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補報補繳利息計算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自動補報補繳利息計算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妙香,汪瑞芝,李娟菁寫的 稅務會計(11版) 和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的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印花稅試算- 稅務服務 -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也說明:印花稅計算公式:收據或契據金額×印花稅種類適用之稅率=應納稅額。 本表估算之稅額,係依印花稅法及其 ... 滯納金、自動補報繳加計利息試算(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陸書局 和永然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盛子龍所指導 林嘉鴻的 所得稅法上扣繳制度之研究 (2013),提出自動補報補繳利息計算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所得稅、扣繳、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違反扣繳義務、就源扣繳制度。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學研究所 黃俊杰所指導 羅嵄瓊的 退稅請求權-稽徵實務及案例之研究 (2012),提出因為有 退稅的重點而找出了 自動補報補繳利息計算的解答。

最後網站逾期漏繳稅額最高罰款3倍! - 今周刊則補充:如果等到國稅局調查核定後發現有短漏稅額,卻查不到有自動補報補繳稅額的 ... 利息計算方式為:自滯納期屆滿之次日起,至自動繳納或法院執行繳納之日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自動補報補繳利息計算,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稅務會計(11版)

為了解決自動補報補繳利息計算的問題,作者陳妙香,汪瑞芝,李娟菁 這樣論述:

  本版書配合相關稅務法令之修正或新增如下:   一、110年12月17日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20、41、43、44、48-1   1.    第20條     滯納金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加徵1%,修正為「每逾3日」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   2.    第41條   (1)    將刑事處罰由「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2)    增訂對於納稅義務人逃漏稅額情節重大者加重處罰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另稅捐

稽徵機關公告重大欠稅之金額標準,以個人查獲逃漏稅額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作為逃漏稅額情節重大之認定標準。   3.    第43條   配合修正條文第41條規定提高逃漏稅刑事處罰,將教唆或幫助犯逃漏稅處罰由「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4.    第44條   以經查明認定未給與、未取得或未保存憑證總額之固定比例為罰鍰計算方式,由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修正為處「5%以下」,俾符罪責相當。   5.    第48-1條   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

,有關加計利息之利率基準日規定,由「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修正為「各年度1月1日」。   二、所得稅相關   1.    111年2月21日修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1條   鑑於全球氣候及社會環境快速變遷,災害類型呈現多樣性,修正有關所得稅法所稱不可抗力災害之適用範圍。   2.    財政部111.01.25台財稅字第11000633640號令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之認定標準。   三、111年2月18日公布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0-1條   1.    展延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5G)系統之適用年限至113年

12月31日止。   2.    增訂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適用期限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四、110年12月22日公布新增運動產業創新條例26-2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   1.    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1千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2.    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全數按捐贈金額

之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不受新臺幣1千萬元額度之限制。   3.    專戶每年累積金額以新臺幣30億元為上限。並明定各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得收受捐贈之金額上限。   4.    對職業運動業所為之捐贈實施期限自公布日起為10年,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所為之捐贈實施期限自公布日起為5年。   五、110年12月30日公布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111年開始實施   為發展我國生技醫藥產業,成為帶動經濟轉型之主力產業,特制定本條例。   本版書相關章節均提供釋例解析,並增補會計師、記帳士及國家考試試題,提高專技證照考試之應考能力。   感謝讀者對本書之支持與愛護,本版

書雖力求提供最新稅務法令之內容,惟受限於學識與時間,其中有舛誤疏漏之處,敬祈各界先進與學者專家,不吝指正。

所得稅法上扣繳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自動補報補繳利息計算的問題,作者林嘉鴻 這樣論述:

