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格權轉讓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著作人格權轉讓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曾勝珍寫的 圖解智慧財產權(四版) 和林佳瑩,張志朋的 娛樂法:影視音樂IP與合約爭議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依我國著作權法之規定,著作權區分為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也說明: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變更權,且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繼承或授. 權他人行使,但得與利用人 ... 得授權、轉讓其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合先敘明。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許政賢所指導 陳俊宏的 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懲罰性賠償金之研究—以消費者死亡之案例類型為中心 (2021),提出著作人格權轉讓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懲罰性賠償金、損害額、與有過失、消費者死亡、間接被害人。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系研究所 姚信安所指導 舒彥綸的 論數位時代下著作權授權機制 (2021),提出因為有 數位時代、著作權授權、集體管理、強制授權、音樂著作、孤兒著作、著作權利資料庫、著作權登記、區塊鏈、智慧合約的重點而找出了 著作人格權轉讓的解答。

最後網站如果你是電影製片,該如何避免《刻在》的劇本著作爭議?則補充:讀者可以發現,合約中有約定「願將其享有本著作的所有權利(包含但不限於智慧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讓與給乙方」,但剛剛不是說著作人格權不能事後轉讓嗎?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著作人格權轉讓,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圖解智慧財產權(四版)

為了解決著作人格權轉讓的問題,作者曾勝珍 這樣論述:

  知識經濟時代來臨,國力強盛與否的指標,取決於對智慧財產的創造、保護、管理與應用之綜合表現,智慧財產是國家對於人類精神活動成果保護之權益總稱,本書詳實說明我國智慧財產基礎理論與實務,配合圖解深入淺出說明以下內容:一、將均衡創作者的權利與使用者之社會公共利益,讓創作能因共享而綿延不斷,增進人類文化之發展的著作權法。二、透過完善的法規授予專利權保護,建立制度鼓勵創造與發明,調和私益保護與公共利益,刺激經濟或產業之發展的專利法。三、賦予商標與標章權人專屬及排他的權利,藉以保障消費者利益並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商標法。

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懲罰性賠償金之研究—以消費者死亡之案例類型為中心

為了解決著作人格權轉讓的問題,作者陳俊宏 這樣論述:

隨著時代進步,人類社會生活所必需之物品均有賴企業經營者提供,然而企業經營者可能為追逐利益而罔顧消費者權益,放任商品或服務所潛藏之風險侵害消費者之人身安全。針對此問題,我國消費者保護法於制定時,參考美國法並引進懲罰性賠償金制度,但在我國民法主要繼受自大陸法系之情況下,應如何解釋適用消保法之懲罰性賠償金,在學說及實務上衍生不少爭議。尤其近年來重大消費爭議頻傳,對消費者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之案件亦所在多有,其中導致消費者死亡之案例,究應如何解釋適用懲罰性賠償金,似將顯得更為困難。本文透過實務判決之整理與分析,輔以國內學說之研究,並參考美國法之規範,檢討我國消保法之懲罰性賠償金相關爭議問題。首先,針

對懲罰性賠償金制度之目的、性質與發展歷史,以及懲罰性賠償金判決得否於大陸法系承認與執行等方面進行研究,瞭解其制度背景與理論基礎,為後續分析討論奠定基礎。其次,就消保法懲罰性賠償金之爭議問題進行探討,釐清其法律定位及法律結構,再聚焦「適用客體範圍」、「請求權主體」、「責任主體」與「數額計算」之問題,透過分析大量實務及學說見解,歸納出我國適用懲罰性賠償金呈現寬嚴不一之樣貌,並試圖描繪出懲罰性賠償金所應有之圖像。最後,從比較法之角度觀察我國民法生命權侵害之立法抉擇,對消費者死亡之懲罰性賠償金所造成之影響,並參考美國法之規範,建構出消費者死亡仍得請求懲罰性賠償金之規範模式。而關於消費者死亡時之懲罰性賠

償數額計算,則透過實務案例之分析,比較人身損害案件之相關數額,據以檢討現行實務輕重失衡與數額偏低之情形,並嘗試發展可能之解釋途徑與提出立法建議,希冀使懲罰性賠償金之運用更臻完善,及提供實務適用之參考。

