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陳報遺產清冊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未陳報遺產清冊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永然,李廷鈞,劉芝容寫的 繼承權益與繼承司法實務:兼談台灣人民在大陸繼承實務 和賴芳玉的 賴芳玉愛情律師事務所:幫你找到幸福的55個婚姻法律常識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為何陳報遺產清冊這麼重要? - 奇摩新聞也說明:為何陳報遺產清冊這麼重要? 撰文:駱潤生 媒體報導,藝人艾成因生前欠債500萬元,離世後妻子依法採「限定繼承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知識流所出版 。

國立東華大學 法律學系 賴淳良所指導 陳家偉的 高齡者意定監護制度之研究 (2021),提出未陳報遺產清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意定監護、高齡者、財產管理。

而第二篇論文銘傳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戴東雄所指導 林映辰的 我國法定繼承現制之檢討 (2020),提出因為有 限定繼承、開具遺產清冊、未開具遺產清冊的重點而找出了 未陳報遺產清冊的解答。

最後網站如何辦理陳報遺產清冊? - 天秤座法律網則補充:一、期間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有必要時得延展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未陳報遺產清冊,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繼承權益與繼承司法實務:兼談台灣人民在大陸繼承實務

為了解決未陳報遺產清冊的問題,作者李永然,李廷鈞,劉芝容 這樣論述:

  大部分人努力一輩子,就是希望給下一代留下好的基礎。然而,若未好好處理身後的財產問題,那留下的就不是財富,而是一連串「剪不斷、理還亂」的紛爭了。能平穩的轉移財產,靠的是智慧與事先的規劃。遇到繼承事件時,除了傷悲外,更要妥善處理各項事宜,以免違法,甚而遭處罰鍰。本書分六大篇探討繼承相關問題,詳述台灣與大陸繼承權益及實務辦理、節稅規劃與報稅技巧。本書手把手,教你辦好繼承!

高齡者意定監護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未陳報遺產清冊的問題,作者陳家偉 這樣論述:

鑑於我國於2018年正式邁入高齡社會,且人口老化發展迅速,高齡者權利保障刻不容緩,故立法院終於在2019年通過並施行討論多年的意定監護制度,以求完善成年監護制度,讓民眾得以依自身意願選任其信賴的監護人,並預先安排晚年生活事宜。本文就現今國際上高齡者相關的人權公約與行動計劃為整理,確認高齡者權利保障之特殊性與必要性,提倡維護高齡者尊嚴之主流價值,再透過介紹有關「行為能力」保障之國際公約與文件,確立成年監護制度之指導原則與精神,試圖在我國憲法規範中探尋建構成年監護制度的原理原則。此外,本文就日本與德國成年監護的發展與制度內容為完整的梳理,以及重點介紹英國、愛爾蘭、澳大利亞等國的監護替代及輔助決定

機制,並回頭檢視我國現行相關法律,希冀對我國單一的成年監護制度帶來不同的刺激與啟發。在前述章節的鋪陳之下,本文嘗試在現行意定監護的規範下,挖掘該制度在實際運用上的潛力。以高齡者的角度出發,構想其在晚年生活中可能遭遇的財產管理(信託、事業、繼承等)及身上照護(扶養、住居所、醫療)事項,並思考如何將前述公約精神、各國制度中的先進設計融入意定監護契約中,針對高齡者所需為妥善安排。本文認為,我國現行成年監護制度尚難謂盡善盡美,立法者應該擔起新一波修法的重責大任,提供更多元的輔助及保護措施,使我國成年監護與國際人權精神更為契合,保障高齡者享有安適穩定的晚年生活。

賴芳玉愛情律師事務所:幫你找到幸福的55個婚姻法律常識

為了解決未陳報遺產清冊的問題,作者賴芳玉 這樣論述:

  本書由執業22年家事法權威律師賴芳玉,挑選對一般民眾在愛情和家事案件具代表性個案,提供法律爭議點及小叮嚀,因為每則個案情況不同,面對困境也不盡相同,作者利用淺顯易懂說法和精采故事完成這本家事案件實用書,提醒讀者一生中必須關注的兩性法律問題。   .提款卡與鑽石心:可以索回訂情禮物嗎?   .每週N次性行為:婚前協議有效嗎?      .小三胸大  坦白從寬:蒐集外遇證據,可以竊聽嗎?     .洞房夜喊錯初戀情人:我可禁止老公與前女友聯絡嗎?   .小心在KTV被撿屍 :喝醉被撿屍算合意性交?   .親熱私密照:男女朋友就可私藏對方私密照?   .七十歲男人也需要性:

沒有性關係,可當作離婚理由?   .提款機老公:妻子不斷索錢,可離婚嗎?     .水費太高請說明:什麼是精神暴力?   .「寵物」算動產 :毛小孩扶養權如何處理?   .家中羔羊的命運 : 如何處理家中失智老人財務 本書重點   台灣最權威的家事律師   第一本結合她22年執業律師經驗的愛情、婚姻與法律最佳參考實用書   兼具兩性專家的賴芳玉律師引領妳脫困走向成功 名人推薦   今周刊主題書摘 推薦   趙少康、陳鳳馨、蔡詩萍、鄭弘儀、于美人  強力推薦

我國法定繼承現制之檢討

為了解決未陳報遺產清冊的問題,作者林映辰 這樣論述:

我國於民國19年(公元1930年)繼受歐陸法體系所制定之民法繼承編,以當然繼承與概括繼承為原則。即被繼承人一死亡,不待繼承人之意思表示,當然繼承開始;同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明定繼承係以概括繼承為原則,但例外得採取「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制度。民國19年(公元1930年)制定之繼承編,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之繼承人,若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表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者,即可能發生因繼承債務,導致繼承人可能終生背負債務之情形。為解決此不合理之情事,而引起修法之動力。民國74年(公元1985年)曾全面修訂繼承編,但礙於立法院尚未全面改選立法委員,修法態度過於保

守,未能有突破性的修正,「父債子還」之繼承原則,仍未變動,甚為遺憾。爾後,於民國97年(公元2008年)及98年(公元2009年)再次連續修正繼承編,使現行民法繼承編有重大之變革。繼承原則雖然保留當然繼承與概括繼承,但原來「父債子還」的無限責任繼承,改為全面法定限定繼承。即被繼承人一死亡,所有繼承人依法當然為限定繼承人,除非有觸犯法定無限責任繼承之規定。此法定限定繼承之規定,立法者有意保護繼承人之權益,但對於繼承債務之清償,也不能忽視。換言之,現行繼承法以法定限定繼承盡力保護繼承人,但對於繼承債權人如何對有限之遺產獲得清償,乃成為本次修正後最重要之任務。有鑑於此,本文以現行民法繼承編之相關內容

,透過學理探討及實務運作之觀點,提出法定限定繼承有何特色及開具遺產清冊與未開具遺產清冊對繼承債權人債務清償所致之後果有如何差異,予以深入探討其利弊得失,並提出個人之改善建議,以供將來再有修法機會時,作為參考之用。