所得稅法設有就源扣繳制度,並賦予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此項扣繳義務,目的在使國家得即時獲取稅收,便利國庫資金調度,並確實掌握課稅資料,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然而,扣繳義務可以說是無償的義務。在沒有相對等利益情況下,卻必須負擔與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行為相同的漏稅罰有償責任,如此非對價的法律關係,是否有違反比例原則?國家賦予人民扣繳義務是否具正當性?又扣繳義務人以私人身份介入國家行政事務,其所執行的扣繳法律關係究竟應為私法性質或公法之性質?又其是基於何法律地位執行扣繳義務? 扣繳義務主體究應為執行扣繳義務的行為人?或所得給付的機關、團體或事業本身?此外,如扣繳之稅款數額不足而為補繳時,其向納稅義務人

所為之追償,性質又如何?另外,現行所得稅法罰則,對於扣繳義務違反處罰方向是否有「輕為重罰,重為輕罰」的倒置情形?雖然大法官釋字第六七三號解釋,針對扣繳義務違反的課責對象、扣繳義務正當性及扣繳義務違反處罰之合憲性作出部分合憲解釋,但仍有多位學者與大法官就該號解釋提出不同意見。本研究係參酌各國稅法與我國稅法關於所得扣繳制度,進行法律結構的相互比較。並蒐集國內外文獻及綜合實務與學說看法,分析現行扣繳制度主體,解決目前模糊不清定義。再來,則是從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的各式態樣行為,評估對國庫稅收的影響性,並進而探討我國現行所得法處罰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制度的罰則,是否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侵害人民財產權之

情形。本文認為,扣繳義務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確有其存在之必要性。然而扣繳義務人雖有負擔扣繳義務之責,但不必因此承擔財產權減損之特別義務,且納稅義務人之經濟活動不一定是必然獲取利益,不應無償從事扣繳義務。若賦予公法上之協力義務為無償,則不應要求過高之注意義務。另外,扣繳義務人應由具有「雇主」身分且以組織之形態進行營業活動而給付薪資所得者擔任較為適當。由於,納稅義務人才是真正之稅捐債務人,扣繳義務人注意義務程度應異於納稅義務人,現行法令對扣繳義務違反以漏稅罰處分有違比例原則,且處罰條文內容有「輕為重罰,重為輕罰」的情形,應考慮是否修法。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

為了解決自動補報補繳利息計算的問題,作者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這樣論述:

  記帳、報稅,是合法企業應盡的義務之一,但身為公司財會人員或記帳人員,是否仍因對稅法的了解不夠或不小心的失誤,而讓公司苦嚐補稅、罰款的滋味?本書精挑公司行號記帳、報稅時常犯的160種錯誤,依問題、法源、建議、處罰四階段編寫,教您從他人的錯誤中汲取寶貴經驗,避免重蹈覆轍而付出慘痛代價!本書深入淺出,閱讀容易,是企業會計人員及記帳士最佳工具書。

退稅請求權-稽徵實務及案例之研究

為了解決自動補報補繳利息計算的問題,作者羅嵄瓊 這樣論述:

按稅捐稽徵機關核定通知納稅之各項稅款,納稅義務人均可委託他人以納稅義務人名義代為繳納,現行稅法並無限制由納稅義務人親自繳納之規定,則本案繳納稅款之資金來源就係被繼承人所留遺產、繼承人之既有財產、第三人向外借貸或以自有資金代為繳納,尚非稽徵機關應予審酌之內容。代他人繳納稅款,係屬當事人間民事法律關係,尚無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之適用,故本案因代繳稅款所產生之之法律關係究屬公法或私法? 本文以退稅請求權為研究課題,透過稽徵實務及案例來探究稅捐稽徵法退稅請求權的立法精神,並配合相關學者文獻論述、行政解釋、各級審法院的判決、判例、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說明及近年來財政部相關解釋函令,來進行

相關聯性研究。 最後,僅就本文討論提出淺見,因立法院院會102年4月30日三讀通過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修正案,人民對行政機關的請求權消滅時效,將從原本的5年延長至10年,則財政部修訂稅捐稽徵法第28條後,其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應配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修正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