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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 犯罪防治研究所 蔡田木、王毓莉所指導 田炎欣的 媒體誹謗犯罪與定罪狀況之研究 (2017),提出桃園地方法院免費法律諮詢時間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新聞媒體、誹謗犯罪、釋字509號、日常生活理論、定罪。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文教法律碩士班 周志宏 博士所指導 陳芬芳的 論限定教師工作時間之可行性—以公立國民小學為例 (2013),提出因為有 教師法、教師工作時間、教師的權利、教師的義務、公務員的重點而找出了 桃園地方法院免費法律諮詢時間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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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誹謗犯罪與定罪狀況之研究

為了解決桃園地方法院免費法律諮詢時間的問題,作者田炎欣 這樣論述:

新聞媒體近來被批評為社會亂源,新聞報導在沒有查證、平衡與客觀報導時,出現報導誹謗而被新聞當事人提出控告,但是,在大法官釋字509號解釋以後,媒體利用沒有誹謗惡意、新聞真實、內容涉及公共利益、善意評論作為抗辯理由,而法官對於誹謗法條的認定標準不一,判決結果讓當事人或者媒體提出質疑。本研究蒐集2000年7月到2017年6月的媒體被告誹謗案,進行研究分析。研究發現:一、近17年媒體人誹謗被告計317件634人次,被法院判決無罪331人次,有罪67人次,定罪率16.83%。其中,壹傳媒集團被告人次225最多,壹週刊被告159人次,誹謗樣態最多的是文字誹謗,計有583人次,被告最多的職務是記者,計有2

31人次,訴訟時間最長的是商業周刊誹謗案,長達9年。二、法官判決時,媒體有三種犯罪模式,若是有直接惡意、無法證明真實、報導內容只有涉及個人私德、對於陳述不實的內容進行評論等10種情況,會被法官裁判有罪。三、媒體如果是在沒有故意、可以證明有真實性、內容涉及公共利益、善意發表評論等四種無罪模式下,符合12種判斷標準,就可以無罪。四、媒體和記者是有動機和有能力的犯罪者,在日常生活理論和理性選擇理論下,挑選新聞題材和對象做報導。五、媒體誹謗判決產生司法漏斗效應,也有判決逆轉,8件從有罪變無罪,6件 從無罪變有罪。六、刑法的法律規範是有能力的監控者,刑事處罰會對被控告的媒體人,產生包括在心理方面、害怕開

庭、判決有罪、對媒體環境不信任等四種不安的效應。  依前開研究成果提出建議:一、對媒體組織的建議,包括(一)建立可以落實執行的倫理規範。(二)建立誹謗評議的內部機制。(三)媒體組織內的員工教育訓練,並以建立媒體人的社會責任和倫理觀念為優先,建立媒體人正確的查證、平衡、客觀等採訪寫作訓練。二、對媒體人的建議,包括(一)具備新聞倫理、熟悉誹謗裁罰標準。(二)採訪時蒐證以利自保、被控告時消弭原告的控告。三、對司法系統偵審的建議,包括(一)建立誹謗法條的一致性解釋。(二)建制媒體誹謗的判決資料庫。(三)建制偵查系統對不起訴書、起訴書的全面公開機制。另外,對於刑法條文修法的建議,包括媒體誹謗罪在刑法的適

用或除罪化、「真實惡意原則」的規定文字明文化、建議法官重新評量媒體誹謗定罪的標準,而在對於未來研究的方向,本研究也提出一些建議,包括增加人口變項的研究、對新聞記者勞動環境的探討、或者利用現有的資料進一步做各種相關的量化分析研究。

論限定教師工作時間之可行性—以公立國民小學為例

為了解決桃園地方法院免費法律諮詢時間的問題,作者陳芬芳 這樣論述:

為了提升國家的競爭力,各國莫不致力於教育改革及教育品質之提升。儘管各國提出的計畫或政策不同,然而都有一個共識─教師良窳是教育成敗、國家進步繁榮之所繫。因此,各國通常給予教師較優渥的生活保障且沒有工時的限制,我國也不例外。憲法第165條明定:「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教師法及教師相關法令亦未有限定上班時間的規定。然而近來國家先凍結軍公教18﹪優惠利率措施,再取消軍教免稅規定開始課稅,顯然背其道而行。近日又為了教學效能及教育品質之提升,2011年4月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初審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全國中小學教師將採固定工時,規定教師「應於一定工

作時間內在校服務」,可能規範教師在校工時為一週40小時,一天8小時為原則。為提高教學效能及教育品質,限定教師工作時間是否可行,是本文探討的重點。研究目的條列成以下五點︰ 一、探討教師的權利義務 二、探討我國國小教師、國小導師的實際工作時間 三、探討我國國小教師之工時、休假、加班費與外國規定的不同 四、探討我國國小導師與公務員、勞工之工時、休假、加班費的區別 五、探討限定教師工作時間之可行性 首先,本文由教師的權利義務為開端,探討「教師」一般人民權利義務、教育專業權利義務及勞動者權利義務。 其次,著力於我國國小教師之逐項工作時間之探究,企圖統計出現行國小

教師的實際工時,以檢核教師法修正草案工時規定之適切性。 接著,參酌日本、大陸、新加坡國小教師之工作時間(採「工時」制會衍生休假與加班費問題,是以休假、加班費一併做比較)相關規定,加以比較,取其長處,做為日後改革之參考,俾使教師工時規定法制更合理、更完善,可以與國際接軌,邁向國際化。 然後,就公立國民小學導師的法律定位,及其與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科任老師工作範圍做比較及分析,再聚焦在我國國小導師之逐項工作工時之探究。 最後,因為限定教師工時,會衍生休假與加班費問題,是以將我國國小導師與公務員、勞工工時、休假、加班費做比較,反應教師實際工時與限定工時之差距,以凸顯限定教師工時是否具

有可行性並做結論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