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行政行為是否適用法律保留原則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給付行政行為是否適用法律保留原則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周凌,周董寫的 這是一本高考行政法解題書(8版) 和周凌周董的 這是一本高考行政法解題書(7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旅遊補助法制研析也說明:在沒有法律依據下,行政機關是否得採取行政給付措施?應付突發性、臨時性的自然或人為災害所提供的給付措施,若適用法律保留原則,將產生理論上重大矛盾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楊淑文所指導 何一民的 營建工程契約保固制度之研究 (2021),提出給付行政行為是否適用法律保留原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工程驗收、工程保固、保固期、保固保證金、FIDIC契約條款。

而第二篇論文國防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林燦都、鍾秉正所指導 龔傳貴的 從憲法人身自由限制論國軍悔過懲罰制度 (2021),提出因為有 人身自由、法官保留原則、軍人悔過懲罰、準用提審的重點而找出了 給付行政行為是否適用法律保留原則的解答。

最後網站國科會獎勵、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決定與法律保留原則則補充:相關資料. 關鍵詞:, 行政程序;依法申請;撤回申請;給付行政;法律保留;停權處分;行政罰. 中文摘要:, 法律保留原則指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必須有法律 ... 是否為行政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給付行政行為是否適用法律保留原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這是一本高考行政法解題書(8版)

為了解決給付行政行為是否適用法律保留原則的問題,作者周凌,周董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筆者延續《行政法題型破解》的成功經驗,瞭解到當初把該書類型設定於律師司法官的讀者,對於要準備高考三四等、司法特考三四等、警察特考及地方特考的讀者,使用上都有所顧慮及畏懼,所以在此除了特別蒐集司法三四等(不含司律法研所)以外,還納入地方特考、警察特考及高考三四等考題,讓準備上開類別國家考試的讀者,能透過此書的反覆練習,增加對於行政法解題的信心。而如果使用完本書仍想多看看一些較為深入的考題,歡迎讀者多加參考筆者《行政法題型破解》一書!我們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幫助大家快速上榜!  

營建工程契約保固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給付行政行為是否適用法律保留原則的問題,作者何一民 這樣論述:

近年來,國內雖以高科技工業如半導體產業為經濟發展核心,以往的工業火車頭「建築、營造工業」成長動能已日漸趨緩,然而,政府意識到前瞻建設計畫之運行、社會住宅及都更危老改建需求仍仰賴於營造工業,遂逐步採取許多改革措施諸如政策性擴張投資、協助技術創新與轉型、完善營造法制環境等,以期帶動營造產業之復甦。其中關於法制現況,工程履約流程中最為常見的議題,除承包商應如期完工外,莫過於工程瑕疵衍生之爭端,此殊值業主與承包商重視。事實上,民法與工程相關法令雖有瑕疵救濟規範,卻不足以因應實務上變化多端之瑕疵紛爭,因此,本論文擬以工程產生瑕疵時應如何救濟作為研究目標。工程生命週期中產生瑕疵並受業主發現的時點,區分為

承商施工期間、業主驗收程序與業主使用階段,雙方就上述三個階段產生之瑕疵該如何處理並界定法律關係?本論文主軸承商之保固責任究係上述三項階段中之哪一階段?為何民法承攬針對工作物瑕疵已存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還需另行創設保固制度?此兩制度之關聯性何在?應如何精準操作?均為本論文所關切之議題。正因我國工程保固法制諸多概念沿襲英美工程契約所慣用條款,並逐步發展成工程慣例,法律人員在無法正確理解保固制度發展脈絡之情況下,時常誤解法律關係進而錯誤適用法律。職此,誠有必要釐清工程保固制度之基本架構與其性質所屬,方能重新認識工程保固制度並定紛止爭工程瑕疵之疑慮。此外,業主若藉定型化契約之手,針對工程瑕疵設計出風險

