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抵減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抵減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妙香寫的 租稅申報實務 和陳妙香,汪瑞芝,李娟菁的 稅務會計(11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全球最大的中文新聞資料庫平台 - 聯合知識庫也說明:《產業創新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都提供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企業,當年度投資研發支出,可在兩種抵減方式中二擇一,第一是支出金額15%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陸書局 和新陸書局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葛克昌、謝銘洋所指導 廖元慶的 論產業創新條例以稅捐優惠作為鼓勵研究發展之正當性 (2019),提出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抵減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研究發展、稅捐優惠、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抵減、專利權之保護要件、歐盟條例、法城手冊、中國企業所得稅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虎尾科技大學 經營管理研究所在職專班 林慧葉所指導 王智聰的 企業研發強度之效益與相關因素之探討 (2013),提出因為有 Q Ratio、公司價值、研發強度、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抵減的重點而找出了 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抵減的解答。

最後網站產創10條之1、23條之3租稅優惠規定企業留意申報重點 - EY則補充: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經理張啓晉分享最新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或5G投資抵減的常見問題。對於購置智慧機械或5G系統投資支出金額的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抵減,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租稅申報實務

為了解決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抵減的問題,作者陳妙香 這樣論述:

  本書係因應考選部「記帳士」考試科目之一「租稅申報實務」而編撰,根據命題大綱,包括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實務及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申報實務三大內容。     由於該考科命題方式採申論題與計算題並列,是以,本書之編排,先整理相關考試稅目法令兼俱理論與實務之內容,結合記帳士歷年考題搭配問與答方式呈現,讓考生容易充分了解各稅之應試重點,熟讀本書除可增進參加考試作答能力,並可提升職場上所得稅及營業稅的實作知識。     本書將配合最新稅法之修正而調整,以下為近期修正重點與112年即將實施之重要政策:     一、所得稅相關     (一) 個人及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2.0於110年7月

1日起實施。     (二)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公司(CFC)於112年實施。     (三) 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之認定標準。財政部111.01.25台財稅字第11000633640號令說明。     (四) 修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1條不可抗力災害之適用範圍[111年2月21日公布]     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一) 個人受控外國公司(CFC)於112年實施。     (二) 110年度起新增個人出售未上市饋證券交易所得併入基本所得額計算。     三、營業稅相關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18條自動販賣機應

按逐筆交易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四、其他相關法令     (一)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0-1條〔111年2月18日公布〕   1. 展延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5G)系統。   2. 增訂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     (二)新增運動產業創新條例26-2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減除事宜。     (三)111年開始實施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四)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1. 藝術相關動產及不動產捐贈政府者,沒有限額限制。   2. 增訂文物或藝術品透過展覽、拍賣活動交易之財產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

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抵減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我們支持產業升級轉型,政府也應該扮演積極角色。但是,給予租稅減免實質上是用納稅人的錢進行補貼,獎勵的必須是值得獎勵的廠商,而非危害環境或傷害勞工權益的違法廠商。

依財政部的資料,去年(2016)全國企業透過《產業創新條例》所減免的稅額,就高達了112億。

因此,2014年,立法院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以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的公司,投資在研究發展的支出部分,才能申請減免稅額。

然而,經濟部工業局所訂「研發投資抵減及補助案件申請公司或企業之資格有違法且情節重大認定要點」,標準卻寬鬆到不行,形同放水。導致過去從未有廠商因違反勞工保護法令而無法取得補貼。

以宏達電為例,過去三年「違反」《勞動基準法》的總罰款超過360萬,仍繼續爽領租稅補貼;2016年,徐旭東的遠東新世紀公司也多次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仍照領租稅補貼與補助。

這種荒謬的結果,必須改正。今天,質詢經濟部部長,要求重新檢討認定標準。不應繼續拿納稅人的錢補貼無良財團。

論產業創新條例以稅捐優惠作為鼓勵研究發展之正當性

為了解決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抵減的問題,作者廖元慶 這樣論述:

在知識就是力量的時代,何人所能掌握的知識越多,何人的競爭力就隨之越高。因此,各國為了提升其競爭力,對於能夠發現新知識之研究發展採取了鼓勵的態度,蓋研究發展所產生的知識具備外溢性,對於整個社會以及經濟成長均有助益。其中,鼓勵研究發展之手段中又以稅捐優惠為常見—因而產生「該當研究發展之要件者,給予稅捐優惠之法律效果」公式,於我國,亦不例外的落實於《產業創新條例》中。惟臺灣身為稅捐國家,本應以稅捐為財政收入主要來源,為求稅制健全,不應以違反量能原則之減稅為常態。因此,產業創新條例為鼓勵研究發展而給予稅捐優惠即具有高度之爭議性,蓋稅捐優惠係國家為管制誘導人民之行為不行為而給予之稅捐贈禮,減免特定人之

稅捐的同時必然造成了稅捐負擔不公之現象(此即稅捐負擔之差別待遇)。換言之,稅捐優惠係國家為追求特定公益目的而犧牲量能平等負擔原則。因此,就稅捐優惠於憲法上之合憲性即有必要予以審查。另一方面,稅捐優惠之違憲審查不同於平等原則之審查,必須更全面的進行權衡,包括將社會福利國家之促進納入考量。再者,在稅捐構成要件需符合稅捐法定主義與法律明確性之雙重要求下,「研究發展」將受到嚴格考驗。首先,研究發展之要件抽象且不確定,其要件透過授權子法解釋再由司法判決予以具體化,並經行政實務反覆運用,可能違反稅捐法定主義;再者,研究發展本身係一不確定法律概念,因其所具有之高度專業性而將落入「判斷餘地」之範圍,然在保障納

