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承攬契約範本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最近要提供給超多人承攬契約的,難免有遺漏,為免客戶久候...也說明:關於承攬契約是要保護公司的,也可做節省費用等用途。 ... 勞務承攬合約相關問題用人事業或單位與自然人所簽訂之「勞務承攬契約」,其契約內容如係 ... 合約範本如下:.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所 謝哲勝所指導 艾昌瑋的 論營造工程契約ᅳ以工程款請求權與違約金為中心 (2008),提出自然人承攬契約範本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定型化契約、懲罰性違約金、從給付義務、主給付義務、時效抗辯、請求權時效、債務不履行、附隨義務。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鄭冠宇所指導 李蕙織的 兩岸擔保制度之研究─以保證為中心 (2003),提出因為有 保證、連帶保證、共同保證、人事保證、求償保證、再保證、最高限額保證的重點而找出了 自然人承攬契約範本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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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自然人承攬契約範本,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營造工程契約ᅳ以工程款請求權與違約金為中心

為了解決自然人承攬契約範本的問題,作者艾昌瑋 這樣論述:

營造工程係具有複雜性頗高、專業性、不確定性,且施工期長之高風險之工程契約,而承攬人依定作人製作之定型化契約而進行購買物材、僱用工人進行施工,往往工期完工前對之前各期工程款請求權即面臨請求權時效消滅,尤其實務判決大部分係依民法第127條第7款承攬人報酬請求權2年時效限制營造廠之請求權,而於施工期間又因各種不確定因素,遭定作人科處違約金罰款,而違約金一般包括沒收未退還之履約保證金、未領之工程款及工程保留款,因此對承攬人而言,其購料僱工,且費經漫長之工期及管理,其最終結果竟是因契約條款的不公平,或逾民法第127條第7款所定承攬人報酬請求權2年時效,定作人以時效抗辯拒付工程款,營造廠因此無法領款。此

在工程實務上常常發生,而此就營造工程款請求權及違約金條款之公平性,為實務上急須釐清之問題。 營造工程契約之違約金條款與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按契約條款所載明之規定,即為契約之債,惟契約條款所載明之規定事項,係作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是否屬債之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或附隨義務、或只是一般訓示規定?所有契約之任意條款,是否均能視為債務不履行而苛罰違約金?若所有給付義務均能獨立請求損害賠償,則違約金係確保主給付義務之履行?亦或確保從給付義務,或附隨義務之履行?是否會因契約之訂定產生投機行為?按違反契約條款致當事人一方損害,自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225、226、227、231條可以填補,而就營

造工程契約之主給付義務為定作人給付金錢價金,承攬人給付完成之工作物。因此契約條款(定作人所訂定)之違反,是否可認定為「債務不履行」,因民法第250條第一項已載明:「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得「約定」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可否依其反面解釋,無「債務不履行時」不得約定支付違約金。所以當契約條款之違約金罰責未達「債務不履行」之前(即非屬主給付義務之債務不履行),是否可苛違約金罰款?即為本文重要論述。

兩岸擔保制度之研究─以保證為中心

為了解決自然人承攬契約範本的問題,作者李蕙織 這樣論述:

論文摘要 鑑於台商赴大陸投資、設廠,對於融資管道及債權之保障需求殷切,兩岸人民交易往來漸趨密切,涉及債務擔保之民事事項與日俱增,「保證」是實際上運用較多之債之擔保方式,究竟台商在大陸地區應如何利用保證制度之特色,以謀資金之融通而獲得經營所需資金,為本論文之研究重心。 至於大陸台商資金之主要供應者,係來自於台灣之總公司或母公司,高度依賴台灣資金之情況下,運用台灣銀行業融資之現象持續存在,對台商企業本身之資金調度產生不利之影響,同時加深資金流入大陸的缺口,形成「台灣借款、大陸投資」現象及衍生「債留台灣」問題,因此建議台商秉持「就地取材、充份利

用」之原則,就地利用大陸保證制度,依投資產業之特性、背景、資金調度地區為考量來選擇銀行進行融資,以商業信譽及正派經營實力,使中資銀行確信償債能力,以獲取融資。 大陸《擔保法》係為即時清理日益嚴重之三角債問題而制定,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於未設定擔保或擔保無效,造成債權人無法有效地請求清償,此一背景反映在條文上即為加強保護債權人,而加重擔保人責任,例如保證人須具代償能力、保證方式以連帶保證為原則等,然而加重保證人責任之結果,可能降低保證人提供保證之意願,造成保證難之問題。為配合社會實際需要,就部分立法疏漏,本論文建議修法填補。 本論文計分

六章。第一章緒論,首先闡述本論文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與方法等,以此作為本論文研究之基礎;第二章兩岸經濟體制與擔保法制,主要係介紹大陸地區與台灣之經濟體制變遷過程與立法背景,並對兩岸擔保法制作介紹,以作為進入各項主題前之初步概念認識;第三章兩岸保證制度之比較研究,針對保證之意義與性質、保證之立法例、保證制度特色(包括保證之要式性、保證合同之內容、保證責任之方式、保證責任、保證人資格及限制、保證之無償性等特色)之比較等,分別探討比較之;第四章兩岸保證案例分析研究,係就兩岸保證制度之實際運用情形及實務上發生之案例,就案例事實、法院判決,以所涉及之爭點加以探討分析之;第五章兩岸保證制度之發展與展望

,就大陸加入WTO後對金融服務業採取逐漸開放政策,且將其開放之項目、地域及時程加以具體化,若台灣法令允許銀行可至大陸設立分行,其可直接在大陸對台商融資,提供快速之金融服務,此將可能影響大陸地區保證制度之發展,及台商利用大陸地區保證制度進行融資之重要性,然其弊則在於銀行經營風險增加、台灣經貿對大陸之依賴度提高、產業基本技術外流、廠商過度投資及資金外流、及流動資金需求對國內資金市場產生排擠效果等,故於本章研究之。另於本章中就兩岸工程保證擔保制度之發展與展望予以研究,因在國際上之保證擔保業務,有三分之二來自工程擔保,可見工程保證擔保之重要地位。隨着大陸建築業參與國際競爭,以及越來越多的國際投資進入大

陸市場,在大陸地區已加入WTO後,其建築業市場引入工程保證擔保制度也日顯其迫切性。在台灣方面因應加入WTO後之國際競爭態勢,以及工程逐漸大型化、專業化,工程發包方式亦逐漸在轉型為最有利標、設計施工、B.O.T等,營造業除需加強體質,提昇自身之競爭力外,如何建立一個兼顧風險考量及減輕業者財務負擔之優良環境,實為刻不容緩,因此建立保證市場之良性競爭環境,金融機構、保險公司、保證公司、專業金融公司逐漸與專業結合,並由市場自然建立業者之信用評等,以風險認知、分析、評估、控管之觀念,設計建立營造業之交易秩序;第六章結論,對先前討論之前五章作總結與分析,並提出個人在研究過程中之建議,期能增加此篇論文之價值

與實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