分配不甚公平、合理的保固條款,承商該如何應對?保固條款若有所缺漏,應如何進行契約漏洞之填補?此時,民法承攬之瑕疵擔保規範與FIDIC國際營建工程契約又扮演著何種要角?工程裁判實務上針對瑕疵之重要爭議又該如何精確地解決?亦為本論文研究方向。以下,本論文將陸續梳理上述爭議並提出一己之見,希冀能夠勾勒出一套完整的工程瑕疵救濟制度,創造美好的工程法制環境。

這是一本高考行政法解題書(7版)

為了解決給付行政行為是否適用法律保留原則的問題,作者周凌周董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筆者延續《行政法題型破解》的成功經驗,瞭解到當初把該書類型設定於律師司法官的讀者,對於要準備高考三四等、司法特考三四等、警察特考及地方特考的讀者,使用上都有所顧慮及畏懼,所以在此除了特別蒐集司法三四等(不含司律法研所)以外,還納入地方特考、警察特考及高考三四等考題,讓準備上開類別國家考試的讀者,能透過此書的反覆練習,增加對於行政法解題的信心。而如果使用完本書仍想多看看一些較為深入的考題,歡迎讀者多加參考筆者《行政法題型破解》一書!我們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幫助大家快速上榜!   作者簡介 周凌   台大法研所   司法官特考及格 周董   政大法

研所   律師高考及格   本書使用說明 1 Chapter1總論 Section1行政與私法 1-2 一、行政之種類 1-2 二、公私法之區別實益 1-3 Topic1 公私法事件之區別 1-4 1.1.1 公私法關係之區別【91司特─檢事官(三等)】 1-4 1.1.2 司法審判二元訴訟制度1【98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1-7 1.1.3 司法審判二元訴訟制度2【104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1-10 【106司特—書記官(三等)】 1-12 1.1.4 釋字第758號解釋之審判權歸屬判斷【107司特─書記官(三等)】 1-14 Topic2 行政法與私

法之適用關係 1-16 1.2.1 公法上之消滅時效【97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1-16 1.2.2 行政行為選擇自由之限制及公法上時效【107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1-19 1.2.3 行政法之法源【99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1-21 Section2行政法基本原則-以依法行政原則為中心 1-23 Topic3 法律優位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1-24 1.3.1 依法行政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 【102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1-24 1.3.2 法律保留原則之內涵【93司特—檢事官(三等)】 1-27 1.3.3 給付行政行為是否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99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1-30 1.3.4 給付行政行為是否得依職權撤銷之?【100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33 1.3.5 函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103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1-35 Topic4 授權明確性原則 1-38 1.4 明確性原則【96司特—檢事官(三等)】 1-38 【99原特─一般行政(三等)】 1-41 【104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1-41 【104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1-43 Section3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 1-44 Topic5 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 1-44 1.5 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97司特─檢事官(三等)】 1-44 Topic6 信賴保護原則

1-47 1.6.1 信賴保護原則【97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1-47 1.6.2 土地公告徵收之信賴保護【103司特—檢事官(三等)】 1-50 Topic7 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1-53 1.7 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102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1-53 Section4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行政裁量 1-56 Topic8 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行政裁量 1-57 1.8.1 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行政裁量【98司特─執行員(四等)】 1-57 【96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1-61 【102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61 【103司特─法警(四等)】 1-62 【106關特─關稅法務

(三等)】 1-62 1.8.2 行政裁量之瑕疵1【98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1-64 1.8.3 行政裁量及裁量瑕疵之類型【104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1-66 1.8.4 行政裁量之瑕疵2【103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68 【105司特─法警(四等)】 1-70 【105司特─執行員(四等)】 1-71 【108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1-71 【108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1-72 Section5行政法之法律關係 1-74 Topic9 特別權力關係概論 1-75 1.9 特別權力關係之救濟【102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1-75 Topic10

