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限制出境期限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欠稅限制出境期限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古琍寫的 行政法-爭點Combo list 2021-律師.司法官.高普特考(保成)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也說明:三、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達得限制出境金額者,應依 ...

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陳正根所指導 鄭淵仲的 論地方稅欠稅執行爭議類型及其救濟途徑之探討 (2021),提出欠稅限制出境期限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地方稅、行政執行、強制執行、行政救濟、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王紀軒所指導 林江涯的 限制出境制度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限制出境、人身自由、法律保留、比例原則、依法行政、行政裁量的重點而找出了 欠稅限制出境期限的解答。

最後網站常見問答 - 基隆市稅務局則補充:問: 欠税達多少會被限制出境? 答: 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或關稅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欠稅限制出境期限,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行政法-爭點Combo list 2021-律師.司法官.高普特考(保成)

為了解決欠稅限制出境期限的問題,作者古琍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準備行政法的考生   使用功效   找出問題爭點,直擊問題核心,分數唾手可得   改版差異   新增重點文章提示,學說實務並行不偏科 本書特色   國家考試的行政法科目,範圍既廣且深,各位考生除須要熟稔行政法各概念之內涵,層出不窮的實務見解(包含行政法院判例、決議以及座談會)和學說,對於欲獲得高分的考生亦不可或缺。   所以本書就實務見解及學說的部分做出彙整及分析,供考生於考前反覆閱讀;本書最後將是考生們於考前的一本快速秘笈,是上考場的必備利器呀!  

論地方稅欠稅執行爭議類型及其救濟途徑之探討

為了解決欠稅限制出境期限的問題,作者鄭淵仲 這樣論述:

地方稅收入各地政府地方財政的主要來源,主要包括有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及娛樂稅等,直接由各地方政府之稅捐稽徵機關負責徵收管理,其中以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為主要稅目。然而近年來各地方政府財政困窘,將歲入預算的重責大任歸給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因此各地政府莫不致力於稅收的極大化。但地方稅大都為底冊稅,土地增值稅則為機會稅,欲靠稅務員的努力而提高稅收的空間不大,故欠稅清理即變得相對重要,而欠稅執行即為稅捐稽徵機關清理欠稅的重要一環,亦是徵起欠稅的最有效手段。 但欠稅的執行,往往伴隨著對於人民財產的侵害,尤其是對義務人動產及不動產的查封拍賣,更是常常會造成義

務人與稅捐機關間,及義務人與執行機關即行政執行署間的利害衝突。雖依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而租稅收入乃政府為適應人民公共需要,增進人民公共福祉所必須的必要之惡,但另一方面,人民的財產權亦受憲法第15條的明文保障。因此,當人民對於稅捐稽徵機關的核課有不服之處,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提起復查,對於復查仍不服其決定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1項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而當欠稅移送至行政執行署執行時,若執行有違法之虞時,可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提起聲明異議;若有不當之處,可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4條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若是有侵害第三人之財產時,可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

執行法第15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上述救濟程序,均為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依法可提起訴願及訴訟之權能。 本文將基於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的立基下,配合作者實務上的核課及執行經驗,深入的探討實務上義務人在地方稅領域上,若遭遇稅捐機關的不當核課、不當移送、執行名義不合法或是對於行政執行署的不當執行時,甚或對於分配表之分配金額不服時,義務人所採取的相對應救濟措施,是否合理,抑或有改進的空間,學說上又有何建議。最後本文將藉由上述的研究,提出目前法令不足或矛盾之處,提出個人建議。

限制出境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欠稅限制出境期限的問題,作者林江涯 這樣論述:

人身自由為基本人權,是所有權利的基礎,所謂「不自由,毋寧死」,沒有自由就不用奢談人權。換言之,捍衛憲法所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係民主法治國家最重要的工作。尤其涉及任何侵犯人民身體行動自由的措施與處分,都必須嚴格遵守法律保留原則。國家機關不得任意解釋法律,任何行政行為,都必須有法律依據,依法行政。行政機關雖有一定之行政裁量自由形成之空間,執法者雖可依其行政目的之不同,而針對所採取之行政手段為合理之差別對待,惟基於憲法平等原則之要求,相同事務本應相同處理,執法者必須有法律明確規範及正當理由支持下,才可作出不相同之差別待遇,否則即違反平等原則。人身自由係屬人民最重要的基本權利,為行使其他權利之基礎。

是以,國家對人民最後採取限制出境之手段,不論是基於公法上之處分以確保「行政執行」、「稅捐保全」或是刑事訴訟法上之境管措施,以確保「訴訟程序進行」、「保障國家刑罰權行使」等目的,其最終目的不啻是為了維護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之公平性。既然目的都是考量法秩序之公平性及安定性,則法律上對限制出境期限之規定,理應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