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缺點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限定繼承缺點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寫的 兩岸新編中國近代史─晚清卷(共二冊) 和(日)平澤章的 面向對象是怎樣工作的(第2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蘭臺網路 和人民郵電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黃詩淳所指導 余晉昌的 臺灣與美國遺囑要式及瑕疵救濟之比較研究 (2016),提出限定繼承缺點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遺囑自由、遺囑要式、死因贈與、要式功能、實質吻合、無害錯誤。

而第二篇論文南臺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張瑞星所指導 陳浣青的 從張榮發遺產爭奪案論我國民法特留分制度 (2016),提出因為有 繼承、特留分、扣減權、遺囑自由、繼承人、平等原則、撫養債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限定繼承缺點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限定繼承缺點,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兩岸新編中國近代史─晚清卷(共二冊)

為了解決限定繼承缺點的問題,作者 這樣論述:

  是由兩岸近代史學界合作撰寫的中國近代史(1840—1949),參與者共57人。分晚清卷和民國卷,各卷又分別分為上、下兩冊,上冊為通史,下冊為專題史。本書論述了近代史上的一系列重大問題,比較全面和系統地展示了自1980年以來近代史方面的新研究成果。本次推出的是晚清卷。  

臺灣與美國遺囑要式及瑕疵救濟之比較研究

為了解決限定繼承缺點的問題,作者余晉昌 這樣論述:

在我國人口高齡化以及家庭結構漸趨多元情況下,人們有為了老年生活規劃財產的誘因。遺囑為規劃老年財產重要的方式之一,遺囑能處分財產的方式越多樣,越有利於人們利用。不過,符合遺囑要式是遺囑有效的重要前提。因此,在討論如何以遺囑規劃遺產前,應先討論如何滿足遺囑的要式以及遺囑發生要式瑕疵時如何救濟,此即本文之問題意識。 首先,本文比較對象為美國遺囑法。原因是美國遺囑法在發展上受到遺囑替代物影響,而大量討論關於遺囑要式存在之目的與功能的問題,以及如何救濟遺囑要式之瑕疵。又,本文分析的對象主要是《統一繼承法典》,必要時始提及各州個別之規定。 美國普通遺囑類型有三,分別是見證遺囑、自書遺囑與公證

遺囑。各遺囑之形式要件相當簡單,即使如此仍有瑕疵可能。對此,學說基於遺囑要式功能理論提出實質吻合原則。然而,由於法院並不採用,學說改而支持無害錯誤法則,即原告能證明遺囑真意則遺囑有效。 其次,本文藉由梳理我國遺囑類型,以及學說與實務針對遺囑形式要件之解釋後,發現我國遺囑解釋較嚴格且形式要件較複雜。此外,我國實務上主要以無效遺贈轉換為有效死因贈與,來救濟要式瑕疵。雖然該方法能有效救濟部分遺囑,但仍有許多限制。 最後,在比較美國與我國遺囑類型與瑕疵救濟方法後,本文認為參考美國遺囑形式要件之解釋以及功能論的觀點,在解釋論上應從寬解釋遺囑形式要件,而在立法論上則應減少遺囑要件。此外,建議以

無害錯誤法則取代無效遺贈轉換為有效死因贈與之方法,來救濟要式瑕疵,但引入該法則時應針對我國與美國法制之差異以及該法則之缺點調整。

面向對象是怎樣工作的(第2版)

為了解決限定繼承缺點的問題,作者(日)平澤章 這樣論述:

本書以圖配文的形式,直觀易懂地詳細介紹了物件導向的全貌及其中包含的各項技術,包括物件導向程式設計、框架、設計模式、UML、建模、物件導向設計和敏捷開發等。對於各項技術是如何使用的(How),書中只進行最小限度的說明,而重點介紹這些技術究竟是什麼樣的(What)以及為什麼需要這些技術(Why)。另外,書中設有“程式設計往事”專欄,介紹了作者年輕時的一些經歷;還設有“物件的另一面”專欄,以與正文不同的視角講解物件導向這一概念普及的背景和原因,通俗有趣。 平澤章 就職於UL System株式會社,多次參與面向大型金融機構的第三次線上系統的開發等系統開發工作,後負責技術諮詢業務,2

