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最高法院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民事最高法院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邱忠義寫的 刑法通則新論(五版) 和陳聰富的 民法總則(四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最高法院民二庭破产审判研究中心(南京)研究基地成立也說明:中国江苏网讯(记者顾敏)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破产审判研究中心(南京)研究基地在南京中院揭牌成立。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勞工關係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藍科正所指導 莊敬祥的 打斷手骨顛倒勇: N人壽公司企業工會實踐夢想之路 (2020),提出民事最高法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保險業務員、工會、勞資爭議、工作權、續期報酬。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專利研究所 陳昭華所指導 王靜怡的 發明專利申請權歸屬認定之研究 (2019),提出因為有 專利權之歸屬、職務發明、非職務發明、共同發明的重點而找出了 民事最高法院的解答。

最後網站北京知产法院审结涉老字号案件490件,最高判赔三千万元則補充: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截至2022年5月31日,北京知产法院共审结涉老字号案件490件,其中行政案件393件,民事案件97件。393件涉老字号行政案件中,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民事最高法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刑法通則新論(五版)

為了解決民事最高法院的問題,作者邱忠義 這樣論述:

  刑法可謂實質之憲法,本書乃注入正當法律程序、雙重危險、比例原則等概念,並將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相連結,使修習刑法者進一步了解刑法在實質及程序正義上之重要角色,俾助於「罪與罰」論證過程中之論證方向正確性。   又本書結合傳統教科書及坊間講義之優點,定位為實用的「工具書」,以圖文並茂方式提綱挈領地呈現關於罪與罰之各家學說、實務及立法之最新趨勢,同時亦針對新興議題加以介紹,去蕪存菁,並適時輔以表格、體系圖等以解析各項論點,且於各爭議問題後舉以實例,幫助讀者吸收且融會貫通,即使再複雜之爭議性問題,亦能一目瞭然,迎刃而解,並能有效節省讀者於時間、精力與勞費上不必要之虛耗。是一本極適

合入門導讀與進階深究之教科書,相當符合在學、準備國家考試或實際訴訟需求者所需。   研讀本書後,對於刑事實體法乃至於程序法的觀念,將有啟發性的全新思考。作者基於數十年擔任檢察官、法官及教學的經驗,也將實務操作的「know how」注入書中,提供了實際打官司時應如何主張及抗辯的關鍵性指引,即使讀者並非法律人,也能輕鬆瞭解並保護自己的權益,避免不必要的訴訟耽誤。

民事最高法院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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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在民國95年,震驚全國的南迴鐵路、出軌翻車案,當時造成台鐵莒光號車廂、和軌道嚴重毀損,台鐵因此向涉嫌破壞的李泰安和他的弟弟李雙全的兩個兒子、提起民事賠償,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天宣判,判決李泰安和李雙全的兩個兒子,總共要賠償台鐵5475萬多元,不過全案還可以再上訴。

發生民國95年的南迴鐵路莒光號出軌案,李泰安和他的弟弟李雙全,被控破壞南迴鐵路設施,造成翻車事故,還涉嫌殺害李雙全越南籍妻子詐領保險金,李雙全事發後自殺身亡。這起轟動社會的案件,也因為造成鐵路設施嚴重損壞,並影響業務收入,台鐵提出附帶民事損害賠償,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做出判決,李家必須賠償5475萬元。

被告李泰安說,這起出軌案與他無關,說台鐵弄錯對象,是否繼續上訴,要等收到判決書,而台鐵方面,則覺得無奈,因為當年的損失,除了車廂,鐵軌,電路系統,還有不能營業期間的業務損失,遠比法院判決的賠償金還要高。

台鐵表示,事發當年,就已經向法院提出,對李家財產假扣押的聲請,就算到最後李家還不出賠償金,也會走完法律程序,而除了民事求償,李泰安涉及的刑事部分,之前檢方已經依殺人等罪嫌起訴,並求處死刑,一審時被判處無期徒刑,高雄高分院改判18年,更一審再減為13年,目前全案還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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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斷手骨顛倒勇: N人壽公司企業工會實踐夢想之路

為了解決民事最高法院的問題,作者莊敬祥 這樣論述:

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之勞務契約屬性認定爭議,歷經民事最高法院與行政最高法院判決確定,仍有不同見解,而大法官釋字740解釋亦僅把問題丟回各級法院個案認定。究竟讓勞資雙方糾結多年的真正問題點為何?其中又以N企業工會與N人壽保險公司間為此爭議最為激烈。本研究以N企業工會角度尋找這長期勞資爭議潛在之問題癥結點,包括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從屬性及工作權影響、續期報酬,以及工會在勞動權益爭取上扮演之角色與功能價值。 本研究透過深度訪談N企業工會幹部、專業律師、勞動法學者7人,彙整發現:業務員管理規則具有強烈的人格從屬性,另N人壽公司引用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之規定,所制定之獎懲辦法,實

際上多項懲處規範已逾越該管理規則第15條招攬行為定義,工會質疑這違反禁止再授權原則所訂的獎懲辦法,恐違憲侵害業務員工作權;故N企業工會主張推動保險法第177條修正,應增加勞動部為主管機關之一,讓業務員因業務員管理規則受停止招攬或致終止契約應享有勞基法之勞動保護,同時亦應將業務員管理規則裁處權收回由行政主管機關為之,回歸合法之行政裁處,方能使業務員有合理公正之行政救濟途徑,以確保工作權。其次,N企業工會主張釐清保險業務員之續期報酬定義,不管保險業務員勞務關係是承攬關係下的續年度遞延佣金,抑或者是僱傭關係下的續年度服務津貼,至少業務員能就過往努力成果,擇一勞務關係領取其應有報酬,盼藉此作為解決長期

勞資爭議之退場方案,共創和諧勞資關係。不過,N企業工會的行動是否能夠順利達成目標,恐怕還有待後續發展而定。

民法總則(四版)

為了解決民事最高法院的問題,作者陳聰富 這樣論述:

  希望藉由法院實務判決的案例,闡釋法律概念的精義,演繹實際案例的應用,期使讀者得以了解民法總則規定的體系架構與重要觀念。為節省篇幅,放棄鉅細靡遺的教科書書寫方式,對於實務上極少應用的名詞解釋,及理論上不具重要性的概念,一概略而不論。在章節編排上,本書注意到文本前後敘述的流暢性,力求減少讀者閱讀上的障礙。     以法院裁判的實務案例為主要素材,兼採歐洲民法新近發佈文件(如DCFR及PECL)的規定,展現臺灣法院及外國法制的最新發展趨勢。因資料繁多,案例豐富,本書內容密度較高,需要讀者慢讀、細讀、慎思而明辨之。     本次修訂,增加甚多篇幅,包含案例分析、效果意思與表示意思的意義與作用、

債權物權化、法律行為的原因、無因債權契約、單方錯誤與雙方錯誤、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消滅時效、及當事人進行協商的時效不完成等,以饗讀者。

發明專利申請權歸屬認定之研究

為了解決民事最高法院的問題,作者王靜怡 這樣論述:

隨著跨國企業的盛行,研發也不再局限於企業創建基地國,而是在他國進行研發,有時乃至於針對專利進行跨國研發。因此對於發明,已不再只是個人單打獨鬥,而是以團隊的方式進行。對於共同發明,我國學習美國經驗,共同發明人只要對主張之專利有一項請求項提出實質貢獻,即可列名為共同發明人;然而,對於職務上與非職務上的發明,我國與美國卻有著迥然不同的處理方式。例如,在我國,當發明人是在職務上完成之發明,便歸屬於雇用人,即歸屬於企業;而在美國,卻須先判定此構想或發明是否在僱傭關係前就發生?倘若是在僱傭關係時發生,是否有簽訂讓與契約?契約中是否有明示發明人必須讓與等因素,以作為專利權歸屬之判定。又,發明人之構想或發明

是在僱傭關係發生,但卻非發明人職務上應負責而生之發明,我國與美國亦有著不同的見解。因此,本研究針對我國與美國,在職務與非職務上的共同發明從法規規範與實例解析二方面進行探討,並期能藉由歸納的結果,對我國企業與個人在簽訂專利權歸屬契約時,提出建議;並對不同類型的共同發明,對日後我國在專利法修法能提供建議與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