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則預審費用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簡介 - 高雄關也說明: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制度」,貨物進口前,. 進口人或其代理人可檢具「進口貨物稅則 ... 如何申請稅則預審. ➢申請人資格: ... 不收任何費用。 ➢補件通知:.

逢甲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林倖如所指導 郭子瑄的 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制上商譽及營業權之判決法理分析 (2018),提出稅則預審費用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無形資產、營業權、商譽、所得稅法第60條。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黃俊杰、江嘉琪所指導 黃麟淵的 跨國關係企業預先訂價協議之研究 (2015),提出因為有 預先訂價協議、稅捐基本權、稅捐規劃權、協議請求權、行政契約的重點而找出了 稅則預審費用的解答。

最後網站高雄關新增「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線上申辦服務 - 財政部則補充:該項服務不僅響應政府無紙化政策,減少資源浪費,並可為申請人節省寄遞紙本文書時間及費用。「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制度係指申請人得於貨物進口前,向海關申請預先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稅則預審費用,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制上商譽及營業權之判決法理分析

為了解決稅則預審費用的問題,作者郭子瑄 這樣論述:

目前大環境已轉型為知識經濟之時代,因此無形資產受到企業的重視與大幅投資。然而,無形資產種類在課稅之認列上頗具繁雜,其中在營業權及商譽部分,現行法律上並無明確的規範,那麼公司該如何進行營業權或商譽的攤提?爾後在進行訴訟的同時,法院又會如何判斷?因此本論文試圖先論述現行公司遭遇的困境,如所得稅法第60條無形資產之規定自民國52年修正後即未曾在修訂,且法規中並未規範到商譽,僅規範了營業權及其他可辦認性之無形資產。再者,企業併購法第40條雖有規定公司進行併購而取得之商譽可進行攤銷,然而商譽的認定目前在企業併購法其他條文及其他法律上並未有明確的訂定,因此實務上對於商譽攤銷訴訟幾乎難以勝訴。在進一步參照

有關營業權及商譽之已公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做分析,並探討兩者之爭議起源、類型、法院之判決依據以及法律效力影響,進而歸納整理並作成結論。可以發現,目前實務運作上,課稅之法規範的不明確將造成法律上之漏洞,諸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皆以行政機關之行政規則或解釋函令等作為判斷標準,而這些判斷標準的法律效力又是如何?又依據最高行政法院100年12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中說明納稅義務人應提出相關文件證明收購成本之真實性、必要性及合理性和提出足以還原可辨認淨資產之公平價值,但卻未明確說明提供資料的程度與範圍,導致企業於申報攤提各項耗竭及費用時,常因此遭受國稅局否準認列,因而衍生諸多課稅爭議。最後本論文將透過

整理實務判決來點出企業在併購時與國稅局之課稅認列標準,以及法院對於商譽及營業權的一套判斷標準,應如何保障納稅義務人相關基本權利,且對於國稅局否准認列之項目嘗試尋求解決對策。

跨國關係企業預先訂價協議之研究

為了解決稅則預審費用的問題,作者黃麟淵 這樣論述:

  我國財政部在2004年12月28日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其規定包含關係企業間從屬控制關係認定、最適常規交易方法之決定、製作移轉訂價報告等。同時,亦引進國際交易活動所使用「預先訂價協議」制度規範。  預先訂價協議,是確保其移轉訂價計算方法之妥適性與合法性,且不論對稽徵機關可降低行政成本並增進效率,而對納稅人得消除重複課稅風險。本文以「跨國關係企業預先訂價協議之研究」為題,著重法律層面分析此制度。本文分為三部分,首先,以預先訂價協議的源起、基礎概念、功能、建制原則作論述,並就單邊預先訂價協議為主要研究對象,而得以集中研究國內法之議題。  其次,係以我國憲法基本權作研

究單邊預先訂價協議的基礎。由於現代社會的變遷,傳統理論的國家對租稅核定為國家權力行使之概念修正為合作國家理念,而新的理論強調保護納稅人權利,本文藉此觀察,認為預先訂價協議亦屬當代社會納稅者權利意識抬頭,故以憲法第19條稅捐基本權為依據來討論預先訂價協議對納稅人的權利保障。  再者,以行政法層次研究單邊預先訂價協議制度。本文從行政法總論對行政契約的規定,連結到行政法各論-即稅捐行政領域,來討論兩者間的相互影響。換言之,從行政契約基礎理論分析預先訂價協議的法律性質、行政程序、契約類型與效力、行政救濟;同時,研究稅捐行政的特性,深化行政契約機制的發展,以建立更完善的行政法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