001年轉為現在的職務。著有《UML建模教程》,是Working Effectively With Legacy Code、Refactoring: Improving the Design of Existing Code日文版譯者之一。 侯振龍(譯者) 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碩士,日語一級,軟體發展工程師,具有十年以上對日軟體發展經驗,現就職於某日本獨資企業。 第1章 物件導向:讓軟體發展變輕鬆的技術 1 1.1 物件導向是軟體發展的綜合技術 3 1.2 以物件為中心編寫軟體的開發方法 4 1.3 從程式設計語言演化為綜合技術 4 1.4 在混亂的狀態下去理解,就會覺得很

難 5 1.5 混亂之一:術語洪流 6 1.6 混亂之二:比喻濫用 7 1.7 混亂之三:“一切都是對象”綜合征 8 1.8 三種混亂增大了理解的難度 9 1.9 因為不理解,所以才感覺神秘 10 1.10 消除這三種混亂,就能看到物件導向的真面目 10 1.11 本書的構成 11 第2章 似是而非:物件導向與現實世界 13 2.1 如果只理解概念,就容易混亂 15 2.2 對照現實世界介紹物件導向 15 2.3 類指類型,實例指具體的物 16 2.4 多態讓消息的發送方法通用 18 2.5 繼承對共同點和不同點進行系統的分類和整理 20 2.6 物件導向和現實世界是似是而非的 22 2.7

 現實世界的人和物不是由類創建的 23 2.8 現實世界的人和物並不只是根據消息來行動 24 2.9 明確定義為程式設計結構 25 2.10 軟體並不會直接表示現實世界 25 2.11 與現實世界的相似擴大了可能性 26 專欄 對象的另一面 成為潮詞的物件導向 27 第3章 理解OOP:程式設計語言的歷史 29 3.1 OOP的出現具有必然性 31 3.2 最初使用機器語言編寫程式 31 3.3 程式設計語言的第一步是組合語言 32 3.4 高階語言的發明使程式更加接近人類 33 3.5 重視易懂性的結構化程式設計 34 3.6 提高副程式的獨立性,強化可維護性 35 3.7 實現無GOTO

程式設計的結構化語言 38 3.8 進化方向演變為重視可維護性和再使用性 39 3.9 沒有解決全域變數問題和再使用性差的問題 41 專欄 程式設計往事 COBOL編譯器的雞和蛋的問題 45 第4章 物件導向程式設計技術:去除冗餘、進行整理 47 4.1 OOP具有結構化語言所沒有的三種結構 49 4.2 OOP的結構會根據程式設計語言的不同而略有差異 51 4.3 三大要素之一:類具有的三種功能 51 4.4 類的功能之一:匯總 52 4.5 類的功能之二:隱藏 55 4.6 類的功能之三:創建很多個 58 4.7 執行個體變數是限定訪問範圍的全域變數 61 4.8 三大要素之二:實現調用

端公用化的多態 63 4.9 三大要素之三:去除類的重複定義的繼承 67 4.10 對三大要素的總結 70 4.11 通過嵌入類型使程式師的工作變輕鬆 71 4.12 將類作為類型使用 72 4.13 程式設計語言“退化”了嗎 74 4.14 更先進的OOP結構 74 4.15 進化的OOP結構之一:包 75 4.16 進化的OOP結構之二:異常 76 4.17 進化的OOP結構之三:垃圾回收 78 4.18 對OOP進化的總結 80 4.19 決心決定OOP的生死 81 第5章 理解記憶體結構:程式師的基本素養 83 5.1 理解OOP程式的運行機制 85 5.2 兩種運行方式:編譯器與解

譯器 85 5.3 解釋、運行中間代碼的虛擬機器 88 5.4 CPU同時運行多個執行緒 89 5.5 使用靜態區、堆區和棧區進行管理 91 5.6 OOP的特徵在於記憶體的用法 94 5.7 每個類只載入一個類資訊 95 5.8 每次創建實例都會使用堆區 96 5.9 在變數中存儲實例的指標 97 5.10 複製存儲實例的變數時要多加注意 99 5.11 多態讓不同的類看起來一樣 103 5.12 根據繼承的資訊類型的不同,記憶體配置也不同 105 5.13 孤立的實例由垃圾回收處理 107 專欄 程式設計往事 OOP中dump看起來很費勁? 113 第6章 重用:OOP帶來的軟體重用和思

