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行政法律保留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給付行政法律保留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聰富寫的 民法總則(四版) 和廖義男,陳春生,董保城,陳清秀,陳淑芳,簡玉聰,黃錦堂,林明鏘,宮文祥,陳靜慧的 職權命令與風險行政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信賴保護原則的捨繁取簡* - 所有出版品也說明:面向;因此除了應導入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之規範控制外,尚 ... 信賴保護—以金錢或可分物給付之授益行政處分為中心,中研院法學期刊,. 9 期,頁10-11(2011 年)。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廖欽福、王勁力所指導 黃原逸的 論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下兒童醫療給付規範與問題 (2012),提出給付行政法律保留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給付規範、兒童醫療、二代健保、健康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林佳和所指導 林莅薰的 社會國原則、國家保護義務與弱勢者─以社會給付行政相關問題為中心 (2011),提出因為有 社會國原則、國家保護義務、機會平等、給付行政、與社會弱勢者相關之給付行政體系、行政指導、協力義務、調查義務、工作福利、有業貧戶的重點而找出了 給付行政法律保留的解答。

最後網站法律保留原則 - MBA智库百科則補充:法律保留 的思想產生於19世紀初,最早提出該概念的是德國行政法學之父奧托·邁耶。根據奧托·邁耶在其《德國行政法》一書中的論述,法律保留原則,是指憲法關於人民基本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給付行政法律保留,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民法總則(四版)

為了解決給付行政法律保留的問題,作者陳聰富 這樣論述:

  希望藉由法院實務判決的案例,闡釋法律概念的精義,演繹實際案例的應用,期使讀者得以了解民法總則規定的體系架構與重要觀念。為節省篇幅,放棄鉅細靡遺的教科書書寫方式,對於實務上極少應用的名詞解釋,及理論上不具重要性的概念,一概略而不論。在章節編排上,本書注意到文本前後敘述的流暢性,力求減少讀者閱讀上的障礙。     以法院裁判的實務案例為主要素材,兼採歐洲民法新近發佈文件(如DCFR及PECL)的規定,展現臺灣法院及外國法制的最新發展趨勢。因資料繁多,案例豐富,本書內容密度較高,需要讀者慢讀、細讀、慎思而明辨之。     本次修訂,增加甚多篇幅,包含案例分析、效果意思與表示意思的意義與作用、

債權物權化、法律行為的原因、無因債權契約、單方錯誤與雙方錯誤、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消滅時效、及當事人進行協商的時效不完成等,以饗讀者。

論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下兒童醫療給付規範與問題

為了解決給付行政法律保留的問題,作者黃原逸 這樣論述:

論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下兒童醫療給付規範與問題摘要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嘉惠全民,然醫療行為暨法律關係隨之改變,醫療專業體系之實務與生態皆受到強烈影響。醫界之觀察,目前正逐漸形成內、外、婦、兒、急五大健康照護科別醫師人力不足之困境,不僅難以維持適切之醫療品質,更根本上影響人民就醫需求與健康權。全民健康保險法係屬社會保險法,制度內之法律關係牽涉人民、政府與醫療機構等多方,影響全體國民至鉅。全民健保以醫療服務為保險給付方式,醫療給付範圍涉及人民受醫療照顧之基本權利,且發生公權力介入醫療專業之裁量權;另一方面,醫療費用支出之控管則影響醫療院所之經營運作,如何妥慎協調多方權益殊屬不易,限制醫療給付以控制費用支

出亦無法恣意為之。醫療給付範圍之法規命令制頒,必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亦即內容應明列其授權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除此之外,必須顧及人民之健康權、就醫權與受完整醫療照顧之權利,同時應該尊重醫療專業與維護醫界穩定。本文彰顯出仍受忽視之兒童醫療危機,因健保給付政策僵化加上少子化現象,造成兒童醫療費用支付低落,兒童醫療逐漸邊緣化,此乃根本上影響兒童權益,亦為動搖國家民族未來命脈之重要課題。本文以兒童醫療實務為映照,呈現健保體制下兒童醫療動態,以印證健保給付行政之重大影響,且揭櫫健保核刪管控醫療之態樣。本文將簡要回顧我國全民健保之法規與制度,由臺灣之兒童醫療現況與其危機切入命題,以檢討

