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區長職等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北竿旅台鄉親陳智仁升任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長 - 討論區也說明:【本報訊】北竿旅台鄉親陳智仁調升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簡任11職等處長,是桃園市繼八德區長陳玉明之後,出任機關主管。

國立政治大學 行政管理碩士學程 陳敦源所指導 高魁宏的 直轄市原住民自治區與區公所行政效能之比較研究- 以烏來區與坪林區為例 (2021),提出桃園市區長職等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直轄市、區公所、原住民自治區、行政效能。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 黃源協所指導 呂美慧的 從「自治法人」到「派出機關」之研究:以桃園市區公所為例 (2017),提出因為有 地方自治、地方治理、自治法人、派出機關的重點而找出了 桃園市區長職等的解答。

最後網站桃園市政府農業局人事主任 - Rantasa則補充:桃園市 政府農業局謝姓人事室主任,10日一早才剛上班,就在川堂昏倒,緊急送醫仍 ... 任命李得全為臺北市政府簡任第十二職等副秘書長,蘇青雲為臺北市政府人事處簡任第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桃園市區長職等,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桃園市區長職等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舒翠玲議會質詢106.10.16
第一屆第六次定期會第12次會議--秘書處工作報告及說明

〈針對區長違法配有座車、司機等相關事宜〉

依法令規定,12職等以上之公務員才可配座車及司機,但是市政府竟允許
九職等的區長帶頭違法。若真要如此做,請市政府先修法後在做,應依據法令做事。
另外,區為獨立機關的公部門,不給議員查詢的公文及資料,而推給秘書處。市政府屢屢以個資法為理由,不讓議員查詢。本人強烈抗議市政府藐視市議會的功能及議員!

直轄市原住民自治區與區公所行政效能之比較研究- 以烏來區與坪林區為例

為了解決桃園市區長職等的問題,作者高魁宏 這樣論述:

地方制度法於2009年4月修正,成為縣(市)改制為直轄市的法源依據。區公所升格後,許多權責回歸直轄市政府,主要的功能則為執行市府交辦事項,但是面臨日益龐大、複雜且多元的區政業務,許多問題逐漸浮現,甚至難以發揮區公所預期的效能。另一方面,原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包含台北縣烏來鄉、台中縣和平鄉、高雄縣茂林鄉、桃源鄉及那瑪夏鄉等地區,在改制升格為直轄市後,喪失地方自治團體法人的地位,而為尊重臺灣原住民族的權益,立法院又於2014修訂地方制度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條文,使直轄市原住民自治區,重新擁有地方自治的權限。因此本研究對於直轄市轄下原住民自治區及一般區公所在行政體制修正後,兩者體制不同的情況

下同時涉及到區公所與市府各層級單位間之權責劃分與職務歸屬,以及區公所與市民間,要如何設置一種和諧且運作順暢的治理機制的相關課題進行研究,並以新北市政府轄下坪林區公所及烏來區公所兩者的行政效能作為本研究的比較案例,並分別從兩者的表現、行政效能及對於地方治理品質影響等面向進行分析。研究發現,由於不同制度的關係,導致兩者在各面向的表現均有所不同,因此本研究最後對於直轄市政府及區公所分別提出建議,包含了業務調整、資源重分配、業務考核精緻化、人員職等提升、設定區長任期、提升專業倫理素養等,希望相關的建議,能有效提升區公所的服務的品質,獲得更多民眾的認同。

從「自治法人」到「派出機關」之研究:以桃園市區公所為例

為了解決桃園市區長職等的問題,作者呂美慧 這樣論述:

本研究旨在探討桃園市政府於改制後各區公所組織定位及業務功能的差異性、同時了解桃園市區公所組織改制區公所人員之調適(轉型)過程及其遭遇問題與影響、並依據研究結果,提出有助於組織轉型後功能發揮之相關實務建議。本研究訪談對象係包括桃園市政府民政局長、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副局長(市府內部人員)、各區區長(區級代表)和里長(第一線的執行人員)等關鍵人物(key person)等,進行質性研究中的深度訪談。研究資料分析結果顯示:(一)組織定位與業務功能差異:1.不同法制定位會帶來各種不同制度的選項2.組織內部結構改變3.員額改變與業務壓力的調整4.改制前後的理念爭議與實際效果5.彈性調整與僵固制度權責的平衡

6.制度變革需要磨合期(二)組織調適過程與影響因素1.磨合期需要適應行政程序的改變2.適應行政程序的改變需要有素質的公務人員與彈性3.資源增加與配置效率之間的平衡 (三)組織調適過程的問題所在 1.權責歸屬不明與橫向連結不足2.影響績效的其它因素考量,包括城鄉差距、預算資源錯置,人力資源分配不均等等問題,並不是短期內可以解決的個案問題。3.區公所內人員心態調整依據研究發現,本研究提出二方面建議:(一)實務建議: 1.檢討區公所「業務調整」與「權限劃分」之合理性 2.區內事務的釐清與統整 3.擴大與落實「區務會議」與區內部的一體化 4.掌握區長的人事權與適切的獎懲制度落

實(二)後續研究建議1. 依據本文所得之質化資料分析結果,進一步擴大研究範圍,並以之修正研究工具;依據本文所得之質化資料分析結果,進一步以量化資料蒐集和分析方法進行研究。2. 建議未來如針對此部分可縮小或針對某項各別的適應項目做單一探討(例如:區長職等與人力資源規劃問題、財政自主與自籌問題,或者行政區域整併和區公所組織改造功能的關聯問題等)。3. 另外,本研究的研究內容只探討訪談對象的區公所組織改革前後的適應問題,並未論及這些受訪者本身的背景屬性,以及其它可能影響回答內容相關影響因素,未來對此議題有興趣的研究者,建議可更深入探討其他外溢的相關因素,使研究內容更為豐富與完整。4. 本研究

著重於由上而下的意見,訪談大綱也以局長、區長,以及里長為研究對象。建議後續研究者除了可進一步以量化問卷調查擴大研究範圍外,也可以以民眾為主要研究對象,針對制度與組織變革和適應問題作深度訪談或直接觀察,獲得進一步的質性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