想重用 115 6.1 OOP的優秀結構能夠促進重用 117 6.2 類庫是OOP的軟體構件群 119 6.3 標準類庫是語言規範的一部分 120 6.4 將Object類作為祖先類的繼承結構 121 6.5 框架存在各種含義 122 6.6 框架是應用程式的半成品 123 6.7 世界上可重用的軟體構件群 124 6.8 獨立性較高的構件:組件 125 6.9 設計模式是優秀的設計思想集 125 6.10 設計模式是類庫探險的路標 128 6.11 擴展到各個領域的思想的重用 129 6.12 通過類庫和模式發現的重用的好處 130 第7章 化為通用的歸納整理法的物件導向 133 7.1 

軟體不會直接表示現實世界 135 7.2 應用於集合論和職責分配 137 7.3 在上流工程中化為通用的歸納整理法 139 7.4 兩種含義引起混亂 140 7.5 分為OOP的擴展和歸納整理法進行思考 141 7.6 為何化為了通用的歸納整理法 142 專欄 對象的另一面 語言在先,還是概念在先 143 第8章 UML:查看無形軟體的工具 145 8.1 UML是表示軟體功能和結構的圖形的繪製方法 147 8.2 UML有13種圖形 148 8.3 UML的使用方法大致分為三種 150 8.4 UML的使用方法之一:表示程式結構和動作 151 8.5 類圖表示OOP程式的結構 151 8.

6 使用時序圖和通信圖表示動作 154 8.7 UML的使用方法之二:表示歸納整理法的成果 156 8.8 使用類圖表示根據集合論進行整理的結果 157 8.9 表示職責分配的時序圖和通信圖 160 8.10 UML的使用方法之三:表示非物件導向 163 8.11 使用用例圖表示交給電腦的工作 163 8.12 使用活動圖表示工作流程 164 8.13 使用狀態機圖表示狀態的變化 165 8.14 彌補自然語言和電腦語言缺點的“語言” 166 第9章 建模:填補現實世界和軟體之間的溝壑 171 9.1 現實世界和軟體之間存在溝壑 173 9.2 電腦擅長固定工作和記憶工作 174 9.3 通

過業務分析、需求定義和設計來填補溝壑 175 9.4 建模是順利推進這3個階段的工作的技術 176 9.5 應用程式不同,建模的內容也不一樣 177 9.6 業務應用程式記錄現實中的事情 178 9.7 對圖書館的借閱業務進行建模 179 9.8 使用用例圖來表示圖書館業務 181 9.9 用概念模型表示圖書館系統的資訊 183 9.10 業務應用程式中只有資料是無縫的 184 9.11 嵌入式軟體替換現實世界的工作 186 9.12 嵌入式軟體中設備的研究開發很重要 187 9.13 使用狀態機圖來表示全自動工作的情形 189 9.14 嵌入式軟體一直執行單調的工作 190 9.15 建模蘊

含著軟體發展的樂趣 191 第10章 物件導向設計:擬人化和職責分配 195 10.1 設計的目標範圍很廣 197 10.2 相比運行效率,現在更重視可維護性和再使用性 198 10.3 設計目標之一:去除重複 199 10.4 設計目標之二:提高構件的獨立性 200 10.5 提高構件獨立性的訣竅 202 10.6 設計目標之三:避免依賴關係發生迴圈 203 10.7 物件導向設計的“感覺”是擬人化和職責分配 205 10.8 進行了職責分配的軟體創建的奇妙世界 206 第11章 衍生:敏捷開發和TDD 211 11.1 僅靠技術和技術竅門,軟體發展並不會成功 213 11.2 系統地匯

總了作業步驟和成果的開發流程 214 11.3 限制修改的瀑布式開發流程 214 11.4 瀑布式開發流程的極限 215 11.5 靈活回應變化的反覆運算式開發流程 216 11.6 RUP按時間分解和管理開發 217 11.7 打破諸多限制的XP 219 11.8 快速編寫優秀軟體的敏捷宣言 221 11.9 支援敏捷開發的實踐 222 11.10 先編寫測試代碼,一邊運行一邊開發的測試驅動開發 222 11.11 在程式完成後改善運行代碼的重構 224 11.12 經常進行系統整合的持續集成 225 11.13 敏捷開發和TDD源於物件導向 226 11.14 不存在最好的開發流程 227

