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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身分證、健保卡遺失怎麼辦?一篇告訴補辦證件與管道也說明:本人 臨櫃掛失:本人親自到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掛失; 電話掛失:本人親自 ... 辦自然人憑證的好處多多,想知道如何申請可以參考文章「自然人憑證如何 ...

國立中正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李佩珊所指導 黃正芳的 戶籍登記與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之研究 (2011),提出自然人憑證申請非本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戶政、非婚生子女。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應用統計學研究所 黃登源所指導 余貴珠的 上市(櫃)公司發生財務異常之案例分析與研究 (2002),提出因為有 公司間交叉持股、金字塔股權結構、充分揭露、公平揭露、完全揭露、全額交額股、管理股票的重點而找出了 自然人憑證申請非本人的解答。

最後網站申辦自然人憑證注意事項則補充:(4)申辦時間:戶政事務所受理自然人憑證申請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8: ... (6)申辦方式:須本人親自到場申請,經核對個人身分及基本資料無誤後始發.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自然人憑證申請非本人,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

為了解決自然人憑證申請非本人的問題,作者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這樣論述:

  記帳、報稅,是合法企業應盡的義務之一,但身為公司財會人員或記帳人員,是否仍因對稅法的了解不夠或不小心的失誤,而讓公司苦嚐補稅、罰款的滋味?本書精挑公司行號記帳、報稅時常犯的160種錯誤,依問題、法源、建議、處罰四階段編寫,教您從他人的錯誤中汲取寶貴經驗,避免重蹈覆轍而付出慘痛代價!本書深入淺出,閱讀容易,是企業會計人員及記帳士最佳工具書。

戶籍登記與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之研究

為了解決自然人憑證申請非本人的問題,作者黃正芳 這樣論述:

摘 要我國民法親屬編自1930年12月26日國民政府令制定公布全文171條條文,並自1931年5月5日施行,迄2010年5月19日止,期間歷經13次修正與增訂條文,修正及增訂內容除有關夫妻財產制外,另包含結婚形式要件(第982條)、子女從姓約定與變更(第1059條)、非婚生子女從姓(第1059條之1)、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第1063條)、非婚生子女認領之訴(第1067條)、收養(第1072條至第1083條之1)等,對於戶政事務所之登記作業,均產生重大改變。然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律卻未與民法親屬編為同步修正,導致實務運作上有所矛盾,甚或窒礙難行,民眾與戶政機關無所適從,惟賴內政部以

行政函釋為過渡因應之道。現行民法親屬編第三章係針對「父母子女」(第1059條至第1090條)為規範。依上開規範,子女與生母間視同婚生子女,有基本權利義務關係;子女與父親間,則以婚生子女或準正視為婚生子女者,方有權利義務關係的存在。準正視為婚生子女於民法第1064條雖有明文規定,但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雖非生父,亦被推定具有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質言之,現行民法親屬編之父母章節,乃著重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至於事實上之生父與子女(非婚生子女)關係,則未詳為規範保護。關於非婚生子女之從姓、認領與訴訟上之權利,雖然民法親屬編及相關訴訟法有所規範,且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亦無將非婚生子女之權益保護摒除於

外,但究非周全無瑕。故而,本研究擬藉由紀錄雲林縣大埤鄉戶政事務所實施戶籍登記作業情況,透過實務上運作概況比對相關司法判決之認定理由,並紀錄出現那些問題?希望藉由實務的運作經驗,釐清戶籍登記對於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所衍生之釋疑。針對本研究所得,茲提出以下建議:一、結婚形式要件  修正民法第982條規定。 將原條文「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修正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刪除須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蓋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既改採登記主義,則有關須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於實務運作上無實質

意義,誠屬累贅,宜予刪除。二、兩願離婚之方式 修正民法第1050條規定。 將原條文「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修正為:「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刪除須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並增訂應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蓋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既改採登記主義,則當事人雙方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經戶政人員審核身份無誤即可。有關須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於實務運作上無實質意義,誠屬累贅,宜予刪除。三、增訂分居制度及訴請離婚之限制 分居是否增訂為訴請離婚事由之一,多有爭議。但為