突破特別權力關係類型-學校與學生之關係 1-78 1.10.1 大學自治、學生與學校特別權力關係之見解【101高考─法制(三級)】 1-78 【109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1-80 1.10.2 學生與學校特別權力關係之瓦解【101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82 1.10.3 高中生手機遭沒收,可否行政救濟?【104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1-85 【103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1-89 Topic11 突破特別權力關係類型-公立學校教師與學校關係 1-90 1.11 公立學校教師遭申誡之懲處決定救濟【108高考─法制(三級)】 1-90 【108移特─移民行政人員(二

等)】 1-93 Chapter2行政組織法 Topic1 行政主體 2-2 2.1 行政法人之概念【100原特─一般行政(三等)】 2-2 【94調特─法律實務組(三等)】 2-5 【102調特─法律實務組(三等)】 2-5 Topic2 行政機關 2-6 一、行政機關與內部單位區別 2-6 2.2.1 行政機關vs.內部單位【98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2-6 【95司法官】 2-8 二、獨立機關 2-10 2.2.2 獨立機關【103司特─法警(四等)】 2-10 2.2.3 獨立機關之主管機關【97律師(節錄)】 2-15 Topic3 管轄權 2-18 一、管轄恆定與管轄變更

2-18 2.3.1 管轄恆定原則與例外【98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2-18 【104高考─法制(三級)】 2-21 2.3.2 管轄權之移轉【102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2-22 二、委託行使公權力 2-25 2.3.3 委託行使公權力【99司特─檢事官(三等)】 2-25 【106司特─書記官(三等)】 2-27 2.3.4 行政委託vs.行政助手【103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2-28 【103司特─執行員(四等)】 2-31 三、職務協助 2-32 2.3.5 職務協助【104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2-32 【94司特─檢事官(三等)】 2-34 【104關特─

財稅行政(三等)】 2-34 Topic4 公務員 2-35 一、公務員服從義務 2-35 2.4.1 公務員之服從義務【97鐵特─人事行政(高員三級)】 2-35 【90司法官(節錄)】 2-37 【108台灣港務公司新進人員甄試─法務(師級)】 2-38 2.4.2 禁止程序外接觸【102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2-40 【104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2-42 二、公務員保障 2-43 2.4.3 救濟制度【103司特─執行員(四等)】 2-45 【99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2-47 【109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2-47 2.4.4 對管理措施之救濟途徑【109司特─書記官

(四等)】 2-48 2.4.5 考績丙等及工作調整之救濟【105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2-51 【105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2-53 【106高考─法制(三級)】 2-53 2.4.6 不服考績丙等之救濟對象【108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2-59 2.4.7 司法懲戒與刑事處罰【107高考─法制(三級)】 2-62 【108地特—法制(三等)】 2-65 【108司特─檢事官(三等)】 2-66 【109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2-66 2.4.8 懲戒vs.懲處【99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2-68 2.4.9 免職處分之救濟【101司特─法警(四等)】 2-70

【100司特─執行員(四等)】 2-72 2.4.10 免職處分前之陳述意見【100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2-72 Chapter3行政作用法 Topic1行政處分 3-2 一、行政處分之定義與要素 3-2 3.1.1 行政處分之判斷【98司特─法警(四等)】 3-2 3.1.2 檢舉函復之特性【101專利師】 3-4 【103司特─執行員(四等)】 3-8 【108移特─移民行政人員(四等)】 3-8 3.1.3 陳情函復之性質【98律師】 3-10 【106司特─法警(四等)】 3-12 3.1.4 同意備查之性質【106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3-13 3.1.5 行政

處分之判斷【109移特─移民行政人員(四等)】 3-16 二、一般處分 3-21 3.1.6 行政處分與一般處分、觀念通知之區別【102專利師】 3-21 【103司特─法警(四等)】 3-24 【99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24 3.1.7 公營造物【106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25 3.1.8 行政行為之救濟【96律師】 3-28 【92司特—檢事官(三等)】 3-30 【94司特—檢事官(三等)】 3-31 三、重複處置與第二次裁決 3-32 3.1.9 重複處分vs.第二次裁決1【94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3-32 【106上校轉任─一般行政】 3-33 3.1.

