徵人員違反保守秘密規定,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八)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

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九)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5%」修正為「處5%以下」。     (十)新增檢舉獎金規定,經查明屬實,且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者,檢舉獎金應以每案罰鍰20%,最高額新臺幣480萬元為限。     (十一)納稅義務人提供帳簿、文據,稽徵機關應於30日內發還之;其有特殊情形,得延長發還時間30日,並以1次為限。     二、所得稅法   (一)房地合一課稅最新修正重點。   (二)110年基本生活費修正為192,000元。   (三)綜所

稅調整:      三、遺贈稅法   遺產稅免稅額1,333萬(因公2,666萬),贈與稅免稅額244萬。     四、記帳士法   111年5月4日修改記帳士法,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15日前通知委任人(原規定是10日)。     五、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考量我國公開發行公司已於107年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為使非公開發行公司會計項目一致性以及國內會計實務需要,修正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所得稅法上扣繳義務及其憲法界限—以行政法院扣繳、補繳及處罰相關案件為中心—

為了解決補繳所得稅的問題,作者鍾典晏 這樣論述:

本書為探討扣繳義務之合憲性基礎,以及扣繳義務與違反義務之責任於憲法上之界限,參考大法官釋字三一七號與釋字三二七號解釋文,並以實務上所引發之法律爭議---即行政法院(包含最高行政法院與台北、高雄行政法院)判決中之爭點,做為本書討論的核心議題。首先,論及扣繳義務之合憲性基礎,次述扣繳義務人由營利事業負責人擔任不當之處,本文以為,扣繳義務人應由營利事業擔任,方屬允洽。至若違反扣繳義務,扣繳義務人負擔補繳責任,亦應有「責任的從屬性」之適用,並僅於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負責。續而,全面檢討以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全面檢討現行法規定與判決。本文認為,現行法對於扣繳義務人處罰規定有罰鍰無上限及不當聯結之處。且處罰扣

繳義務人無大法官釋字二七五號解釋之推定過失之適用,扣繳義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方符憲法之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