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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洪家殷所指導 林璧緣的 Uber在臺營運相關法律問題之探討 -以公路運輸管制規範及裁罰為中心 (2020),提出白牌計程車app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Uber、共享經濟、管轄、行為數。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系研究所 盛子龍所指導 戴于鈞的 我國公路行政與稅法法制對跨境電商媒合載客服務經營模式之挑戰與回應 (2019),提出因為有 數位經濟、Uber、電子勞務、跨境電商、共享經濟、網路運輸業的重點而找出了 白牌計程車app的解答。

最後網站白牌車藉App搶市TAXI駕駛怒上街 - 公視新聞網則補充:在台灣我們暱稱計程車為小黃,其實不少人也都搭過沒有營業牌照的"白牌車"。白牌車在歐美也越來越普遍,還可以透過手機app直接叫車,搶走不少有牌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白牌計程車app,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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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在臺營運相關法律問題之探討 -以公路運輸管制規範及裁罰為中心

為了解決白牌計程車app的問題,作者林璧緣 這樣論述:

Uber起源與多數科技新創事業相同,來自「使用者的需求」,已在全球700多座城市提供乘車服務,範圍遍及全球63個國家或地區。創辦人葛瑞·坎普(Garrett Camp)與崔維斯·卡蘭尼克(Travis Kalanick)來自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舊金山,因許久招不到計程車而產生Uber構想,隨後成立Uber Technologies Inc.,以開發行動應用程式Uber APP、建立網路資訊平台連結乘客與司機,甫推出即快速地擴展至世界各大城市,為小客車載客市場帶來了變化,首當其衝受影響者乃計程車相關產業,導致Uber所到之處皆引發當地既有計程車業者強烈反彈,我國也不例外。惟Uber似乎藉由

這些抗爭活動而打響名號,其不畏當地政府之警告或處罰,堅持以網路平台服務業者之角色,持續經營小客車載客市場,並不斷地擴張版圖與推出新服務項目,招募更多的民眾加入Uber,成為眾所皆知的運輸服務業者;又以共享經濟為號召,尋求民眾的支持,讓使用Uber、認同Uber的民眾為其發聲,藉此與政府抗衡。Uber於我國即曾經陷入違規經營、主管機關舉發、裁罰、行政救濟等輪迴,以及政府、既有業者、Uber與其支持者等三方關係之角力。 不論是Uber來臺營運初期以招募自用車與一般駕駛人加入Uber搭載乘客之營運模式,或者後期與小客車租賃業者合作之營運模式,皆存有是否適用我國公路運輸管制規範之疑慮,因其新穎之

經營方式並非相關公路運輸管制規範制定當時所得預見,爰本研究先予釐清Uber之營運模式,比較其與既有業者不同之處,並認為其應有現行公路法相關規範之適用,尚無需另訂專法或另增訂新服務業別以之納管;又對於Uber與自用車司機合作時期所涉及之處罰管轄機關、行為數認定等行政裁罰爭議,由於學說、行政法院與實務作業上,仍有不同之意見,將於本研究詳加討論,期對於日後主管機關在管制方式與手段選擇上,能夠更加合法、適時、有效率地處理問題,以因應平台時代的來臨。同時也期待Uber或日後與其相似之平台業者衍生之爭議能夠及時且圓滿地獲得解決,避免行政、司法、社會資源的耗費,並且在合法的前提下,與未來科技、技術作結合,如

無人車、自動駕駛等,使交通運輸產業整體得以正向發展,民眾能夠更加「行」的安全與便利。

我國公路行政與稅法法制對跨境電商媒合載客服務經營模式之挑戰與回應

為了解決白牌計程車app的問題,作者戴于鈞 這樣論述:

  本文探討近年興起的跨境電商媒合載客服務經營模式的合法性爭議,主要以Uber為探討的對象,Uber進入我國之初,主打「共享經濟」的口號,吸引司機成為其「合作夥伴」,並挾著資訊透明、服務品質以及價格優勢,給計程車業者帶來很大的衝擊,進而引發爭議。  法制層面上,營業稅法及其授權之等「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相關法規的修正或制定,針對跨境電子勞務交易的營業人的稅捐義務亡羊補牢的同時,交通部亦著手修正相關道路監理法規,包括建立多元化計程車制度與提高未經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及未依法申請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罰則。  在前揭新規定施行後跨境電商的因應方式與稅捐稽徵機關與公路監理機關的適

用上是否符合立法旨趣等等,本研究擬針對現今跨境電商營運媒合載客服務的發展趨勢及伴隨而來的規劃,提出租稅法制上與交通行政法制的相關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