10 重複處分vs.第二次裁決2 【104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34 【105上校轉任─一般行政】 3-36 3.1.11 行政程序重新進行【109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3-37 四、多階段行政處分 3-41 3.1.12 多階段行政處分【99司特—檢事官(三等)】 3-41 3.1.13 傳統型雙階理論【106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44 3.1.14 修正式雙階理論【97台大】 3-47 五、行政處分之廢棄 3-53 3.1.15 無效之行政處分【108司特─書記官(四等)】 3-54 3.1.16 行政處分廢止之損失補償【97高考─法律政風(三級)】 3-57

【103司特─檢事官(三等)】 3-59 3.1.17 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101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59 【101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3-61 3.1.18 附負擔之附款及廢止適用【107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3-62 3.1.19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1【100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3-64 【107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3-67 3.1.20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2【102高考─法制(三級)】 3-68 【100高考─法制(三級)】 3-71 3.1.21 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除斥期間起算時點【108關特─關稅法務(四等)】 3-72 【109司特

─檢事官(三等)】 3-74 3.1.22 公法上不當得利1【103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3-76 【105司特─法警(四等)】 3-79 3.1.23 公法上不當得利2【105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81 3.1.24 非基於行政處分給付之不當得利【106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3-84 六、行政處分之附款 3-86 3.1.25 行政處分之附款【100關特─財稅行政(三等)】 3-86 3.1.26 附款之救濟【100稅務人員─財稅法務(三等)】 3-89 【101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3-91 【108原特─一般行政(三等)】 3-91 3.1.27 附款之判斷【

103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3-92 3.1.28 「有條件通過」之環評決定【101高考─法制(三級)】 3-96 3.1.29 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之具體適用【105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3-99 Topic2 行政契約 3-103 一、行政契約之概念 3-104 3.2.1 行政契約之判斷【107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3-105 3.2.2 行政契約關係之認定【103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3-108 【107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110 二、行政契約之類型 3-112 三、行政契約之合法性 3-112 3.2.3 行政契約之特別合法要件【95司特─檢事官(三等)

】 3-113 四、行政契約之效力 3-115 五、行政契約之履行 3-115 3.2.4 行政契約之調整與終止【92律師】 3-115 【105鐵特─事務管理(高員三級)(節錄)】 3-119 3.2.5 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效力【100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3-119 3.2.6 行政契約中違約金之約定【108司特─書記官(四等)】 3-123 【105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3-126 【109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126 3.2.7 行政契約關係下之救濟及強制執行【105移特─移民行政人員(三等)】 3-129 3.2.8 民事強制執行與行政執行衝突之問題【108司

特─書記官(四等)】 3-132 六、行政契約之爭訟 3-135 3.2.9 行政契約之調整與終止【98鐵特─人事行政(高員三級)】 3-135 3.2.10 停止特約行為之性質【100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3-137 3.2.11 公立學校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行政行為性質【100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3-142 Topic3行政命令 3-148 3.3.1 都市計畫之通盤檢討與個別變更【97司特─檢事官(三等)】 3-150 【101移特─移民行政人員(二等)】 3-153 3.3.2 法規命令之生效要件【105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3-155 3.3.3 行政規則

【103司特─法警(四等)】 3-159 【104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3-161 3.3.4 行政規則之定性1【100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162 【106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164 3.3.5 行政規則之定性2【105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3-165 【99司特─法警(四等)】 3-168 【107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168 【109司特─書記官(四等)】 3-169 【109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3-169 3.3.6 解釋性行政規則對法院拘束性?【105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170 【107司特─檢事官(三等)】

3-172 3.3.7 解釋函示變更後之效力【104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3-174 【105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176 3.3.8 解釋函令之效力【98原特─一般行政(三等)】 3-177 【98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3-179 3.3.9 解釋性行政規則與法律保留關係【105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180 【105高考─法制(三級)】 3-182 【102調特─法律實務組(三等)】 3-183 Topic4行政指導 3-184 3.4.1 行政指導【100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3-185 【99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188 【99關特─關稅法

