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決標公告期限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無法決標公告期限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台大醫院總務室團隊寫的 《解碼政府採購系列》開審決大白話 和鄧湘全,洪國華,鄧志偉,陳虹均,潘佳苡,鄧亦恩的 政府採購之爭議處理與救濟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南投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109年採購缺失態樣及改善措施一覽表 ...也說明: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7月10日工程企字第09500254920號函。 6, 逾期刊登決標公告,或未依採購法第61條及第62條刊登或傳輸決標資訊,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白象文化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林家祺所指導 陳顥的 公共工程遲延法律關係之研究-以「中正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機電系統統包工程」為例 (2019),提出無法決標公告期限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共工程、工期、工程遲延、中正國際機場、桃園國際機場、ME01標。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謝哲勝所指導 呂坤宗的 營造業者關於公共工程契約的權利義務 (2018),提出因為有 公共工程契約、分包權、法定抵押權、契約變更、擬制變更、停權、瑕疵擔保、監督付款、工程保證金、米勒法案、保證狀的重點而找出了 無法決標公告期限的解答。

最後網站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則補充:四、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之決標結果或無法決標之公告。 ... 五、收受投標文件之地點及截止期限。 ... 前項名單有效期限內之預估採購總額,得於公告中一併公開。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無法決標公告期限,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解碼政府採購系列》開審決大白話

為了解決無法決標公告期限的問題,作者台大醫院總務室團隊 這樣論述:

  神救援!開標現場一本通!   地表最強採購實務名師梁靜媛教你採購!     採購人寫採購事     在開標現場任何的採購狀況發生、開標主持人的採購決定,面臨重大異常關聯、廠商現場的質疑與事後異議、申訴的處理,對機關與採購人員,都是一種壓力!「師父領進門,修行在個人」,採購人員取得證照後,面對上述採購實務充滿無法言語描述的迷惘、未能及時尋得最適法規的煎熬,心中感到「書到用時方恨少」的宭境,殷切期盼能有一盞明燈,成為採購人員腳前的燈、路上的光,引導採購人員平安、穩妥的完成每一次採購案。     沒有高深的採購策略,只有紮實的採購技術     本書由專業又具備豐富實務經驗的臺大醫院梁靜媛主任

帶領總務室編緝團隊透過採購過程有關「開標」、「審標」、「決標」及「爭議處理」等篇章,編彙實務上常見問題及參考解析、相關函釋,殷盼透過本書縮短讀者適用法規投石問路的過程,期盼培養更多採購專業人員。

公共工程遲延法律關係之研究-以「中正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機電系統統包工程」為例

為了解決無法決標公告期限的問題,作者陳顥 這樣論述:

「與工期相關之爭議」為公共工程政府採購履約爭議的大宗,向來即為實務爭議的主要來源之一。另外,機場捷運是近年來重大工程之一,原本希望能使國際航線與國內交通網路結合並帶動地方經濟,然而卻因多種因素無法於原定期限內完成並進而發生嚴重遲延。從而,本文即以機場捷運所發生之工程遲延為研究主題。本文研究重心在於工程遲延法律關係之研究,透過中正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機電系統統包工程(ME01標)所發生之爭議分析契約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包含機關對承包商、承包商對機關間之雙方關係,結合此實際上真實發生的案例佐以實務及學說見解,探討當事人間可能的法律上主張及相關爭議發生的原因、在公平合理之契約精神下應如何調

整業主及承包商的權利義務關係等。因此,本文藉由實務學說及相關文獻之整理,將研究架構依序編排為:第一章─緒論;第二章從區分各工期遲延之類型開始;第三章、第四章再進入爭議較為集中之「工程遲延業主之主張」及「工程遲延承攬人之主張」章節;最後第五章則綜合前述討論提出一些結論與建議作為總結。希望能使後續公共工程遲延之爭議發生時有一套具體的脈絡可遵循。關鍵字: 公共工程、工期、工程遲延、中正國際機場、桃園國際機場、ME01標