全民健保法律基礎與醫療給付規範之內涵作為核心,並對二代健保作出法規變革之介紹與支付相關規範之探討,其後接續以兒童醫療實務案件呈現全民健保醫療給付與費用支付之操作與問題,以期能更深更廣地作成跨世代與科際整合之法學研究。關鍵字:全民健康保險法、給付規範、兒童醫療、二代健保、健康權

職權命令與風險行政

為了解決給付行政法律保留的問題,作者廖義男,陳春生,董保城,陳清秀,陳淑芳,簡玉聰,黃錦堂,林明鏘,宮文祥,陳靜慧 這樣論述:

  本書收錄「職權命令」與「風險行政」兩編,共計十篇的學術論文。是台灣行政法學會邀請卓有聲譽的專家學者,彙集智慧而成。     於「職權命令」部分,緣民國110年8月,行政院正式向立法院,送出「行政程序法」修正草案,乃該法施行20年來,最大幅度的修正案。並將職權命令,新增訂入修正草案第157條之1。廖義男、陳春生、董保城、陳清秀、陳淑芳、簡玉聰六位學者,分別就吾國憲法規定、公法釋義學、行政實務、比較法,特別從二戰前後的日本法等眾多角度,就職權命令有無合憲性、合法性,有無訂入行政程序法之必要;設若增訂條文,則應如何立法等議題,深入研究。     至「風險行政」部分,由黃錦堂、林明鏘、宮文祥、

陳靜慧四位學者,針對添加萊克多巴胺的豬肉美國進口(萊豬案),引發的食品安全與地方自治條例是否有效問題,憲法法庭作成111年憲判字第6號「萊劑殘留標準之權限爭議案」;「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引發諸多爭議,特別是第7條概括授權條款,是否缺乏法律明確性,即以職權命令剝奪人民行動自由之問題;另外,在成功防疫背後,應有風險行政下的省思意識,吾人必須要求行政機關,提升決策程序的透明度、促進行政機關的課責性;最後,用科技防疫雖有優點,但更蘊藏不當侵害個人資訊隱私權的風險。是以採用手機定位資料、接觸追蹤等程式來防疫,是否符合法治國原則與基本人權保障的要求等議題,均展開深刻討論。     本書可

作為立法智囊參考,對於行政機關與司法從業人員,也深具學理與實務的價值。關心上述議題的公共大眾,也可從本書獲得豐富的資訊。

社會國原則、國家保護義務與弱勢者─以社會給付行政相關問題為中心

為了解決給付行政法律保留的問題,作者林莅薰 這樣論述:

從層出不窮的社會案件中,不難窺知,實務上社會給付行政,存有落實不力、進而對弱勢者造成諸多不利益影響之問題,誠揭櫫了,建立專屬於弱勢者社會給付之行政體系之必要性。然而,對於弱勢者社會給付行政體系之建立,首要前提便是─須確立對弱勢者族群,國家有給予較多之保護與保障之職責。據此,於憲法層次意義上的討論便格外具有其重要性。爰此,本文將主軸置於社會國原則之探討,以及國家保護義務之分析,並嘗試推敲二者間之相互關係為何,以作為對弱勢者保護之憲法基石。主要參酌德國法制實務與學理之探討,作為討論之軸心;並對照我國實務暨學理上的討論為統整融合。 奠定於社會國原則與國家保護義務所建構之憲法核心思維基礎後,本

文認為進行關於弱勢者社會給付行政體系之建立,將更具正當性與合理性。復而秉持著上開憲法上中心思想,參酌比較法制度,針對社會給付行政實務中廣泛可見之行政指導,以及相對於傳統干預行政體系之社會給付行政特性,進行微調與修正。前者將以日本法制度為對照組;後者則以德國社會行政程序法為主要觀察對象,遂嘗試擬定一我國社會給付行政體系之雛型。嗣後並反觀我國法制度規範,推敲採納該體系之可行性與可效倣理由。 透過對弱勢者社會給付行政體系之憲法上社會國原則暨國家保護義務之基礎,以及行政法體系之雛型,解決目前實務可能發生之怠為/不為、錯誤之行政指導;民眾協力義務要求程度之疑問、機關職權調查之必要性;乃至於實體層面

信賴保護原則之相關問題。另外,並針對協力義務與職權調查容忍義務部分,涉及社會給付與受領社會給付者之憲法基本權衝突的議題做一檢視;以及源自英美國家之「工作福利」(workfare)制度,立於憲法基本權侵害之切入視點,檢討納入我國社會給付行政制度之運行操作是否合適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