務(三等)】 3-188 3.4.2 行政指導之活用【105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3-189 Topic5行政罰法 3-192 一、行政罰之概念及種類 3-192 3.5.1 沒入之概念【94司特─檢事官(三等)】 3-193 3.5.2 沒入之例外【107移特─移民行政人員(四等)】 3-195 二、行政罰法之法律原則 3-198 三、行政罰法上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3-199 3.5.3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95司特─檢事官(三等)】 3-199 【107高考─法制(三級)】 3-203 【108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204 3.5.4 刑罰優先原則【104移特─移民行

政人員(三等)】 3-206 【91司特─檢事官(三等)】 3-212 【102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213 【106司特─執行員(四等)】 3-213 3.5.5 同一行為經緩起訴處分後,得否再處以罰鍰?【101司特─檢事官(三等)】 3-214 3.5.6刑罰與行政罰之競合【103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3-216 【107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3-218 3.5.7 行政罰之裁量【101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219 3.5.8 行政罰法上緊急避難【106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3-221 3.5.9 行政罰時效於政府採購法之運用【109高考─法制(

三級)】 3-223 四、行政罰之處罰對象 3-226 3.5.10 行為責任和狀態責任【105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3-226 【106移特─移民行政人員(三等)】 3-229 3.5.11 行政罰法第7條及比例原則之適用【108司特─檢事官(三等)】 3-231 3.5.12 罰鍰處分作成並送達後,行為人死亡【100調特—法律實務組(三等)】 3-234 Topic6行政執行法 3-236 3.6.1 行政執行之種類【98司特─法警(四等)】 3-238 一、公法上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3-239 3.6.2 可替代性之行為義務【100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3-239 3.6.3 間接

強制(代履行)救濟【109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241 二、即時強制 3-245 3.6.4 即時強制【94司法官】 3-245 【104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248 【91司特─檢事官(三等)】 3-248 3.6.5 即時強制之救濟1【101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249 【101司特─行政執行官(三等)】 3-251 【100司特─法警(四等)】 3-251 3.6.6 即時強制之救濟2【105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252 三、連續處罰 3-254 3.6.7 連續處罰之性質【97原特─一般行政(三等)】 3-254 3.6.8 連續處罰認定

與其送達【109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3-257 四、行政執行之聲明異議 3-261 3.6.9 聲明異議不服之救濟1【100司特─行政執行官(三等)】 3-261 【98司特—行政執行官(三等)】 3-263 3.6.10 聲明異議不服之救濟2【108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3-264 【106司特—行政執行官(三等)】 3-265 【107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266 【109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3-266 Topic7行政調查 3-267 3.7.1 行政調查【95司特—檢事官(三等)】 3-267 3.7.2 行政調查實例運用【106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3-270 【106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3-272 【104司特─檢事官(三等)】 3-273 3.7.3 行政調查、程序行為暨卷宗閱覽請求權【108移特─移民行政人員(二等)】 3-274 Topic8行政程序法 3-278 一、行政程序法適用與正當法律程序 3-278 3.8.1 臨檢之正當法律程序【104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278 3.8.2 行政處分之效力【100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281 【100經濟部所屬機構─法務】 3-282 3.8.3 送達【103一般警察─消防警察人員(三等)】 3-283 【103司特─行政執行官(三等)

】 3-285 3.8.4 行政程序法顯然錯誤類型之活用【105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3-288 二、陳述意見程序 3-290 3.8.5 陳述意見程序【102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3-290 3.8.6 陳述意見程序及漏未記載不服之救濟方法【101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3-293 3.8.7 行政處分瑕疵之種類【109司特─書記官(三等)】 3-297 3.8.8 行政處分之瑕疵【100司特─書記官(三等)】 3-299 【99關特─關稅法務(三等)(節錄)】 3-302 【104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302 【104移特─移民行政人員(四等)】 3-303 3.8.9