政府採購之爭議處理與救濟

為了解決無法決標公告期限的問題,作者鄧湘全,洪國華,鄧志偉,陳虹均,潘佳苡,鄧亦恩 這樣論述:

  一本廠商必備的政府採購工具書!   .清楚介紹政府採購法常見爭議類型與救濟方式   .精挑70則案例,律師教您如何解決手上的採購爭議   坊間唯一針對政府採購之爭議處理與救濟的專書,市面上關於政府採購法議題所出版的書籍,大多圍繞在法規逐條解釋或體系介紹,對於廠商之政府採購承辦等非法律人而言,較為枯澀難懂;為強化政府採購爭議問題解決的實用性,本書歸納國內政府採購各類型爭議,並精選實際案例,供機關及廠商承辦人得以具體參考使用。   本書為精擅政府採購法之陽昇法律事務所團隊所著,舉凡招標、履約、刊登採購公報、追繳押標金或保證金及刑事責任等爭議,佐以案例及實務見解詳盡說明,文字白話兼具深度

,即使對於法令函釋不嫻熟之廠商、新手採購人員,都能容易上手。

營造業者關於公共工程契約的權利義務

為了解決無法決標公告期限的問題,作者呂坤宗 這樣論述:

公共工程契約主要是由營造業承包,從投標、履約、驗收及保固,整個過程非常的複雜因公共工程具有契約金額龐大、施工期漫長、技術層次較高、衍生契約複雜化、定型化契約等特性,而較一般的營建工程具有高風險性與不確定性,所以對於營造業者關於公共工程契約的權利義務必須明確且適法,不然履約之爭議問題會不斷重複,造成工程延宕,雙方仲裁、調解或訴訟,導致公共工程契約無法執行,所以本文從營造業者的權利及義務作為相關的討論,檢討營造業究竟發生那些爭議問題,在從外國法及美國法的相關法令及判決作為比較,可從美國法中解決我國的相關爭議問題,希冀能夠解決營造業者的權利及義務相關的問題,以利於政府採購法修改的參考。第二章係公共

工程契約的相關概念的敘述,主要是從公共工程契約的意義、類型、法律性質及適用相關議題探討,第三章係從營造業者的權利去分析,從報酬請求權中瞭解營造業者關於報酬有何權利可向採購機關請求,並如何請求,因報酬請求權中,有不同類型的保證金,請求的方式也不盡相同,又關於營造業者的分包權,畢竟營造業者係為主承包商,對於分包來說,是必然的現象,所以分包權對於營造業者而言是重要的工作,畢竟營造業者對於公共工程契約而言,並不能涵蓋所有的工作,又從法定抵押權及權利質權來說,對於營造業者而言是取得承攬工作的債權,這部分對於營造業者係為重要,因關係到整個工程運作的問題,又營造業者關於契約變更,係為重要的權利之一,因契約變

更的權利對於營造業者來說,是關係到整個工程款的變更,所以契約變更對於營造業者係為重要的權利,另外停權處分有關於救濟程序,亦是營造業者的權利之一,主要在於一旦停權,就不能在投標政府的標案,影響甚大。在第四章中營造業者的義務及責任,在於完工、驗收與危險負擔,而瑕疵擔保責任、監督付款、管理分包商、給付工程保證金及風險管理,其中我國對於瑕疵擔保的期間係為較短,因公共工程使用期限到一段時間後才能夠發覺瑕疵所在,而在監督付款,我國法律反而複雜化,若以美國擔保的概念,係對於分包商的保障較完整,而工程保證金其種類以及性質都需要加以探討,再者風險管理亦對於營造業者影響非常大,因為施工期限長且費用高,所以要承擔非

常大的風險,第五章對於主要的實務爭議問題作探討,主要的爭議問題則有工程先行使用法律效果、工程承攬人之保護制度、工程履約保證金制度探討及政府採購法關於停權相關規定,而深入研究分析關於營造業者的權利及義務,以利於政府採購法修法之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