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死亡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納稅義務人死亡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榮華寫的 稅捐稽徵法理論與實務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關於被繼承人以遺囑方式將其所有之財產遺贈他人者,除應依法 ...也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陳正根所指導 王玉綺的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義務人於行政執行中責任繼受之研究 (2015),提出納稅義務人死亡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概括繼受、一身專屬性、行為責任、義務繼受、公法上繼受。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會計資訊與法律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 黃俊杰所指導 鍾志盛的 遺贈稅欠稅案件執行客體財產範圍之探討 (2015),提出因為有 遺產稅、贈與稅、行政執行、遺產稅本稅、遺產稅罰鍰、大法官釋字第621號解釋、大法官釋字第622號解釋、視為所得遺產、納稅義務人、繳納義務人、給付義務人、履行義務人的重點而找出了 納稅義務人死亡的解答。

最後網站職場管理小故事:開創職涯一片天的祕訣則補充:... 綜合所得稅申報延後至5或6月,等財稅資料中心先彙整扣繳資料後,以網路下載方式提供扣繳、所得資料讓納稅義務人匯入電腦申報檔後申報綜合所得稅。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納稅義務人死亡,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稅捐稽徵法理論與實務

為了解決納稅義務人死亡的問題,作者林榮華 這樣論述:

  作者歸納實務見解及學理論述後,對於稅捐稽徵法以系統性方式加以說明,逐一就該部法律的條文加以解釋,特別是相關的解釋函令說明及運用。本書可供稅捐實務工作者,快速查詢解釋函令並瞭解該解釋函令的目的及作用。

納稅義務人死亡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1. 2018年9月,台中托嬰中心發生嬰兒死亡悲劇。監視器死角未拍攝到該嬰兒,但拍攝到對其他嬰兒有不當對待行為。

當初急診報告死因疑為呼吸阻塞,並有許多病理特徵相符;法醫鑑定報告卻認定是「嬰兒猝死症」。家屬向地檢署聲請交付自己孩子的「法醫解剖及鑑定報告書」,檢察長卻以「偵查不公開」拒絕;家屬聲請第三方鑑定,依然遭拒絕。

為何家長不能獲取自己未成年子女的解剖報告?這與偵查不公開有何關連?

學者早已呼籲:解剖驗屍對死者家屬應無偵查不公開的問題。對此,法務部長表示將進行檢討。

2. 針對國安局與華航聯手走私牟利的醜聞,從7月開始,我一直追問:「華航員工黃湘媚、董靜宜購買的私菸與免稅品,到底去哪裏?」,並公開呼籲檢方保全證據。

➡結果,北檢根本未認真追查。9月底,華航謝世謙董事長在國會謊稱「東西一直在倉庫」,我前往臺北關查證後,關務署才在民宅搜出大量走私品。

➡北檢發新聞稿說「僅漏報之消極行為未涉刑責」,試圖操弄風向。請問,華航員工徐世立開華航公務車,透過華航自主管理出口運出黃湘媚、董靜宜購買的私菸與免稅品,如此「積極」的逃稅行為,為何未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

⛔更離譜的是,根據刷卡紀錄,總統府侍衛室黃柏維購買43條私菸。然而,北檢起訴書卻認定只有27條私菸,並以《貪污治罪條例》、《稅捐稽徵法》等罪起訴。

➡然而,黃柏維另外購買16條在哪裡?直到我9月25日質詢提出,要求北檢說明。北檢沒有回應,卻看到的關務署匆忙開罰。

➡同一個人的同一行為,27條遭到刑事偵查起訴、16條卻只有行政罰。請問北檢,這到底是什麼標準?

4. 黃柏維被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非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提起公訴,依照起訴書法律見解:「為圖自己及他人之不法利益,明知違背法令,仍利用隨總統出訪之機會訂購大量免稅菸品,再利用返國當日禮遇通關機邊行李免驗放行之職務上機會,將購買逾法定免稅數額之菸品混入機邊行李免驗出關而獲得利益。」

➡依照這個法律見解,總統府諮議林家如隨總統出訪,同樣是利用禮遇通關機邊行李免驗放行之職務上機會,帶出37條私菸而獲得利益,同樣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非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此行為之成罪,與是否另外透過公務車運輸無關(涉及另一罪)。

➡但針對林家如利用職務上機會之圖利罪,北檢先前從未積極調查。但在此犯罪事實遭揭露後,卻急忙發新聞稿帶風向。

➡請問北檢:為何針對兩個公務員分別做出在法律上評價相同的違法行為,一個用行政罰處罰、另一個卻用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法律的天秤一致嗎?