大學自治是否適用法律保留原則?【97律師】 3-304 三、卷宗閱覽請求權與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之區辨 3-310 3.8.10 卷宗閱覽請求權【100調特—法律實務組(三等)】 3-312 【105上校轉任─一般行政】 3-313 3.8.11 卷宗閱覽權實例【106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314 【109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3-316 【108高考─公職護理師(三級)】 3-318 Chapter4行政爭訟 Topic1暫時權利保護制度 4-2 4.1.1 假處分【101調特—法律實務組(三等)】 4-3 4.1.2停止執行1【100司特─法警(四等)】 4-5 【108司特─

檢事官(三等)】 4-6 4.1.3停止執行2【103鐵特─財經廉政(高員三級)】 4-9 Topic2訴願法 4-11 一、訴願類型與提起要件 4-11 二、訴願管轄 4-11 三、訴願之審理與決定 4-12 四、訴願與其他爭訟程序之關聯 4-12 4.2.1 對交通裁決不服之救濟1【103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4-14 4.2.2 對交通裁決不服之救濟2【104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4-16 4.2.3 受理訴願機關逕為變更處分及訴願前置主義解釋【106移特─移民行政人員(三等)】 4-19 【107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4-22 4.2.4 訴願法第81條第1項但書之後續效力

【106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4-23 4.2.5 遲到之處分【107司特─書記官(三等)】 4-27 【108司特─書記官(四等)】 4-30 4.2.6 訴願之利害關係人判斷【109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4-31 Topic3行政訴訟法 4-33 一、行政訴訟類型概論 4-33 4.3.1 撤銷訴訟【100高考─法制(三級)】 4-33 4.3.2 行政處分定性與救濟暨程序行為理論【108司特─檢事官(三等)】 4-35 4.3.3 理由之追補【106司特—檢事官(三等)】 4-39 【107司特─書記官(三等)】 4-42 4.3.4 撤銷訴訟之被告選擇【106身特─一

般行政(三等)】 4-44 4.3.5 行政訴訟法第195條第2項之後續效力?【108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4-48 4.3.6 課予義務訴訟【99高考─法制(三級)】 4-50 【109移特─移民行政人員(四等)】 4-52 4.3.7 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及情況判決之運用【108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4-54 4.3.8 利害關係人【104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4-60 【106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4-62 【108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4-63 4.3.9 鄰人訴訟【100稅務人員─財稅法務(三等)】 4-65 【99司特─執行員(四等)】 4-67 4.

3.10 不法平等、第三人效力處分及鄰人訴訟【107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4-67 4.3.11 原處分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可否針對上級機關(中央)之訴願決定不服提起行政救濟?【107身特─一般行政(三等)(節錄)】 4-71 4.3.12 確認訴訟【100稅務人員─財稅法務(三等)】 4-74 4.3.13 確認訴訟之使用【105鐵特─事務管理(高員三級)】 4-77 【98調特─法律實務組(三等)】 4-79 【101司特—檢事官(三等)】 4-80 【102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4-80 【103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4-80 【104一般警察─警察法

制人員(三等)】 4-80 【109司特─書記官(三等)】 4-81 4.3.14 依法令行為及超法定之阻卻責任事由【106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4-83 4.3.15 確認訴訟之補充性原則【98司特─行政執行官(三等)】 4-88 4.3.16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訴訟對象【98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4-89 【101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4-91 【109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4-92 4.3.17 一般給付訴訟【108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4-93 【108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4-95 【108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4-96 二、行政法院判決拘束力 4-9

8 4.3.18 行政法院判決之拘束力【93司特─檢事官(三等)】 4-98 Chapter5國家責任 Section1國家賠償 5-2 一、國家賠償責任之理論與原則 5-2 二、國家賠償責任之類型與要件 5-3 Topic1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 5-3 5.1 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99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5-3 【103調特─法律實務組(三等)】 5-6 Topic2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 5-7 5.2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100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5-7 Topic3公共設施瑕疵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 5-10 5.3.1 公共設施之瑕疵【10