專欄 程式設計往事 過去不被允許的XP 231 第12章 熟練掌握物件導向 233 12.1 物件導向這一強大概念是原動力 235 12.2 時代追上了物件導向 236 12.3 物件導向的熱潮不會結束 237 12.4 將物件導向作為工具熟練掌握 238 12.5 享受需要動腦的軟體發展 239 第13章 函數式語言是怎樣工作的 241 13.1 物件導向的“下一代”開發技術 243 13.2 函數式語言的7個特徵 244 13.3 特徵1:使用函數編寫程式 244 13.4 特徵2:所有運算式都返回值 246 13.5 特徵3:將函數作為值進行處理 250 13.6 特徵4:可以靈活

組合函數和參數 252 13.7 特徵5:沒有副作用 256 13.8 特徵6:使用分類和遞迴來編寫迴圈處理 261 13.9 特徵7:編譯器自動進行類型推斷 266 13.10 對7個特徵的總結 270 13.11 函數式語言的分類 271 13.12 函數式語言的優勢 271 13.13 函數式語言的課題 272 13.14 函數式語言和物件導向的關係 273 13.15 函數式語言會普及嗎 275 後記 279 致謝 280  

從張榮發遺產爭奪案論我國民法特留分制度

為了解決限定繼承缺點的問題,作者陳浣青 這樣論述:

特留分保障繼承人之目的應受到尊重,但基於遺囑自由之考量,仍應注重兩者間之平衡,傳統大陸法以特留分之規定加以限制,然而特留分規定是否符合一般人的期待,則有待商榷。本文探討我國傳統特留分規定,僅以身分關係為連結因素,認為遺囑如屬合理之財產上安排,在考量生存配偶標準及其他法定繼承人之生活維持標準,兼顧衡平夫妻財產之分配,避免純以死後扶養觀念為出發,為保障遺屬的生活需要,賦予遺囑自由較大之空間,亦即僅對遺囑自由為正當合理的限制。如同遺屬保障之規定,一樣都是基於死後扶養的概念,在我國有遺產酌給的規定,此外尚有社會主義國家的必繼份與必留份制度;且在立法趨勢上,也應修正特留分之規定,轉化扶養保障的型態。而

我國特留分制度,乃繼受大陸法系,著重在保障繼承人之形式上的平等,且主要乃限制死後處分,又無規避防止之辦法,實不符合社會潮流。為節省司法資源,避免繼承人提出遺囑無效或其他相關訴訟,遺囑應盡量使其有效,縱使有無效或其他得撤銷等事由存在,仍應盡可能避免使繼承遺產時產權移轉之權利無效,蓋在繼承財產之移轉,具有強烈的交易安全保護需求,縱使令繼承權被侵害之繼承人得回復繼承前之財產狀態,仍須考量繼承財產是否有公示制度存在,例如不動產等等,亦即必須考量公示公信等善意取得制度之必要,依現行特留分扣減權之行使性質與判例屬現物返還主義之物權性質,造成另一遺產公同共有之權利形態,讓遺囑之繼承再度複雜化。經過利益衡量及

經濟分析後,並考量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思及繼承人應受扶養的期待,本文建議特留分應轉換成扶養債權的性質。承前所述,被繼承人之意思尊重及交易安全之保護應重於繼承人生活安全之維護,蓋繼承人生活基本保障之維護,原則上應屬國家社會責任之一環,在被繼承人尚生存時,亦已經賦予無生活能力之親屬扶養請求權,通常其扶養義務亦已經形成實質上之請求權,應無必要再透過使遺囑無效之方式,保障繼承人。退萬步言,目前實務上發生對遺囑效力產生爭執之訴訟,繼承人確實無生活能力者,幾乎無類似案例,反而對於遺囑效力有爭執者,多為富有者,其訴訟過程除造成社會資源之浪費及動盪外,對社會並無任何益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