⛔ 附註:

2019-10-2 財政委員會:改革不動產稅制 抑制炒作房地產
https://reurl.cc/e5OdDj

2019-9-25 從質詢到記者會,我已經把問題層次分得非常清楚了。
https://reurl.cc/Napkjx

2019-9-25 「消失的走私貨品、華航高層說謊包庇!」記者會
https://reurl.cc/9z5V08

2019-9-25 交通委員會:滿口謊言、包庇犯罪的華航與華膳高層!
https://reurl.cc/6gEonM

2019-9-25 滿口謊言、包庇走私的華航與華膳高層
https://reurl.cc/0zxpdA

2019-9-23 滿口謊言的華航董事長
https://reurl.cc/K6AYd9

2019-8-2 請問華航高層:現在要不要出來道歉?
https://reurl.cc/gvWpaQ

2019-7-26 真的是「了不起、負責」!
https://reurl.cc/ZnGqya

2019-7-26 謝世謙到今天,還在包庇掩飾犯罪!
https://reurl.cc/lLR4Dq

2019-7-25 「華航高層 了不起,負責!」記者會
https://reurl.cc/e5E7DW

2019-7-23 「自行上網訂9200條菸?華航高層還在說謊!」記者會
https://reurl.cc/b6Xaky

2019-7-22 華航到現在還在說謊
https://reurl.cc/1QY72X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義務人於行政執行中責任繼受之研究

為了解決納稅義務人死亡的問題,作者王玉綺 這樣論述:

審判的正義須透過執行手段加以實現;私法上如此,公法上亦然。民事上債務人死亡時,可透過民法規定找尋出繼承人,然而公法上有其自成之論理,是否可一貫繼受私法上繼承理論,則有疑問。 查行政機關為達到特定行政目的,有時得要求人民負擔責任,但人民並非國家遂行任務之工具,因此立法者對於責任主體之認定,應具備正當性。實務上對於權利義務繼受問題之操作,原則多以義務內涵是否具有「一身專屬性」為判斷基準。稅捐債務為執行的大宗,對於稅捐債務可否繼承,稅捐稽徵法並無可繼受之明文規定,實務發展慣以類推適用或適用民法第1148條規定,作為行政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繼受之法律依據,而行政執行法第15條係以遺產為執行範圍,甚

或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22號解釋提出之非繼承而僅屬代繳之解套辦法等等,其本質皆屬行政法上義務得否或如何繼受之問題,似未發展出完善的處理模式。 就此,本文以執行債權人裁撤或合併,及自然人死亡而發生之義務概括繼受類型為例,嘗試從責任繼受概念內涵之界定、憲法基礎之探尋、釐清法律關係,做體系性的研究,對我國司法實務上幾則重要的大法官解釋,加以檢討評析,期望有助於建構我國行政法上義務繼受之法制。

遺贈稅欠稅案件執行客體財產範圍之探討

為了解決納稅義務人死亡的問題,作者鍾志盛 這樣論述:

民法繼承編修正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21、622號解釋後,財政部就遺贈稅本稅及罰鍰之核課與遺贈稅欠稅案件移送行政執行現況,因遺贈稅之屬性為「財產稅」或「繼承(所得)稅」稅制,於學說及實務尚有不同見解,衍生後續關於遺贈稅(含本稅、罰鍰)之義務人及履行財產範圍之爭議,又民法繼承編就我國繼承制度修正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為原則後,為保障被繼承人債權人,新增民法第1148條之1視為所得遺產之規定,惟實質上是否確能達成保障債權人之立法目的尚待釐清,且因現行各類稅法及行政執行法就義務人之類型及義務範疇未明文區分,於實務運作易生爭議,有加以研究探討之必要性。本文以遺贈稅之性質及法律關係、民法繼承編之修正介

紹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21、622號解釋歷程作為架構,就現行遺贈稅本稅及罰鍰之核課與遺贈稅欠稅案件執行現況進行探討,並對財政部與行政執行機關見解分歧狀況進行說明,最後就遺贈稅之核課與執行,建議回歸以遺贈稅本質確定方式,達成課徵明確之目的,並針對民法第1148條之1之實踐、稅捐基準法草案及行政執行法修正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