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債 不用 子還 法定限定繼承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繼承人有債務可以拋棄繼承嗎 - Olfieldgraphics.com也說明:上述需要的拋棄繼承申請書、繼承系統表等,可以至各地方法院網站下載。 聽說限定繼承不用還負債? 臺灣為了避免「父債子還」的情形發生,從民國98年6月10日開始 ...

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郭振恭所指導 陳宏明的 繼承人負限定責任之研究─以遺產之清算為中心─ (2012),提出父債 不用 子還 法定限定繼承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當然繼承主義、繼承人負限定責任、遺產清算、限定繼承、父債子還。

最後網站法律常識-不知有兄弟未辦拋棄繼承百萬債務纏上身 - 張思涵律師則補充:報載《一名王姓男子欠債百萬元,往生後債主找上門,發現王的父母雙亡,又無子嗣,3個弟妹全都拋棄繼承,但意外發現王男還有一名從未謀面的同父異母弟弟。基隆地院以王的同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父債 不用 子還 法定限定繼承,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繼承人負限定責任之研究─以遺產之清算為中心─

為了解決父債 不用 子還 法定限定繼承的問題,作者陳宏明 這樣論述:

民法繼承編自民國二十年五月五日施行以來,即採當然繼承主義,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一經開始,不待繼承人之意思表示,立即發生財產上繼承之效力。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除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外,概由其繼承人承受,發生概括繼承之效力。其後繼受歐陸近代獨立人格觀念之立法精神,另設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制度,由繼承人於法定期間內自行選擇僅以繼承之財產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或拋棄繼承不繼承被繼承人之債務,以避免發生父債子還之弊害。 然因繼承人不知被繼承人生前負有債務或欠缺法律知識之故,未能依法及時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致須承受繼承債務而影響其財產權及生存權之案例時有所聞,以致民法繼承編及其施行法於九

十六年底至九十八年不到兩年的期間內,即進行三次相關立法修正,對於我國繼承態樣之相關規定,多有更張。其中又以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之「繼承人負限定責任」新制變動最大,將我國由原先「單純承認為本則,限定繼承、拋棄繼承為例外」修正為「繼承人負限定責任為本則,拋棄繼承為例外」之繼承制度,繼承人對於繼承債務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以保護繼承人。立法本旨符合現代個人主義及確保獨立人格平等發展之理念,堪認其為進步之立法。惟修正後之規定不但與原規定之內容不同,與日本、韓國等其他大陸法系國家之繼承制度相較,亦顯獨樹一幟,自有深入加以探討之必要。 本論文主要係以民國九十八年六年十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繼承編暨

施行法修正條文為研究範圍,由於新制除維持原有之透過法院進行之「經法院公示催告之遺產清算程序」外,另新增由繼承人自行清算之「未經法院公示催告之遺產清算程序」,其相關內容及違反規定之法律效果略有不同,且其修正多就原條文內容直接予以刪修,或參考原條文內容增修為部分有疑義之規定,缺乏全面性、通盤性之考量,以致施行迄今,疑義頻生。為此,本文即以該兩種遺產清算程序之現行規定為探討中心,就其施行後所衍生之相關問題加以檢討,並參考日本、韓國及法國之相關立法例,以比較法之觀點提出未來修法可能改進之方向,期使此一漸趨本土化之立法,益臻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