2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5-11 5.3.2 國家賠償法之綜合適用 【109移特─移民行政人員(三等)】 5-14 5.3.3 國家賠償法之綜合適用【105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5-17 【108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5-20 5.3.4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之責任性質【100司特─執行員(四等)】 5-21 5.3.5 公共設施之瑕疵【107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5-24 三、國家賠償程序與行政爭訟程序之關聯 5-26 Topic4第一次權利保護與第二次權利保護 5-27 5.4.1 絕對第一次權利保護與相對第一次權利保護和確認訴訟使用【107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 5-27 5.4.2 合併請求訴訟遭裁定駁回時,國家賠償之部分應如何審理?【98司特—檢事官(三等)】 5-30 Section2損失補償 5-35 Topic5損失補償 5-35 5.5.1 特別犧牲理論【90司特—檢事官(三等)】 5-35 【106上校轉任─一般行政】 5-39 5.5.2 既成道路之補償請求權【101專利師】 5-40 5.5.3 地上權徵收【106上校轉任─一般行政】 5-42 索引 Ⅰ   七版序   本書第六版於108年11月初改版上市,出版前我還特別將剛出爐的釋字第784號解釋整理放入本書中,結果書一改版上市,立刻看到大法官又作出非常重要的釋字第7

85號解釋,此時立法者也不甘寂寞,通過了n年沒有修正的國家賠償法,筆者看到真的瞬間暈……,沒辦法即時幫讀者把這些重要考點加入六版新書中真的很抱歉,筆者隨即通知出版社,將上述最新實務整理歸納後發布在官方網站上,讓讀者能下載閱讀,節省讀者額外整理時間,希望第七版上市後不要再出現這種突襲事件。   本次改版嘗試幫本書做了瘦身,刪除一些題目和增修、刪除些許內容,再加入109年度國家考試題目及整理相關實務見解和修法內容,希望透過一本書練習,讓考生能對於行政法一科不再恐懼。最後,讀者如在閱讀本書過程中有任何疑問,都可以透過出版社將問題轉達筆者,筆者會儘快回覆,也先預祝使用本書的讀者們都能高分上榜,加油~

  周凌、周董 2020年11月

從憲法人身自由限制論國軍悔過懲罰制度

為了解決給付行政行為是否適用法律保留原則的問題,作者龔傳貴 這樣論述:

近年來對於人身自由之保障越加提倡,於憲法第8條雖有較具體之規範,但仍存有未臻詳細空間,透過諸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解釋,明確說明限制人身自由須由法院依實質正當法定程序始得為之,不只係刑事上須遵守,於非刑事上亦同,然非刑事中亦有考量公益或急迫等狀況,未經法院審查即限制人身自由,於本質上雖係屬公益而非懲罰性質,但將人之身體限制於某一特定處所內,仍屬拘束之性質,而未經過法院審查究竟是否符合法官保留原則,尚有討論之空間,但對於帶有「懲罰」性質之拘束人身自由即應適用法官保留原則無疑議,於民國102年軍中因洪仲邱案所修正之陸海空軍懲罰法,將「禁閉」刪除,保留「悔過」處分,悔過之目的雖係以教育為主,惟現行制度

上仍屬拘束人身自由之懲罰,且不適用法官保留原則,僅於陸海空軍懲罰法內規範準用提審之救濟,雖似乎給予軍人得以由法院審查之機會,然在準用提審及適用提審法下係不盡相同,如開始係提出異議,而非聲請提審,且法院僅通知執行單位,而非發出提審票,對於悔過之執行並不會停止等等不同於提審法規範,在這些種種情況之下,準用提審對於軍人之人權保障是否足夠,又有哪些問題須加以改進,或應直接適用提審法更能即時有效的保障軍人之人身自由,本文針對兩者加以分析及探討,以增進軍中人權之保障,並提供爾後國防部可作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