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濟民等44位寫的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年報2021[軟精裝] 和林承緯,黃秀梅,盧坤輝的 紙上乾坤:張秋山的糊紙藝術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施政成果-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 - 彰化縣政府也說明:(一)彰化縣擁有豐富無形文化資產資源,包括傳統表演藝術以及民俗,傳統表演藝術登錄的保存團體,南管共有三團、北管共有五團、布袋戲共有兩團,南北管團隊的登錄數量為居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和台北市政府文化局所出版 。

明新科技大學 管理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魏文彬所指導 黃富喜的 古蹟維護與經營管理策略探討:以新竹縣定古蹟樂善堂為例 (2021),提出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古蹟維護、經營管理、樂善堂。

而第二篇論文靜宜大學 中國文學系 林宗毅所指導 王惠聖的 臺灣偶戲之創新──以劇團、角色為討論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角色研究、霹靂布袋戲、錦飛鳳傀儡戲劇團、真快樂掌中劇團、無獨有偶工作室劇團的重點而找出了 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的解答。

最後網站105年金門縣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研擬成果報告書則補充:人 事 室 417. 會 計 室 411. 收 發 室 111. 行 政 科 601. 圖書資訊科 201. 文化資產科 801. 藝文推廣科 301. 電子報 試閱 訂閱電子報.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年報2021[軟精裝]

為了解決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的問題,作者陳濟民等44位 這樣論述:

  2021年初夏,國內疫情升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升全國至三級警戒,藝文產業再次遭受重擊。文化部借鑒前年經驗,迅速因應,展開「紓困4.0」,本局第一時間受理申請,核發紓困款項,輔導協助有形文化資產場域與無形文化資產工作者穩定基本生計。於疫情趨緩後,本局復投入辦理文化資產藝文振興活動,重啟展演舞台,創造工作機會,於推廣中凝聚保存共識,在演出裡傳承文化美學,發展文化資產永續發展新模式。   在疫情考驗下,本局加快文化資產數位轉型腳步,優化「國家文化資產網」、「水下文化資產資訊網」等入口網站功能,提供更優質的數位服務與資料整合。在文化資產數位保存方面,更未停下腳步,202

1年以非破壞性檢測技術,定位國定古蹟維生管線配置圖,提供實用資訊,完善日常維護管理及修護作業。   本局自2017年起推動「再造歷史現場計畫」,落實文化治理,連結歷史想像,於2021年取得可喜的階段性成果,各縣市政府專案計畫陸續完工結案,並迭獲   「2021國家卓越建設獎」、「110年度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獎勵出版文獻書刊獎」、「文化部第45屆金鼎獎」及「德國紅點產品設計大獎」等獎項肯定。   文化資產承載著這片土地的歷史記憶與地方情感,見證各族群文化傳統,無形文化資產之傳承,尤能彰顯地域獨特性與多元性,2021年本局配合「重要傳統藝術暨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授證典禮及特展」,以新增13名

保存者、1個保存團體之藝術成就及作品為主軸,呈現國寶藝師生涯,彰顯國家尊崇之美意,提升各界文化資產保存觀念。而各項保存傳承活動,仍持續耕耘,不因疫情而中止,使大眾能更深入尊重及欣賞各族群傳統藝術之文化特色與內涵。   在原住民族文化資產方面,2021年本局協助進行「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和解小組」文化資產議題相關工作,發布「原住民族重大歷史文化事件空間紀念補助作業要點」,以有效保存族人空間記憶,同時推展原住民族小米文化傳統知識、部落口述傳統、國寶及重要古物等相關溯源研究及傳承推廣,帶動原住民族文化復振。   文化資產是全民共享的寶藏,也是各族群交會融合的珍貴紐帶。在政府與民

間共同努力下,必能攜手前行,走出文化資產保存更寬廣的未來。

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古蹟維護與經營管理策略探討:以新竹縣定古蹟樂善堂為例

為了解決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的問題,作者黃富喜 這樣論述:

古蹟是先聖先賢遺留下來有紀念價值的文化載體,有古建築、巷道、牌坊、城牆堡壘、傳統聚落、古市街、石滬等具有歷史意涵的技術展現,亦是藝術知識的寶庫,具有高度的保留價值。然而,許多古蹟正逐漸面臨到自然環境與人為蓄意的破壞,如何保存並維持古蹟成為目前首要的目標導向。本研究為通過文化部認證之傳統匠師,曾被聘請為新竹縣之縣定古蹟樂善堂修復工程之總顧問,藉由樂善堂修復工程作為案例分析,並以維護與策略、管理與防護、修復與規劃等作為探索之主要研究課題,爬梳古蹟修復工程策略的適切性。因此,本文將從探討文化政策做為出發,配合研究者所觀察分析之古蹟維護與管理策略做為主軸,探究古蹟維修相關政策是否能真正給予古蹟修復提

供正確的方向及目的。研究發現為,主管單位較缺乏古蹟修護專業與知能,也欠缺對古蹟維護的隱憂,古蹟修復政策缺乏完整配套,這極可能是對古蹟的二次傷害。研究結論為,古蹟需要務實文化管理,古蹟需要持續性的維護,古蹟管理者需要提升專業知識與技能。最後,本研究對於地方政府行政單位、廟方業主及社會大眾分別提出建議。期許從樂善堂的古蹟修復案例中,發掘出古蹟修復之具體確切的模式,以做為古蹟管理永續發展之參考。

紙上乾坤:張秋山的糊紙藝術

為了解決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的問題,作者林承緯,黃秀梅,盧坤輝 這樣論述:

  藝師張秋山,人稱「朝枝師」,臺北大龍峒傳承百年的糊紙老店「茂興齋」第三代負責人,祖父張根乞、父親張通草皆為臺灣北部夙富盛名的糊紙司阜,老店曾連續十三年承製雞籠中元祭主普壇。張秋山以糊紙屋厝的製作最為擅長,其剪紙技藝更是一絕,作品呈現了老臺北的經典色彩。本書帶您瞭解臺北市無形文化資產的歷史與現況,並以茂興齋及張秋山的故事和眾多老照片,與您一同穿越時空,一窺老臺北糊紙技藝的精彩與美麗。

臺灣偶戲之創新──以劇團、角色為討論中心

為了解決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的問題,作者王惠聖 這樣論述:

本論文旨在探討臺灣偶戲的創新,包含臺灣偶戲劇團在創新歷程中所扮演的劇團角色,與戲劇角色自「腳色」到「角色」的變化。運用文獻資料方法與Goffman的戲劇理論,透過對各劇團創新的劇作與改革,及擴大對「角色」的詮釋。研究目的有三:對「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對偶戲的創新進行探討,二為觀察臺灣偶戲劇團的研究,比如:「錦飛鳳傀儡戲劇團」、「真快樂掌中劇團」、「無獨有偶工作室劇團」三者的傳承與創新,以及對臺灣布袋戲角色符號的嘗試。基於偶戲是以人的型態去模擬出世界,建構偶戲的世界規則,在戲曲中的腳色行當所具有的程式性,觀察到布袋戲的相關研究中對於角色的認識,常有忽略其蘊含的歷史演變與承襲自戲曲當中的

「腳色」意涵之現象。因此,析論如何從「腳色」的意涵中蛻變出「角色」,結合劇本創作動機與內容變化,就所觀察到的各類角色之多種面向變化進行問題的驗證。提出「臺灣布袋戲角色說」,認為將戲偶裝扮後,主演口白訴求「五音分明」,是以變換聲音為劇中人物的代言,並且與雙手操偶的掌上功夫相結合,往往是必須具備之藝術造詣,成為分辨臺灣布袋戲的「腳色」意涵,以及演出時的重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