娛樂法:影視音樂IP與合約爭議

為了解決著作人格權轉讓的問題,作者林佳瑩,張志朋 這樣論述:

娛樂產業深入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 但您知道娛樂產業所面臨的法律問題嗎?     ◎韓劇「魷魚遊戲」有抄襲日本「要聽神明的話」電影嗎?你知道Netflix有就「魷魚遊戲」、「Squid Game」提出商標申請嗎?     ◎「刻在你心底的名字」、「目擊者」、「無聲」的電影劇本為什麼都引發著作權的爭議?     ◎「刻在我心底的名字」電影主題曲有抄襲英文老歌「Reality」嗎?     ◎你知道電影名稱「我的少女時代」,以及樂團名稱「S.H.E」、「五月天」、「F.I.R.」、「蘇打綠Sodagreen」、「茄子蛋」、「草東沒有派對」都是註冊商標嗎?     ◎「五分鐘看完一部電影」的二創影

片,究竟是構成抄襲?還是合理使用?     ◎製作同類型的益智問答或是真人實境秀節目,會構成侵權嗎?     ◎知名漫畫Young Guns在改編成電影或電視劇的過程當中,發生了什麼爭議?     ◎你知道「灌籃高手」的角色和「布袋戲」的戲偶角色「史艷文」和「二齒」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嗎?     ◎「安博盒子」機上盒、「追劇APP」、「電話亭KTV」究竟是合法還是非法?     ◎改編神曲「帥到分手」,是抄襲?還是合理使用?     ◎成人影片有沒有「馬賽克」,權利大不同?成人影片商用著作權和註冊商標保護自己的影片,你也應該學起來!     本書綜覽電影、音樂、遊戲、電視等娛樂產業,蒐集了超過

60個台灣的經典判決,從著作權法、商標法等IP及合約多個角度切入,透過深入淺出的案例介紹,帶您一探娛樂產業的法律面貌。     在娛樂產業高度蓬勃發展與變動的現今,「IP開發」已經成了熱門詞彙。您可以透過本書了解如何事前做好「IP布局」,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無論您是娛樂產業從業人員,或是想一探娛樂產業神秘面紗的消費大眾,本書都能讓您收穫滿滿。     ★誰適合這本書?   ◎唱片公司、經紀公司、音樂製作公司、音樂版權公司、影視動畫製作公司、投資者、發行商、廣告贊助商、影音串流平台、遊戲開發代理商等娛樂產業的經營者與投資者     ◎詞曲作家、歌手、藝人、影視編劇、導演、製片、演員、漫畫家、動

畫師、遊戲設計師等各類娛樂產業從業人員     ◎想一探娛樂法神秘面貌的消費大眾   本書特色     ◎台灣第一本統整娛樂法的書籍   ◎完整蒐集台灣影視、音樂、遊戲等娛樂產業的經典案例   ◎深入淺出的案例分析與介紹   ◎輕鬆了解IP開發與布局

論數位時代下著作權授權機制

為了解決著作人格權轉讓的問題,作者舒彥綸 這樣論述:

著作權法保障了著作權人的權益,肯定人類精神的創作並保障其人格及財產價值不容任意侵害,藉由權利的保護更可給予創作之誘因,最終能促進文化發展。但網路數位科技發展快速的現代,利用著作的方式也不斷日新月異,串流、雲端技術的成熟,以及個人終端設備的普及,最終形成了數位匯流現象。此時對於著作的授權與利用可能產生不同於傳統實體著作之影響,固有的著作財產權在解釋上或有產生疑義,也進而出現創設新權利的需求。 而在數位時代下,對於著作授權的各種制度都產生了一定程度的影響,如集體管理制度授權效率的批評、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費率的訂定、孤兒著作的產生與解決方式等等。關於此些問題,在比較外國相關制度或法案之

運作及設計後,本文觀察出我國的著作權授權制度上存在完整授權資料庫的需求,若能進一步輔以自願登記制度,甚至以區塊鏈技術作為兩者之橋樑,更能減少授權成本、加速授權的取得以及權利金的分配。又因區塊鏈技術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即時追蹤的特性,故將之用作於著作授權上也或成未來之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