保障婚姻關係,在雙方衝突時有冷靜思考之空間與緩衝之時間,可增訂分居之協議與向法院聲請分居之宣告,並規定分居期間及分居時之權利義務;另分居多久時,才可直接訴請法院判決離婚。增訂分居制度及訴請離婚之限制,除可降低離婚率外,亦可避免婚姻當事人雙方一時衝動,造成無法彌補之傷害。四、制定身分確認法:  為保障非婚生子女之權益,政府應以公費方式為新生兒鑑別生父、生母的身分。透過法制化程序,強制公部門落實鑑別政策,免費提供DNA鑑定,非婚生子女之身分確認始有保障。五、增訂同居生子權益之規定:  於民法親屬編增訂條文,明定兩性同居時,必須協議所有的權利義務對等關係,包括其子女的身份確認,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

依相關規定辦理。除可刺激許多不願意結婚的人同居生子外,並可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權益,及防止同居生子後,拒不履行協議條件之約束規範。六、建立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認證制度:  全民均須接受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認證,要拋棄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思維,以互相尊重及以愛的關懷作為人際關係的出發點,從基礎教育做起,政府機關並應接受人民的歧視申訴。七、修正國家賠償對象之規定:  現行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修正為「本法於被害人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人時,亦適用之。」原條文規定是採取相互保證主義,必須

依照條約或被害的外國人本國法令或慣例,我國人可以在該國與該國人同樣享有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時,該外國人才可適用成為我國國家賠償法保護之客體。但國際人權保障是普世尊重的價值,被害人保護制度為國家人權保障的重要指標,面臨人權保障國際化浪潮,為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及政府人權立國施政理念,建議刪除平等互惠原則之規定。

上市(櫃)公司發生財務異常之案例分析與研究

為了解決自然人憑證申請非本人的問題,作者余貴珠 這樣論述:

摘 要 論文題目:上市(櫃)公司發生財務異常之案例分析與研究 校(院)系所組別:應用統計研究所 研究生:余貴珠 指導教授:黃登源博士 論文頁數:129 關鍵詞:公司間交叉持股、金字塔股權結構、充分揭露、公平揭露、完全揭露、全額交割股、管理股票。 論文摘要內容: 本研究旨在探討財務異常公司的經營狀況,在以往的文献研究中僅著重在財務性指標之異常作為預警,反觀台灣近幾次企業財務風暴顯示的資訊,財務比率異常的現象不足以涵蓋全貎。除了財務比率變數影響上市(櫃)公司經營的績效

外,更要深入分析股權結構、監理機制及監理能力影響企業經營的重要因素。 當企業發生經營困難之初,可能會有一些徵兆,顯示企業缺乏健全的公司監理能力來規範公司大股東、公司經營管理人員(董事長兼任)、董事會組成及高階經理人的行為。從這公司監理制度能力的缺失,公司本身經營能力受影響減弱競爭優勢,甚至牽連到公司員工、往來金融機構,更擴及到投資者與債權人權益。所以投資者與債權人應著重考量公司整個企業集團的股權結構、監理機制及監理能力所呈現的特性與所隱含的風險。 本次研究採用資料分析方法有: 一、正常營運與財務異常公司的29個財務比率、14個股權結構

及5個董事會組成。經取eta值大於0.1後,有18個財務比率、8個股權結構及4個董事會組成。二、將eta值大於0.1的三項變數標準化。三、單因子變異數分析(one-way ANOVA);了解標準化後三項變數平均數顯著差異情形。四、主成份分析(Principal Component Analysis):將18個財務比率精簡為10個財務比率的描述,並產生新的五個因素命名。五、典型相關(Canonical Correlation Analysis),了解股權結構與董事會組成之間結構形態。六、logistic迴歸模型,探討8個股權結構、4個董事會組成、18個財務比率在Logistic迴歸分析中正常公司

與財務異常公司,依照誤判率與正確率差異情形與實際公開市場資訊作比較,是否此研究模型能有效分析,並同步掌握市場的公開資訊。期望本研究能提供投資者與債權人正面積極有效率的投資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