稅者權利之理念下,納稅人之可預見性不得被完全忽略,因此造成適用上的齟齬,本文認為有必要找出調和方法。第三,從專利權可推定研究發展事實之存在,然而在我國實務上不乏已取得專利權者申請研究發展稅捐優惠卻被否准之案件,而司法實務對於自行研發取得專利權者能否享有研究發展稅捐優惠之見解不一,此係因我國專利權之保護要件與「現行之」研究發展之構成要件並不相同。附帶一提的是,專利權中之設計專利,自始為產業創新條例所排除。綜上所述,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稅捐優惠制度在我國造成之問題並不在少數,許多問題更是稅法上的基本問題,更是稅制改革之重點方向。因此,本文將整理這些問題,並透過對於歐盟條例及相關規範、OECD之法

城手冊以及中國法之初探,探討我國研究發展稅捐優惠制度之問題,並提出本文見解與結論期能成為稅制改革之建議。

稅務會計(11版)

為了解決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抵減的問題,作者陳妙香,汪瑞芝,李娟菁 這樣論述:

  本版書配合相關稅務法令之修正或新增如下:   一、110年12月17日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20、41、43、44、48-1   1.    第20條     滯納金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加徵1%,修正為「每逾3日」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   2.    第41條   (1)    將刑事處罰由「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2)    增訂對於納稅義務人逃漏稅額情節重大者加重處罰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另稅捐

稽徵機關公告重大欠稅之金額標準,以個人查獲逃漏稅額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作為逃漏稅額情節重大之認定標準。   3.    第43條   配合修正條文第41條規定提高逃漏稅刑事處罰,將教唆或幫助犯逃漏稅處罰由「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4.    第44條   以經查明認定未給與、未取得或未保存憑證總額之固定比例為罰鍰計算方式,由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修正為處「5%以下」,俾符罪責相當。   5.    第48-1條   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

,有關加計利息之利率基準日規定,由「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修正為「各年度1月1日」。   二、所得稅相關   1.    111年2月21日修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1條   鑑於全球氣候及社會環境快速變遷,災害類型呈現多樣性,修正有關所得稅法所稱不可抗力災害之適用範圍。   2.    財政部111.01.25台財稅字第11000633640號令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之認定標準。   三、111年2月18日公布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0-1條   1.    展延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5G)系統之適用年限至113年

12月31日止。   2.    增訂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適用期限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四、110年12月22日公布新增運動產業創新條例26-2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   1.    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1千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2.    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全數按捐贈金額

之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不受新臺幣1千萬元額度之限制。   3.    專戶每年累積金額以新臺幣30億元為上限。並明定各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得收受捐贈之金額上限。   4.    對職業運動業所為之捐贈實施期限自公布日起為10年,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所為之捐贈實施期限自公布日起為5年。   五、110年12月30日公布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111年開始實施   為發展我國生技醫藥產業,成為帶動經濟轉型之主力產業,特制定本條例。   本版書相關章節均提供釋例解析,並增補會計師、記帳士及國家考試試題,提高專技證照考試之應考能力。   感謝讀者對本書之支持與愛護,本版

書雖力求提供最新稅務法令之內容,惟受限於學識與時間,其中有舛誤疏漏之處,敬祈各界先進與學者專家,不吝指正。

企業研發強度之效益與相關因素之探討

為了解決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抵減的問題,作者王智聰 這樣論述:

創新是企業提昇競爭優勢,維持生存不可或缺之利器。回顧我國產業歷史,因廉價勞工及地理位置之便,使我國代工產業於全球經濟體系中佔有一席之地。然而全球化競爭與產業結構快速變遷,使得我國代工產業發展遭受嚴重影響,惟有透過研發活動之投入來創造企業新的價值,提升企業的競爭力以達永續經營之目標。 本研究欲探討公司之研發支出是否會影響企業價值。以2006年至2012年的上市櫃公司為研究樣本,應用多元迴歸分析來探討研發強度與公司價值之關聯性。實證結果顯示,研發強度對公司價值呈現顯著正相關,換言之,當研發強度愈高時,將會使公司整體價值往上提昇。 2010年投資抵減規定由產業創新條例取代促進產業升級條

例,大幅限縮投資抵減優惠條例,因此本研究另就探討產業創新條例實施後,對企業投入研發活動是否因此產生不利影響。實證結果顯示若僅就2009年與2010年之短期資料分析顯示研發投入呈不顯著的減少,但若將研究資料期間拉長(2006年至2012年)則呈現截然不同的景象,顯示國內產業並沒有因為產業創新條例生效而減少研究發展活動,相對而言亦表示租稅誘因並非影響產業研究發展經費投入之決定因素。本文續以T檢定之方法,針對產業創新條例實施後對於各產業別之影響差異作探討。實證顯示產業創新條例施行雖對各別產業研發投入產生差異性之影響,但對各產業研發強度影響並不顯著。 本研究結果期可以提供給主管機關制定租稅政策及

企業管理當局與投資人制定決策之參考,亦能補足以往相關文獻之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