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背書轉讓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禁止背書轉讓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禕芙,玲玲七寫的 這是一本商事法選擇題(3版) 和林勝安,闕廷諭,王財驛的 票據法(2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理賠申請方式1、 臨櫃辦理:保戶可備妥申請文件也說明:(3) 理賠支票給付原則上不受理取消禁背或劃線,若因實際需要,除須 ... 3-1 所申請取消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金額若大於新台幣5 萬元時,則.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書泉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陳自強所指導 游清晏的 禁止債權讓與特約之研究—以日本和我國法為中心 (2020),提出禁止背書轉讓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禁止債權讓與特約、債權流動性、善意第三人保護、債權讓與性、應收帳款債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經營管理碩士學程(EMBA) 陳明進所指導 朱成光的 鑑識會計於企業內部舞弊調查應用之個案分析 (2015),提出因為有 鑑識會計、鑑識科技、舞弊與不當行為、舞弊警訊、舞弊調查的重點而找出了 禁止背書轉讓的解答。

最後網站【法律文章】支票發票人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則補充:又發票人如將禁止背書轉讓之意思記載於票據正面,雖不以發票人另簽名蓋章於旁為必要,然其記載仍須依社會通念足認係發票人於發票時所記載,方得生禁止背書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禁止背書轉讓,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這是一本商事法選擇題(3版)

為了解決禁止背書轉讓的問題,作者禕芙,玲玲七 這樣論述:

  簡潔有力的表格、完備的實務見解、最新的修法整理、完美的舊題新解   是邁向二試的致勝關鍵   就讓這是一本商事法選擇題帶領你脫離考試苦海吧!

禁止背書轉讓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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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債權讓與特約之研究—以日本和我國法為中心

為了解決禁止背書轉讓的問題,作者游清晏 這樣論述:

禁止債權讓與特約在現今債權自由讓與的交易社會中被認為是債務人利益的保護傘。而對於禁止債權讓與特約之效力在過去我國法和日本法都認為禁止債權讓與特約具有限制債權流動性的效力。此一看法乃是源自於日本民法制訂時關於禁止債權讓與特約之效力則受到德國法的影響。在早期羅馬法時代,認為債權性質具有高度屬人性,應盡量維持債權的封閉性。然而,在近代國際社會中,以債權讓與為核心之交易方式愈來愈頻繁。債權不僅具有換價性,也可以作為擔保之標的供債權人作為融資的擔保品。因此,各國對於禁止債權讓與特約是否具有限制債權讓與性之效力,容有爭論。我國法過去受到日本法的影響,在民法制定關於禁止債權讓與特約之規定,也與日本法十分類

似。特別是民法規定特約效力,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而此善意例外規定為我國和日本所獨有之規範。惟隨著經濟發展、中小企業融資市場需求、國際潮流趨勢,日本2017民法(債權法)修正當中參考各國內國法以及國際契約文件,並且針對禁止債權讓與特約效力做了大幅度的修正,並且捨棄以往認為禁止債權讓與特約具有限制債權讓與性之效果。相對而言,也增設債務人保護措施來,作為緩和債務人和受讓人之間的利益衝突。透過我國法和日本法修法的比較,本文發現日本在修法當中否定特約限制債權讓與之效力後,解決了長久以來債務人嗣後承認、雙重債權讓與等法律解釋上的困擾,但反面來說,修法對於經濟上是否能夠確實增進債權的流動性、達到中小企業融資

的便利,仍有待日本修法後實務觀察。然而,受讓人是否善意在我國以及日本實務上經常成為爭點之所在,而善意這種抽象法律概念,時常有害於債權的流動性,減損第三方融資的意願,因此本文基於債權流動性考量,主張漸進性廢除特約對外效力外,另應考慮刪除或是限縮善意第三人的例外規定。

票據法(2版)

為了解決禁止背書轉讓的問題,作者林勝安,闕廷諭,王財驛 這樣論述:

  本書設法以淺顯的白話語文,解說票據的內容,使初學者容易入門,為了生活化、實用話,儘量舉實例說明,俾讀者收受票據時,不會吃虧上當,例如收到芭樂票該如何處理?何謂玩具本票?如何防止本票發票人詐欺錢財?票據消滅時效都很短,若不小心逾期提示,如何補救?對於抬頭又禁止背書轉讓的票據,如何透過背書取款等等?本書都有詳細的說明,所以本書不但可讓讀者一窺票據的面目,而且是確保讀者權益的工具書。

鑑識會計於企業內部舞弊調查應用之個案分析

為了解決禁止背書轉讓的問題,作者朱成光 這樣論述:

從2006年起,行政院第一次正式提及「鑑識會計」一詞,發展至今已近10年。不論是在我國政府、學術機構或企業界,鑑識會計及企業防弊觀念逐漸受到重視。本研究以探討鑑識會計(forensic accounting)及鑑識科技(forensic technology)於國內企業內部控制管理及舞弊調查應用為目的,從舞弊偵測與調查的角度,探討相關作業活動之應用時機與應用方法。本研究首先回顧相關文獻資料,彙總國內外於鑑識會計專業相關知識與發展。選取經法院審理判決案件,以個案研究方式探討企業內部舞弊及不當行為;依據嚴謹鑑識會計調查流程,以鑑識科技為輔助工具,進而蒐集、分析與評估舞弊者的舞弊操作方法、期間及公

司遭侵占之損失金額。依據刑事法庭判決書及調查結果顯示,個案之舞弊者自2003年起,持續挪用公司資金至個人帳戶,歸納其使用的舞弊方法係為侵占現金及未具禁止背書轉讓限制之票據,從而於資訊系統中的會計帳上以虛增應付票據數據操控公司會計帳上銀行存款科目餘額以掩飾已侵占現金與票據。此外,舞弊者亦透過操控銀行調節表及會計帳中外幣匯兌損益科目數據以掩飾會計帳上遭侵占之銀行存款餘額。據刑事法庭判決書得知,受害公司損失金額高達新台幣8,000萬元以上。個案公司發生舞弊情事,主要係因為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程度未臻完善、管理性報表之內控制度失效,及資訊系統存取權限控管不佳,以致舞弊者能進行舞弊活動長達數年而不讓公司管理

階層及時發現。因此,透過研究結果得知,企業必須採用及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持續監督並發揮內部控制之核心價值,以提升舞弊風險管理之預防、偵測與回應等品質控管,並達到企業防弊興利、除弊興利的持續管理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