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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Taxes in Thailand 泰國稅法也說明:These companies are subject to specific business tax instead of value added tax. 特別營業稅是針對附加值難以定義的特定產業徵收的稅務,這類 ...

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張永明所指導 傅鈺晴的 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問題之研究 (2021),提出營業稅英文vat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電子勞務、跨境電商、加值型營業稅、數位經濟、租稅法定原則。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潘維大所指導 莊弘伃的 跨境電商課稅之研究–以加值型營業稅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跨境電商課稅、電子商務、加值稅的重點而找出了 營業稅英文vat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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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營業稅英文vat,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營業稅英文vat的問題,作者傅鈺晴 這樣論述:

隨著時代變遷、科技進步,網際網路和現代化的通訊科技,大幅改變現代人的經濟生活。透過通訊科技及數位平台,銷售者與消費者可以直接在虛擬的線上平台從事交易,舉凡締結契約、提供勞務等都可以在線上完成,電商業者在當地設立實體營運機構之必要性不如以往。向來的營業稅法制係以企業之實體營運處所作為是否課稅之標準,如此帶來營業稅法上的問題包括有租稅客體難以判斷、課稅權及納稅義務人難以認定、逆向課稅機制難以落實致境內外業者競爭不公平等。OECD及歐盟等國際組織針對電子勞務交易帶來的課稅問題,分別有不同看法,OECD認為應在既有稅法體制上做修正,歐盟則認為應針對全新的交易型態創設不同的稅法規定。2016年我國修正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即採納OECD之建議,鄰國日本亦同。我國此次修法主要增訂電子勞務之概念,以電子勞務建立我國對數位化內容交易之營業稅課稅權,並確立境外電商在銷售數位化商品等電子勞務予我國自然人消費者時之納稅義務人身分。惟仍有涉及租稅構成要件之事項以行政規則訂定有違反租稅法定原則、課稅方式有違反租稅中立原則之虞、未強制設置報稅代理人增加稽徵難度及難以掌握所有課稅資訊等問題。本文擬透過多方資料之蒐集、整理,藉以找出使我國營業稅法制在跨境電子勞務交易之適用上更完善之方式。本文以文獻分析作為主要的研究方法,並參酌英、日文文獻作為輔助。蒐集國內外的教科書及專書、專家學者發表的文章和主管機關與法院之

見解作為問題分析之佐證,使用之外國文獻主要如OECD發布之BEPS行動方案1、全球加值稅準則、兩大方針、歐盟之數位服務稅及數位常設機構草案、日本消費稅法之相關資料等。

跨境電商課稅之研究–以加值型營業稅為中心

為了解決營業稅英文vat的問題,作者莊弘伃 這樣論述:

隨著網際網路科技的進步與普及化,電子商務也隨之蓬勃發展,網際網路因此躍然成為整個「數位經濟」活動的重心。而在日益興盛且模式多元的電子商務交易中,尤以跨境電商透過線上平台提供數位服務的勞務銷售,因該營業人未在國內註冊營業處所,亦難知悉交易及其消費金額,對現行建構於實體經濟上的國內課稅架構,已形成嶄新的稅務挑戰。面對此種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稅之問題,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於2016年12月28日,增訂第2條之1及第28條之1,明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其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代理人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然由跨境電商自行或委託國內報稅代理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之模式,是否真能有效掌握稅源及維護租稅公平,恐有待觀察。 由於營業稅為我國第二大稅目,且為所得稅之源頭,掌握營業稅即能掌握大部分之所得稅;又OECD於2014年提出要求非居住者供應商於消費地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稅捐建議,歐盟及部分OECD國家,如韓國、日本等陸續於2015年提出加值稅修正草案,故本文擬以跨境電商課稅之研究為題,並以加值型營業稅為中心,首先說明電子商務之意義、運作型態與跨境租稅管轄權之法理及稅務挑戰,進而介紹我國跨境電商營業稅制發展沿革,再研析比較OECD「稅基侵蝕與利潤

移轉」(BEPS)行動計畫與2017年「國際加值稅準則」(International VAT/GST Guidelines)、日本跨境電商消費稅制情形、歐盟「數位經濟公平稅」(Fair Taxation of the Digital Economy)草案及跨境電商加值稅新制(Cross-border VAT E-commerce),並以線上叫車服務平台「Uber」、訂房網站「Agoda」、「Line貼圖」及「Facebook」扣繳退稅爭議進行個案分析,探討電子勞務交易之營運模式,深入了解業者透過跨境電子商務平台銷售電子勞務在我國課稅之問題,最後提出結論及建議,以供後續研提相關立法政策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