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銘傳大學 商品設計學系創新設計與管理碩士班 閻建政、阮濰超所指導 蔡亞昕的 文創商品智慧財產之保護與管理 (2017),提出桃園地方法院免費法律諮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文創商品、智慧財產權、文創產業。

而第二篇論文中央警察大學 犯罪防治研究所 蔡田木、王毓莉所指導 田炎欣的 媒體誹謗犯罪與定罪狀況之研究 (2017),提出因為有 新聞媒體、誹謗犯罪、釋字509號、日常生活理論、定罪的重點而找出了 桃園地方法院免費法律諮詢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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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創商品智慧財產之保護與管理

為了解決桃園地方法院免費法律諮詢的問題,作者蔡亞昕 這樣論述:

  現今全球瘋文創,在地發展的文化創意產業(簡稱文創產業)搭配國際貿易形成了商機,也促進了經濟與多國之間的文化交流。文創產業發展牽涉到智財權的問題,若創作者有取得著作、專利等智財權保障,善用其保護措施,則當他人抄襲其文創作品時則得以提出告訴或警告,保障自身權益,由此可看出智財權之於文化創意創作之重要。  行政院於2002年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列入《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中,國內文創產業開始受到重視並逐漸發展,智慧財產權觀念亦推廣了多年,然國內文創產業對於智財權知識之了解仍有限,不知道如何保護自身創意,甚至低估了智財權對創作者的重要性,而綜觀坊間的研究資料與學術論文也鮮少見將文

創商品從研發至上市的整體流程與智慧財產權做結合者。  本研究旨在透過訪談與文獻分析,探討國內文創商品業現今在智財權上面臨的問題與所採行之作法,並彙整為策略步驟,以期讓文創業者了解智慧財產權對於文創產業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利用智財權保障自身權益。另,原住民傳統創作之智慧財產之保護與一般創作之智慧財產之保護不同,有其特殊性,本研究也加以探討之。  結果顯示,國內中小型文創企業部分認為智財權非必需品,因為市場變化快速,不如以持續創新來維持競爭力,另外台灣法律訴訟太過耗財耗時,且未必能打贏官司,因此降低公司申請智財權與糾紛處理的意願。多數企業僅針對特殊產品進行專利申請,但對於後續智財糾紛該如何處理並未有

想法;而規模較大的文創廠商雖然重視智財權管理,但對於侵權事件的智財權防衛戰仍感到棘手。此外,本研究亦依照產品開發流程彙整出智財管理策略,供文創業者參考。

媒體誹謗犯罪與定罪狀況之研究

為了解決桃園地方法院免費法律諮詢的問題,作者田炎欣 這樣論述:

新聞媒體近來被批評為社會亂源,新聞報導在沒有查證、平衡與客觀報導時,出現報導誹謗而被新聞當事人提出控告,但是,在大法官釋字509號解釋以後,媒體利用沒有誹謗惡意、新聞真實、內容涉及公共利益、善意評論作為抗辯理由,而法官對於誹謗法條的認定標準不一,判決結果讓當事人或者媒體提出質疑。本研究蒐集2000年7月到2017年6月的媒體被告誹謗案,進行研究分析。研究發現:一、近17年媒體人誹謗被告計317件634人次,被法院判決無罪331人次,有罪67人次,定罪率16.83%。其中,壹傳媒集團被告人次225最多,壹週刊被告159人次,誹謗樣態最多的是文字誹謗,計有583人次,被告最多的職務是記者,計有2

31人次,訴訟時間最長的是商業周刊誹謗案,長達9年。二、法官判決時,媒體有三種犯罪模式,若是有直接惡意、無法證明真實、報導內容只有涉及個人私德、對於陳述不實的內容進行評論等10種情況,會被法官裁判有罪。三、媒體如果是在沒有故意、可以證明有真實性、內容涉及公共利益、善意發表評論等四種無罪模式下,符合12種判斷標準,就可以無罪。四、媒體和記者是有動機和有能力的犯罪者,在日常生活理論和理性選擇理論下,挑選新聞題材和對象做報導。五、媒體誹謗判決產生司法漏斗效應,也有判決逆轉,8件從有罪變無罪,6件 從無罪變有罪。六、刑法的法律規範是有能力的監控者,刑事處罰會對被控告的媒體人,產生包括在心理方面、害怕開

庭、判決有罪、對媒體環境不信任等四種不安的效應。  依前開研究成果提出建議:一、對媒體組織的建議,包括(一)建立可以落實執行的倫理規範。(二)建立誹謗評議的內部機制。(三)媒體組織內的員工教育訓練,並以建立媒體人的社會責任和倫理觀念為優先,建立媒體人正確的查證、平衡、客觀等採訪寫作訓練。二、對媒體人的建議,包括(一)具備新聞倫理、熟悉誹謗裁罰標準。(二)採訪時蒐證以利自保、被控告時消弭原告的控告。三、對司法系統偵審的建議,包括(一)建立誹謗法條的一致性解釋。(二)建制媒體誹謗的判決資料庫。(三)建制偵查系統對不起訴書、起訴書的全面公開機制。另外,對於刑法條文修法的建議,包括媒體誹謗罪在刑法的適

用或除罪化、「真實惡意原則」的規定文字明文化、建議法官重新評量媒體誹謗定罪的標準,而在對於未來研究的方向,本研究也提出一些建議,包括增加人口變項的研究、對新聞記者勞動環境的探討、或者利用現有的資料進一步做各種相關的量化分析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